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 根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❷ 行政處罰設定權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包含以下內幾種:
1、第九條法律可容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
3、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❸ 簡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權設定的具體規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權的設定作了具體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❹ 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❺ 試述對行政處罰設定許可權劃分的界定。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專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屬法律來設定。
(2)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來規定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來規定行政處罰。
(4)國務院各部門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行政處罰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額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5)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關於行政處罰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額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處罰。
❻ 什麼是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是指國家機關可以獨立自主地設定行為規范,並對違反行為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 這里所說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國家機關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省級人民政府。除這些國家機關外,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夠設定行政處罰,比如縣鄉政府、省政府的各職能部門。
❼ 關於設定行政處罰許可權的各種意見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國務院部、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會回市所在地的市人民政答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 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許可權。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這不屬於設定權,這一原理與行 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所作出的規定相同;二是對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以及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❽ 關於行政處罰設定許可權,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行政處抄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襲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立法法規定: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所以國務院不能設定治安拘留的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所以北京市人大不可以設定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所以北京市西城區政府不能制定對隨地吐痰的行為處以30元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正確答案是B.
❾ 行政處罰設定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包含以下幾種: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