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品審評審批制度
A. 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將帶來哪些變化
創新帶來價值。醫療器械審批改革的核心在於鼓勵創新。從國務院到衛計委、版葯監總局、科權技部、工信部等,都在從不同的角度予以醫療創新扶持,諸如衛計委的優秀國產醫療設備遴選,葯監總局的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科技部的醫療器械科技創新扶持,工信部的「工業2015計劃」將醫療器械創新納入重點支持領域等。如果你有創新的想法和條件,創新吧,此舉可能將奠定企業在未來產業格局中的核心地位。
紅海潮到來。由於部分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省局,各省在審批過程中的要求和條件不可能完全一樣,審批變得容易起來,其最終的結果就是產品注冊證變得更多了,一些醫療器械品類變成紅海,市場營銷成為企業血拚的主要手段,伴隨著激烈的競爭,產品利潤空間進一步被壓縮。實力弱小的企業將紛紛倒閉。
渠道成為王者。擁有渠道的醫療器械經銷商,在注冊變得更簡單的背景下,將不斷繞過廠家直接注冊,然後委託生產加工,實現產銷一體化,並以良好的渠道優勢最終取勝。
注冊侵權行為可能增多。由於下放到了省局,有些不良商人將競爭對手的產品包裝撕掉,拿到其它省去注冊,在交了樣品期間,再作些調整改裝,最終成為自己的產品,最終將導致知識產權糾紛增多。
僅供參考
B. 如何理解《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葯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
近日,中共中央公廳、國務院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葯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次出台的《意見》針對當前葯品醫療器械創新面臨的突出問題,著眼長遠制度建設。將極大激發醫葯研發的活力,提高我國醫葯產業的創新發展水平,解決臨床急需葯品和醫療器械短缺難題,讓患者盡快用上救命葯、放心葯。目前,臨床缺葯尤其是罕見病缺葯的問題突出。罕見病發病人群數量少,但病種卻很多,有些疾病是終身用葯,如果不用就會出現嚴重的反應,甚至會危及生命。但罕見病用葯研發成本高,收回成本時間長,很多企業包括研究機構對罕見病用葯研究的積極性沒有常見病用葯的高,因此對罕見病用葯的研發必須要給予鼓勵、支持和保護。第一,公布罕見病目錄。公布目錄後,才能明確哪些是罕見病,相應的葯品按照罕見病用葯管理,做到有的放矢。第二,公布罕見病目錄相關的葯品。第三,凡是罕見病用葯,在注冊申請時就給予一些鼓勵政策,如果是在國內研發並開展臨床試驗的,只要有苗頭,可以減少一些臨床數據,保證一些罕見病用葯及早用在罕見病患者身上。在境外已經上市的一些罕見病用葯,可以附帶條件批准。比如,對於臨床特別急需的,可以接受境外的數據直接批准上市,保障罕見病患者有葯可用。
C. 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的附件
一、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申請表(略)
二、新生物製品申報資料項目(略內)
(一)治療用容新生物製品申報資料項目(略)
(二)預防用新生物製品申報資料項目(略)
(三)體外診斷用品申報資料項目(略)
三、人用重組DNA製品質量控制要求(略)
四、人用鼠源性單克隆抗體製造及檢定規程(略)
五、傳代細胞系生產生物製品規程(略)
六、預防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的技術要求(略)
七、預防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程序(略)
八、人的體細胞治療申報臨床試驗指導原則(略)
九、人基因治療申報臨床試驗指導原則(略)
十、放射免疫分析葯盒申報資料項目及要求(略)
十一、用於檢測病原體的體外核酸擴增(PCR)
診斷試劑盒的申報、審評暫行辦法(略)
十二、體外生物診斷試劑報批批量最低要求(略)
十三、新生物製品證書/生產申請表(略)
十四、新生物製品轉正式生產申請表(略)
十五、新生物製品試行規程轉正申請表(略)
十六、新生物製品試行規程轉正的具體要求(略)
D. "十三五"國家葯品安全規劃包括哪些范圍
維護公眾健康,保障公眾需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保障公眾用葯安全、有效、可及,防止葯品安全事件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深化審評審批改革,提升監管水平。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寓監管於服務之中,優化程序、精簡流程、公開透明,完善科學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率和水平。
鼓勵研發創新,提高產品質量。以解決臨床問題為導向,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瞄準國際先進水平,破除制約創新發展的思想觀念和制度藩籬,促進提升研發創新水平,推動企業強化質量安全控制,切實提升葯品質量和療效。
