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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價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12 12:28:01

『壹』 自來水入戶費怎麼算

要求各用戶先交錢後安裝,否則不予安裝,另外,室內的一切供水設備費用由用戶自理。並向該村每個報名安裝自來水的用戶各收起了1800元的「入戶費」, 同時該水廠負責人彭木安在安裝現場向該村村民表示:如果這次不願安裝自來水的用戶,下次找我們安裝的,每戶將按2300元收取「入戶費」
水廠收費亂象惹民憤
目前,自來水廠的上述收費現象感到強烈不滿而又無奈,於是向記者投訴
記者調查
鑒於上述收費現象,記者帶著疑問采訪了自來水廠的一名工作人員。
當記者問:為什麼同一轄區、同一水廠安裝供水的三個新村,你們對他們收取的「入戶費」有的是1200元/戶、有的是1500元/戶、有的是1800元/戶;收取的水費有的是1.50元/噸、有的是3.00元/噸? 而且自來水用戶的用水量在5噸以下的,你們為什麼要按5噸的用水量收取他們的水費?
該工作人員表示:收1200元的「入戶費」的和收1.5元/噸的水費是去年交的。今年的物價、油價、挖機、施工人員的工資都漲了。郝店是按1.50元/噸收的水費。關店新村那邊是二級增壓起水,45千瓦的電動機日夜在工作,不工作就沒水吃,它的位置高了,要8.5個壓的水才能上去。兩個月收了5000多塊錢的水費,交了18000多塊錢的電費。按3元/噸收費我們還在虧本,他們不用水我們一分錢也不收他們的。我們虧本,政府也不管,國家也不投資,不行的話我們還是找政府,看他們怎麼解決……!
記者問:國家規定自來水價上浮度是在2.4元以下的,沒有在2.4元以上的,是不是這么回事?
該工作人員表示:這個我不清楚。我們承包水廠,水費是我們包的。水廠屬於政府公開競標拍賣的……。
記者問:你們收水費有沒有物價部門審批的文件?
該工作人員答:沒有……!
為進一步摸清有關部門對當地城鄉居民供水及收取水費標準的有關規定,記者又於6月14日,電話采訪了市物價局物價投訴中心。該中心一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表示:自來水廠的水價收費標准沒有向我局申報,我局也沒有制定具體的相關收費標准文件。同時,該工作人員對此主動向記者提出兩個處理方案:一是制定相關自來水收費文件,規范自來水收費標准;二是將多收部分的自來水費退還給用戶,並接受、配合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相關法規解讀。
從本文上圖《供水協議》來看,自來水廠與用戶簽訂的是城市供水協議。而《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自來水按底度收費」之條款已於2002年修改、刪除,並同時按照2002年新制定的《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執行。此條款的修改,意味著城市供水再也不能按底度(即最低消費額度)收費,而該水廠按用戶用水量在5噸以下的,按5噸的底度收費,以及向用戶收取的水價標准未申報上級物價部門審批是違規的。
根據《水利工程水價管理暫行辦法》第五章《水價管理與監督》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供(排)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鑒於該水廠工作人員本文中的語言表示,試問:水廠承包了就能放縱收費、違規收費? 就能置有關法律法規於不顧,不向上級物價部門進行水價申報和審批? 水廠虧損,應由用戶買單?

『貳』 長春市辦理臨時用水辦理申請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臨時用水辦理申請」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自來水(臨時用水、拆遷銷戶)業務申請書、審批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內容真實、准確與申請項目信息一致,並註明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且加蓋公章,自然人需簽字、加蓋手指模。)
2.一般情況需提供:辦理人身份證明(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或掃描件影像電子版。)
3.一般情況需提供:規劃建築總平面圖(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規格1:500或1:1000"。)
4.一般情況需提供:情況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如有特殊說明的情況,需提供文字紙質情況說明,並註明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且加蓋公章,自然人需簽字、加蓋手指模。)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收費項目名稱:臨時用水辦理繳費環節 : 審核通過之後收費標准:基建臨時用水15.2元/噸收費依據:1、《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水價有關事宜的通知》,2、《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水價有關事宜的通知》,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我市水價構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4、《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相關事宜的通知》,5、《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相關事宜的通知》,6、《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相關事宜的通知》。
三、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叄』 民用自來水費怎樣計演算法

