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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葯審批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2-11 22:16:29

『壹』 中成葯新葯注冊的程序和必須知道的有哪些0

為適應修訂的《葯品管理法》和我國加入WTO的需要,葯品注冊管理法規作相應的修改。擬將原來的《新葯審批辦法》、《進口葯品管理辦法》和《仿製葯品審批辦法》中有關葯品注冊管理規定統一,修訂為《葯品注冊管理辦法》。新葯注冊分為新葯申請和簡略申請兩類。現將中葯新葯注冊分類的修訂部分說明如下:

1、因為目前對「中葯」、「天然葯物」、「植物葯」在管理上沒有明確界定,經多次召開專家會討論,認識上也不完全一致。參考目前國際上對天然葯物和植物葯的管理模式和界定的方法,同時考慮到目前進口注冊天然葯物以植物葯為主,一直歸中葯進行管理,新法規中將進口天然葯物與國內新葯實行統一分類注冊管理,所以在《葯品注冊管理辦法》中,將天然葯物歸入中葯類進行注冊管理。

2、中葯的涵蓋范圍很廣,包括我國范圍內的民族葯及其葯材和飲片,傳統上中葯在中醫理論指導下使用;天然葯物一般指從自然界已經存在的物質中,通過一定手段獲得的、不經過化學修飾而應用於臨床的物質。為了界定中葯與天然葯物和化學葯品的管理范圍,在本《辦法》中,不論在臨床使用中是否以中醫葯理論為指導,只要未經化學修飾的天然葯物都列入中葯管理范圍;被純化後經過化學修飾的則不列入中葯管理范圍。

3、新修訂的《葯品管理法》規定中葯材、中葯飲片逐步實施批准文號管理。考慮到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已有國家標准或地方標准,且已在市場流通,所以按簡略申請申報。

4、目前中成葯的生產中,直接用中葯材、中葯飲片提取物投料的情況相當普遍。為加強管理,確保葯品質量,對其提取物也實行批准文號管理,並明確只限於單味提取物。將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物列入簡略申請管理並規定僅供生產制劑時作為原料使用,不能作為葯品流通。

5、目前國家標准收載的中成葯品種,由於歷史原因,相當一部分生產工藝簡單、落後,缺少技術參數,不能有效控制產品質量和保證臨床療效。有的產品因為生產設備的更新帶來了工藝的改變,為鼓勵規范生產工藝和提高質量控制水平,在不影響臨床療效的情況下,本法規把對已收載為國家標準的葯品的生產工藝作重大改變的納入簡略申請管理。

6、一些專家及新葯研究單位認為,許多「經典方」、「經驗方」和中葯醫院制劑在民間及臨床使用多年,積累了一定的臨床數據,要求審批管理部門對開發這些「經典方」和「經驗方」新葯時應減少申報資料、簡化審批程序,即減少有關主要葯效學試驗資料並按簡略申請辦理,以降低開發、研究成本。但是,由於「經典方」和「經驗方」難以界定,我局也曾多次組織專家開會,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如「經典方」以何種典籍或歷史文獻為准?也有專家認為,數以萬計的「經典方」中,臨床療效好的處方基本上已被開發上市,未被開發的處方一般臨床較少使用;又如有批准文號的且臨床使用多年的醫院制劑,各級各類的三級甲等醫院到一級醫院都有這樣的制劑,臨床應用和研究水平差距很大,如何遴選?以上情況均需做出詳細的政策方面的規定,因此,「經典方」、「經驗方」及中葯醫院制劑申報新葯擬進一步徵求意見後再定。

7、原法規中將中葯注射劑單列放在新葯第二類,考慮到注射劑是一個劑型,在申報中葯注射劑時已有《中葯注射劑研究的技術要求》的具體規定,所以將中葯注射劑放在各有關條款分述。

