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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1 12:59:43

『壹』 廣州隔離政策哪些規定

廣州隔離政策:

1、廣東省內回廣州

廣東省內回廣州的,體溫檢測在.3℃以下,沒有咳嗽乏力等症狀的人員,無需隔離。另外,外地人員及本市居民抵穗當天及時通過「穗康」微信小程序申請「穗康碼」,對隱瞞重點疫區旅居史和健康狀況造成疫情傳播的抵穗人員,將依法追究責任。廣東省內坐飛機到廣州白雲機場無需隔離,全程佩戴好口罩。

2、廣東省外回廣州

廣東省外人員回廣州的,從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持粵康碼紅碼或穗康碼紅碼人員,回廣州需要隔離;其他地區,持綠碼人員無需隔離。

3、武漢回廣州

隔離:持「湖北健康碼」紅碼和黃碼的人員,以及沒有申報粵鄂兩省健康碼的武漢來廣州人員,嚴格落實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和2次核酸檢測。集中隔離期間食宿費用自理。

無需隔離:持綠卡人員,核酸檢測為陰性。持綠卡人員,未能提供7天內核酸檢測報告者,抵穗當天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免費核酸檢測;能提供近7天核酸檢測報告者,鼓勵引導在抵達我區當天再進行一次免費核酸檢測,或建議抵穗後7天內再檢測一次核酸。

(1)廣東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居家隔離注意事項

1、房間多開窗通風,保持房門隨時關閉

謝絕一切探視,居家觀察期間不得外出,與人接觸需佩戴醫用外科口罩。居家隔離人員居住的房間應隨時關門,在打開與其他同住人員相通的房門時先開窗通風,同時保證家中所有房間都經常開窗通風。

2、做好家庭防護,隨時保持手衛生

家中備好體溫計、口罩、家用消毒用品等物品。居家隔離人員盡可能減少與其他同住人員的接觸機會,必須接觸時保持1米以上距離,均應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所有同住人員隨時保持手衛生,從公共場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後、飯前便後,用洗手液(肥皂)流水洗手;不確定手是否清潔時,避免用手接觸口鼻眼;打噴嚏、咳嗽時,用紙巾或手肘衣服遮住口鼻,紙巾用後棄於垃圾桶。

3、做好日常家庭清潔和消毒

居家隔離人員的房間、共用區域及同住人員經常觸碰的物品,如茶幾、餐桌、床頭櫃、床架及其他卧室傢具,應每天進行清潔和消毒。消毒過程中,需戴口罩和手套,消毒後及時用洗手液(肥皂)流水洗手。居家隔離人員的衣物、毛巾、床單、被罩等需單獨清洗。

『貳』 廣東省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規在哪公布

你好!政策網路整合匯集了國家各大部委、全國32個省級政府和近千個廳級政府部門官方網站發布的政策法規、國際公約、行業規約、通知公告、政策解讀等內容。並通過人工智慧的方式,自動持續整合最新的政策信息。
財稅相關政策、法規、通知、公告等文件,主要關注兩個官方網站:
一、財政部會計司
二、國家稅務總局
另外,國稅總局有個免費軟體:
中稅答疑係統-稅法送萬家專版
該系統可以定期更新,對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能及時獲取。

除此之外,還應該關注所在地省份的國稅和地稅網站,會有地方不同於全國的地方財稅法規政策。

『叄』 廣東省消防法律法規有哪些

廣東省公安廳2011年6月16日以粵公通字〔2011〕140號發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肆』 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廣東不適用嗎

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廣東同樣適用!

國家所出台的法律,例如: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均是國家出台的法律法規,其效力要高於地方法規。

如果兩者發生抵觸,還是首先要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伍』 廣東省征地可以參考哪些法律法規