一般都是3元每噸,各地市略有差別。自來水費包括水資源費,水費,排污費。專

階梯式計屬量水費=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居民用水將實施階梯式水價。長沙市物價局副局長熊景業表示,居民階梯式水價分三級實施,按1:1.5:2計算,4口之家及以下的按戶均計價。

三級分別為:月用水15噸以下的,15至22噸的,22噸以上的;5口之家及以上的按人均用水量計價,三級分別為:人均用水4噸以下的,4至5噸,5噸以上的;居住人口為5口及以上的居民戶、集體宿舍、出租屋,需到市供水公司下屬營業網點辦理申報。

(3)水價審批擴展閱讀:

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地方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需要徵收水費的種類:

1、居民生活用水.

2、機關、社會團體等事業單位用水

3、工業用水

4、商業、服務業、基建用水

5、特種行業用水

『肆』 經北京市政府批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調整水價,居民用自來水價格每立方米由1.3元調為1.6元.請

北京位於我國的暖溫帶,半濕潤地區,全年降水較少,河流不多,水量不大,再加上人口增長過快,用水量過大,水資源浪費現象嚴重,從而造成北京嚴重缺水,因此為了增強居民節水意識,北京市調整了水價.
故選:C.

『伍』 自來水公司向公民提高水價該走什麼程序

1、可以咨詢自來水公司客服部門,如果得不到滿意的答案,向自來水公司監察部門投訴或直回接向市效能辦答投訴。
2、抄表員很多都是自來水公司招聘的派遣工,素質不一定很高,可能存在違規的情況,其不代表自來水公司的立場,所以還是先和自來水公司聯系。
3、漲價一定是要通過物價部門組織的水價聽證會的,經過市政府審批後,向全社會公布。

『陸』 水利局如何加快推進供水水價改革

一是認真學習研究水價改革政策,做好原水成本測算工作。水價改革工作政策性強,如何學習研究國家出台的政策法規,做好水價成本測算,編制較高質量的水價測算報告,是後期水價核批的基礎,也事關水價改革的成敗。按要求本應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原水成本測算,編制上報水價測算報告。考慮到各水管單位財務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會計業務知識參差不齊的實際情況,縣水務局搭建了專門的水價測算班子,集中局機關和各單位的財務人員,群策群力收集並提供相關測算資料,發揮集體的智慧編制出較高質量的水價測算報告,供物價部門審查核批。
二是爭取市級主管部門的支持,規范水價改革工作。主動尋求市級主管部門的政策支持和業務指導,市物價局、市水利局制定了具有較強操作性的《水利工程城鎮供水(原水)價格測算報告標准文本》,該文本以格式化的形式從程序、測算過程及方法都進行了規范,既減少了基層單位的工作量,避免了編制測算報告的隨意性,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也有利於物價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水價審核工作。同心、金堂2座中型水庫的原水價格審批許可權在市物價局、市水利局,璧山縣實行先試行後核批的做法也得到了市級部門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全力爭取縣委、縣政府和物價部門的支持,推進水價改革工作。通過多次向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水價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使縣域內的水價改革工作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並給予了大力支持。此外,縣物價和水務部門組建了工作機構,建立起了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為切實開展好這次水價改革工作,縣物價和水務部門先後到水利工程價格執行得好的區縣考察學習,學習和借鑒水價改革好的經驗和做法。
四是廣泛宣傳水資源管理和水價政策,讓社會各界理解並支持水價改革工作。水價改革要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要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度統一起來。水利工程水費是自來水供水企業的重要生產成本,其價格的調整直接影響自來水終端價格,直接影響到廣大用水戶的日常生產生活,因此,考慮廣大居民用水戶的心理承受力很重要(有時在經濟上能承受,心理上卻不易接受)。首先加強用水戶的宣傳工作。向廣大用水戶宣傳水價改革的相關政策,宣傳璧山縣水資源短缺的現狀,讓用水戶了解並盡可能支持水價改革。縣物價和水務部門聯合召開了4次不同規模的座談會,向與會代表介紹宣傳水價改革方面的相關政策,並在璧山電視台播放專題宣傳片、《今日璧山》上刊發宣傳文章,開展向公眾發放水價改革的宣傳資料和現場咨詢活動,通過多形式多渠道向群眾宣傳水價改革的動態,營造輿論氛圍。二是先易後難原則。選擇向縣城供水的水利工程的水價改革作為突破口。三是注意完善構建「人水和諧」社會的配套措施。如對低收入家庭實行由自來水公司補貼10元/月?戶水費的政策,以減輕水價改革阻力。此次原水價從0.20元/m3上調到0.675元/m3,加上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前水價未到位的因素,自來水終端價格上調了1元左右。從一年來的執行情況看,用水戶反應較為平淡,這與加強宣傳工作,得到社會各界的理解與支持是分不開的。

