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規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是地方性用於政府行政行為的規章制度。
《湖南省行回政程答序規定》第一條就是:為了規范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2.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 中幾種常見意見的行政程序執法行為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四章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五章行政執法程序
第六章特別行為程序
3.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行政來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自:聽證制度、迴避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時效制度和救濟制度。
其他制度,如說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議制度、辯論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體制度,理由是它們只體現在某些行政行為,或體現在行政行為的某個階段,但對整個行政程序並不產生直接的影響。還有一些制度,如審裁分離制度,僅僅屬於某些行政行為的程序,不屬於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有些制度,如調查制度,則是屬於具體的行政程序規則。
4. 行政程序規定中的行政執法含義是什麼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5.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我國法律有關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規定
(二)我國法律有關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規定
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將符合法定程序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三大條件之一,大大推進了理論與實務界對行政程序法的關注。
我國法律、法規已經建立起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這里,作一列舉說明。
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
1、聽取意見制度。200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58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2.起草審查制度。立法法第59條規定:「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3.公布制度。立法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執行任務的公安人員在查驗居民的身份證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1995年7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12條規定:「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人員需要登船執行公務的,應當著制服並出示證件。」
2.告知制度。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檢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3.說明理由制度。1996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迴避制度。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3款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5.合議制度。行政處罰法第38條第3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6.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第5章第3節專門規定了「聽證程序」,其中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7.審執分離制度。行政處罰法第46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國務院於1997年11月發布了《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8.復議制度。199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對11種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復議的程序。
9.司法審查制度。1989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此前,我國已有120多個法律、法規規定,不服行政機關決定或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進一步擴大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10.順序制度。199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除了公安人員可以當場予以處罰的以外,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應適用以下程序:(1)傳喚;(2)訊問;(3)取證;(4)裁決。這一規定確定了處罰程序的順序,顛倒順序是違法的。
11.時限制度。這是在法律、法規中規定得比較多的一項行政程序制度。例如1994年7月國務院批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市、縣公安局對出境申請應當在30天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60天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對我國法律、法規中關於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規定進行分析,可以看出,1990年以前,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處於非常薄弱的狀態;1990年以來,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發展很快,越來越多的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在制定或修訂時注意到了程序方面的規范。特別是,我國已經有了幾部主要規定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法規。如:1990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1991年1月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條例》(後為1999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所取代);1995年1月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中的行政賠償部分;1996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處罰法》等。除了《行政訴訟法》總體上屬於訴訟程序法,其中部分內容屬於行政程序法以外,其他幾部法律均以規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為主,分別規定了我國行政領域的幾大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賠償程序和行政復議程序,使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發展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這里應當特別提到的是,我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程序的規定尤其反映了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大進步。該法第5章專門規定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其中包含著表明身份制度、統一格式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告知權利制度、聽證制度、審執分離制度、迴避制度、合議制度等行政程序法律的許多重要制度,體現了行政程序法律的各項基本原則。特別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更是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一個重要突破。可以說,《行政處罰法》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進一步發展,已經而且還將繼續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最後,應松年就完善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提出了幾點建議。
他說,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制建設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我國現行行政程序立法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缺乏系統性。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分散在各類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由此造成各個行業、各個類別的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上不一致。除了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復議三類行政行為基本統一以外,其他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不統一的狀況還嚴重存在。
2.處於次要地位。許多行政程序法律規范混合規定在各個行政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基本上都以規定實體規范為主,兼顧程序規范,甚至有的法律、法規仍然只有實體規范而完全沒有程序規范,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還遠遠沒有解決。
3.偏重事後程序和過於籠統。即使規定了一定的程序規范的行政法律、法規,多數也存在重事後程序、輕事先程序的問題,以及程序規范不具體、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問題。也就是說,多數行政法律、法規往往只是簡單地規定相對人可以申請復議、可以提起訴訟,或者只是籠統、粗疏地規定程序事項,對程序性問題在起草時缺乏細致的分析研究,在法律、法規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
4.法律責任不明確。大多數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程序規范,卻沒有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責任,很容易使法定程序得不到嚴格執行。
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必須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應當建立和完善什麼樣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一個應當認真探討的問題。我想就以下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1.我國應當早日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已經提上了國家立法的議程。李鵬委員長在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指出:「要制定行政強制措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收費法,為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創造條件。」我們已經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收費法也有了比較成熟的草稿。可以說,我們已經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對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聲也很高,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的條件已經成熟。
