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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礦審批權

發布時間: 2021-02-11 16:17:08

㈠ 金礦開采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需要五證一照:礦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內副本)、中華人民容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一、先到工商部門核名,二、到國土資源局辦開采證,三、到安全管理局進行審批。四、到環保局進行測評。五、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六、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
一、辦事依據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
二、適應范圍
本轄區內所有非煤礦山企業
三、辦事應當具備的條件
《采礦許可證》、《非煤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證》,由有資質單位編制的開采設計方案及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報告。
四、辦事所需要的手續、材料及相關文件
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批准文件
五、收費依據及標准
工本費每證50元
六、辦事程序
受理——審查——報市安監局批復
七、辦理時限 15天。

㈡ 采礦需要哪些部門審批

國土資源部將把采礦審批許可權上收到省級主管部門
新華網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董峻) 記者今天獲悉,國土資源部將對采礦權審批程序進行調整,一些原來由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發證的礦產,其采礦權的審批將上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在今天召開的全國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電視電話會上,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表示,部分省份將34種重要礦產零星、分散資源的采礦審批權放到市、縣級管理機關,這一
做法不符合國務院有關規定,凡是做出這樣規定的地方應盡快予以糾正。

他強調,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已將維護正常管理秩序、依法違法勘查、開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明確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主管部門。大量事實證明,凡是當地政府不重視礦產資源管理、主管部門不依法行政的地方,必然導致治理整頓一再走過場,非法采礦問題就會越來越嚴重。對礦產開發加強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查處,關鍵在於當地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

田鳳山還表示,今後在審批采礦權申請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執行更加嚴格的要求和規定。采礦許可證的發放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礦區總體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安全、環保要求;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的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一個礦山原則上只能審批一個采礦主體,不能違法重疊和交叉設置探礦權采礦權;未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和審批程序,不能發放采礦許可證;新辦礦山都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鐵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線兩側不得露天采礦,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燒制磚瓦。

此外,今後凡是審批在礦產集中地或大中型礦產地附近新設立地方小礦,應當從嚴控制,不得將適合於大中型規模開採的礦產地分割,不得因小礦山的設立而影響大中型規模礦山企業的開采。需要批准新建小礦山的,應當在批准前充分徵求計劃、經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負責人重申:采礦企業必須全面清理整頓

新華網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董峻)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今天重申,對管理混亂的礦區必須集中進行綜合治理整頓,無證開辦和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安全無保障、技術落後的小礦山要堅決予以關閉,沒有按批準的設計或開采方案進行開采造成資源浪費的礦山也要停產整頓。

他是在全國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電視電話會上說這番話的。

此次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有6項主要內容:對已發放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制止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進行非法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抓緊整頓亂采濫挖,限期停產整頓亂采濫挖、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礦山,重點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和優勢礦產開采過量的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嚴格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與管理制度;切實強化開發監督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從嚴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政案件。

田鳳山說,對非法勘查、開採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不能罰款了事、停采了事,堅決防止死灰復燃。必須依法沒收非法采出的礦產品及其非法所得,並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邊探邊采,或以探礦為名實施采礦活動的,吊銷其勘查許可證,並按無證采礦查處,責令立即停止開採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從重處以罰款。對擅自非法承包、租賃或擅自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要堅決依法查處。對越界采礦的,限期依法糾正並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對拒不停止越界開採行為的,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此次治理整頓的重點,包括金礦、砂石礦及小煤礦等。田鳳山說,大多數小金礦開采方式落後、資源利用率低、環境污染嚴重,有的仍在用國家早已明令禁止的落後工藝。凡是廢液處理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關閉或停產整改;為重點建設工程提供砂石的企業,應當在確保工程建設需要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統一規劃,嚴格審批,定點開采;對應關閉的小煤礦,必須限期注銷或吊銷采礦許可證。屬於停產整頓的煤礦和其他礦山,要將采礦許可證收回。屬於非法開采者和被關閉的礦山,應當停止向其供電供水及火工材料。

據了解,今年年底前,國家有關部門將完成取締非法采礦、清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任務,明年6月底以前,要關閉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礦山,糾正亂采濫挖行為。

新聞背景:當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新華網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董峻)國土資源部權威人士日前總結了當前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無證采礦,非法采礦。雖然多次治理整頓,但一些地區無證采礦問題仍很突出,還有的地方采礦權人越層越界開采、搶奪資源。如有的煤礦、金屬礦山,擅自越界開采,破壞了井下安全防護系統,造成重大事故。