『柒』 水務行業的水務行業的定價機制

水務行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事業,政府對行業運行加以較為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集中體現在供排水價格的定價機制上。中國水價制度經歷了公益性無償供水、政策性低價供水、按成本核算計收水費、按商品價格管理四個階段。總體來看,水價改革呈現價格不斷上漲、價格分類不斷簡化、逐漸推行階梯式水價等特徵。
目前,全國36 個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平均為2.7 元/噸,其中58%的城市水價在2 元-3 元/噸,33%的城市水價大於3 元/噸。根據國外水價管理經驗,城市居民用水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合理比重為2-3%,而中國水費支出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超過1%。中國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費支出占家庭平均收入的2%~3%是比較適宜的。中國城市水價遠未達到世界銀行提出的居民可承受上限,與有關部門提出的占家庭收入適宜比例也有一定距離。因此,水價仍然具備較大的上漲空間。
水價與成本長期倒掛使得行業內企業盈利狀況普遍不佳,另一方面,水價偏低造成居民節水意識缺乏,資源嚴重浪費。《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再次提出要繼續推進水價改革,完善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和城市供水價格政策。 從定價模式來看,中國水價仍然由各地物價局舉行價格聽證會的方式決定,但是自來水價格正在逐步實現市場化調整。伴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供水成本的不斷提升,中國自來水價格也不斷上漲,從2001年的1.06元/噸上升到2011年的2.71元/噸,年均上漲幅度為8.14%;工業用水價格從2001年的1.48元/噸上升到2011年的3.75元/噸,年均上漲幅度為8.06%。為體現水資源的稀缺性,充分發揮水價的調節作用,國家正逐步推行工業和服務業用水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採用階梯式水價制度。
2012年2月14日,廣州市公布自來水價調整方案,居民水價從1.3元/噸最高上調至2.02元/噸,同時以22噸為紅線,實施階梯水價。這是自2010年長沙、西安等城市上調水價以來,國內首個一線城市上調水價。
在廣州公布水價上調方案之前,全國已有北京、重慶、江蘇、山東等近20個省市相繼預披露水價改革方案。方案中除普遍提及的上調水價、實施階梯水價外,還涉及相關配套改革措施。比如,2009年北京制定3年水價調整的規劃方案,2012年是規劃的最後一年,目前北京非居民用水已在嘗試階梯水價;山東省明確未來將實行累進加價徵收水資源費制度,提出超計劃10%加收1倍,超計劃10%-30%加收2倍,超30%以上部分加收3倍;江蘇省「十二五」水價改革方案提出未來將加快推進居民階梯式水價,並將調整水資源費和城市供水價格改革等列入水價改革進程。據中國水網預計,廣州水價上調,將拉開未來水價集體調整的序幕。
2012年2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到203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7000億立方米以內。為此,《意見》提出將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水資源徵收費和取水審批管理制度,這將為各地加快水價改革步伐指引方向,未來水價逐步上調將成定局。

