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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法提問

發布時間: 2021-02-12 05:17:07

Ⅰ 問個關於行政法方面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理,這種情況屬於"緊急避險」犧牲小的法益保護大的法益屬於合法行為,因此,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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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需要學法學都應當知道兩者法益的大小,就算沒有法學基礎也應當區分兩者的大小.較為謹慎的闖紅燈屬於對一種抽象秩序法益的違反,而急於生產的孕婦如果沒有及時救治就可能是對一個具體的生命權或健康權的忽視.

一個是抽象法益,一個是具體法益,一個是生命健康法益,一個是秩序法益.當然是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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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學不能教條主義,不能說自由法益就一定比秩序法益大。

在表層上,法益是一種利益或價值;在深層上,法益則是一種秩序或狀態。「利益」、「價值」、「秩序」、「狀態」四個概念在法益的內涵中是有機融合在一起的。

就利益和價值的關系而言,它們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主體的需要和客體的有用性兩者的關系中:從客體自身的角度看,客體有用性對主體需要的滿足是客體自身的價值;從主體的角度看,主體需要被客體的有用性所滿足是主體的一種利益。

利益和價值都是主觀見至於客觀的概念。當主體是特定的個體時,主體的需要更多的是主觀性的,利益和價值的判斷標准也因人而異;當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時,主體的普遍需要相對穩定且更多地具有客觀屬性。

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人們的普遍需要不是憑空產生的,總是基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之上產生並受制於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

因此法律上所考慮的利益或價值基本上屬於客觀范疇,其判斷標准存在於人們共同的信念之中,且帶著民族傳統文化和特定時期政治經濟制度的深深烙印。

在表層上說法益是一種利益或價值其實是一回事,但鑒於法律是以人為本位,所以將法益直接限定為法所保護的利益簡練明了。

就秩序和狀態的關系而言,迴避兩個概念在哲學或社會學上的豐富內涵,且將秩序限定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人類社會的秩序而不包括自然界的秩序,那麼僅從一般意義上講,我們說社會秩序是一種有序的社會存在狀態,這種解釋是無可厚非的,由此推論秩序是一種有序的狀態也應當成立。

秩序和狀態的聯系在於;秩序表現為一定的狀態,狀態體現一定的秩序。

兩者的區別在於:一般而言,狀態更多地作為中性詞使用,不含有任何的價值判斷,也不表明存在之外的任何特徵,只是對存在的客觀陳述;而秩序則不然。秩序的有序性總是根據一定的規則形成的,並且表明了一種存在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秩序所賴以形成的規則本身,總是帶著人的意識,或多或少地包含了人的價值判斷。因此秩序也是帶有價值判斷色彩的。法律的保護對一種不穩定的無序的狀態既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因而在深層上,與其說法益是法所保護的一種狀態,毋寧說是法所保護的一種秩序。

深層的秩序外化為表層的利益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利益主客體之間客體有用性滿足主體需要的有序狀態,一種是利益主體之間利益協調,互不侵犯的有序狀態。對後一種秩序的破壞勢必導致對前一種秩序的侵害。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上沒有無秩序的利益,也沒有無利益的秩序。

另外,秩序本身的有序性、穩定性和連續性使人們獲得預測的可能性,帶來安全感,在此意義上秩序本身也是一種生活利益。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秩序與利益又是互為表裡的,兩者交融在一起,構成了法益的內容。

一般而言,當法益的主體是可特定化的個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時,法益的實質通常落實在「利益」概念上;而當法益的主體是非特定化的集體概念時,如社會或國家,其法益多表現為一種秩序,因而用秩序來說明其法益的內容更為直觀。