邊探邊采,以采代探。有的探礦權人未經審批擅自進行邊探邊采;有的只有勘查許可證,以勘探之名從事非法采礦活動;有的甚至在提交勘查報告時,礦產地已失去了應有的開發價值。廣西南丹大廠礦區「7·17」特大透水事故中就存在非法以采代探的問題。

越權發證,違法處置。有的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批准許可權審批發證;有的對明令停止發證的礦種照樣受理采礦申請並審批發證;有的給不具備辦礦資質條件的申請人發證;有的審批把關不嚴,造成同一礦區的礦業權彼此交叉重疊,引起糾紛。一些礦業權人擅自將礦業權轉讓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個體采礦者,從中收取承包費。

亂采濫挖,破壞資源。非法采礦往往都存在嚴重的亂采濫挖,嚴重破壞浪費資源。即使是一些合法的采礦權人,有的也往往不遵守規劃和經審批的開采方案,一些地方的大型金礦、鋁土礦、磷礦、珍貴建材礦區被眾多的小礦亂采濫挖,中、低品位的礦石基本都被拋棄,甚至有的富礦也被拋棄。

重采輕治,破壞環境。有的采礦活動造成大面積地面塌陷和礦區耕地破壞,污染了地表水體,破壞了地下水系統。有的江河沿岸遍布開采礦洞與小選礦廠,尾礦亂堆亂放,大量有毒礦渣、礦液排入江河,直接影響流域內群眾飲水、農田灌溉,甚至造成部分農田絕產。

㈢ 國家對金礦開采有什麼要求和規章制度

金礦既是一種礦產,有需要進行項目建設,還涉及林業、環保、水利、工信委(發改委)、公安、稅務、醫療衛生等,有許多的法律、制度(條列)、規范和文件等。示例如下:
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樣本,主要是發改委和工信委政策,國土部也有一個。各省市區有的也制定了,如:雲南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6),主要是對於小規模或者河流沙灘上面採金礦進行備案、核准或審批,分為限制類別、禁止類別和支持鼓勵類別進行甄別。涉及辦理土地和貸款等
2、《國家發改委辦理<開采黃金礦產批准書>管理規定》及《國家發改委<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行政許可>程序》。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
4、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於徵收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國土資發[1999]510號)、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根據1997年7月13日國務院第222號令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雲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5、采礦權和探礦權價款評估、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暫行辦法
6、國土部在2012年又出台一個對於黃金礦山三率指標的文件。
非常多,難以一一列舉。

㈣ 金礦勘探權如何轉開采權,需有正規法律來源

申請。《勘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提出開采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㈤ 金礦不是歸國家所有嗎,怎麼還可以個人開采呢!我想開採金礦,要具備哪些資質,到哪裡去申請啊!

一、采礦權設立

(一)採用競爭方式審批采礦權

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新采礦權設置,采礦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 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2.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3.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4.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地;

5.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

3.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

4.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我國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的礦產地的采礦權時,采礦權申請人需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方可獲得采礦權。

二、采礦權轉讓中的受讓人獲得采礦權

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采礦權可以轉讓,受讓人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㈥ 金礦允許私人開采嗎

金礦私人可以參股開採的。
私人公司或者民營企業只要依法取得探礦證與采礦版證,就權可以開采。
采礦權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
1、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報告;
2、經評審、認定的儲量報告或相應的地質資料;
3、新設立的采礦企業名稱預核准手續。

(6)金礦審批權擴展閱讀

40日內做出采礦權申請受理決定:
准予登記:
1、局長簽發責任表下發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2、在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3、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30日內辦理完);
采礦權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登記書和劃定礦區范圍圖;
(2)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4)依法設立采礦企業的批准文件;
(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
(6)其他資料;
(7)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采砂、石等提供河道管理部門的批文。

參考資料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_網路


㈦ 中國對金礦的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第七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第八條 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第十一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准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第十七條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第十八條 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准。第二十二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第二十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礦種普查任務的同時,應當對工作區內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業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並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准。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第二十六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採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並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岩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第二十八條 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第三十七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七條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第四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第四十九條 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准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第五十二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刑 法 有 關 條 款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一十八條 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一百五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㈧ 金礦采礦權如何辦理

