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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制度改革

發布時間: 2020-11-22 10:26:09

㈠ 放管服改革屬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嗎

放管服改革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關鍵,是推進政府管理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戰略舉措。

㈡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國務院審改辦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
首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是還不完善。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系還沒有完全理順,政府還在管著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這些問題導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成為阻礙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運行特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健康運行。
其次,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約束和規范行政權力,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規范審批權和審批行為,有助於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三,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徑。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助於促使各級政府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正確政績觀,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全面發展;有助於提高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有助於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合理劃分經濟社會事務管理的許可權和職責,在維護中央統一領導的同時,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地方的積極性。
第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根本舉措。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有利於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有利於增強行政審批的透明度,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是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

㈢ 為什麼要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客觀需要。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以增加有效制度供給為出發點,著力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優化,要有新作為
行政審批是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履行職能的一種重要形式。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是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體制的重點任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環節,更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客觀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政府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和抓手,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乘法」,分批次取消、下放、調整了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同時,統籌做好「放、管、服」工作,採取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了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也推動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廉政建設。各地方積極響應政策號召,進行了有益探索。以四川省為例,在2013年確定了行政審批項目最少、程序最簡、辦理最快、費用最低、服務最優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標,並開展了多次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清理編制了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取消調整了多項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上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要看到,當前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以審批為中心的行政管理體制尚未根本改變,市場的開放程度有限等等。可以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任務依然繁重而艱巨,必須下更大的決心、用更大的氣力,不斷有新作為、新突破。
2017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重要一年,亦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繼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2017年經濟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其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明確政府權力的范圍和邊界,將行政審批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是有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個重要前提。只有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才能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從而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廣泛的制度空間。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以增加有效制度供給為出發點,著力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優化。
第一,在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同時系統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行政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突破口,積極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簡政放權,理順中央與地方關系,優化行政組織體制,健全行政補償制度,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將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

第二,進一步加大投資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當前世界經濟增長乏力,國內經濟供需失衡主要是結構性失衡,要解決供給領域的問題,從長期看還要靠科技創新、結構調整和深化改革。而實現科技創新和結構調整,離不開投資的推動作用。加大投資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進一步降低高端製造業、高端服務業、城市基礎設施改造、旅遊、文化等新產業的投資審批門檻,對調整產業結構、實現經濟發展模式轉型有著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擴大投資領域負面清單的適用范圍,探索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及相應的體制機制,同時要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加強協同監管。近年來,四川省大力推進投資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並逐步完善了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推進省、市、縣三級投資項目在平台上全面運行,實現了辦事渠道「一站式」、項目審批「零盲區」、服務辦理「零距離」。
第三,大力培育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提升基層政府的承接能力。要加大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的培育力度,真正發揮其自律管理作用,同時要強化基層政府審批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推進基層事權、財權、人員同步匹配,提升基層政府的承接能力,更好地推動改革政策落地。比如,四川省開展了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試點工作,提出了「五分離五規范」的要求。同時,加大培育行業協會商會的力度,專門出台文件,要求在逐步減少直至取消行業協會商會財政撥款的同時,省財政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發展,為行業協會商會發揮政府和市場、社會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創造了有利條件。(作者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㈣ 試分析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遵循哪些原則

根據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二、關於執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的具體標准

