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警械
① 執法人員使用手銬需要注意些什麼問題
法律明確抄規定使襲用警械,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韓飛推薦
② 城管是警察嗎城管可以使用警械嗎
城管不是警察
城管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城管帽徽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③ 公安民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警械
一、使用約束性警械
1.公安民警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
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1)抓獲違法犯罪行為人的;
(2)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
者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予以約束。
3.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
威脅的,應當對其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二、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使用條件。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噴
射器、高壓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4)強行沖越公安民警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的;
(6)襲擊公安民警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④ 現在的警察有哪些警械,什麼樣的警察有警械,警械可以帶回家嗎。謝謝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回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答器械。警械是警察履行職責時依法所使用的專門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職責的一種基本裝備。
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2、《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⑤ 公安機關辦案暴力執法濫用警械承單什麼後果
公安機關辦案暴力執法,濫用警械,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當地檢察院控告。
《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⑥ 警察執法只有徒手控制不了時才能使用警械嗎
警察執法可以使用警械,根據情況選擇警械類別,沒有規定必須先徒手解決。只會根據情況選擇,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可以使用噴霧、手銬、甚至槍械。
⑦ 協警有權力使用警械嗎有沒有明確規定,協警可以直接用手銬拷人嗎
在一般的情況下協警只能使用警棍、警繩、警盾、防刺服、防彈背心等警械,但在特警中的協警在處置大型事件時經受權都可以使用。3727
⑧ 在行政執法過程之中可以使用警具嗎
警械只能是人民警察才能依法使用,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也就是說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遇到嚴重的違法行為或嚴重的阻撓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時候,才可以使用警械。其他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允許使用警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對於警械使用有下列詳細規定,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⑨ 人民警察執法記錄儀算警械嗎
執法儀不算警械,屬於警用裝備
⑩ 城管是警察嗎城管可以使用警械嗎
你好!城管不是來警察,城管的職源責是對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例如處罰攤販違法佔路)、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城管不可以使用警械,警械是國家依照法律專門配備給警察,並由警察專門使用,任何其他機關和個人均無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