加強全程監管,確保用葯安全有效。完善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推進葯品監管法治化、標准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提高技術支撐能力,強化全過程、全生命周期監管,保證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
發展目標。
到2020年,葯品質量安全水平、葯品安全治理能力、醫葯產業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葯品質量進一步提高。批准上市的新葯以解決臨床問題為導向,具有明顯的療效;批准上市的仿製葯與原研葯質量和療效一致。分期分批對已上市的葯品進行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2018年底前,完成國家基本葯物目錄(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289個化學葯品仿製葯口服固體制劑的一致性評價;鼓勵企業對其他已上市品種開展一致性評價。
葯品醫療器械標准不斷提升。制修訂完成國家葯品標准3050個和醫療器械標准500項。
審評審批體系逐步完善。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更加健全,權責更加明晰,流程更加順暢,能力明顯增強,實現按規定時限審評審批。
檢查能力進一步提升。依託現有資源,使職業化檢查員的數量、素質滿足檢查需要,加大檢查頻次。
監測評價水平進一步提高。葯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體系以及以企業為主體的評價制度不斷完善,監測評價能力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評價率達到100%。
檢驗檢測和監管執法能力得到增強。葯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機構達到國家相應建設標准。實現各級監管隊伍裝備配備標准化。
執業葯師服務水平顯著提高。每萬人口執業葯師數超過4人,所有零售葯店主要管理者具備執業葯師資格、營業時有執業葯師指導合理用葯。
三、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
(二)深化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
鼓勵研發創新。
完善審評審批機制。
嚴格審評審批要求。
推進醫療器械分類管理改革。。
(三)健全法規標准體系。
完善法規制度。推動修訂葯品管理法。修訂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基本完成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配套規章制修訂。根據葯品安全形勢發展和法律法規制修訂情況,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基本建成科學完備的葯品安全法規制度體系。
完善技術標准。對照國際先進水平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2020年版)》,化學葯品標准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生物製品標准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中葯(材)標准處於國際主導地位。提高葯用輔料、葯包材標准整體水平,擴大品種覆蓋面,穩步提高民族葯(材)標准。建立葯品標准淘汰機制,全面清理歷版葯典未收載品種標准和各類局(部)頒標准,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加快醫療器械國際標准研究轉化,優先提高醫療器械基礎通用標准和高風險類產品標准。制修訂化妝品相關標准。
完善技術指導原則。修訂葯物非臨床研究、葯物臨床試驗、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葯用輔料安全性評價、葯品注冊管理、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等指導原則,修訂葯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附錄和技術指南。制定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以及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指南。
E. 葯品申請積壓的情況已得到緩解了嗎
據報道,日前,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現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2017年度葯品審評報告》,報告顯示2017年葯品申請積壓現象得到緩解。
截至2017年年底,423件注冊申請被納入優先審評程序,其中具有明顯臨床價值的新葯佔比最大,共191件,佔45%,通過優先審評程序得以加快、優先批准上市,為滿足臨床用葯需求、降低用葯費用、促進公眾健康提供了有效保障。