『捌』 我國的水價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水利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價辦法》),並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號令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廢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的批復》,明確《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費辦法》)自《水價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水價辦法》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價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結合水利工程供水收費的實際情況,明確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形成機制和水價構成;明確了水價核定原則及辦法;規定了供水價格的管理許可權;規定了水利工程供水有關當事方的權利、義務和承擔的法律責任。《水價辦法》的發布施行標志著我國水價改革進一步深化,對理順供水價格體系、健全水價形成機制、規范供水價格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運行機制、促進社會節水將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水價辦法》體現了水法規定的水價確定原則
我國水資源短缺,而且時空分布不均衡。為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對水的需求,國家投入了大量資金和人力興建大批水利工程,同時實行節約用水政策。但是多年來,供水工程難以實現良性運行,用水浪費現象仍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水利工程供水從未視為商品,水利主要是無償或低價供水。為了鞏固現有水利工程,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促進節約用水,國務院於1985年7月頒布了《水費辦法》。該辦法打破了無償供水的陳舊觀念,規定「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以充分發揮經費效益,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該按照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這在我國水管理史上是一大突破,為進一步推進水價改革奠定了基礎。近18年來,《水費辦法》對促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本省(區、市)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規范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歷史原因,《水費辦法》未將水利工程供水列入商品范疇進行定價和管理,導致水價低於供水成本,供水單位長期虧損難以為繼,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甚至無法正常運行。水價由於過低,對節約用水失去了經濟杠桿作用。因此,改革水價,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水價形成機製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黨中央、國務院非常關注水管理改革和水價改革,《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提出,要「改革水的管理體制,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調動全社會節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積極性。」 2002年水法修訂,對水工程供水水費的有關規定作了較大的補充和完善。修訂後的水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五十五條規定,「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第四十九條還規定,「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水價辦法》作為水法的重要配套法規,認真貫徹了水法關於水價的各項規定,並將其具體化。《水價辦法》在第六條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並依據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情況適時調整。」 《水價辦法》還在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條中,針對不同的供水區域、供水工程、供水對象、供水時的資源存量等情況,規定製定水價的具體辦法。這些規定遵照中央對水價改革的要求,既堅持了水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又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
二、《水價辦法》突出了水的商品屬性
水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水既具有自然屬性又具有商品屬性。由於水是維系人類生存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而且水利和水害都直接影響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因此,人們在長期的治水實踐中對水的自然屬性形成了深刻、系統的認識。只有遵循水的自然規律,才能實現人與水的和諧共處,正逐漸成為社會的共識。但是,人們對水的商品屬性的認識遠不如對其自然屬性的認識,至少尚未形成共識。這是因為,在經濟社會不太發達時期,水的供求矛盾不尖銳,人們總認為水由雨來,取之不盡、用之不竭。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惡化日益突出,人們才開始正視水的商品屬性。只有像遵循水的自然屬性一樣去遵循水的商品的價值規律,才能調節供求關系,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節約用水,減少排污,最終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此,水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第五十五條規定,「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水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這些規定構成了把水利工程供水作為商品的法律基礎。《水價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供水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給用戶的天然水價格。」第四條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構成。」並明確了構成水價的四個部分的具體內容。《水價辦法》通過上述規定從根本上把水利工程供水納入了商品范疇。《水價辦法》還在第六條中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制定後,「並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在第十二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動用水利工程死庫容的供水價格,可按照正常供水價格的2至3倍核定。」在第十五條規定,「供水水源受季節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可實行豐枯水價或季節水價浮動價格。」這一系列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形成機制,使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更加符合市場經濟中的商品價值規律。
三、《水價辦法》維護了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水利工程的建設資金主要靠國家撥款,投資主體比較單一,按當時的實際情況,《水費辦法》使用「投資盈餘」作為利潤指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水利投資主體逐漸多元化,水價改革也在不斷深化,沿用「投資盈餘」這一指標已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水利改革發展的需要。對當前通行的資本金利潤和凈資產利潤兩個指標,考慮到目前水利工程供水單位未普遍實行資本金制度,《水價辦法》中選擇了按凈資產利潤計算利潤。
