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行政訴訟
❶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一般性原則
一般性原則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在開展行政訴訟回、答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都必須遵守的共同性行為准則。
①審判獨立原則;
②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
③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④辯護原則;
⑤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原則;
⑥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2)特有原則
特有原則是行政訴訟特有的不同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特殊原則。
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審查權原則;
②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則;
③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
④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
⑤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❷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比較,有哪些特有原則
A.選擇復議原則
選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簡言之,在我國,復議不是進行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經過復議,由相對方自己選擇。
把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即復議前置原則,是一些國家行政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
B.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稱之為「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行為所實施的對象、產生的效力和適用的范圍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制定、發布的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其特點正好與抽象行政行為相反,只對特定和具體事項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同時只對已經發生的行為或事件作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都有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在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認為抽象行政行為的規定影響、妨礙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C.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此與民事訴訟完全不同。其根據是,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應推定其為合法,亦即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先定力。因而,即使相對方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或者改變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具體行政行為仍然被推定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執行。同時,實行這一原則也有利於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否則,只要相對方提起訴訟,具體行政行為便停止執行,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進行,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
行政訴訟法同時也考慮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否則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在以下3種 情形下,具體行政行為要停止執行:
a.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b.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將會造成難 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c.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此外,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D.不適用調解原則
不適用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調解作為訴訟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也不能把調解作為結案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其根本原因在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其行使法定職權的表現,而對於這種法定職權,行政機關不得放棄或者讓步,否則即構成失職。因此,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違法,沒有第三種可能。在行政訴訟中如適用調解,會造成行政機關法定職權的性質與調解的前提之間互為矛盾。
《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這是因為,賠償訴訟無非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是否造成了損害;二是損害的程度如何。相應地,法院審理這種行政侵權賠償案件也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是否賠償,二是賠償的數額。而這兩個問題均不涉及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僅在於對損害事實的認定及相應的賠償。因此,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解決行政賠償責任問題。
E.變更權有限原則
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理後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司法變更權涉及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問題。因此,各國在規定法院所享有的變更權時都極為慎重。
《行政訴訟法》既考慮到最大限度地保護相對方合法權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權有效性,又考慮到法定的權力分配關系,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變更權僅限於在行政處罰顯失公上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
❸ 什麼是商標案件的行政訴訟以及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權益受到某一行政行為的損害,而提起的關於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訴訟。我國商標案件的行政訴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而進行的。 (1)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3)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對商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於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范圍是特定的,僅限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復議前置,即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必須先經過復議。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復議後,如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那麼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原處罰決定,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原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如果改變原處罰決定,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復議決定,這時,作出復議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用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時,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在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單個行政機關作出的,但並不排除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機關委託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是被告。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商標法規定,工商所不應該以自己名義對商標違法案件進行處理,但它可對商案件進行調查,執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派出工商所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 (5)商標評審案件不屬行政訴訟案件范圍。確定商標權的案件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根據商標法規定,是否授予商標專用權以及是否撤銷一個注冊商標專用權是行政職責范圍內的事,屬於行政處理范疇。例如,當事人以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對已注冊商標有爭議的,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所謂終局決定可裁定,就是當事人不能再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對之裁定或判決,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質上從事的是調解工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對於賠償額和付款方式進行判決。 (6)商標行政訴訟案件適用法律一定要准確,定性為商標侵權的案件,應當以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依據予以處理。不要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處理。 (7)防止超越權利處理商標案件。商標違法案件經常同其他違法案件聯系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違反了商標法規,同時也違反了其他工商管理法規或者的案件中當事人,在違反商標法規的同時又違反了其他非法工商管理法規。防止超職權處理案件,主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不處理法規明確規定由其他機關處理的案件;二是不適用應由其他機關適用的法規。 (8)關於商標侵權的賠償案件。當事人對工商局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不服,不應作為行政訴訟。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的責令賠償,具有明顯的民事性質,賠與不賠,賠多賠少,都是侵權人之間的問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處於一種中間人的位置。要告訴當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賠償問題只作調處,如不服調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對侵權性質的認定工作,一般是由承辦案件的工商局進行,認定不了的,可逐級請上一級工商局認定。但有的假冒商標,從商標標識上無法區分真假。有時質量問題可用為間接證據,引導我們注意可能存在假冒商標問題。一般來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某個商品是假冒的,就不能認為它是假冒商標。在認定性質時,除了從注冊人那裡獲取直接證據外,有時若查到了假冒商品行為人,也可以直接認定。
❹ 行政訴訟 目的
ABC
D不能選,因為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只能處於被告地位,行政訴訟就是用來監督行政機關執法的,而非保護行政機關。
E不能選,是刑事訴訟的目的。
❺ 行政訴訟的對象是什麼具體有哪些范圍
可以成為行政訴訟被告主體的,一是國家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該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且涉案行政行為為具體法律行為。
關於行政主體資格的認定: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並能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由此分解出三個標准:1、權,即獨立的擁有並行使行政權力;2、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採取行政行為;3、責,承擔由其採取的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訴訟做被告、復議被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等。這其中最終確立的標準是責,有權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機關,有責則一定是行政機關。具體說來,那些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們把它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來分析:
1、 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直屬單位分為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直屬機構就是我們常見的直屬局,如工商總局、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局等,直屬事業機構,總共有30多個,但是只有幾個根據法律授權或國務院授權的,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考試中常考的是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特設機構只有一個,就是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我們稱之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國家糧食局,問他屬於哪個部門?他就是一個部管局,有國務院下屬的農業部來管理,類似的還有中醫葯管理局,屬於衛生局管理,外匯管理局,屬於中國人民銀行,他們都不直接屬於國務院,而屬於國務院下屬的一個組成部門。
e,經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去年議事協調機構考到了學位委員會,它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是根據學位條例的授權,這里注意學位條例是法律,雖然他不叫做什麼什麼法,同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法律,他們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麼法,這樣的法還有很多,我們只需要注意這兩個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國務院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時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里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中央有什麼部門,地方也有什麼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c,三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經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特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被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被授權的事業單位。
c,被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被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里必須是授權,僅僅委託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❻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有()。
正確答案:ACE
解析:行政訴訟的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分為:(1)級別管轄;(2)地域管轄;(3)裁定管轄。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CE
❼ 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中是否享有起訴權和反訴權為什麼
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中不享有起訴權和反訴權。
行政訴訟是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因行政違法行內為導致損害的救容濟途徑,行政主體在該訴訟中是指被告,因此沒有起訴權。另外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因此行政訴訟中行政主體不享有反訴權。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第二十五條規定:
1、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2、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3、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7)e行政訴訟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第二十六條規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❽ 行政訴訟的種類有哪些呢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受理范圍,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我國的判決形式,將我國行政訴訟的種類劃分為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等幾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的判決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最新司法解釋)又增加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兩種判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