分析人士表示,葯審改革中鼓勵葯物研發創新的導向也越來越明顯,此外,優先審評審批制度的建立,給新葯研發省去了更多時間成本。
F. 審批人的職責和審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來源:中國新葯雜志 2019 年第 28 卷第 8 期 接受日期: 2019-03-22 作者單位: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葯品審核查驗中心
[摘要]申辦者作為葯物臨床試驗的發起組織者、經費提供者和試驗監查者,在葯物臨床試驗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據《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的相關規定及葯物臨床試驗監督檢查新形勢下對申辦者的職責要求,結合葯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中申辦者存在的常見問題,對申辦者在臨床試驗中應履行的職責進行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葯物臨床試驗;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數據核查;申辦者;職責
在葯物研發的全周期中,臨床試驗處於確證葯物療效和安全性的關鍵階段。其試驗對象是人,需要申辦者、研究者、倫理委員會及機構等各方的參與和配合,在受試者權益保護及試驗質量保證方面有嚴格的要求。2015年7月,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啟動了葯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以下簡稱數據核查),堅持自查糾錯從寬、被查處理從嚴、嚴懲故意造假、允許規范補正的原則,對臨床試驗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認試驗符合《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和試驗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要求,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和權益[1]。數據核查對凈化葯物臨床試驗整體環境、提升臨床試驗各參與方的責任意識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臨床試驗各參與方在履行其基本職責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在臨床試驗的各參與方中,申辦者作為負責臨床試驗的發起組織者、經費提供者和試驗監查者,是臨床試驗中最重要的主體之一[2]。本文根據現行GCP[3]的相關規定,結合在數據核查中發現的申辦者存在的常見問題,對申辦者在臨床試驗中應履行的職責進行分析;結合葯物臨床試驗監督檢查新形勢下對申辦者的職責要求,對申辦者在今後臨床試驗中應履行的關鍵職責進行探討。
1 現行GCP規定申辦者應履行的基本職責
我國現行GCP共有13章70條,其中的第6章(共13條)專門規定了申辦者的職責。事實上,對申辦者的職責要求貫穿於現行GCP的每一章節,因此申辦者在葯物臨床試驗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現行GCP總結了申辦者應履行如下職責。
1.1 發起、申請、組織臨床試驗並提供經費的職責
這是申辦者的最基本職責。申辦者可委託合同研究組織(contractre search organization,CRO)執行臨床試驗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務。
1.2 選擇合適的研究機構和研究者的職責
申辦者應根據臨床試驗的要求選擇合適的、具備相應資質的研究機構和研究者參與試驗,簽署試驗合同。
1.3 試驗設計的職責
申辦者在試驗前應與研究者共同設計並簽署方案,述明在方案實施、數據管理、統計分析、結果報告、發表論文方式等方面職責及分工;設計知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ICF)、病例報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等。
1.4 臨床試驗准備階段的職責
申辦者在試驗前應獲得葯品監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倫理委員會批准件;向研究者提供內容包括試驗葯物的化學、葯學、毒理學、葯理學和臨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進行的試驗)資料和數據的研究者手冊;提供合格的試驗用葯品及相關試驗材料(包括ICF,CRF等)。
1.5 監查的職責
申辦者應任命為研究者所接受的合格監查員,對臨床試驗的全過程進行監查,保證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受到保障,試驗記錄與報告的數據准確、完整無誤,保證試驗遵循已批準的方案和有關法規。
1.6 建立臨床試驗質量管理體系的職責
