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獨立
行政抄機關執法具有一襲定的獨立性,不受其他機關和團體或個人的干涉;但是與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比起來,這種獨立具有局限性,因為行政機關具有上下級領導關系,上級機關可以對下級機關的行政宿未作出相關的指示和監督,但法院的上下級之間則只是監督性關系不存在領導關系,上級法院不能直接對下級法院進行指示。
② 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獨立的職能嗎
不是行政機關的也執法啊!
③ 環境監察今後可能有獨立執法權嗎
但現階段,我國的環境執法仍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環境監察人員缺少足夠執法權,污染企業阻礙、抗拒執法的現象屢見不鮮。
「環境監察」這一術語,無論是作為一項制度,還是作為一個機構名稱,都未見諸於《環境保護法》。環境執法,急需立法確權,才能挺直腰桿。
許可權不明降低執法效率
部門之間執法許可權劃分不夠清晰,導致有利大家上,無利就推諉
環保法律法規較「軟」,目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雖然框架比較完善,但內容過於宏觀,大多是有「要求」或「禁止」規定,卻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導致操作性差,使環境執法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追究乏力,甚至束手無策。
不僅如此,一線環境監察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還受制於環境監察隊伍執法地位不明確。中央層面,環境監察局屬於環境保護部的內設機構,它與環境保護部的其他內設機構共同行使執法許可權。
然而,在地方層面則有所不同。省級、市級和縣級分別由環保部門內設機構與環保部門授權的環境監察總隊、支隊和大隊分別行使部分執法許可權。
「環境監察」這一術語,無論是作為一項制度,還是作為一個機構名稱,都未見諸於《環境保護法》,只有個別單項法在法律責任部分提及監管職責。而與環境監察制度密切相關的機構許可權、人員編制等問題,僅通過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文件和環境保護的規章、通知、復函等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定。
目前,有的省級、地市級、縣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編制仍為事業單位,加之地方環保行政機構隸屬於地方政府,使地方環保機構監察執法的獨立性大打折扣,執法地位和權威受到影響。
除了執法地位不明確,環境監察機構與環保局業務部門的職能分工還存在模糊、重合之處。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陳柳欽分析道:「我國的環境監管體制實際上是從各部門分工監管逐步發展為統一監督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在這種變化過程中只注重對新設機構的授權,忽略了撤銷原有機構及其相關職能,由此產生環境監管機構重疊現象。」
在地方環保部門,這些職能交叉的問題同樣存在且更加嚴重。比如,在一些環保事項協調會議中,環境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職能重合部分,「有利大家一哄而上,無利就相互推諉」。
授權執法成軟肋
身份許可權缺乏法律依據,派出機構「轉委託」面臨合法性質疑
地方環境監察機構除了面臨與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相同的困境之外,還面臨著其特有的身份認定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地方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在行政序列中並不屬於各級環保門的內設機構,而屬於其下屬事業單位,他們的執法許可權來源於環保部門的委託。
然而,這種「委託執法」在實際中卻可能遭遇合法性危機。例如在行政處罰領域,雖然《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行使行政處罰權,但通知明確規定「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④ 運管部門可以單獨執法嗎
運管所是有權上路檢查的。
國務院《道路運輸條例》授權給運管部門管理、貨車、客車、貨運站、客運站、機動車維修、駕駛員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經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運管和路政都有上路查車的執法權。
相關規定如下:
1、如果是查超載超限,執法人員必須出示交通部或當地省級政府頒發的執法證件,執法類別應是路政管理或路政超限管理,同時執法人員必須是2人或2人以上。
2、路政、運管都有上路執法權。根據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公路三亂的規定。路政、運管上路執法的時間地點(路段),需報經縣級以上法制辦(局)批准。否則屬違法上路,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由於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處罰無效。
運管所是交通局下設的執法機構,主要是查(營運證,非法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等,對營運車輛的營運違法現象,及非法營運黑車的查處)。
⑤ 行政執法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違法主體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並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相對人。
行政違法主體必須具有以下三項特徵:
一、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謂「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是指行政相對人不遵守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侵犯國家、社會公益或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危害行政法律規范所確立的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行政違法主體實施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所謂「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是指有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對相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
三、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相對人。
(5)執法獨立擴展閱讀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 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⑥ 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有哪些
交警隊是簡稱,一般指交警中隊,或交警大隊,上級有交警支隊(屬公安局)、交警總隊(屬公安局或公安廳),沒有民事主體資格,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是公安局。
⑦ 警察可以一個人執法嗎
法定特殊情況下交警可以一個人執法,正常情況出勤需要兩個人執法。
幾種特殊情況如下: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簡單的治安案件;
2、遇到緊急情況;
3、交通警察執法;
拓展資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條 交通警察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⑧ 輔警是否有權獨立執法
您好!輔警無權獨立執法。謝謝閱讀!
⑨ 公務員可一個人單獨執法嗎
不可以,執法至少要兩個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在場
⑩ 為什麼中國的法院不能獨立執法
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院獨立包括外部獨立和外部獨立(法院整體獨立於外部干擾;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而不是領導被領導關系,因而上下級法院之間相互獨立);合議庭和法官不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