對比新《辦法》和舊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最大的變化大概有三點:一是嚴格了「新葯申請」定義,二是加強了對企業新葯注冊申請資料和現場檢查的力度,以及臨床試驗環節的監測,三是加強了注冊審批環節的公開、透明以及審批權力的約束。

按照舊《辦法》,新葯注冊申請又分1~5類,其中對已上市葯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葯途徑、增加新適應症的也被作為新葯管理,但在注冊審批時相對「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新葯申請較為寬松,導致按照「新葯管理」申請的數量遠遠高於「新葯申請」。

申報環節
老辦法審評、審批標准偏低,導致企業創制新葯的積極性不高,低水平重復現象嚴重。
新辦法提高了審評、審批的標准,通過「特殊審批」等技術手段提高申報的門檻。

審核環節
老辦法存在葯品注冊與監督管理脫節的問題,對原始資料的審查、生產現場的檢查、產品質量的檢驗等方面要求不夠,監督措施不到位,葯品的安全性難以保證。
新辦法強化了對資料真實性核查及生產現場檢查的要求,抽取樣品從「靜態」變為「動態」,將抽樣工作與GMP檢查結合起來,改變了現行辦法中只抽取樣品不看生產過程、不驗證生產工藝的做法。
新辦法實行先審評後抽樣,將生產現場核查和樣品檢驗後移至技術審評後、批准生產前,使造假機會大大降低。

監管環節
老辦法監督制約不到位,審評審批權力配置不合理、程序不夠、過程不夠透明。
新辦法進一步明確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省級葯監部門及葯品審評中心、葯品認證管理中心、葯檢所等部門在葯品注冊各環節的職責分工。
回答者:karenlam - 經理 四級 12-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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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葯、天然葯物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
項目要求

一、注冊分類及項目

(一)新葯申請

1.新發現來源於植物、動物、礦物的葯用品種及其制劑。

2.中葯材的人工製成品。

3.中葯材的生物技術培育品。

4.在動物體內用人工方法干預或人工建立仿生環境培育生成的中葯材品種。

5.中葯、天然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

6.中葯材品種新的葯用部位及其制劑。

7.中葯或天然葯物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劑。

8.首次進口的天然葯物及其提取物和其制劑。

9.單味中葯提取物製成的制劑。

10.中葯新的復方制劑。

11.首次進口的天然葯物的復方制劑(含中葯復方制劑)。

12.以中葯療效為主的中葯與化學葯組成的復方制劑。

13.由局部給葯改為全身給葯的制劑。

(二)按新葯管理的葯品申請

14.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15.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三)簡略申請

1.異地引種的葯材品種。

2.進口我國已有葯材標準的非傳統進口葯材。

3.首次申請生產批准文號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

4.首次申請生產批准文號的中葯、天然葯物的提取物。

5.首次申請生產批准文號的中葯配方顆粒。

6.生產已獲得批准文號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或中葯配方顆粒。

7.生產已獲得批准文號的中葯、天然葯物的提取物

8.生產已有國家標準的中葯和天然葯物的制劑。

9.進口已有國家標準的中葯和天然葯物的制劑。

10.改變劑型而生產工藝無質的改變的制劑。

11.國外(境外)來料(來方)加工。

12.進口大包裝天然葯物在國內分包裝。

13.已有國家標准品種生產工藝有重大改變的制劑。

(四)關於中葯注冊分類的起草說明

為適應修訂的《葯品管理法》和我國加入WTO的需要,葯品注冊管理法規作相應的修改。擬將原來的《新葯審批辦法》、《進口葯品管理辦法》和《仿製葯品審批辦法》中有關葯品注冊管理規定統一,修訂為《葯品注冊管理辦法》。新葯注冊分為新葯申請和簡略申請兩類。現將中葯新葯注冊分類的修訂部分說明如下:

