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認為
『壹』 什麼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1、任何個人、組織如果不處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而處在其他法律關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對人的地位,不能賦予其「行政相對人」稱謂。
2、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有時是直接的,有時影響可能是間接的,作為個人、組織,無論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還是間接影響,都是行政相對人。
(1)行政相對人認為擴展閱讀:
1、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2、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而且還要求其必須承擔因其行為所引起的相應法律後果。承擔法律後果就必須明確主體。
3、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4、公務員不是一個行政主體,但行政主體又離不開公務員。行政主體是由一個個公務員組成的集合概念,脫離了國家公務員,行政主體僅是一個抽象概念。
『貳』 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這是行政法學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對人」一般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首先,行政相對人是指處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的個人、組織。任何個人、組織如果不處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而處在其他法律關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對人的地位,不能賦予其「行政相對人」稱謂。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包括整體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和單個具體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在整體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所有處於國家行政管理這下的個人、組織均為行政相對人。而在單個的具體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只有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相應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組織,才是該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具有行政相對人的地位。
其次,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個人和組織。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一方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依法對對方當事人實施管理,作出影響對方當事人權益的行政行為,而別一方當事人則有義務服從管理、依法履行相應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接受行政主體行政管理的一方當事人在行政政法學中則謂之「行政相對人」。
再次,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組織。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有是是直接的,有時影響可能是間接的,作為個人、組織,無論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還是間接影響,都是行政相對人。那種把行政相對人僅僅界定為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對象的觀點是不適當的,不利於行政法保護公民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上的的最佳實現。
『叄』 行政相對人是什麼意思能通俗的說下嗎
行政機關你明白吧?比如公安局
行政機關作出某些行政行為所指的對象就是行政相對人
比如說 行政機關處罰你了, 你就是行政相對人。
『肆』 行政相對人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是什麼意思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專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屬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有時是直接的,有時影響可能是間接的,作為個人、組織,無論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還是間接影響,都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進入行政訴訟後,其行政相對人的身份 自然 喪失,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行政主體成為被告,兩者在法律地位上趨於平等。
『伍』 行政相對人名詞解釋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陸』 如何理解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版其他組織。例如,在權稅收征管關系中,稅務機關是行政主體,而納稅人就是行政相對人;在工商管理關系中,工商機關就是行政主體,而作為工商管理對象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主體就是行政相對人。
在美國行政法理論中有「私方當事人」的說法,而在有關德國的行政法理論中有「相對人」的概念。在我國,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學理論中兩個相對應的概念,不是行政法律規范中的專門法律術語。但如同需要行政主體概念以明確其行政職能主體身份和地位一樣,也需要行政相對人概念以明確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
行政相對人具有以下特點:
1、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律關系中不具有行政職權、職責和行政職務身份的一方當事人;
2、行政相對人是與行政主體之間具有特定行政法律關系的人,即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行為所針對的人;
3、行政相對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柒』 談一下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詳細的理解(具體的每一個都談談)急用~~
1.行政相對人,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例如,在葯品監督管理關系只,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是行政主體,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就是行政相對人;在工商管理關系中,工商機關就是行政主體,而作為工商管理對象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主體就是行政相對人。在美國行政法理論中有「私方當事人」的說法,而在德國行政法中有「相對人」慨念。在我國,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學中兩個相對應的慨念,不是行政法律規范中的專門法律術語,但如同需要行政主體慨念以明確其行政職能主體身份和地位一樣,也需要行政相對人慨念以明確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
2.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
