行政收回
A.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證要收回許可應如何補償
你要注意法律規定的用詞!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專行政許可的決定被屬撤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和補償是不一樣的!賠償是一種法律責任,以有錯誤為前提。補償只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失進行一些補償,沒有過錯。
法律的東西,區別經常在一個字上,小心啊
B. 行政法中撤銷、吊銷、撤回三者之間的比較
1、「吊銷」、「撤銷」和「撤回」彼此之間有一定的聯系,也有根本區別。
2、「吊銷」是行政處罰措施的一種。「撤銷」適用於行政機關或者被許可人任何一方有違法行為的情形。「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以及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本身並不違法,但基於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行政機關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
3、撤銷行政許可,是因為行政許可實施的過程存在違法問題,違法行為的主體可能是許可機關,例如,未按照法定條件做出許可,也可能是行政許可申請人,例如,利用欺騙的手段缺的許可。
4、吊銷行政許可,是在被許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後,利用許可實施了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法吊銷其行政許可的情形。因為被吊銷的原因是當事人違法,因此,因吊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5、撤回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或者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已經發出的許可撤回。這時行政許可機關無過錯,當事人也無過錯,因為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許可給當人如果造成損失時,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
(2)行政收回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C. 政府收回經營權算不算具體行政行為
1、該行為是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是針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
2、不是行政處罰,你描述的不清楚,應該是一種行政合同,不象行政許可。
3、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行政和同,在合同生效前,政府撤回,應該沒什麼問題,如果合同生效,非因公共利益,一般不得單方撤銷合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是行政許可,許可行為已經做出,就產生效力,非因申請人的過錯和公共利益原因,也不得撤銷。
補充:
如果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比如因對政府的信賴而進行了先期投資的,應該給與補償!
D. 新政府會計制度下,行政單位收回以前年度發放的值班執勤費,該如何做會計處理
新政府會計制度一下行政單位收回錢全部發放到值班室,因為該如何做會計處理,那你就應該。
E. 行政法關於撤回行政處理決定書的法條是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撤回行政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我沒有找到,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了處罰的成立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成立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F.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吊銷
1、違法主體不同。
撤銷行政許可和撤回是因為行政許可實施的過程存在違法問題,違法行為的主體可能是許可機關,例如,未按照法定條件做出許可,也可能是行政許可申請人,例如,利用欺騙的手段缺的許可。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因許可機關違法許可的,撤消後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許可機關應當賠償。吊銷和注銷行政許可是在被許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後,利用許可實施了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法吊銷其行政許可,其主體一般是個人。
2、違法嚴重性不同。
吊銷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剝奪被許可人的經營權或資質、資格。這是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注銷行政許可是指一項許可在實體上被消滅或者已經不可能實現,不能實現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時間因素,超過許可期限,其程度較輕。
撤回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或者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已經發出的許可撤回。撤回行政許可程度最輕。
3、處罰方式不同。
吊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剝奪被許可人的經營權或資質、資格。注銷行政許可,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撤銷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撤銷,是指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其法律效力。
(6)行政收回擴展閱讀:
撤回、撤銷、注銷、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1、關於撤回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撤回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合法。適用情形包括: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行政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撤回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撤回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或者事實基礎。撤回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2、關於撤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撤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對人違法取得行政許可。適用情形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
撤銷行政許可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的,除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3、關於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吊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
吊銷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法規設定。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處罰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關於注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注銷行政許可適用於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行政許可失效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是否合法無關。適用情形包括:行政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還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注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說明理由,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予公告。
G. 行政許可撤銷與撤回的區別
在行政許可中,既有關於撤銷的規定,也有關於撤回的規定。
1.適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於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被許可人單方或雙方有過錯的
情形。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
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對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情形作出
了具體規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
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的撤回僅適用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兩種情形。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
銷的行政許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具有
溯及力。
3.產生的後果不同。
無論是撤銷還是撤回行政許可,都有可能對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響。
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其本身有過錯而不受保
護。
H. 什麼是行政撤銷
行政撤銷即行政行為撤銷,行政行為撤銷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發現其違法或不當,由有權機關於以撤銷,使相應行政行為失去法律效力。
撤銷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而言的。行政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例如出現主體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當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甚合理的時候,由行政機關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適當為由撤銷。即使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或者訴訟期,也不影響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被撒銷之後,自始即沒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為了照顧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沒有過錯,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自被撒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為因行政主體的過錯被撤銷,對於由此給相對人帶來的一切損失,行政機關應予賠償。
(8)行政收回擴展閱讀
【基本案情】原告「北雁雲依」法定代理人呂曉峰訴稱:其妻張瑞崢在醫院產下一女取名「北雁雲依」,為女兒辦理戶口登記時,被告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分局燕山派出所不予上戶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須隨父姓或母姓。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被告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原告「北雁雲依」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告「北雁雲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雲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北雁雲依」取自4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願望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情形,不應給予支持。
I.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後可以撤回或者變更嗎
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後不可以撤回或者但是可以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行政收回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J. 行政單位收回個人往來款應上繳財政嗎
行政單位收回個人往來款,應存入單位賬戶或上繳財政。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往來內款管理的建議容
(一)財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力度,發揮財政監督作用。財政部門應對會計信息質量不定期進行抽查,對往來款項進行監督檢查中發現長期掛賬的問題時,建議對未及時清理和整改的單位採取有利措施,使領導和財會人員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並及時糾正問題,從而達到全面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目的。
(二)全面清理債權債務,制定清理核銷辦法。單位應有針對性的核實債權債務,並對往來款項的性質予以歸類。針對不同的往來款項提出不同的處理意見,核准數字、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取得證據的基礎上,做到該收的收、該付的付,應該核銷的往來按照規定程序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三)增強財務人員責任感和法制觀念。加深對會計核算一般原則的認識,切實按照有關會計准則、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規范會計核算,客觀真實地記錄和反映各項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和結果,克服隨意性,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四)強化財務人員責任意識,把好會計核算關。要選用原則性強、素質高的會計人員上崗,並加強會計業務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