采礦權的取得
采礦權作為一種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派生於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因此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者行使采礦權的前提就是從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的手中取得采礦權。由於礦產資源的數量有限、埋藏深、開采復雜、危險系數大等特性,因此國家對采礦權的取得做出適當限制實屬必要,在我國主要體現在對主體資質要求的實質要件及對采礦權取得程序的形式要件兩方面。
(一)采礦權的主體及資質要求
采礦權主體是指經國家礦關部門審查批準的,獨立享有礦產資源開采權利並承擔相應法律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此《法國礦業法》規定,國內外一切人均能平等取得礦業權,只是必須證明他有管理事業的資格,以及取得礦業許可須有必要的資力。我國原先將采礦權主體局限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我國公民[11],而簡單的將具備資質、資金充裕的其他形式主體排除在外,無疑限制了采礦權經濟價值的充分發掘。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對外開放的擴大,采礦權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合作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均可成為采礦權人,因此我國現階段,采礦權主體原則上為中國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同時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中國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12]。但在此應然范圍內的主體只有具備了特定的行為能力及相關實質要件,方能成為實然的采礦權主體。《實施細則》第11~14條分別對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者的資質要求做出了不同規定,其共同必備的實質要件大致包括:(1)開采范圍與其開采能力、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2)對擬開採的礦產資源實施合理的開采方案;(3)保障安全生產的能力;(4)環境保護、防治污染的能力;(5)承擔與開采礦產資源直接相關的其他連帶責任能力。 中國法律所確認的上述對采礦權主體的資質要求,有兩點缺憾,應在今後立法中予以改善:第一,現行制度混淆了礦山企業的資格與特定采礦權的主體的資格。從《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來看,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根據批准開辦國營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來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即對采礦權主體資格的審定的依據就是礦山企業的成立條件,只要是由有關機關批准成立的礦山企業就能取得采礦權,而不論其是否具備采礦條件。但,只有當礦山企業滿足特定的資質要求等實質要件方可成為采礦權主體,用企業的主管單位對其成立的行政批件代替礦管機關對采礦權主體資格的審查,勢必會導致采礦權的盲目授與。第二,中國以所有制形式對采礦權主體的資質條件做了不同規定,並以法律形式認可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主體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不同條件和程序,從而確立了采礦權主體的不平等性,規定國有礦山企業居於主導核心地位,對於一些重要礦區有專屬開采權。用所有制形式劃分采礦權主體並不科學,雖能在一定程度上便於國家控制管理,但卻更大程度上阻礙了礦產資源的價值實現和采礦權的保護。企業現實具備的技術設備和資金實力應是采礦權人資質的唯一客觀標准,若將所有制形式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依據,則混淆了礦山企業的資格與特定采礦權主體的資格,這種濃厚的行政色彩極大限制了采礦權取得程序中競爭機制的引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法達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二)采礦權取得程序及方式
基於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及可持續發展的考慮,現階段我國已確立了采礦權的有償取得制度,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就是申請登記方式。申請登記制度就是采礦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登記管理機關准予登記後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等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而根據所開採的礦產資源及礦區的不同,所提交申請的登記管理機關級別也不相同。如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的開采,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而對上述礦區以外的礦產,其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的開采,其登記管理機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相關材料予以審查,在收到申請40日內,對符合要求者予以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當然,對一些特殊礦產採取特別勘探開采方式的,探礦權人可以通過特別的申請程序而取得采礦權。如探礦權人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依照《勘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批准辦理登記手續,可以領取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另外《勘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提出開采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當有多家礦山企業或個體戶欲申請采礦權時,若完全採取申請在先原則勢必會使得一些技術、資金、管理處於優勢地位的礦山企業無法取得采礦權,無法充分實現效益。為了消除這種尷尬,國家可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由開發方案優越的投標人或價高的受賣人取勝。該方式更大程度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日益受到青睞。我國在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中已採用了類似方法。

㈨ 中國金礦開采權屬什麼部門管理

國家黃金管理局

為了保護國家的寶貴資源,加強對金礦開專採的管理,屬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其基本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

(1)黃金礦產是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開采。

(2)自通知之日起,停止審批個體採金,不得再向個體發放黃金礦產采礦許可證。對從事黃金礦產開採的個體采礦者,應當停采清理;對無證開採的,要依法處罰;對持有黃金采礦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限期收回。

(3)取締個體選冶、加工黃金及倒賣黃金礦石等非法活動,查封所有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黃金選冶點,對疏於管理、秩序混亂的礦區要進行清理整頓。

(9)金礦審批權擴展閱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機構改革後,各級人民政府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職能全部劃歸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因此,礦產資源管理職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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