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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的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2 07:55:33

Ⅰ 輸血三個基本法律法規,輸血的兩法一規是什麼,輸血

一、血型與受血者應匹配二、輸血者本身無血液性傳染疾病,如艾滋、乙肝等三、輸血者回生活習慣答良好,無同性性交及多個性伴侶等危險行為四、輸血者身體狀況良好,身高體重血壓等均需達標五、輸血者在輸血前一段時間內無服用國家規定相關葯物及疫苗等(時間依所服葯物類型而定)六、有無過敏史等(如青黴素過敏者不得獻血)(可詳細參考獻血需知,是一個兩個大張紙的東西,非常非常詳細,上面每個小選項都一一列舉出來了)

Ⅱ 涉及到輸血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三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准,保證血液質量。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

Ⅲ 輸血指征是什麼

輸血指征:

一、ASA輸血實踐指南規定:

1、Hb> 100g/L,一般不必輸血;

2、Hb< 60g/L,才需輸血;

3、Hb在60~100g/L,結合病人心肺功能情況以及術後是否有繼續出血可能而決定是否輸血。

判斷是否需輸血,除參考Hb和Hct外,還需根據病人的心血管功能、年齡、動脈血氧合情況、混合靜脈血氧張力、心輸出量和血容量綜合考慮。

二、手術及創傷輸血指征

1、全血:用於急性大量血液丟失可能出現低血容量休克的病人,或病人存在持續活動性出血,估計失血量超過自身血容量的25%。回輸自體血不受本指征限制,可根據病人血容量決定。

2、濃縮紅細胞:用於需要提高帶氧能力,但血容量基本正常的病人。

血紅蛋白>100克/升,可以不輸;

血紅蛋白<60克/升,應考慮輸血;

血紅蛋白在60~100克/升之間,根據病人的代償能力,是否有其他器官器質性病變來決定。

3、血小板,用於病人血小板數量減少或功能異常伴有出血傾向或表現。

血小板計數>100×109/升,可以不輸;

血小板計數<50x109/升,應考慮輸;

血小板計數在(50—100)×109/升之間,應根據出血是否易於控制來決定;如術中出現不可控滲血,確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輸血小板不受限制。

4、新鮮冰凍血漿(FFP):用於凝血因子缺乏的病人。PT或PTT>正常值的1.5倍,創面彌漫性滲血。

Ⅳ 輸血類的法律法規中有關於RH陰陽性血液的錯輸導致法律糾紛的介定嗎

衛生部文件
衛醫發[2000] 184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的通知

第十條版 對於Rh(D)陰性權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採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
第十五條 輸血科(血庫)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樣,復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並常規檢查患者Rh(D)血型(急診搶救患者緊急輸血時Rh(D)檢查可除外),正確無誤時可進行交叉配血。

Ⅳ 臨床用血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 《獻血法》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 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 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 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 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運、運輸,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 改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 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 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 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 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 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 賠償。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凡患者血紅蛋白低於100g/L 和血球壓積低於 30%的屬輸血適應症。患者病情需要輸血 治療時,經治醫師應當根據醫院規定履行 申報手續,由上級醫師核准簽字後報輸血 科(血庫)。 臨床輸血一次用血、備血量超過2000毫升時 要履行報批手續,需經輸血科(血庫)醫 師會診,由科室主任簽名後報醫務處(科) 批准(急診用血除外)。 急診用血事後應當按照以上要求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經治醫師給患者實行輸血治 療前,應當向患者或其家屬告之輸血目的、 可能發生的輸血反應和經血液途徑感染疾 病的可能性,由醫患雙方共同簽署用血志 願書或輸血治療同意書。

 

Ⅵ 中國紅十字會輸血規定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內性組織。設立血容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Ⅶ 與輸血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非法組織賣,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用暴力、威脅方版法逼迫賣血的,處5年以上權10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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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輸血時間長短有規定嗎

根據《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對輸血時間的長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輸血應當按程序和規范來進行:

第三十一條 取回的血應盡快輸用,不得自行貯血。輸用前將血袋內的成分輕輕混勻,避免劇烈震盪。血液內不得加入其他葯物,如需稀釋只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

第三十二條 輸血前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連續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輸盡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繼續輸注。

第三十三條 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並嚴密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1. 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

  2. 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輸血科(血庫)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並查找原因,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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