申辦者應建立對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系統(即質量管理體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可組織對臨床試驗的稽查以保證質量。
1.7 處置嚴重不良事件的職責
申辦者應與研究者迅速研究所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受試者的安全和權益,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其他研究者通報。
1.8 保護受試者和研究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申辦者應對參加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提供保險,對於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其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申辦者應向研究者提供法律與經濟的擔保,但由醫療事故所致者除外。
1.9 數據管理的職責
申辦者應保證把試驗數據迅速、完整、無誤地納入報告,所有涉及數據管理的各種步驟均需記錄在案,以便對數據質量及試驗實施進行檢查。用適當的程序保證資料庫的保密性,應具有計算機資料庫的維護和支持程序。
1.10 統計分析的職責
申辦者應保證臨床試驗資料的統計分析過程及其結果的表達採用規范的統計學方法,臨床試驗各階段均需有生物統計學專業人員參與。
1.11 遞交總結報告的職責
申辦者負責向監管部門遞交臨床試驗的總結報告,應保證臨床試驗總結報告必須與臨床試驗的統計報告相符。
1.12 管理試驗用葯品的職責
申辦者應保證試驗用葯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交接、回收、銷毀等環節符合方案和相關法規的要求,所有環節均有相應記錄。
1.13 保存臨床試驗資料的職責
申辦者應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試驗葯物被批准上市後5年。
1.14 配合監管部門檢查的職責
申辦者應配合監管部門對研究者及自身在實施試驗中各自的任務與執行狀況的檢查。
2 數據核查中發現的申辦者履責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從2015年7月啟動數據核查至今已3年有餘,作者就在數據核查中發現的申辦者在履行職責過程存在的常見問題,結合GCP對申辦者的職責要求及《葯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要點》[4],將相關問題歸納如下。
2.1 臨床試驗QMS方面的問題
在數據核查初期,現場核查發現相當部分的申辦者未建立臨床試驗QMS,將申辦者的職責全部委託給CRO,對CRO在試驗過程中的行為未能進行有效監管,導致試驗出現了重大的質量問題甚至真實性問題。隨著數據核查的進展,大部分申辦者意識到了建立臨床試驗QMS的重要性,組建了相關QMS並對試驗進行了稽查。但現場核查發現,部分申辦者的QMS並不完備或未有效運轉,仍存在諸多問題。
2.1.1 組織架構不完善
未設置負責臨床試驗設計方面的醫學部門,或缺乏有試驗設計資質的專業人才;有資質的監查員數量過少,或監查員流動過於頻繁;監查部門與醫學部門缺乏溝通機制等。
2.1.2 文件體系存在缺陷
臨床試驗相關的管理制度、標准操作規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re,SOP)、執行表格等從其他公司直接復制,未按本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可操作性不強;相關執行文件的語言為英文,且未進行充分的培訓,相關人員在理解執行上存在偏差。
2.1.3 質量保證未有效運行
具體表現為未對試驗進行稽查;稽查無有效發現(數據核查發現了重大體系問題);稽查發現了系統性問題未採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corrective action and preventive action,CAPA)。
2.2 監查方面的問題
2.2.1 監查的頻次達不到要求
未制定監查計劃;未根據試驗的復雜程度制定監查計劃;監查頻次未按照監查計劃執行。
2.2.2 監查流於形式無有效發現
數據核查發現了諸如違背入排、違規給葯、違禁合並用葯及SAE未記錄、關鍵數據不一致等重大問題,但監查報告中均未提及,僅記錄了監查內容和過程。
2.2.3 未跟蹤監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監查發現並記錄了試驗中存在的問題,但監查員未督促研究者進行整改,監查報告未體現整改反饋記錄。
2.3 選擇研究機構及研究者方面的問題
2.3.1 選擇的研究機構不具備醫療機構資質
試驗的場點為某醫療機構的某科室,但臨床試驗合同的簽訂主體為不具備醫療機構資質的專業基金會。
2.3.2 選擇的研究機構試驗期間不具備葯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
承擔試驗的研究機構在試驗期間不具有葯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違反了相關法規的要求。
2.3.3 選擇的研究專業和研究者不具備相關資質