1、因為目前對「中葯」、「天然葯物」、「植物葯」在管理上沒有明確界定,經多次召開專家會討論,認識上也不完全一致。參考目前國際上對天然葯物和植物葯的管理模式和界定的方法,同時考慮到目前進口注冊天然葯物以植物葯為主,一直歸中葯進行管理,新法規中將進口天然葯物與國內新葯實行統一分類注冊管理,所以在《葯品注冊管理辦法》中,將天然葯物歸入中葯類進行注冊管理。

2、中葯的涵蓋范圍很廣,包括我國范圍內的民族葯及其葯材和飲片,傳統上中葯在中醫理論指導下使用;天然葯物一般指從自然界已經存在的物質中,通過一定手段獲得的、不經過化學修飾而應用於臨床的物質。為了界定中葯與天然葯物和化學葯品的管理范圍,在本《辦法》中,不論在臨床使用中是否以中醫葯理論為指導,只要未經化學修飾的天然葯物都列入中葯管理范圍;被純化後經過化學修飾的則不列入中葯管理范圍。

3、新修訂的《葯品管理法》規定中葯材、中葯飲片逐步實施批准文號管理。考慮到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已有國家標准或地方標准,且已在市場流通,所以按簡略申請申報。

4、目前中成葯的生產中,直接用中葯材、中葯飲片提取物投料的情況相當普遍。為加強管理,確保葯品質量,對其提取物也實行批准文號管理,並明確只限於單味提取物。將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物列入簡略申請管理並規定僅供生產制劑時作為原料使用,不能作為葯品流通。

5、目前國家標准收載的中成葯品種,由於歷史原因,相當一部分生產工藝簡單、落後,缺少技術參數,不能有效控制產品質量和保證臨床療效。有的產品因為生產設備的更新帶來了工藝的改變,為鼓勵規范生產工藝和提高質量控制水平,在不影響臨床療效的情況下,本法規把對已收載為國家標準的葯品的生產工藝作重大改變的納入簡略申請管理。

6、一些專家及新葯研究單位認為,許多「經典方」、「經驗方」和中葯醫院制劑在民間及臨床使用多年,積累了一定的臨床數據,要求審批管理部門對開發這些「經典方」和「經驗方」新葯時應減少申報資料、簡化審批程序,即減少有關主要葯效學試驗資料並按簡略申請辦理,以降低開發、研究成本。但是,由於「經典方」和「經驗方」難以界定,我局也曾多次組織專家開會,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如「經典方」以何種典籍或歷史文獻為准?也有專家認為,數以萬計的「經典方」中,臨床療效好的處方基本上已被開發上市,未被開發的處方一般臨床較少使用;又如有批准文號的且臨床使用多年的醫院制劑,各級各類的三級甲等醫院到一級醫院都有這樣的制劑,臨床應用和研究水平差距很大,如何遴選?以上情況均需做出詳細的政策方面的規定,因此,「經典方」、「經驗方」及中葯醫院制劑申報新葯擬進一步徵求意見後再定。

7、原法規中將中葯注射劑單列放在新葯第二類,考慮到注射劑是一個劑型,在申報中葯注射劑時已有《中葯注射劑研究的技術要求》的具體規定,所以將中葯注射劑放在各有關條款分述。

『貳』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七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

《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八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2、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3、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4、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條 除中葯飲片的炮製外,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准確。葯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葯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

第十二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葯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2)新葯審批政策擴展閱讀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二十九條 研製新葯,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製方法、質量指標、葯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葯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完成臨床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新葯證書。

第三十條 葯物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和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分別執行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生產新葯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的,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批准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除外。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葯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葯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該葯品。

第三十二條 葯品必須符合國家葯品標准。中葯飲片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和葯品標准為國家葯品標准。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葯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葯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葯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國家葯品標准品、對照品。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葯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新葯進行審評,對已經批准生產的葯品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中葯品種保護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葯品實行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 禁止進口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

第三十九條 葯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並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葯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十條 葯品必須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並由進口葯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海關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葯品通關單》放行。無《進口葯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葯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葯品進行抽查檢驗,並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取檢驗費。