為了進一步維護供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水價辦法》第九條規定,「利用貸款、債券建設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應使供水經營者在經營期間內具備補償成本、費用和償還貸款、債券本息的能力並獲得合理的利潤。」第二十一條規定,「水費由供水經營者或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計收,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權收取水費。」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減免水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平調和挪用水費。針對部分用水戶不願交付或惡意拖延交付水費的問題,第二十三條規定,「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交付水費。用水戶不交付水費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用水戶在合理期限內經催告仍不交付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用水戶是水利工程供水的消費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同樣應受到保護。為此,《水價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國家經濟政策以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水經營者與用水戶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價政策,簽訂供用水合同。除無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經營者未按合同規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水是一種特殊商品,用水戶的用水可能關繫到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權益,因此,水市場是一種不完全競爭市場,水價只能是政府幹涉下的不完全市場價格。為了增加水價制定與調整的透明度,保障用水戶和利益相關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水價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應實行價格聽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在第二十一條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實行價格公示制度。供水經營者和用水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水價政策,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為了保證讓農民享受到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水價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對其他非農業用水價格,《水價辦法》也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水價辦法》第二十五條,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對違反價格法規、政策的查處職責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水價辦法》規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關繫到廣大用水戶和利益相關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會影響到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穩定。因此,政府必須加強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我國地域遼闊,各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的承受能力、供水工程情況差異很大,因此不可能全國制定統一的水價,確定統一的調幅和調整時間。依據水法及有關法規,《水價辦法》第五條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採取統一政策、分級管理方式,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政府鼓勵發展的民辦、民營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水價辦法》還按照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價格管理許可權,規定「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地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許可權和申報審批程序,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五、《水價辦法》注意了與相關政策法規的銜接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涉及到的現行政策法規較多。尤其是自1985年《水費辦法》頒布施行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水法、物價法、水利產業政策,2002年又修訂了水法。近18年來,各地在水價改革方面也進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總結了不少成功的經驗。《水價辦法》制定過程中,結合我國水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現狀,認真吸收了改革經驗,細致的解決了與相關政策法規的銜接問題。例如,1999年水利部組織制定的《水利產業政策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提出,「水利工程供水應推行兩部制水價。兩部制水價中,基本水價按補償供水工程固定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計量水價按補償供水工程正常運行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的標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核定。」該細則印發後,一些地方開展了兩部制水價的改革試驗。《水價辦法》考慮到兩部制水價是基於水利工程供水特點提出的,實行兩部制水價有利於用戶在豐枯年度均衡負擔水費,也有利於水管單位正常運營費用的均衡補償。又考慮到兩部制水價的復雜性,需逐步推行。因此,在第十三條中規定,「水利工程應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將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具體實施范圍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同時根據目前推行的經驗,對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核定的原則作了具體規定。再如,《水價辦法》在附則中明確水利工程水費的使用和管理按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執行;規定了排水水費的收取范圍和計量原則,解決了與《水費辦法》的銜接問題。
總之,《水價辦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符合當前我國水價改革實際情況的一部較好的供水價格管理法規。但是,不能認為《水價辦法》施行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水價問題就都可以解決了。例如,《水價辦法》規定了農業用水價格按供水成本計價,不計利潤。非農業用水價格中利潤水平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2至3個百分點確定。由於農業用水約占水利工程供水的75%左右,而其水價不計利潤,因此水利工程水價的綜合利潤率平均為2%,遠低於我國工業企業的平均利潤率。但是考慮到當前我國的農業政策及農業的實際承受能力,目前只能採用這樣的規定。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和水價管理制度也必將逐漸完善和成熟。《水價辦法》的施行,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學習貫徹,積極組織實施《水價辦法》,並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單位的改革,努力形成良性運行的水工程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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