然而並非所有的利益和秩序都可以稱為法益,也不是只有經過實在法確認保護的利益和秩序才能稱為法益。同「法」的「自然法」和「實在法」兩種狀態相對應,法益也有「應然」和「實然」兩種狀態。前者是應當為實在法所確認和保護的利益和秩序,後者是實在法已經確認和保護的利益和秩序。前者具有立法上的指導意義,應當為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所重視,後者具有司法解釋的功能,應當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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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樓下的幾位法律同仁把自由、秩序、正義、利益作為先後順序的法益,是對法理的教條理解,在很多情況下,自由並不一定大於秩序,最簡單的就是違反秩序的行為人被剝奪人身自由,如果,教條的說自由法益大於秩序,那麼,任何一個公民違反秩序法益都不能剝奪他們的自由法益。

法益的大小不能這樣進行教條的理解,法益的沖突當然涉及法益的大小和優先性,但是,在具體某個行為中,法益的大小是相互滲透和影響的,具體實在的法益高於抽象的法益。

把謹慎的闖紅燈的破壞抽象秩序法益的行為優先於具體的孕婦利益是荒謬的!

本案的情況,的士司機並沒有危險駕駛危害具體的公共安全,如果的士司機為了救治孕婦危險駕駛撞死其他不特定人,那麼,這種危害具體的公共安全的行為當然要進行懲罰。

反之,的士司機破壞的僅僅是抽象的秩序法益,拯救的是具體的孕婦的生命健康利益,當然屬於緊急避險的合法行為。

Ⅱ 談談對行政法的認識

我是這么認為,中國的行政法有很好的執行標准,在行政法律法規面前人人平等。中國的行政法對任何人都一視同仁。

Ⅲ 問一個行政法方面的問題

要看備復案的要求是什麼,制如果備案是頒發執照的前提,且不屬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中的非許可審批項目,那麼就屬於行政許可,地方文件無權設置。如果備案只是要求將相關信息交給主管部門以便日後審查,則不屬於行政許可,是一般的監管而已,地方文件有權設立。

Ⅳ 關於行政法的問題最好是有關行政救濟方面的請各位大佬回答下

請從正反兩方面說明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對行政賠償程序運行經濟成本的影響及其迭代優化方案

Ⅳ 關於行政法的現實問題

行政法是處理公民與行政機關關系的,如果你要告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版為),認為行權政機關的處理行為違法,那麼就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你要告的是另一方公民侵害人身權請求賠償,那麼就提起行政訴訟,兩種法律關系分別進行救濟。
也不存在所謂的願意找誰不找誰的問題,公安機關有責任對此類事件進行處理,公民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而法院則有權對賠償問題進行審理,公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如果對公安機關的處理行為不滿,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Ⅵ 行政法的幾個問題

法治的核心就是限制國家權力,而行政權力又是國家權力中最危險、最強大的一種,回因此,行政法治是法答治的重要內容。

行政法的涵義最好從行政法基本理論分析,觀點很多:控權說、平衡論、服務論等等。還有其他定義行政法的方法是從形式上來界定,如從行政法的內容、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上來定義行政法。

法源與法律淵源是一個東西,台灣稱為法源,大陸稱為法律淵源,大多數情況下也會簡稱為法源。 不過也有人將其用作「法的來源」或「法的本源」的意思。

Ⅶ 行政法問題

B

A: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B: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C: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D: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Ⅷ 關於行政法的問題

變更判決是法抄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所特有的一種裁判種類,法院對於其他行政行為均不能做出變更判決。原因如下:
行政訴訟判決類型共有七種,1維持判決2駁回判決3撤銷判決4履行判決5變更判決6確認判決7賠償判決,前兩種適用於被告勝訴的情景,後五種適用於原告勝訴的情景,通常法院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能審查其合理性,但是合法與合理之間的界限並不是絕對的,嚴重不合理就相當於不合法,故法院可以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變更,所以法院對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作出變更判決可以看成是一個法律規定的特例,法院對於其他行政行為均不能做出變更判決。

Ⅸ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問答

1.李林可以直接對縣公安局提起訴訟。(因為縣公安局作出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專可屬訴性。)
2.原告:李林,被告:縣公安局;王森:第三人。(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如果行政相對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應以復議機關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3.李林可以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未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一般應公開審理。
4.李林、縣公安局、王森。
5.可以,原告:王森,被告:縣公安局,第三人: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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