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葯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指定葯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或者進口:

1、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製品;

2、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葯品;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前款所列葯品的檢驗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告。檢驗費收繳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叄』 新葯批准上市申請獲得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nmpa)正式受理……大約還有多長時間葯品能上市

不是注冊事務專業人士,答案僅供參考。
根據現行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根據審評類型不同,一般在中國從新葯上市申請及相關資料遞送國葯監的審評中心並獲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算,大約在180到240個工作日(大概一年到一年半的樣子)左右完成審評事項並發布葯品上市許可。這里的許可是指持證方可以生產並銷售葯品。至於葯品在市場上可銷售或者在醫院里可以被處方,還要看葯廠市場銷售團隊的水平,平均的話大概要再加3到6個月。

『肆』 國家近半年對新葯審批實施發生了什麼變化

您好!2015年7月31日晚,食葯總局發布了《關於徵求加快解決葯品注冊申請積壓問題的若干政策意見的公告(2015年第140號)》(下稱「《徵求意見》」),要求以8月15日為最後時限修改材料。
此前的7月22日,食葯總局發布了《關於開展葯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這一文件被市場認為是釋放了久被詬病的葯審制度改革的信號。
一位食葯總局人士對財新網記者表示,畢井泉上任國家食葯總局局長後,工作的首個重點即是新葯審批。「這是最受關注,關系整個醫葯行業、國計民生的領域,也是詬病很久、亟待改善的領域,這對中國新葯審批制度而言是一次里程碑意義的改革。」
上述人士表示,提高仿製葯標準是新葯審批工作的重中之重,「仿製葯的品類、范圍、級別都會有重新劃分,這將改變目前中國仿製葯質量低、雷同高、劑量混亂的現狀」。除此之外,新葯注冊流程、生物等效性檢驗、臨床研究規范等重要領域,都將迎來重大改革。
食葯總局提速新葯審批
中國新葯審批制度效率低下、把關不夠嚴格備受爭議,但長久以來罕有變化。此次食葯總局密集出台文件,引發業內普遍關注。
根據食葯監總局公布的《2014年度葯品審評報告》顯示:2014年,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葯品審評中心完成了個葯品注冊申請的技術審評,較2013年的審評完成量增加了12.9%,待審任務積壓18597件。待審任務積壓數據較2013年又增加了4362個。
食葯總局人士表示,負責國家葯品注冊技術審評工作的葯審中心,目前在編人員一共115人,其中技術審評崗位人員僅有89人。「美國葯品審批中心3600人左右,人員嚴重不足導致效率不高,但編制有限,這不是食葯總局想多招人就找得到的,另外,新葯審批涉及很多專業知識,也沒有足夠多的人力資源儲備。」
