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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行政法規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2-12 18:58:04

Ⅰ 「行政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立法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為「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為「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為「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區別如下:
(一)法律。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兩類,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但是兩者的效力都一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於憲法,不能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了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的事項,包括: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有兩類,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二是由省會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但同時應報省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還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四)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部門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同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行政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同一級和上一級的地方性法規。

Ⅱ 我國礦山的行政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資源法》(1996年修正)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令第4號,自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
(6)《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7)《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Ⅲ 我國行政法律體系包含的法律規范有哪些

行政法律體系包含的法律規范有不少,凡是規范和約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都屬於行政法律法規,無法一一列出。

下面只列舉部分:

行政法律:

行政訴訟法

行政強製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許可法

行政監察法

行政法規: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Ⅳ 中國現行行政法規有哪些

  • 中國現行行政法規有: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2014-02-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46號)(2014-02-03)

·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2013-12-19)

·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決定(國務院令第644號)(2013-12-11)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11-26)

·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2號)(2013-11-22)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2013-10-16)

·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640號)(2013-09-16)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2013-09-06)

·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2013-07-2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2013-07-22)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6號)(2013-06-08)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5號)(2013-02-08)

· 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4號)(2013-02-08)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3號)(2013-02-08)

· 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2號)(2013-02-08)

·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2013-01-29)

· 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0號)(2012-12-27)

·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2012-11-16)

·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2012-11-16)

· 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7號)(2012-11-05)

·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6號)(2012-10-30)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2012-10-22)

· 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令第624號)(2012-09-17)

·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2012-09-06)

·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國務院令第622號)(2012-07-10)

·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2012-07-09)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2012-06-11)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2012-05-07)

· 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18號)(2012-04-30)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2012-04-10)

·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5號)(2012-03-07)

· 拘留所條例(國務院令第614號)(2012-03-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2011-12-29)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2011-1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2011-12-09)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10號)(2011-12-09)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2011-11-15)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08號)(2011-10-30)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7號)(2011-10-10)


詳見中國政府網站:http://www.gov.cn/flfg/xzfg.htm

Ⅳ 我國著作權行政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著作權行政法規包括如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專施條例》,2002年8月2日中華人屬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公布。

2、《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4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9號公布。

3、《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8號公布。

4、《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

Ⅵ 我國有哪些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Ⅶ 在我國擁有哪些法律法規

1、根本法律

由於最高權威的創制主體制定的、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事項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處於該位階的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關系,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及其縱向和橫向的分工配置(國家權力的組織規范)、公民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公民人權規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配置國家權力、保障公民人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為保持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通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在數量上近3000人)。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其他任何法律淵源均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2、基本法律

處於第二位階的基本法律的創制權屬於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制定或系統修改必須經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達成,這是基本法律區別於憲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徵之一(如前所述憲法的創制或者修改須經全國人大體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通過)。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釋不能突破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的適用和執行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予權力的行政機關。基本法律的調整事項是社會生活中重要的利益歸屬和配置。

我國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訴訟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階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通常約為150人左右)。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普通法律的創制依據是作為根本法律的憲法和憲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調整的事項包容於基本法律調整事項之下,其內容為普通的社會關系中的利益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是憲法第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於最低的位階,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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