行政法規范規定的相對人權力,主要是隨著行政相對人資格的確定和行政法律關系的形成而產生的。這些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參與行政管理權。指行政相對人通過法定形式、法定途徑參與參加行政管理的權利。包括通過建議、參加討論、報刊輿論及評議等活動形式,對國家政策、法規和規章的制定、重大決策、管理體制改革、如何提高行政管理活動的社會效益與行政效率、國家公務員的評價等,依法發表看法和意見,提出批評。隨著民主與法治的發展,行政相對人參政權利會越來越廣泛。
2、要求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權利。具體包括:受益權,即指相對人有要求行政主體實施一定行為以滿足自己某種利益的權利,如依法要求實施某種社會優待,享受某種社會福利或政府補貼等等。要求頒發證照權和登記權,即指相對人有要求行政主體實施一定行為以確認某種資格或法律事實,准其從事某方面行為。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商標注冊、戶口登記等先行要求履行某種職責和權利,即要求主管機關制止、糾正某種違法行為或對該違法行為實施制裁,或者對某些危險狀態進行排除等等。
3、有關涉及處理相對人權益時的權利。指行政機關將作出有涉及處理行政相對人權益和行為時,行政相對人所享有的權利。具體包括:了解權,即有權了解有關事實、情節及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據及事由;申辯權,即對有關事實、情節的辯解、反駁權利;聽證權,即對有關案件事實、證據以聽證會形式,要求行政主體予以說明並允許相對人申辯、質證的權利;要求迴避權,即要求因某種因素可能影響處理決定公正性的行政公務員迴避的權利。
4、控告、檢舉、揭發權。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和現象,享有向有關機關和部門進行檢舉、揭發、控告的權利,並且享有不被打擊報復和被其他法律規范所規定而受到保護的權利。
5、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和請求賠償的權利。即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行使職權和實施職務行為,認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保護和救濟的權利。
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義務,主要就是遵守行政法規范的義務,是指遵守有關規定行政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行政規范的義務。一是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一方面,行政法規范對行政管理秩序的規定,還要靠行政執法感機關的具體管理活動才能完成實現,因而行政相對人應當服從行政管理要求;另一方面,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威,統一和公務連續,法律賦予了行政主體的管理行為具有強制形成與先予執行特點。二是協助行政管理的義務。行政主體及行政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行政相對人具有相關的公務協助義務,如協助控制違法場面或維持公共秩序,提供執行公務所需要的交通工具或某種方便條件,如實提供所掌握的有關案件情況和材料等。
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具體義務內容,一方面,表現為行政主體及行政公務人員所擁有的向職權內容相對應;另一方面,多規定於具體的單行法律、法規之中,對於規章及其他行政規范中行政相對人規定的義務,不得與法律法規相違背或相抵觸。
『捌』 行政相對人有哪些類型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特殊情況下國家機關也可以成為行為相對人。
『玖』 行政相對人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個人相對人與組織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組織體為標准,可以分為個人相對人和組織相對人。個人相對人不一定是單個的個人,在一定的具體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的行為可能涉及多個個人。只要這些個人不構成一定的組織體,相互之間無組織上的聯系,即使這些個人數量再多,他們仍是個人相對人,而非組織相對人。
二、直接相對人與間接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關系為標准,可以分為直接相對人和間接相對人。直接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對象,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如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的申請人,行政徵收的被徵收人,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等等;間接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間接對象,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間接影響,如治安處罰關系中受到被處罰人行為侵害的人,行政許可關系中其權益可能受到許可行為不利影響的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公平競爭人或相鄰人),行政給付關系中依靠給付對象撫養或扶養的直系親屬,等等。
三、作為行為的相對人與不作為行為的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影響其權益的行政行為的主式為標准,可分為作為行為的相對人與不作為行為的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作為方式影響的稱為「作為行為的相對人」,如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相對人遠離不作不行不的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不作為方式影響的稱為「不作為行為的相對人」如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其人身權益或財產權被侵害的相對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給其撫恤金或者對其申請許可證照的請求不予答復的相對人,等等。
四、抽象相對人與具體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是否產生實際效果為標准,可以分為抽象相對人與具體相對人。行政行為對其權益尚未產生實際影響而僅僅具有潛在影響的相對人是抽象相對人,行政行為對其權益已產生實際影響的相對人是具體相對人。
五、授益相對人與侵益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以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其權益性質為標准,可分為授益相對人與侵益相對人。行政行為對其權益產生有利影響,即通過行政行為獲取某種權益的相對人為授益相對人;行政行為對其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即因為行政行為而失去某種權益或使其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對人為侵益相對人.
『拾』 「行政相對人」有什麼權利
行政相對人除在執法程序中明確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舉行聽證會等權利外,還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對向自己進行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有確認其身份的權利;
(2)對執法時不表明執法人員身份、當場收繳款不出具法定罰沒款收據的,可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拒絕交納罰沒款,並有權予以檢舉;
(3)對行使執法、承辦案件、審理案件、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提出要求迴避的權利;
(4)由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