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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科技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12 16:41:58

⑴ 申請注冊科技公司或者申請技術公司要什麼條件

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確實比較麻煩
還要什麼科技局(廳)等一大堆部門來批
但注冊公司內是沒有容限制的
你盡可以在你們公司名稱里加上技術,科技等詞語
但注冊資金會因公司類型而有所區別
好像是咨詢類的最低
生產類的最高了
具體規定不一

⑵ 注冊科技公司,經營范圍應該怎麼填寫才能包括多一點

根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經營范圍要涵蓋廣一點,可以選擇按大類填寫。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大類是農業,中類就包括穀物種植、豆類、油料和薯類種植、水果種植等,而小類就更廣,包括稻穀種植、小麥種植、玉米種植、葡萄、柑橘、香蕉種植等等。

(2)限制科技審批擴展閱讀: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在登記後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范圍後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准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後置許可經營項目,其批准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用語與原登記表述不一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⑶ 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是科技部哪個部門審批

高新技術企業審批目前由國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它是多部門協調工作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⑷ 公司注冊的時候,名稱中可以包括「科技」二字嗎

可以。但要求經營范圍中有研發項目。

科技類經營范圍如下:
教學科研儀器、電子專產品、機電設備、通訊產屬品(不含無線電發射設備)、五金交電、金屬材料(不含稀貴金屬)、建築材料、服裝、工藝品(不含文物)、木材。 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從內外資來看:內資科技公司除了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外還可以經營電子產品、機械設備等產品的銷售,以及從事會務禮儀、企業管理咨詢等咨詢服務類業務。 外資科技公司與內資科技公司是一樣的,但產品銷售需把批發和零售分開來寫,外資公司從事零售業務需審批。

⑸ 求個科技項目審批系統 哪個大神有現成的程序發給我,感激不盡啊,能帶上論文就更好了

我可提供, hi聯系,

⑹ 注冊一個XX科技有限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只要有公司名字,經營范圍。注冊資金。股份比例。注冊地址。就可以注冊的。版
注冊公司的權流程:
租辦公室-公司名稱核准-辦理入資手續-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工商受理執照-刻章備案-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國地稅證-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
根據3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除國家規定的二十七種公司外,設立其他公司,已經沒有最低注冊資金的限制,在辦理設立登記時,也不需要向工商機關提交驗資報告。

⑺ 科技類基金放緩審批是好事嗎

科技類基金放緩審批,主要是為了控制風險,還可以吧

⑻ 注冊「科技有限公司」有什麼要求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1、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2、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准標明一個企業名稱。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依據:《企業法人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二)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三)外商投資企業。