2015年以來,國家食葯總局在增加人才招聘。「主要是為了集中評審,緩解葯品審批擠壓的問題,目標是與歐美申報時間持平。」上述人士表示,美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於新葯臨床試驗申請一般30天必須完成審評,中國走完全部流程至少需要五年。「我們正計劃組織專門的小組對重復申報的品種進行集中審批,希望在一年內集中完成部分產品的集中審批,大幅緩解葯品積壓的壓力。」
《徵求意見》表示,要限制仿製葯的申報品種和申報時間,要求與原研葯進行一致性評價;督促現有申請人進行自查並嚴懲造假行為;對積壓品種集中評審並加快臨床急需葯品的審批;生物等效性試驗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
在流程方面,「未來仿製葯審批將集中到專利到期前6年,審批集中度得到提升,減少了目前提前多年搶仿的不規范現象。另外,兒童用葯、歐盟美國同步申請葯品、臨床急需葯品均進入加速審批通道,在具體的審批標准上只會更嚴格,不會放鬆,用來提升效果。」上述人士表示。
在費用方面,5月27日,最新的《葯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准》和實施細則出台,新葯注冊收費大幅提高。收費從原來的3.5萬上漲到62.4萬元,為此前的17.8倍,而進口葯從4.5萬上漲到96.9萬元,是此前的21.5倍。
「費用提高主要用於遏制重復申報,與美國200萬美元的收費標准相比,中國新葯審批的收費並不高。」上述人士表示。
提高仿製葯審批標准
此次《徵求意見》將提高仿製葯審批標准放在第一位。文件稱: 「仿製葯按與原研葯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原則受理和審評審批;已經受理的仿製葯注冊申請中,國內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葯的,沒有達到與原研葯質量和療效一致的不予批准;國內尚未批准上市原研葯的,按原標准有條件批准,企業在上市後3年內需通過與原研葯的一致性評價,未通過的屆時注銷葯品批准文號。」
食葯總局還將發布限制審批仿製品種目錄,從源頭上減少葯品申報的數量,對可以申報的仿製品種以及改變劑型、酸根等的三類葯品提高了審批標准,對葯品安全性、等效性、創新性具有嚴格的標准,未來三類葯品可能重新劃分到仿製葯大類。此舉意在減少低質量仿製葯和提升創新葯佔比。
據英國制葯和生物科技行業預測及分析公司evaluatePharma分析,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5年間,全球將有多達631個專利葯到期,專利葯到期高峰的到來意味著仿製葯市場將獲得空前機遇。
中國,一直面臨「仿製葯大國」而非「仿製葯強國」的爭議。中投顧問產業研究部經理郭凡禮對財新網記者表示,中國執行的仿製葯質量標准太低,技術審評要求的技術門檻過低,致使國內制葯企業幾乎無需進行深入研究即可達標。因此,中國的一些仿製葯目前能做到的僅是化學等同,而生物等同、安全等同、臨床等同還遙不可及。
「國內審批上市的仿製葯在有效成分上沒有問題,但是有效成分只是葯品中很少的一部分,更多的還有輔料。國內外的差距,其實往往體現在輔料的品質上」,郭凡禮表示。
上述食葯總局人士說:「美國規定,只有在活性成分、給葯途徑、劑型劑量、使用條件和生物等效性上都和原研葯一致,才是合格的仿製葯。」但中國現行的仿製葯質量標准主要看活性成分和外觀、性狀是否和原研葯相符,而對仿製葯和原研葯在給葯途徑、劑量、使用條件和臨床效果上的一致性標准「仍在探索」。
「此次新葯審批調整將大幅提高仿製葯審批標准,其中包括生物等效性檢驗、臨床研暢籂扳餃殖祭幫熄爆隴究規范、體外溶出度曲線、葯用輔料檢測和生物利用度等重要方面。」 食葯總局人士表示。
謝謝閱讀!

