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環節
❶ 結合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從執法環節談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意義
1.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2.法治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執法必嚴,因此,執法環節具有重要意義
❷ 行政執法程序是什麼
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隨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動作形式等。
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過程的先後順序以及所必須履行的每個環節,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四個環節,而且每種形式有時間上限制。
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標准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2)執法環節擴展閱讀:
特點
不同種類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點: 由於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復雜、嚴格。如座談會、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備案制度等,成為不可或缺的程序內容。
行政執法程序一般應體現行政效率的原則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但是由於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由於行政裁定對象是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或者糾紛,行政裁定程序具有準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趨勢,其核心內容體現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權屬裁定等。
行政執法程序意義
行政執法是將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利義務。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
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國歷來廣泛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
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概括,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只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執法程序
❸ 法律運行的主要環節是什麼
法律的運行是來一個從創制、實源施到實現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執行(執法)、法律適用(司法)
等環節。①法律制定:是法律運行的起始性和關鍵性環節。②法律遵守:守法是法律實施和實現的基本途徑。③法律執行:是法律實施和實現的重要環節。④法律適用:在我國,司法機關是指國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
我個人認為發的執行是最重要的。
❹ 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應該是執法程序的哪個環節
處罰告知之前
❺ 在經濟法的執法環節,執法者遵循什麼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即是指貫穿於經濟法實踐運作全過程之中,作為經濟法規則基礎的指導思想和原理。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適當干預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二,一是適當干預原則,二是合理競爭原則。
(一)適當干預原則
適當干預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徵的原則,這是因為:一方面,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決定了適當干預原則應當成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學界目前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尚未形成共識,但大都認為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由此不難認為適當干預原則正回應和反映了經濟法各項規則的本質特徵,其成為經濟法之基本原則順理成章。
適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仰賴於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並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
為此,必須做到:首先,干預權力擁有者權力之取得必須來源於法律之規定;其二,正當干預要求國家的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之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具體講,這主要是指:
(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性力量。國家干預盡管必要,但也應當小心從事,謹慎動作,切不可擅自擴大幹預之界域並取代市場成為資源配置之基礎性手段。
(2)、國家干預在面臨自由裁量權之行使時應當合乎權力運作之內在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經濟法應當為國家干預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建構一種限制性的規則框架,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乎正當目的,與授權法精神及內容相一致,並嚴格遵循既定程序。
(3)、謹慎干預要求國家干預不可壓制經濟主體之自主性與創造性。國家在進行干預時,切不可壓制市場經濟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值得指出的是,市場失靈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屢見不鮮,切不可秉持一種干預萬能的思想,將政府幹預作為市場失靈的必然推論和結果,從而將國家干預回歸到計劃經濟的父愛時代,進而高度壓制和抹殺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於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全過程。在立法上強調適當干預,就是要在規則的制定上盡量衡平國家和市場二者的位階,充分發揮他們各自的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而在執法、司法中體現適當干預原則,則是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准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並保障權力行使的合規性與合目的性,進而充分調動和激發市場經濟主體之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合理競爭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所維護的競爭是建立在合理競爭原則基礎之上的,其旨在實現競爭的有序、有效,這亦是合理競爭原則的基本內涵和體現。
競爭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其「看不見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產業革命以來的歷史表明,競爭有利於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消費者和全社會引致空前的財富和極大的福利。但是,競爭並不意味著一種純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經濟學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樣:「就租金、利息、工資和價格而言,它們由競爭決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競爭是它們的唯一調節者和訂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據它們所受到的調節而設計科學性的條款。」因而,以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為重點的經濟法便應當將競爭的合理運行納入自己的調控范圍,藉以充分發揮競爭之積極功效,抑制甚而消滅其消極作用,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1、有序競爭:在經濟法中欲促成競爭之有序化,就必須建立合理的競爭規則,防範各種各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有效競爭:有效競爭是經濟法的合理競爭原則以及建構其上的具體規則和運作結果及表現。有效競爭是克拉克(CLARK)為克服「馬歇爾困境」(註:「馬歇爾困境」是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關於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的二難選擇命題。在他看來,規模經濟是非常必要而且極為有用,但這又容易導致壟斷,反過來就會使經濟運行缺乏原動力,企業缺乏競爭活力。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259-328頁。)而提出來的一種新型競爭模式,其基本內容是:「所謂有效競爭,就是指將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兩者有效地協調,從而形成一種有利於長期均衡的競爭格局。」有效競爭理論後又經過其他經濟學家,如哈佛大學教授梅來,以及美國經濟學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趨成熟,目前業已成為大多數國家主導性的競爭體制。
欲達致有效競爭的市場模式,經濟法就必須藉助合理的競爭規則來予以構築和保障。
❻ 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環節談談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要求
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環節談談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要求,司法機關一般情況下指公安局、檢察院與法院系統,立法機關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或地方人民代表委員會的法制委員會,僅供參考
❼ 行政執法簡易程序中,以下哪個環節可以省略
都不可以省略。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一種簡單易行的行政處罰程序,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程序的過程。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而對於一般程序的要求則是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有關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7)執法環節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規定:只有對於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即簡易程序只適用於應當給予警告、罰款處罰的情況,並且明確規定有罰款限額。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復核,並記入筆錄。
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並加蓋印章,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❽ 什麼是推行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
根據你的描述,什麼是推行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作為一個曾經是行政執法者認為,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宣講法律是行政執法者首當其沖的重要環節,因為有些人自己違反了法律還不清楚,這就要求執法者必須要給違法者宣講法律,既然制定了法律法規,你違反了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必須受到法律制裁,讓違反者心服口服,其實這樣做也是文明執法的體現,這樣做不僅容易讓違法者接受懲罰,還能把法律法規普及到每個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效果。自己斟酌吧。
只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