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審批表
Ⅰ 事業單位怎麼辭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程序應遵循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發布的人事管理相關規定,下面介紹的是通常程序,具體到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但需要本人提交辦理的步驟基本相同。
1、申請辭職人員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本人填寫《辭職審批表》。
2、申請辭職人員所在單位在一定時限內經會議研究同意,並在《辭職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按管理許可權報當地人社局審批。
3、人社局辦理審批手續,反饋《辭職審批表》,向申請辭職人員主管部門下達《批准辭職通知書》。
但自己主動辭職不能拿到你說的半年獎,被單位辭退的話會拿到半年獎,但單位通常情況下不會主動辭退人員支付賠償金。
(1)辭職審批表擴展閱讀;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
Ⅱ 離職申請審批表怎麼填
當事人想辭職,按照程序,應該書面提交辭職申請,辭職報告簡單一點就好,但是應該真實合理,可以參考以下範文。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您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辭職人:xxx
年月日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註: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Ⅲ 離職審批表上不合適的地方可以劃掉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個月的說法不符合《勞動合同法》。
Ⅳ 單位對員工辭職的批准文件怎麼寫
1、在員工的辭職報告上簽批:「同意辭職」四字,必須由單位有權簽批的領導簽批,領導要簽名,簽署日期,交辦公室或檔案室與有關資料一起存檔。
2、由辦公室或人事部門擬一批復,一份交辭職者,一份存檔。
例文如下:關於XXX同志要求辭職的批復XXX同志於X年X月X日向我單位遞交的辭職報告,經單位班子成員會議研究決定,同意XXX同志的辭職請求,XXX同志可於X月X日離職,工資結算到X月X日止,請在離職前交接好有關工作,有關物品,處理好有關事務,結清有關賬目。XXX單位(公章)X年X月X日
拓展資料:
員工提出辭職,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向單位遞交正式的辭職信的。辭職信本身,作為員工的一種結束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會對勞動關系結束的性質、雙方責任的劃分產生最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員工在寫辭職信時,是需要慎重思考,絕對有必要三思而後行的。
為了使員工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從實踐中碰到的員工因為提出辭職而利益受損的幾個案例,總結出以下需要注意的方面,供想辭職的員工參考:
1、 了解辭職權利的性質;
2、 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3、 措詞溫和,不可激化矛盾;
4、 順利取得相應的證據;
5、 作好仲裁或者訴訟的心理准備。
Ⅳ 離職申請審批表怎麼填寫
離職申請主要的體現出辭職的原因,期望離職的日期,註明配合工作交接。
書面離職申請上交後,勞動合同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公司最多一個月內(可以提前不能拖後)必須和你辦理離職手續。
Ⅵ 今天我提出離職公司要我添請假離崗申請審批表
你今天提出離職,等到一個月之後你正式辭職走人,公司是不會扣你錢的,公司要你天請假離崗申請審批表也是正常的程序
Ⅶ 檔案裡面沒有辭職審批表
去單位開辭職證明唄!
Ⅷ 離職審批表
如果是公司在合同期滿前讓你走,注意任何書面文件都不能體現出你自己提出辭職或你不勝任、違反公司制度而解職的。
你在簽字前應同公司協商好或確認有關離職補償及具體金額的事情。
如果公司炒你,且沒給你留一個月時間,公司得賠你一個月代通知金及你在公司每滿一年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即使公司給你留了一個月時間,補償金是仍然要給你。
當然,如果是你自己辭職、不勝任或者違反制度解職的,你拿不到賠償的。
你可把問題說的更詳細些。願上述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Ⅸ 離職申請表和離職流程表的區別是什麼
離職申請表和離職流程表的區別是二者性質不同。
離職申請表是當事人提出離職的書面申請;離職流程表是單位同意離職後所需要的程序。
辭職和離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