『伍』 你好,請問一下新葯審批現在還在用《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28號) 嗎

《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對於新葯審批仍然適用,第十一條等條例都有,專況且裡面還有屬大部分內容都是講新葯的,具體可再仔細看看《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這本書對於注冊專員還是很重要的。實在不得可打電話問省/區局,就可。

『陸』 深化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改革綱領性文件出台了嗎

北京10月9日,國家食葯監總局就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改革鼓勵創新工作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食葯監總局副局長吳湞表示,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葯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繼2015年8月《國務院關於改革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之後,又一個深化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對我國醫葯產業創新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這個階段性效果表現在基本解決了葯品注冊申請的積壓問題。」吳湞認為,在這兩年當中,有一批新葯和創新醫療器械優先獲准上市。國內醫葯創新的氛圍日漸濃厚,海外的一些醫葯科研人員回國創新越來越多,企業研發的投入明顯增加,這樣大大激發了葯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活力。

『柒』 國家葯物政策有哪些

從最廣泛的意義上復講,國家制葯物政策應該促進葯品領域的平等和可持續性。各國國家葯物政策的總目標大多與落實基本葯物制度相一致,主要包含基本葯物的可供性、費用可承受性、可獲得性以及與之相對應的對葯品安全、有效、優質和合理使用的要求,關注以最少資源投入獲得最大衛生效果,提高醫葯經濟效率。減少進口葯品所用外匯,提供醫葯企業就業崗位,量力發展本國制葯工業,界定國有與民營企業各自的作用,保證醫葯事業可持續發展,都應在國家葯物政策文件中有明確的表達。各國國家葯物政策最基本的目標是①使基本葯物對需要者供得上、買得起;②保證向公眾提供安全、有效、優質的葯物;③醫務人員與公眾共同改善處方與調劑實踐,促進合理用葯。

『捌』 簡述我們國家新葯開發政策這個問題誰知道啊,請問

按給葯途徑分為:靜脈用葯、口服用葯、注射用葯、外用葯等等按給葯標准分為:兒童用葯、成人用葯等等按治療分類更復雜:心血管葯物、呼吸道葯物、搶救用葯、毒麻用葯、婦科用葯、化療用葯、抗生素……等等等等

『玖』 《葯品注冊批件》和《新葯證書和生產批件》有什麼區別

《葯品注冊批件》是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某葯品生產企業生產該品種內,發給「批准文號容」的法定文件,通俗點說,就是這個葯品的「出生證」,也就是通常說的「生產批件」。同一種葯品,如果政策許可,可能會有多家葯廠申請注冊,經國家審查合格後,會批准給多家葯廠生產,因此各葯廠都會有該葯品的《葯品注冊批件》只是「批准文號」不一樣。 《新葯證書》是國家葯監局通過對新葯注冊申報資料全面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新葯申請人(指提出葯品注冊申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在該申請獲得批准後持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機構。)的法定權屬文件,同時還發給該新葯的《葯品注冊批件》。持有《新葯證書》並能生產該葯品的企業,在《葯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國內只此一家。 《新葯證書和生產批件》這樣的批准文件的形式還沒有見過。按規定,《新葯證書》是可以轉讓的,而「生產批件」是不能轉的。