⑼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限制類的環保如何審批

第一條 提升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加大以自主創新為主的產業技術研發力度,實現產業技術升級,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在未來一段時期內,重點開發一批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技術和工藝;著力研製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裝備;推廣應用一批影響產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和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先進適用技術;積極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大力扶持一批可以有效促進產業發展的技術聯盟,從而提高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第二條 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加強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研究產業發展的核心、關鍵共性技術,著力實現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滿足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滿足國家工程建設的需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加快淘汰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後工藝技術和生產能力,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逐步構建節約型的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形成綠色產業技術體系。第三條 增強企業創新能力。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落實財稅、投資、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加快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編輯本段]第二章 構建和完善技術創新體系, 推動產業技術升級第四條 構建促進產業發展的技術創新體系,搭建技術研發平台。整合全社會資源,加強產學研結合,建立以企業技術聯盟、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為骨乾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平台,發揮大型企業技術聯盟的骨幹作用,加強對產業技術開發基地的扶持。第五條 建立科學的產業技術評估評價體系。規范和完善產業技術評估評價體系,協調技術創新與產業應用和技術標準的關系,加強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促進技術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第六條 完善技術服務機制。扶持各種類型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的中介機構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科技中介機構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形成社會化、網路化的技術服務體系。第七條 建立健全軍民結合的技術創新機制。加強軍民高技術研發力量的集成,搭建軍民技術雙向轉移平台,拓寬軍民結合、軍民共用的渠道,積極推進軍用技術和民用技術的轉移和輻射。 [編輯本段]第三章 發揮企業主體作用, 促進產業技術研發與創新第八條 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不斷增強創新意識,營造創新氛圍,加大創新投入,培育創新人才,真正成為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和創新成果應用的主體。第九條 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開發。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中心,支持大企業採取產學研聯合或企業技術聯盟等多種方式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培育和增強大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自主研究開發產業技術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共技術支持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逐步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配套能力和專業化生產的技術水平。第十條 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企業進行重大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的研發。增加中小企業獲取技術發展信貸的額度,改善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金融服務。第十一條 促進企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重點支持體現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節能、環保、新能源開發、再生資源及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利用和政府采購。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的產業技術,引導企業通過產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增強核心競爭力。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加強技術改造。通過財政、金融等政策,支持企業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提升改造生產經營的薄弱環節和瓶頸,促進技術創新成果的應用。 [編輯本段]第四章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加強規劃和政策的引導第十四條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研究制訂促進產業技術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產業技術進步與創新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法律地位。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更加有效地用法律法規促進和保障產業技術發展。第十五條 制定和完善產業技術發展規劃。依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按照重點行業的實際發展情況,積極完善我國重點產業的技術發展規劃,增強重點產業的競爭實力。加強規劃與國家科技計劃的銜接,加快組織實施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深遠、帶動性強的關鍵和共性技術與裝備的研製開發,不斷提升我國的產業技術水平。第十六條 制訂《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國家制訂和定期調整《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引導地方、行業、企業和研究機構開展針對性的技術創新工作,鼓勵發展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安全的戰略性技術;積極發展關聯性強、制約我國產業總體技術水平提升的關鍵技術;大力發展通用性強、應用領域廣泛、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基礎作用的共性技術。 [編輯本段]第五章 構建技術標准體系, 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第十七條 加強技術標准研究。加強對重要技術標準的指導協調和重點領域的技術標准研究,支持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推動以我為主形成技術標准,加快國外先進標准向國內標準的轉化,推動國家標准體系建設;重點扶持一批國家級骨幹科研機構,為促進產業技術發展的標准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持。第十八條 有效利用技術標准。積極運用技術標准,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優化調整,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提高標准制定審查工作效率,合理縮短標齡。第十九條 積極參加國際標准制定。支持自主制定和參與制定國際技術標准,鼓勵和推動我國技術標准成為國際標准。對推動我國技術標准成為國際標准給予政策支持。對影響我國產業技術進步的國外技術法規,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應及時組織有關方面研究、論證,提出相應政策,消除國外技術壁壘。第二十條 掌握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根據產業技術發展需要,確定不同時期需要掌握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組織力量進行攻關,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帶動產業技術整體水平的提高。對國內企業開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經認定為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的,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按照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努力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與效率,大力推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根據我國產業技術發展階段特點,合理確定、適時調整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使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產業技術的創新、轉移與擴散,形成自主品牌。 [編輯本段]第六章 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強化技術引進消化再創新第二十二條 立足自主創新,發展產業技術。積極推動原始創新,形成創新的重要基礎,推動產業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加快發展集成創新,形成整合優勢,實現關鍵領域的整體發展;大力加強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資源,形成後發優勢,加速提升產業技術水平。第二十三條 鼓勵自主創新,限制盲目重復引進。國家加強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並將制定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重點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依據,推動自主產業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轉化和產業化。定期發布禁止引進和限制引進技術目錄,禁止或限制進口高消耗、高污染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和裝備。第二十四條 加強統籌協調,促進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對國內多家企業需要引進的技術和裝備,國家將組織統一招標,協調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於國內尚不能提供的重大技術裝備,引導外商聯合國內企業投標,在進口裝備的同時引進國外先進設計製造技術,並確保國內企業有足夠的分包比例。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引進、共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其成果實行共享和有償轉讓。第二十五條 加大對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投入。國家給予必要的財稅政策,重點支持國家急需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科研儀器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第二十六條 支持企業走出去。鼓勵國內企業採用直接投資、合資、合作、並購等方式到境外設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組建研發聯盟,多形式、多渠道利用海外優勢科技力量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技術。第二十七條 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大型跨國公司在華建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支持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開展合作研究開發,鼓勵國外風險投資、咨詢機構參與國內產業技術研發和產業化。以國內緊缺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為重點,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構建「項目—人才—基地」三位一體、相互依託、互為促進的合作方式,鼓勵引進海外高科技人才來我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全面提升國際技術合作水平。第二十八條 提高國際技術合作的質量和水平。鼓勵國內企業引進具有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的產業技術。進一步拓展合作渠道,創造合作條件,形成政府搭台,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充分發揮作用的中外合作研究開發格局。 [編輯本段]第七章 健全產業技術服務體系, 實施創新人才戰略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技術市場。加強政府在技術市場中的引導監督管理職能,形成行業自律,創造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技術交易。引導單位和個人主動進入技術市場開展技術開發與服務活動,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加快先進產業技術的推廣。第三十一條 加強技術市場人才隊伍建設。加速發展適應社會不同層面需要的技術中介服務組織,培養和造就一批懂技術、懂法律、懂管理、懂經營的復合型高素質的專業化科技中介服務隊伍。第三十二條 建立高水平技術創新人才的培養機制。重點培養戰略高技術人才、專業化高技能人才和優秀企業家人才,鼓勵和支持產學研間建立多種形式的緊密型合作關系,共同培養產業技術創新人才。鼓勵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第三十三條 健全以促進產業發展為核心的人才激勵機制。支持企業對主要技術骨幹實施期權等激勵措施。完善企業社會保障體系,吸引高等院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第三十四條 完善創新型技術人才的合理使用機制。構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和諧氛圍,加強制度創新。

⑽ 注冊為科技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現在注冊公司在經營范圍政策上已放寬很多,科技公司雖然以技術開發及服務為主版要經營范圍,也可以從事產權品銷售及咨詢服務。

其經營范圍相關要求與規定如下:

一、科技公司經營范圍要求

1、內資科技公司經營范圍

內資科技公司除了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還可以經營電子產品、機械設備等產品的銷售,以及從事會務禮儀、企業管理咨詢等咨詢服務類業務。

如果科技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外貿部分的經營范圍只寫一句話就可以了,「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2、外資科技公司經營范圍

主要經營范圍與內資科技公司是一樣的,但產品銷售需把批發和零售分開來寫,外資公司從事零售業務需審批。

如果外資科技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則必須將進口或出口產品目錄詳細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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