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審批
A. 如何審核勞動合同,審核勞動合同要點是什麼
合法來的勞動合同會按照勞動合自同法的規定訂立,審核要點主要包含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若勞動合同未包含或少包含以上條款,則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
B. 勞動合同必須通過勞動部門審批嗎公司私自定的合同未經審批合法嗎
1、勞動合同簽訂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必須勞動管理部門審批,國有企業為了避免出現法版律上的權漏洞,一般會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2、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是法定義務,要求員工在合同期間辭職時退還公司所交社保的條款是無效條款,你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用人單位還應當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如果沒有辦理,你可以一並向仲裁委提出申請。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三第四條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C. 勞動合同待審批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有上級管理部門,合同的生效需要他們的確認。在審批通過後,你所簽合同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D. 怎麼解除勞動合同審批
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審批。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如果你送交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或決定給用人單位後,你反悔了,用人單位同意返還你的通知或決定,或你再次致函表示撤銷通知或決定,用人單位接受你的撤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同意,只有解除勞動合同。
E. 勞動合同審查的要求包括哪些內容
一、企業簽勞動合同應審查要求
(一) 審查限制性條款
由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關系中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 ,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 , 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 , 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這類條款片面強化勞動者的義務、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以及迴避用人單位的責任,直接關繫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實踐中,這類限制性條款主要危害在於影響到勞動者的人身、經濟、休息休假等主要權利的行使,同時也是引發勞動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勞動者在簽約時應當注意認真審查、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並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後吃虧。因為一些這類條款並不一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只是對勞動者一方相當不利,萬一打起官司,話勞動者又不可能主張無效的話,只能自己承擔苦果。
(二)審查試用期條款
因試用期問題引發勞動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對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試用期內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合同期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60 日;合同期在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30 日;合同期在 6 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 日,等等。但由於大多數勞動者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一些用人單位藉此簽訂違法的試用期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過長的試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長短涉及到工資轉正、經濟補償金、培訓費以及職工自行流動等問題,提醒勞動者應予留意。
(三)審查工作崗位、地點條款
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於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嚴格上說,這屬於勞動條件的一個范疇,用人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工作崗位、地點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單位利用這個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崗位、地點寫進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的目的,無限度擴大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遇到此類情況時,勞動者往往很被動,甚至對於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故意進行刁難毫無辦法,不得不主動辭職。因此,建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一並明確工作崗位、地點。 共3頁: 勞動合同審查的七個注意事項
(四)審查違約條款
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外,對違約行為通常是通過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來約束的。因此,勞動合同中關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十分重要,能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後果。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違約金類型主要有 3 種: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違反培訓協議的違約金和違紀、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金。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應當包括對違約的情形、賠償的范圍、處罰的方式、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數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才不容易引發爭議。對於勞動者來說,在就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要注意到有關違約責任是否合法、公平,並結合考慮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日後無力承擔巨額賠償金而陷入困境;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也應當注意避免違約賠償金額過高或過低,做到責任對等,權義一致。
(五) 審查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
此類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權利。關於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金額,不僅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也是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的計算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約定工資數額時應當盡量爭取把數額寫清楚,以免在仲裁、訴訟時無法舉證而導致權益受損。關於年終獎金、出差補助、交通報銷之類並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發放的,所以勞動者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做出明確約定,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否則引發糾紛時經常會處在無法舉證的被動地位。
(六)審查商業秘密和禁業條款
目前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在錄用一些關鍵崗位的人員時均要求簽訂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等。這類條款對勞動者而言,意味著加重自身義務,可能因此限制了擇業自由和發展空間。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一旦違反,不僅涉及勞動法上的責任,還可能負上民法、刑法上的責任。因此,勞動者在簽署此類條款時,一定要慎重考慮。關於保密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保密主體、保密范圍、保密周期和泄密責任等幾項內容。關於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禁業補償費、禁業年限和范圍、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幾項內容。就筆者日常接觸的來說,補償費一般不低於本人原來工資的 50 %,禁業年限一般不超過 3 年。
(七)審查培訓條款
雖然用人單位有義務培訓、提高勞動者的技能,但由於員工流動必然造成用人單位的資源損失,因此很多單位都規定培訓不是免費的,涉及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培訓費如何賠償的問題也有必要作詳細介紹。近幾年,因勞動者跳槽而賠償培訓費的案例越來越多,由於用人單位持有培訓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有培訓條款,因此勞動者最終被判令支付培訓費在所難免。審查培訓條款最關鍵看培訓內容、服務期、培訓費金額和賠償計算方式等幾個內容。對此,勞動者具體可以參考原勞動部的規定: 「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二、勞動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F. 勞動局勞動合同備案審查流程 主要審查什麼
一、備案依據:
《勞動合同備案登記制度》。
二、備案條件:
市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地的外商投資企業駐阿市分支機構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申報材料:
1、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是法人單位的,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不是法人單位的,同時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委託書;
2、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一式四份)及勞動合同文本;
3、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日內被新用人單位接收的,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5、用人單位合並、分立、兼並、合資、合作及改制等過程中職工集體轉移工作單位的,持相關文件或證明;
6、變更勞動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花名冊(一式兩份)、勞動合同文本;
7、續訂勞動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花名冊(一式兩份)和續訂的勞動合同文本。
四、辦理程序:
1、申請 2、受理 3、審查 4、受理
五、承諾時限:符合條件,材料齊全,即辦。
六、收費標准: 不收費。
G. 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等於合同書嗎
不等於合同書!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應該是內部管理的一個程序,表示領導同意不同意人力資源部與你續簽合同,不等於企業與你簽了合同。合同應該是一式幾份,你手上應該有一份。
H. 公司跟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需要經過勞動部門審核嗎
勞動合同,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蓋章後生效,勞動部門的審核不是必須的。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需要到勞動部門進行備案。
勞動合同的備案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簽訂和效力。
I. 勞動合同的制定必須到哪些部門審核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的平等主體,只要雙方依法協商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即合同行專為生效。
合屬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合同,不須任何部門審核確定,但有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所屬地的勞動合同須上報備案,雖然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從政府的管理行為的要求同樣具有行政效力。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J. 簽的勞動合同需要經過勞動局審批嗎
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要報批勞動局審批。要不然你的權益就得不到保護。外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