『拾』 中國cfda的新葯審批制度是什麼

7月31日晚,食葯總局發布了《關於徵求加快解決葯品注冊申請積壓問題的若干政策意見的公告(2015年第140號)》(下稱「《徵求意見》」),要求以8月15日為最後時限修改材料。
此前的7月22日,食葯總局發布了《關於開展葯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這一文件被市場認為是釋放了久被詬病的葯審制度改革的信號。
一位食葯總局人士對財新網記者表示,畢井泉上任國家食葯總局局長後,工作的首個重點即是新葯審批。「這是最受關注,關系整個醫葯行業、國計民生的領域,也是詬病很久、亟待改善的領域,這對中國新葯審批制度而言是一次里程碑意義的改革。」
上述人士表示,提高仿製葯標準是新葯審批工作的重中之重,「仿製葯的品類、范圍、級別都會有重新劃分,這將改變目前中國仿製葯質量低、雷同高、劑量混亂的現狀」。除此之外,新葯注冊流程、生物等效性檢驗、臨床研究規范等重要領域,都將迎來重大改革。
食葯總局提速新葯審批
中國新葯審批制度效率低下、把關不夠嚴格備受爭議,但長久以來罕有變化。此次食葯總局密集出台文件,引發業內普遍關注。
根據食葯監總局公布的《2014年度葯品審評報告》顯示:2014年,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葯品審評中心完成了個葯品注冊申請的技術審評,較2013年的審評完成量增加了12.9%,待審任務積壓18597件。待審任務積壓數據較2013年又增加了4362個。
食葯總局人士表示,負責國家葯品注冊技術審評工作的葯審中心,目前在編人員一共115人,其中技術審評崗位人員僅有89人。「美國葯品審批中心3600人左右,人員嚴重不足導致效率不高,但編制有限,這不是食葯總局想多招人就找得到的,另外,新葯審批涉及很多專業知識,也沒有足夠多的人力資源儲備。」
2015年以來,國家食葯總局在增加人才招聘。「主要是為了集中評審,緩解葯品審批擠壓的問題,目標是與歐美申報時間持平。」上述人士表示,美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於新葯臨床試驗申請一般30天必須完成審評,中國走完全部流程至少需要五年。「我們正計劃組織專門的小組對重復申報的品種進行集中審批,希望在一年內集中完成部分產品的集中審批,大幅緩解葯品積壓的壓力。」
《徵求意見》表示,要限制仿製葯的申報品種和申報時間,要求與原研葯進行一致性評價;督促現有申請人進行自查並嚴懲造假行為;對積壓品種集中評審並加快臨床急需葯品的審批;生物等效性試驗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
在流程方面,「未來仿製葯審批將集中到專利到期前6年,審批集中度得到提升,減少了目前提前多年搶仿的不規范現象。另外,兒童用葯、歐盟美國同步申請葯品、臨床急需葯品均進入加速審批通道,在具體的審批標准上只會更嚴格,不會放鬆,用來提升效果。」上述人士表示。
在費用方面,5月27日,最新的《葯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准》和實施細則出台,新葯注冊收費大幅提高。收費從原來的3.5萬上漲到62.4萬元,為此前的17.8倍,而進口葯從4.5萬上漲到96.9萬元,是此前的21.5倍。
「費用提高主要用於遏制重復申報,與美國200萬美元的收費標准相比,中國新葯審批的收費並不高。」上述人士表示。
提高仿製葯審批標准
此次《徵求意見》將提高仿製葯審批標准放在第一位。文件稱: 「仿製葯按與原研葯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原則受理和審評審批;已經受理的仿製葯注冊申請中,國內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葯的,沒有達到與原研葯質量和療效一致的不予批准;國內尚未批准上市原研葯的,按原標准有條件批准,企業在上市後3年內需通過與原研葯的一致性評價,未通過的屆時注銷葯品批准文號。」
食葯總局還將發布限制審批仿製品種目錄,從源頭上減少葯品申報的數量,對可以申報的仿製品種以及改變劑型、酸根等的三類葯品提高了審批標准,對葯品安全性、等效性、創新性具有嚴格的標准,未來三類葯品可能重新劃分到仿製葯大類。此舉意在減少低質量仿製葯和提升創新葯佔比。
據英國制葯和生物科技行業預測及分析公司evaluatePharma分析,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5年間,全球將有多達631個專利葯到期,專利葯到期高峰的到來意味著仿製葯市場將獲得空前機遇。
中國,一直面臨「仿製葯大國」而非「仿製葯強國」的爭議。中投顧問產業研究部經理郭凡禮對財新網記者表示,中國執行的仿製葯質量標准太低,技術審評要求的技術門檻過低,致使國內制葯企業幾乎無需進行深入研究即可達標。因此,中國的一些仿製葯目前能做到的僅是化學等同,而生物等同、安全等同、臨床等同還遙不可及。
「國內審批上市的仿製葯在有效成分上沒有問題,但是有效成分只是葯品中很少的一部分,更多的還有輔料。國內外的差距,其實往往體現在輔料的品質上」,郭凡禮表示。
上述食葯總局人士說:「美國規定,只有在活性成分、給葯途徑、劑型劑量、使用條件和生物等效性上都和原研葯一致,才是合格的仿製葯。」但中國現行的仿製葯質量標准主要看活性成分和外觀、性狀是否和原研葯相符,而對仿製葯和原研葯在給葯途徑、劑量、使用條件和臨床效果上的一致性標准「仍在探索」。
「此次新葯審批調整將大幅提高仿製葯審批標准,其中包括生物等效性檢驗、臨床研究規范、體外溶出度曲線、葯用輔料檢測和生物利用度等重要方面。」 食葯總局人士表示。(生物谷Bio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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