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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政要義

發布時間: 2021-02-12 04:25:07

⑴ 合理行政原則的涵義、內容及存在的意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③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

⑵ 行政合理性原則內容有哪些

行政合理性原則內容有:

  1.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並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

  2. 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3.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於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⑶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任何違法行政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違法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和執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動都要以法律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權,超越其許可權的行為無效,違反法律導致相應的後果,一切行政違法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前提,違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鍵。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同普通公民一樣,實施違法行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項原則包含如下含義:

1、法律優先於行政,行政必須服從法律,在效力上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規章及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行政決定。根據我國《憲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上層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即「不抵觸」原則。可見,在我國其他形式的法規、規章在效力上都是低於法律的。

2、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優先適用法律,否則將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

3、行政活動應直接根據法律而作出或者間接根據法律(依據法規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的規定)而作出。

4、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即某些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即法律的專屬范圍),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予以規定。

⑷ 十六、合理行政的內涵和要求是什麼

答: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合理行政的要求與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認識有密切聯系。《布萊克法律詞典》將行政自由裁量權定義為: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擁有的從可能的作為和不作為中做選擇的自由權。傳統的憲法原則一般都認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與法律的精神不相容,但是,隨著政府行政管理范圍的不斷擴大,要適應紛繁復雜、變化多端的形勢變化,政府就必須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權,而且要求盡可能廣泛地享有自由裁量權。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內容。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提供了可乘之機。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們能做的務實的選擇就是如何用法律來控制、規范它的行使,從而盡量減少行政自由裁量權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和影響。法治的實質是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一整套規則。合理行政的要求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英國法官科克在1598年的努克案件中提出了合理行政的要求。英國的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為修整某一河岸而向有關居民徵收費用,但他們把所有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會有徵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但沒有規定向誰徵收,於是科克在判決中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並應當遵守合理規則和法律規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當按照他們自己的意願和私人感情行事。」自此,英國的合理性原則變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獨立的理由。美國確立合理行政原則雖晚於英國,但精神相同。關於政府必須「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源於1791年憲法第5條修正案:「無論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者財產。非有公平補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者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他的法律則是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的」、「必要的」、「可行的」等。德國行政法沒有「合理性原則」的提法,但其比例原則所包含的內容與行政合理原則的很多內容相同。比例原則起源於十九世紀末期,是指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的侵害或者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必須以必要性為前提。比例原則最初只適用於警察領域,後被擴充至行政諸領域。德國的比例原則深刻地影響了日本、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國家和我國的台灣地區。《綱要》中的合理行政不僅包括外國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內容,同時也包含了外國行政法中公平、公正原則的許多內容。 合理行政的要求 合理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實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法律的意圖或者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也就是說,合理行政要求在合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合理,相對合法行政而言,合理行政是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行政機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必須為人民服務,而不應當運用人民授予的權力徇私,為自己或者與自己有關系的組織、團體、個人謀取私利。實踐中,經常有多個條件相似的申請人申請同一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有的行政機關往往不是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社會公共利益等多種應當予以考慮的因素,而是根據申請人與自己關系好壞、是否給了自己好處、給了多少好處、申請人將來對自己是否有用等因素來決定授予誰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考慮一切應當考慮的因素,尤其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示或者默示的要求行政機關考慮的因素更要考慮。要依法公正辦事,盡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擾。 合理行政還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必須平等對待當事人,不歧視。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行政機關無論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還是作出抽象行政行為;無論是授予相對人權益,還是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無論是賦予相對人某種資格,還是對相對人科以某種處罰,都必須平等地對待相對人,不能因相對人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區別對待。平等對待包括兩種情形: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同等情況同等對待,是指行政機關在同時面對多個相對人,情況基本相同的,應當同等對待;行政機關在不同時間階段先後面對多個情況基本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時,應當遵循行政慣例,與以往對同類相對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經改變。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是指當行政管理人處於不同情況,行政機關應當針對相對人的具體情況設定權利義務,區別對待。平等對待相對人並非意味著不分情況,不管差異,一律相同。對於一些社會弱勢群體,應當給予特殊優待和保護。 2、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 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在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的目的。從根本上說,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國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每一項授權而言,又有其特殊的立法意圖。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意圖和精神實質,如果自由裁量行為違背了授權法的意圖,就是不當行政行為。比如,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處罰本質上是促使相對人遵守法律的一種手段,處罰本身不是目的。但在實踐中,很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為了處罰而處罰,在執法過程中可罰可不罰的必罰;在法定處罰幅度內,能多罰的就多罰。這顯然是一種違背法律目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3、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時,即便是依照法律可以限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設定相對人的義務,也應當使相對人所受的損失保持在最小范圍和最低程度。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須是最輕微的,不到萬不得已時,不得採取激烈手段。另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時,對手段的選擇應按照目的加以衡量。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當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得的利益。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方式很多,有直接管理手段和間接管理手段,有事前管理手段、事中管理手段和事後管理手段等等,不同的管理方式所需要付出的管理成本不相同,給行政機關管理帶來的便利也不相同。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在選擇管理方式時,只考慮自己是否方便,至於相對人是否方便,相對人的權益是否會因這種管理方式受到損害則不大關心。這顯然違背了合理行政的精神,對此,《綱要》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不能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顧當事人的權益,應當盡量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當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合理行政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有的人以道德規范作為判斷合理的標准,認為只要符合道德規范,就是合理;有的人以多數人認同作為判斷合理的標准,認為只要多數人贊同,就是合理;有的人以政策作為判斷合理的標准,認為只要符合政策,就是合理。上述看法從某種意義上都有一定道理,但又不符合合理行政的科學涵義。今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定要嚴格按照《綱要》中的合理行政准則實施行政管理活動。