2.應當把行政程序法列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主要部門法。我國目前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作為當務之急,盡管這個體系的范圍很難劃定,但不少學者認為,不管這個體系的范圍怎樣劃分,行政程序法毫無疑問是其中的主要部門法,並不因為它有「行政」二字就與經濟無關。其理由是:第一,行政程序法是市場主體的地位和權利的保障。第二,行政程序法是市場經濟所追求的效率、效益的保障。第三,行政程序法是建立全國統一市場和進入世界統一市場的保障。
3.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功能類型應當是以效率為基礎的權利保障型。我國學者多數主張「並重型」,即根據我國的情況,應當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兩方面。從提高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識來看,應當保障公民的程序權利。但是,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如果脫離社會利益而過分強調公民權利的保障,就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因此,也要把效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效率型和權利保障型都是非此即彼的思路,並不可取。「並重型」的具體設想是把效率和權利保障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這樣的功能類型既不是完全的效率型,也不是完全的權利保障型,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中間類型。「並重型」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立法者應當從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出發,考慮每個公民的具體利益應當保障到什麼程度。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處理好效率與權利保障的關系,因為效率更多地反映社會利益,而權利保障更多地反映個人利益。處理兩者關系的原則是:以提高效率為范圍,以權利保障為目標,在效率允許范圍內,對權利的保障努力達到「最大化」。這個原則可以稱為「效率對權利的最大寬容度原則」,或簡稱為「權利最大化原則」。因此,所謂「並重型」,就是以效率作為基礎、范圍和限度,以權利的最大化作為目標的功能類型,所以也可以稱為「以效率為基礎的權利保障型」。
4.在行政程序法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聽證制度。聽證制度已經成為許多國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能否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聽證制度,將是我國能否成功地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關鍵。我國已建立三種不同的聽證制度,最早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數額較大的罰款時進行聽證,並對聽證的具體程序作了規定;二是價格法規定的在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建立聽證制度;三是立法法規定的在起草行政法規時,可採取聽證會的形式等。聽證制度正在我國迅速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第一,這三種聽證的主要區別何在?第二,三種聽證各應遵循哪些程序?至今尚無明確規定。聽證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律中確認,將使社會主義民主原則中聽取對方意見和參與精神得到很好的體現,因而是行政程序法中極為重要的制度。
6. 現在我國關於行政程序規定最為詳細的法律是().
明顯是C嘛~首先,我國沒有《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處罰法》比較偏實體法,而且只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程序,不如《行政訴訟法》詳細全面。
7. 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則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法律價值和意義 1、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合法行使,體現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2、為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性保障; 3、促進行政權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編輯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1、程序法定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都必須依法定程序作出行為。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對方民主參與原則;它集中體現為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參與聽證權、陳述申辯權、復議申請權等受法律保護。 3、行政效率原則;它集中體現為精簡程序環節、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效、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4、程序公正原則;它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合理地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並在程序上平等地對待相對方。 編輯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二、 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政府文件、檔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民對於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權、隱私權,政府的保密權及其相關的義務。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循公開的原則,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和報紙上刊登。此外,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它們對公民利用國家檔案和保守國家秘密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 行政調查制度 行政調查是關於行政機關獲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個人信息檔案、從事商業經營和公共事業活動信息檔案和有關證據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調查許可權問題。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的情形下,不得簡單地以公務需要為名對公民個人或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和檢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進行行政調查和檢查,也應當遵守法律授權的范圍、理由,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其次是調查程序問題。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檢查應當遵守有關單位行政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 四、 說明理由制度 說明理由是關於行政決定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用意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適用於行使裁量許可權和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決定。這一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專橫和權利濫用、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說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關於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作為根據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或者聽證記錄等案件材料的總和。行政案卷的構成和形成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為根據,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為根據。法律設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義,使行政決定建立於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觀事實之上,規范認定程序和認定結果的權威性,排除外界對行政決定的不當影響和干預,便利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 六、行政迴避制度 編輯本段行政訴訟的程序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8. 我國是否已出台統一的《行政程序法》
沒有!中國目前只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兩個地方性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因為行政事務紛繁復雜,不容易制定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即使像行政程序這樣的通用性很強的內容也多以散見的規則為主,缺少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世界上最早的行政程序法是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後來美國、德國等國也出台過相關的法。但是中國正處於急速轉型的階段,所以想制定《行政程序法》還有很大難度。
9.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行政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是什麼
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是:交納保證金擔保的,保證金是按決定行政拘留期限計算的,行政拘留一日交納保證金五十元至二百元。保證金應當由銀行代收。希望可以幫到你。
10.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的區別,求高人指點
第五十二條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十七條詢問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
52條是一般規定,在列舉的地點均可以詢問違法嫌疑人;但57條是結合53----56條做出的規定,違法嫌疑人到達公安機關後,對嫌疑人詢問只能在辦案場所內進行。這里的辦案場所是特指,即詢問室、侯問室等(也就是場所建設所指的辦案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