承擔試驗的專業科室在試驗期間不具有與試驗葯物相關的葯物臨床試驗專業資格;研究團隊在資質和經驗上均不具備承擔該葯物臨床試驗的資格。
2.4 試驗設計方面的問題
在數據核查中發現的諸多問題可歸咎於試驗設計不完善。試驗設計除了科學性問題外,主要相關問題如下。
2.4.1 方案設計不符合法規要求
方案設計違反相關法規要求,如某抗腫瘤葯物方案規定:試驗期間出現因疾病進展而導致的死亡不屬於SAE,無需報告。在現場核查中,發現該試驗多例死亡SAE漏報。
2.4.2 方案設計的可操作性不強
方案設計中未考慮臨床工作的可操作性:對入排標準定得過多過嚴格,現場核查發現多例受試者違背入排標准入組,或部分入排指標無法溯源;對禁止使用的合並用葯規定得過多過嚴格,甚者違背了醫療常規,導致多例受試者使用了方案禁止使用的合並用葯。或部分入排指標無法溯源;對禁止使用的合並用葯規定得過多過嚴格,甚者違背了醫療常規,導致多例受試者使用了方案禁止使用的合並用葯。
2.4.3 其他試驗設計方面的問題
ICF設計時使用的專業術語過多,受試者難以完全理解;CRF尤其是電子CRF設計不友好,導致研究者錄入數據時錯誤率過高;申辦者提供給研究者的原始記錄表格設計不科學,導致一些關鍵數據的原始記錄出現問題等。
2.5 安全性數據管理報告和處置方面的問題
2.5.1 資料庫中的安全性數據情況與原始記錄不一致
資料庫中的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SAE種類和例數比原始記錄中的少;資料庫中對AE/SAE與試驗葯物關系的判斷與原始記錄不一致。如果這類問題發生的例數較多,則真實性存疑。
2.5.2 對SAE的處置和報告存在違規
發生SAE時申辦者未配合研究者對受試者進行及時的救治;申辦者對發生的SAE未及時進行分析處理並報告監管部門。
2.6 受試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問題
2.6.1 侵犯受試者的隱私權
未授權的申辦者工作人員接觸受試者的原始病歷;將具有受試者身份信息的檢查檢驗報告單直接交給數據錄入人員錄入資料庫等。
2.6.2 侵犯受試者的知情權
在未告知受試者的前提下擅自將受試者的生物樣本用於與試驗無關的其他用途;增加試驗檢查檢驗項目未再次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等。
2.6.3 侵犯受試者的補償權
未發放或未足額發放受試者的營養、交通補助;受試者發生了與試驗相關的傷害(包括SAE)時,未給予相應的補償等。
2.7 試驗用葯品管理方面的問題
2.7.1 試驗葯物的質量問題
未能提供試驗葯物在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條件下生產的證明;需冷鏈管理的試驗葯物運輸保存溫度未達到方案的要求等。
2.7.2 試驗用葯品的供應問題
試驗用葯品因海關通關不及時或其他原因導致供應不及時,致使受試者在試驗期間非正常停葯。
2.7.3 試驗用葯品管理記錄問題
試驗用葯品的儲存、運輸、交接、回收、銷毀等記錄不全,數量不吻合等。
2.8 生物樣本檢測管理方面的問題
2.8.1 安全性指標由中心實驗室檢測的問題
申辦者將各研究機構受試者的生物樣本統一運送至中心實驗室做血常規、血生化、尿分析等安全性指標檢測,研究者獲知檢測結果的時間過長(最長達半年),將帶來受試者的安全隱患。
2.8.2 生物樣本的保存運輸問題
生物樣本的保存運輸條件達不到方案的要求而影響檢測結果;其保存運輸過程缺乏相應記錄。
2.9 數據管理方面的問題
2.9.1 資料庫相關問題
提供的資料庫是未鎖定的Excel版本數據;未能提供資料庫鎖庫記錄;資料庫中的關鍵數據和原始記錄不一致等。
2.9.2 數據錄入處理相關問題
錄入數據、核對數據等過程缺乏記錄;無稽查軌跡(audittrail)等。
2.10 生物統計方面的問題
2.10.1 統計分析計劃的問題
統計分析計劃在盲態審核和數據鎖定後修改。
2.10.2 盲態審核方面的問題
盲態審核、數據鎖定和揭盲等過程無相關記錄;將不符合入選標准或符合排除標準的受試者數據納入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等。
2.10.3 統計分析報告方面的問題
統計分析報告中SAE數量與安全資料庫記錄的SAE數量不一致;統計分析報告中AE/SAE只有描述,部分未做統計學分析;部分受試者的嬰兒/胎兒異常未納入嬰兒/胎兒異常統計分析等。
2.11 總結報告方面的問題
主要表現為關鍵數據與統計分析報告和/或原始資料不一致。
2.12 保存臨床試驗資料方面的問題
主要表現為現場檢查時發現試驗的原始資料已被研究機構和研究者銷毀,申辦者對研究者的原始資料保存期限未做要求,也未採取相關預防措施。
2.13 委託研究方面的問題
2.13.1 不具備資質的問題
出具檢測報告的被委託機構不具備相關的檢測資質。
2.13.2 與申報資料不一致的問題
出具檢測報告的被委託機構名稱與試驗合同、申報資料不一致。
2.14 配合檢查方面的問題
2.14.1 檢查前提交資料方面的問題
申辦者提交的自查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提交的總結報告欠缺關鍵內容等。
2.14.2 檢查中提交資料方面的問題
申辦者未能按檢查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或提供的相關材料不全、不及時等。
2.14.3 檢查後提交資料方面的問題
申辦者檢查結束後對檢查發現問題提交的解釋說明未附相關佐證材料;提交的解釋說明實際為整改報告。
3 從葯物臨床試驗監督檢查新形勢看申辦者職責的新變化