(一)關於合法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則,是指行政審批權的設定和實
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根據國務院決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國務院部
門文件,並不得與其相抵觸。
1.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我國立法體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統
一原則。即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下位法不得與上
位法的規定及其精神相抵觸。
(1)法律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如加強管理、監督、指導、
負責、檢查等,下同),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行政法規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
項,應當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
政審批,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
項,應當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規設定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審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
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省、自治區政府規章對某一事項只是
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較大的市的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
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5)同一審批事項有多個依據並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審批依據屬於同一
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則以新的規定為准;屬於不同效力層次的,以上位法為准;
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關系不明確的;適用《立法法》的規定。
2、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審批,規章在法定的許可權范
圍內可以設定行政審批。
(2)我國參加或認可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只有通過立法程
序轉化為國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才能在國內適用,因而未
經轉化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相應的行政審批項目應當予以取消。
(3)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是公開並
經法定程序制定、通過的。
(4)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命令或者要求發布的國務院部門文件可以設定行
政審批。除此之外,其他部門文件及部門內設司(局)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及其所屬各部門文件和其內設機構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沒有規范性文件依據,僅僅根據領導的講話、批示、指示等設定的行政審批
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如果該項行政審批必不可少,則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關於合理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則,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設
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於政
府實施有效管理。
1.行政審批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手段之一,其適用主要限於以下范圍:
(1)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
源的開發利用;
(2)無線電頻率、公共運輸線路等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
(3)從事可能產生污染、損害生態環境或者產生其他公害的活動;
(4)電力、鐵路、民航、通信、公用事業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中壟
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
(5)銀行、保險、證券等涉及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
活動;
(6)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
和涉及調整產業布局、優化結構等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投資項目;
(7)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教育、文化等從業機構的設立和活動;
(8)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
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
(9)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
(10)確認婚姻、收養等特定民事關系的事項;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
運輸、使用、銷售等活動;
(12)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經營等活
動;
(13)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
(1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的其他事項。
對於以上所列事項,凡是通過市場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去解決;通過市
場難以解決,但通過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行業
自律去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
理的,也要首先考慮通過除審批之外的其他監管措施來解決。只有在這些手段和
措施都解決不了時,才能考慮通過行政審批去解決。
2.當前我國在行政審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對市場主體資格的
前置性審批太多、太濫,手續繁雜,市場准入門檻過高;政企不分,干涉企業經
營自主權的行政審批大量存在,這些行政審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礙市場開放和
公平競爭,不利於增強市場經濟的生機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
包、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等過程中,經常因行政審批而產生不廉潔行為甚至腐敗
問題。因此,對於此類行政審批事項,要堅決予以取消:
(1)設立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
定規定的前置性審批外,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開業或者設立登記前辦
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2)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以及使用
財政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投資的項目外,對企業的投資等經營活動設
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3)有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包、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採取拍賣、公開招標投標等
市場運作方式,相應的行政審批應當予以取消。
(三)關於效能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效能原則,是指行政審批作為行政管理
的手段之一,應當以較小的行政資源的投入實現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標。要努力改
進審批方式,積極推行電子政務,運用信息、網路等現代技術手段,提高管理水
平和效率。
1.行政審批事項在符合合法、合理原則的同時,要與新的「三定」方案規
定的部門職能相一致,職能已經取消或者劃出的,該部門相應的行政審批事項應
當取消或者劃出。職能增加或者劃入的,通過市場、中介組織、行業自律、加強
監管等手段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或者保留行政審批。本級政府應當創造條
件,打破部門界限,將分散在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審批事項相對集中;同級人民政
府兩個以上的部門行政審批職能交叉或者重復的,應當由職能最直接的部門審批,
該部門應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共同研究決定後辦理。
2.實施行政審批,應當簡化程序、減少環節,方便群眾,強化服務。一項
審批無論涉及部門內部幾個內設機構,都應當由一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統一對
外,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堅決避免多頭、重復審批。
3.對依法需要同級人民政府兩個以上的部門分別審批的,應當由本級政府
確定一個主辦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後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
通過聯合辦公、集中辦公的形式作出決定。
4.能夠且已經由較低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上級行政機關不應審
批;必須由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下級行政機關進
行的審核應當取消。
5.行政審批機關實施行政審批,要規定合理的時限;辦理行政審批事項要
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超過規定時限。
(四)關於責任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原則,是指行政審批機關不履行、
不正確履行對許可對象的監管職責或者違法審批等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設定行政審批,必須在賦予行政審批機關該項行政審批權時,相應規定
其對許可對象的監管義務。如果未賦予該行政審批機關相應的義務;或者該行政
審批機關不能履行該義務,則不能設定該項行政審批。
2、實施行政審批,要積極履行對許可對象的監管職責,對許可對象是否真
正享有相關的權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許可時確定的范圍內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
許可對象有偽造材料騙取許可、超越許可范圍活動、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監管
等行為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中止、變更、收
回、撤銷該項許可,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對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
應當制定審批技術規定;對保留的審批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
件有明確監管措施的,要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監管措施的,應當制定並嚴
格落實監管措施。
4.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審批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批的責任部門和責任
人。對行政審批機關不履行監管義務、監管不力、對審批對象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紀律
處分
5.行政審批機關違法審批,甚至濫用行政審批權、徇私舞弊、以行政審批
權為本部門及個人謀取私利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關於監督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監督原則,是指通過法律手段,對行政
審批機關行使行政審批權進行監督制約;保證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審批
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L.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設定行政審批標准
和條件,辦理具體審批事項,不得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在行政區域、行
業、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設歧視性條件,應當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
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發揮行政審批的應有功能。
2.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要貫徹公開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當公布行政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序、時限。行政審批結果一律公開。
3.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保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對行政審批的
監督權。相對人對行政審批提出異議的,該行政審批機關必須作出書面說明,並
告卻相對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相對人對行政審批機關工作
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及時回復舉報人、投訴人。