一、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2004年3月14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1986年4月12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2002年12月28日)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1998年4月29日)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文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節錄)(1988年6月lO日)三、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1、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節錄)(1956年6月30日)2、關於人民公社的十八個問題(節錄)(1959年4月)3、中共中央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節錄)(1960年11月3日)4、中共中央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節錄)(1962年2月13日)5、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6、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1984年8月30日)7、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妥善處理軍隊與地方部分房地產權屬問題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8、鐵路用地管理法(1992年10月27日)9、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10、土地登記規則(1995年12月28日)10、國務院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年2月2日)1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法(2003年1月3日)12、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法(1996年9月26日)13、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14、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關於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的通知(1997年)15、關於印發對大慶油田土地權屬問題的協調處理意見的通知(1999年3月8日)16、國土資源部公廳關於轉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權屬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17、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權屬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18、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19、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法(2002年12月4日)20、關於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4日)21、關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23、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司法部關於同意西南財政部規定的房地產典期滿後超逾十年未經回贖得申請產權登記的意見的聯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農村合作化後所發生的土地、繼承糾紛的復函(節錄)(1958年3月26日)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1992年7月9日)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被徵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1995年1月16日)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5年12月27日)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1998年9月3日)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16日)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2003年2月25日)9、農業部公廳、國土資源部公廳關於印發國有農場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2003年6月16日)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2003年4月16日)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2003年11月17日)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及相關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12月26日)五、法律法規適用解釋及函復1、關於開墾荒地的產權問題給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復函(1953年11月5日)2、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對大連市土地局「關於以國有土地聯建,其土地使用權歸屬問題的請示」的答復(1989年11月13日)3、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砂金生產用地意見的函(1989年11月17日)4、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灘塗管理問題的復函(1989年11月12日)5、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林地、灘塗及礦山企業用地確權發證問題的批復(1989年12月16日)6、國家上地管理局對貴州省關於公路兩側留用地發證問題的批復(1990年2月19日)7、國家土地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關於水利工程用地確權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年2月24日)8、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山東省土地管理局有關土地權屬問題請示的答復(1992年2月22日)9、國家土地管理局對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國營林場在所經營的林地內建護林哨、開林業公路、蓋公樓是否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用地手續的請示的復函(1992年2月25日)10、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對農場用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函(1992年6月2日)11、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對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關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意見請示的批復(1992年6月15日)12、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重慶市國土局土地登記中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2年6月23日)13、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對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有關土地權屬問題請示的批復(1992年7月13日)14、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寧波市關於寧波汽車製造廠等成建制劃轉北京內燃機總廠涉及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2年11月17日)15、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對土地確權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1993年2月2日)16、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土地權屬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1993年2月3日)17、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局有關土地權屬問題請示的答復(1993年8月18日)18、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鐵路用地登記發證問題的復函(1994年1月19日)19、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單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權糾紛問題請示的答復(1994年9月5日)20、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土地使用權糾紛有關問題的答復(1994年9月6日)21、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關於烏魯木齊鐵路局要求收回退耕土地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4年9月8日)22、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青海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請示批復(1994年9月15日)23、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對富陽市有關土地權屬爭議問題的回復(1994年9月15日)24、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請研究處理衡陽市有關土地權屬問題的函(1994年9月27日)25、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遼寧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執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請示的批復(1994年11月10日)26、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對宗教部門自用土地涵義的答復(1994年10月11日)27、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對北京市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權屬問題的請示》的答復(1994年12月3日)28、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答復(1994年12月9日)29、關於對蝦嶺頭西南面爭議土地確權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1995年2月24)30、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天津市海口路公園土地權屬問題的批復(1995年3月13日)31、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山西省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第五十六條適用范圍的請示的復函(1995年7月31日)32、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魯土籍函字[95]第17號文的復函(1995年8月1日)33、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遼寧省土地管理局關於確認土地權屬政策有關條款的請示的批復(1995年8月11日)34、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對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行文問題請示的批復(1995年9月19日)35、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關確權問題請示的批復(1995年lO月25日)36、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陝西省土地管理局關於河灘地確權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5年10月31日)37、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確權登記中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5年11月9日)38、對錯發土地使用證如何更正問題的答復(1996年1月15日)39、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權屬問題的批復(1996年3月6日)40、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廣東省國土廳關於確權有關規定是否適用確認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問題請示的批復(1996年3月7日)41、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確認通遼車站鐵路用地圖紙法律效力的函(1996年4月17日)42、國家土地管理局對中條山有色金屬公司蓖子溝礦采礦崩落區土地權屬問題意見的函(1996年5月23日)43、對天津市土地管理局關於墳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記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6年9月17日)44、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河南省土地管理局關於洛陽市土地權屬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6年9月23日)45、對陝西省土地管理局關於西安市香米園穆斯林墳地權屬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6年10月9日)46、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遼寧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權屬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6年11月14日)47、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有關土地權屬問題的批復(1996年11月28日)48、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浙江省關於注銷土地登記進行公告的請示的批復(1996年12月26日)49、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局有關土地權屬問題的批復(1997年3月4日)50、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山東省土地管理局有關黃河灘地權屬問題的復函(1997年5月21日)51、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河南省土地管理局有關庫區消落地行使管理權問題的批復(1997年7月3日)52、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登記中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7年8月11日)53、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7)18號函的復函(1997年8月18日)54、國土資源部公廳對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177-l號議案的答復(1998年5月27日)55、國土資源部關於對收回被司法機關查封國有土地使用權問題的批復(1998年12月11日)56、國土資源部對確定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的批復(1999年1月19日)57、國土資源部公廳關於四川省廣元軍用舊機場產權處理意見的函(1999年6月2日)58、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1999年6月4日)59、國土資源部公廳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關問題的復函(1999年6月7日)60、國土資源部關於平頂山礦區塌陷地徵用後能否退還農民集體所有問題的復函(1999年9月10日)61、國土資源部公廳關於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2000年3月14日)

『陸』 中央八項規定出後廣東省又出台什麼相應政策

母雞呀

『柒』 廣東省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政策和法規有哪些

——工作協調機制基本建立。先後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省級聯席會議制度,成立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出台《廣東省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工作方案》,明確建設工作任務和步驟。各市相應建立了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協調機制。
——制度建設取得積極進展。2007年,在全國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規《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開啟地方信用立法先河,並先後出台《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收集和公開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文件,為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證。
——行業和部門信用建設穩步推進。依託「金信」、「金稅」、「金質」等國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推進相關行業和部門信息系統建設,推行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在全國率先建立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建立了公安、司法信息公開、發布和查詢系統,推行「黑名單」制度;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加快推進;行業自律建設取得積極進展。
——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台建設及應用取得良好成效。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采錄我省的信用主體數量和我省信用報告查詢量均居全國前列。大力推進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截至2013年底,累計為36萬戶中小企業和253萬戶農戶建立信用檔案。開通運行「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網」,初步建成事業單位跨部門信息數據共享平台。
——信用服務市場初步形成。信用服務業加快發展,初步形成了信用徵集、信用調查、信用評級、信用擔保等多種業態並存發展的良好格局,形成了具有全國影響力的本土評級機構品牌。截至2013年底,融資擔保機構發展至362家,在保余額1545億元;在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備案的信用評級機構有6家,年營業收入達2.26億元。
——地方信用建設進展順利。各市積極開展企業信用建設,雲浮等地的信用體系創建活動得到國家有關部門充分肯定。大力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探索,廣州、珠海、汕頭、惠州、雲浮、順德等地和信貸、地稅行業試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捌』 廣東省自2000以來有關節能減排相關政策法規

這個東西專業性太強,可以上發改委的網站進行查詢。很多東西如果想搞成的話,都需要親力親為,不要有偷懶思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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