2015年國家開始推進葯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葯物臨床試驗監督檢查的整體形勢隨之發生巨大的變化,如啟動數據核查,CFDA正式加入國際人用葯品注冊技術協調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以及GCP修訂徵求意見等。葯物臨床試驗監督檢查形勢的系列新變化對申辦者的職責提出了新的要求。
3.1 從葯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看對申辦者的影響及其職責的變化
2015年8月國務院以「國發〔2015〕44號文」發布了《國務院關於改革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提出了鼓勵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創新,對臨床試驗的全過程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隨後CFDA發布了關於數據核查的一系列公告,數據核查全面鋪開。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葯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就改革臨床試驗管理提出了8條意見,將國家對葯物臨床試驗的監管改革要求推向了新高。這些臨床試驗監管政策的變化對申辦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1 申辦者應發展臨床價值為導向的葯物創新
申辦者在葯物研發立項時應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立足於創新,選擇療效確切、安全性好的創新葯物。對申辦者在方案設計、過程管理、風險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2 申辦者應加強臨床試驗全過程監管
申辦者應落實主體責任,主動加強對臨床試驗的全過程監管,加強對臨床試驗的自查,確保臨床試驗數據的真實可靠。
3.2 從CFDA加入ICH及GCP修訂看申辦者職責的變化
CFDA正式加入ICH後,為了向最高標准看齊並履行相關義務,CFDA參照ICH對現行GCP進行了修訂,於2018年7月在網站發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5](以下簡稱GCP修訂稿)。GCP修訂稿在現行GCP的基礎上對申辦者的職責增加了如下要求。
3.2.1 突出申辦者主體責任
增加申辦者是臨床試驗數據質量和可靠性的最終責任人要求;增加申辦者對外包工作的監管及合同的具體要求。
3.2.2 構建質量管理體系
增加申辦者應建立葯物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增加風險管理的要求;增加申辦者應指定有能力的醫學專家對臨床試驗的相關醫學問題進行咨詢;增加申辦者可以建立獨立數據監察委員會;增加電子數據系統管理的要求;增加申辦者應建立基於風險評估的監查方式。
3.2.3 加強受試者的保護
增加申辦者應把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以及試驗結果的真實、可靠作為臨床試驗的基本出發點;增加申辦者在方案制定時,應明確保護受試者權益和安全;增加申辦者和研究者應及時兌付給予受試者的補償或賠償;增加申辦者制定監查計劃應特別強調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優化安全性報告要求。
4 討論
現行GCP規定了申辦者應履行的基本職責,GCP修訂稿則對申辦者提出了更高的職責要求。對比現行GCP和GCP修訂稿,結合作者多年的核查工作經驗,認為申辦者的關鍵職責分別是試驗設計、監查和質量保證。
4.1 關於試驗設計
前文已闡述數據核查發現的諸多問題,歸根溯源是試驗設計造成的。國際業內專家提出臨床試驗質量源於設計(quality by design,QbD)的理念,認為試驗設計對臨床試驗質量的影響甚至比QMS更重要。臨床試驗的6個質量關鍵點(critical to quality,CTQ)為方案設計、研究可行性、受試者安全性、試驗操作、總結報告和第三方(如CRO)參與,在試驗設計時需就這6個CTQ考慮申辦者和/或研究機構、試驗的特性或共性、關鍵點或非關鍵點等因素。在臨床試驗設計上,既要基於科學性,也要考慮可操作性,兩者均不可偏頗。
4.2 關於監查
監查的工作范圍是葯物臨床試驗的全過程,在某種程度上監查的質量決定了臨床試驗的質量,因此監查是申辦者QMS 的基礎和最核心的要素。針對提高監查效率,業界提出了基於風險的監查(risk based monitoring,RBM)理念,主要通過鑒別關鍵數據和步驟中的風險、對風險進行評估(如影響和概率)、優化方案、設定質量允許限度(quality tolerance limit,QTL)等步驟。通過PDCA循環[即計劃(plan)、執行(do)、檢查(check)、處理(action)]進行問題管理和風險管理,採用CAPA,以積極的方式糾正預防試驗中發生的問題並降低試驗風險。進行RBM 時,通過設立的風險指示器(如方案偏離、SAE/AE數量、篩選失敗例數、退組例數、登陸電子數據採集系統頻次、關閉質詢時間等),以試驗現場監查、非試驗現場監查、中央監查等綜合的風險監查方式,及早排查風險,預防質量問題發生。