⑸ 行政合法的要件有哪些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⑹ 行政合理性原則和內涵是什麼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並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
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於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主要含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具體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③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

⑺ 行政合理原則的基本內容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是,或者說,合理性的標準是什麼。國外行政法已有種種觀點。英國大法官黑爾什姆認說,兩個合理的人可以對同一事件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且不能指責這兩個相反的結論有任何不合理。這是說,「合理性」與其說是個客觀標准,不如說是個主觀標准。但排除眾人所公認的「不合理」,也許正確立了「合理性」標准。為此,英國一些法官確立了一些「不合理」的標准:「如此荒謬以致任何有一般理智的人不能想像行政機關在正當地行使權力時能有這種標准(格林法官語)」;「如此錯誤以致有理性的人會明智地不贊同那個觀點(丹寧法官語)」;「如此無邏輯或所認可的道德標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任何認真考慮此問題的正常人都不會同意它(迪普洛克大法官語)」。15在美國,關於「不合理」的標准比英國更為具體。美國法院將「不合理」一詞用在各種不當行為上,諸如:為不當的目的;行使許可權時基於偏見;歧視而採取行動;不附理由而作成與前決定不一致的決定;程序不公平;不當的怠於行為或遲延等等。
德國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規范比普通法國家更為系統,更具成文化標准。德國行政法把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歸納為三項具體原則17,即:
以上這些論述都較為深刻和全面地闡述了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歸納起來,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下列三項:
正當性
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
平衡性
即行政主體在選擇作出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情理性
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違背情理的義務。

⑻ 合理行政原則的基本涵義是什麼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何,這因各國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具體情況,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行政權的來源和設定合法。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無法律即無行政,幾法律沒有授權的領域和地方,行政主體無權實施管理。
第二,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權的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行政權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而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權非以法律為依據,不得科以相對人以義務或損害其權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義務或為特定人設定權利。
第三,行政權的委託合法。當行政主體需要將其職權的部分或全部委託給其它的組織行使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得享有法外特權,一切行政違法主體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⑼ 行政合理性原則內容

行政合理性原則內容有:

  1.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並專列的一項基本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

  2. 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3.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於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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