㈤ 根據憲法什麼是實時審批制度改革的主體

我朝憲法什麼時候准過

㈥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工作

一要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
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39]
三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要加強政府監管。
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監管責任,制定後續監管措施,強化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工作重點轉到依法監管上來,切實履行職責,制定政策法規、標准規范,加強日常動態監管,保證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政府與企業、與社會的關系,規范上下級政府的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㈦ 國務院推出第六次審批制度改革大約行政審批被精 減多少

2012年9月23日,國務院以國發[2012]52號發布《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專批項目的決定》,這是屬自2001年以來第6次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這份《決定》附有一份314項行政審批項目的目錄,其中171項行政審批被取消,其餘143項被調整。自從2001年第一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啟動以來,國務院已先後六批取消和調整了共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31個省、區、市取消和調整了3.7萬余項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8.2%。

㈧ 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有哪些

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伴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同步進行,雖然時間不長,但是發展過程中出現了明顯的階段性特徵,主要包括一下幾個階段:
1、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在這個階段里,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圍繞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而展開。
2、1983年至1988年。這次改革主要是轉變職能、下放權力、調整結構、精簡人員,國家部委內部設司、處兩級。同時把直接管理企業的職能轉移出去,使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
3、1993年至1997年。國務院秘書長羅干於1993年3月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說明中提出: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宏觀調控和監督部門,強化社會管理職能部門,減少具體力放給企業,把應該由企業解決的問題,交由企業自己去解決。
4、從1998年至2003年是廣泛發展階段。改革重點是大幅度精簡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審批程序,設定審批時限,公開審批內容,建立一套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務體系。實現政企、政事、政社分開,建立廉潔高效、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制。
5、從2004年至今, 是在新形勢下, 為了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而進行的新一輪行政審批改革。2004年3月, 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經過10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 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在最近的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又提出, 要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
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短短幾年內,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截止到07年,福建就已經建成65個行政審批中心,河北省3年減去了57%的行政審批項目,山東省建設的高效的便民行政審批運行機制也卓有成效,上海的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凸現政府職能回歸,這些數字讓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新的時期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必將取得更大的成功。
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的認識到現階段審改進行過程中也突出表現出了一些失誤和問題,影響了改革的繼續深入。

㈨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如何破題

(一)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適時組織開展行政審批事項集中清理工作。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和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的要求,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其設立依據進行徹底清理,在此基礎上,准確把握合法與合理的關系,提出擬取消或調整的初步意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審核論證並經國務院相關部門確認的基礎上,將擬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提請國務院審議,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其中由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按法定程序辦理。各省(區、市)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
(二)落實已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要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和審批內容等方面分類做出處理,防止出現以備案、核准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審批許可權。國務院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取消和調整的每一項審批事項落到實處。
(三)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對取消審批後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後稽查,防止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現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批准、辦結和告知等環節實行網上審批、網路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實行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訂規范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指導性意見。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嚴格審核論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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