4.3 關於質量保證
申辦者應建立臨床試驗的質量保證系統,以發現並解決試驗中存在於研究機構、自身及CRO 中的體系問題。質量保證的最主要措施是稽查,指申辦者進行的對有關試驗執行情況以及試驗文件系統地、獨立地檢查,由獨立於臨床試驗團隊的人員來執行,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試驗中產生系統錯誤的可能性。質量保證的核心是持續改進。
對試驗設計、監查和質量保證三者而言,試驗設計是臨床試驗的設計層面,監查為臨床試驗質量控制的執行層面,質量保證為臨床試驗質量持續改進層面。申辦者將這3個層面有機結合,就可構建臨床試驗質量的有效閉環,持續提高臨床試驗質量,使受試者的安全和權益得到有效保證。
G. 新葯創制如何申報,評判標準是什麼
生物學
回答
新葯創制如何申報,評判標準是什麼?
H.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特別審批程序的第六章 葯品生產的審批與監測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完成葯物臨床試驗後,應當按照《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相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後,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技術審評,同時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葯品生產情況及條件進行現場核查,並組織對試制樣品進行抽樣、檢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將現場核查情況及相關意見上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新開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生產企業新建葯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可以一並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進行葯品注冊審評的同時,立即開展《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
第二十六條葯品檢驗機構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抽取的3個生產批號的樣品後,應當立即組織安排檢驗。
檢驗工作結束後,葯品檢驗機構應當在2日內完成檢驗報告,並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本程序第四章的規定開展技術審評,並於技術審評工作完成後3日內完成行政審查,作出審批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決定發給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應當出具《葯品注冊批件》,申請人具備葯品相應生產條件的,可以同時發給葯品批准文號;決定不予批准生產的,應當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與特別批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有關的新的或者嚴重的葯品不良反應、群體不良反應,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專業機構報告。
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專業機構應將特別批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葯品作為重點監測品種,按有關規定對所收集的病例報告進行匯總分析,並及時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已批准生產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葯品的上市後再評價工作。
I. 葯品審評的依據是什麼
在葯品審評審批方面,修訂草案規定:一是在審批葯品時,對化學原料葯一並版審評審批,對權相關輔料、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一並審評,對葯品的質量標准、生產工藝、標簽和說明書一並核准;二是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葯品審評審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溝通交流、專家咨詢等機制,優化流程,提高效率;三是要求批准上市葯品的審評結論和依據應當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審評審批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在促進合理用葯方面,修訂草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