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執法
Ⅰ 不同城市的人民警察有執法權嗎
通常情況下,涉及警方偵辦權是按照案發地屬地管轄原則辦理,也就是說案件發生在那裡就由那裡公安機關受理偵辦。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更高級的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指定或者指派異地執法。
Ⅱ 公安局的城管警察大隊和城管執法隊伍有什麼區別
公安局的管理范圍,顧名思義,主要是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因此各地公安局都沒有城管警察大隊這個警種和機構。城管執法隊伍則是城建系統的執法隊伍,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實施細則進行城市建設方面的管理,例如違章建築,市容市貌的管理。所以無法說公安局的城管警察大隊和城管執法隊伍有什麼區別。
Ⅲ 警方公開執法的形式為什麼會受到網友們的點贊
網友好奇心強,有時間,警方表明願意主動接受監督。
Ⅳ 警察執法能忽略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嗎
今天(9月2日),一段警方執法的視頻在互聯網上「刷屏」。視頻中,一名抱著孩子的女子與一名警務人員發生爭執,並推搡警務人員。多次被推搡後,該警務人員突然伸手控制該女子,隨後該女子和懷中的孩子摔倒在地,孩子在地上哇哇大哭……
當然,視頻也顯示,在女子對警務人員多次推搡的時候,當事警務人員保持了一定的剋制。但警務人員採取的控制措施,導致了無辜的孩子受到傷害。從情感角度看,這個結果讓人難以接受,沖擊了公眾的心理邊界。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該事件中民警為制止當事人無理糾纏而粗暴執法的行為是錯誤的。警方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治警,始終要求民警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針對這一本不該發生的事件,將進一步強化全警法治意識,規范全警執法行為,努力提升整體履職能力和服務群眾水平。
對警方來講,這次事件是一記警鍾,提醒執法人員要更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權力。
警察執法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安全,若是超越了權力運行的邊界,甚至因此而侵犯了公民合法權利,執法者應該受到懲治。這是法治社會最起碼的要求。
警察執法也不能忽略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在松江這起事件當中,執法的邊界在哪兒,有必要捋清楚。糾正違法停車行為、制止女子推搡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女子予以人身控制,這些都在警察執法許可權之內。但在控制女子的過程中,警務人員不顧女子懷抱兒童之人身安全而實施控制行為,則超越了執法邊界。
不能因為是執行維持公共秩序的行為而忽略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不顧公民合法權利的執法行為,無助於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只會製造新的社會矛盾。
公權力維護的是公眾利益,盡管如此,當遇到更正當的私權利的時候,它仍然需要約束,仍然有其邊界,能否准確把握這道邊界,考驗執法者的水平。同時,執法者要習慣在這道邊界內工作。「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這么個道理。
Ⅳ 警察執法需要出示警官證嗎
一般情況下需要出示警官證: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後段: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5)警方執法擴展閱讀:
在有特定前提下,警察執法不一定要出示警官證。
人民網2015年12月7日以《交巡警執法要不要出示警官證?警方:不需要(圖)》為題報道了一則消息,其中提到:
重慶晚報記者分別采訪了交巡警、刑警、特警幾大警種,得到的答案是統一的:在著制式警服、佩戴警銜、警號情況下,無需再出示警官證。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一種證件,不對外公開。
「可能大家看到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時,都隨身攜帶執法證。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北部新區一派出所副所長接受重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對於外界盛傳的執法證,民警表示,那是警方內部執法資格的一種認證考試,不會對外公開。
「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交巡警系統相關民警解釋,協警在交巡警執法過程中僅作一些輔助程序,不會參與直接執法。「如對民警身份有懷疑,可現場記錄下警號並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實。」
Ⅵ 警察執法不帶執法證請問還能執法嗎
警察不需要用「執法證」來執法
根據相關法規,警察著全套制服標志即有執法權,便裝執法時適當時機出示警察證件即可
Ⅶ 警察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警察有執法證嘛
警察有執法證,警察執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證。
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
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一種證件,不對外公開。
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協警在交巡警執法過程中僅作一些輔助程序,不會參與直接執法。如對民警身份有懷疑,可現場記錄下警號並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實。
(7)警方執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Ⅷ 警察可以跨區執法嗎
可以,但應當依法製作辦案協作函件,由協作地公安機關配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件。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第三百三十八條,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8)警方執法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七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三百三十五條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