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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2 10:20:04

①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以下8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國務院令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5、《國務院令第302號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6、《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

7、《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8、《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1)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安全法制要求:

1、應加強國家立法標准和政策,變成強制性法規;

2、加強與國際接軌的認證標准,規范行業標准。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必須堅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領導和員工的安全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產法制秩序。

3、堅持「以法治安」,必須「立法」、「懂法」、「守法」、「執法」:

(1)「立法」,一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訂、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為強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2)「懂法」,要實現安全生產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礎。只有使全體幹部、員工學法、懂法、知法,才能為「以法治安」打好基礎。

(3)「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實到安全管理全過程,必須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到生產管理全過程。全體幹部、員工都必須自覺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為目標,才能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

(4)「執法」,要堅持「以法治安」,離不開監督檢查和嚴格執法。為此,要依法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監督,維護安全法規的權威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生產

② 國家防治艾滋病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法律法規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相關部委也頒布了一些艾滋病防治的法規性文件,如《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1987,國務院批准;1988,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遊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關於加強預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見》(1995,衛生部)、《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見》(衛生部,1999年)等。

(2)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路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③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考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3、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後,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5、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6、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第十一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2、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3)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名時間:

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有關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名材料:

申請參加咨詢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資格審核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下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還須提供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上述證件均為原件)。

④ 國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 1.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 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 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 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6. 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 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 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 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7. 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9.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 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2. 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3. 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4.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5.雲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6.西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7. 陝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8. 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0.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1.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3.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4.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6.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7.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8.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9.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10. 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1. 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2.國家核應急預案 13.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4.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15.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6.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7.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8.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9.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待發布) 20.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21.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災害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水法 · 防汛條例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防震減災法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森林法實施條例 · 草原防火條例 · 自然保護區條例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事故災難類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建築法 · 消防法 ·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道路運輸條例 ·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 河道管理條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 電力監管條例 · 電信條例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環境保護法 ·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海洋環境保護法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公共衛生事件類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 傳染病防治法 ·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食品衛生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動物防疫法 · 國境衛生檢疫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植物檢疫條例 ·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社會安全事件類 · 民族區域自治法 · 戒嚴法 · 人民警察法 · 集會遊行示威法 · 監獄法 · 信訪條例 ·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銀行法 · 商業銀行法 · 保險法 · 證券法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預備役軍官法 · 領海及毗連區法 ·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國防交通條例 · 民兵工作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價格法 · 農業法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 種子法 · 野生動物保護法 ·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 農葯管理條例 · 獸葯管理條例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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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什麼是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及基本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具有四個明顯特點:
一是突然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帶有很強的隨機性,暴發突然,蔓延迅速,始終處於急速變化之中,容易引發連鎖反應。
二是不確定性。突發事件各有各的情況,很難對某一個事件的形成、發展、演變給出一個明確的客觀判斷。
三是社會性。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勢必會給事發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損失,並很快成為人們關注的中心。
四是決策的非程序化。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必須打破常規,省略很多程序,由現場指揮員直接決策,負責指揮處置,而不能按部就班地層層召開會議研究。
應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突發事件的事前預防、事發應對、事中處置和善後管理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採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有關活動。
應急管理是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管理,可分為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四個過程。
應急管理機制包括隱患排查監控機制、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信息報告和共享機制、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社會動員機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機制。

⑥ 海洋法律法規中對應急管理有何規定

國家海洋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海環字[2005]579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國家海洋局各分局,預報中心、監測中心: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國務院把加快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作為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2005年7月,國務院召開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在編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完善應急機制、體制和法制,將預案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履行海洋應急管理工作職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做好海洋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海洋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海洋應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海洋防災減災能力,是關繫到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一件大事,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級海洋管理部門履行行政職能的重要體現,對不斷提升海洋管理工作實力,促進海洋事業整體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海洋應急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將人力、財力、物力向海洋應急管理工作傾斜,把海洋應急管理同日常業務化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堅持預防和應急相結合、常態和非常態相結合,建立健全海洋應急管理長效機制,按照思想統一、組織落實、制度保障的基本要求,常抓不懈。對應急管理中的重點工作要抓落實、抓檢查、抓改進,確保海洋災害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取得實效。
二、認真制定完善海洋災害應急預案
完善的應急預案是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礎和核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海洋管理部門要緊密結合本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和國家海洋局發布的《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預案》、《赤潮災害應急預案》,遵循職責明確、流程規范、措施可行的原則,組織制定本地區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於2005年底前報當地政府批准,同時抄報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應於2005年底前完成本海區海洋災害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將國家《風暴潮、海嘯、海冰災害應急預案》和《赤潮災害應急預案》落到實處,同時要與當地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有機結合。
三、抓緊建立健全海洋災害應急管理體系
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海洋應急管理體系,嚴格實行領導責任制,做到「層層有主管、人人有職責」,把職責落實到每個層次、每個單位、每個崗位,建立規范的應急反應流程,逐步形成反應靈敏、行為規范、運轉高效的海洋應急管理機制。海洋管理部門要履行職責到位,確保海洋災害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取得實效。
四、盡快完善海洋災害預報預警網路
為了適應應急管理工作的需求,省市兩級海洋管理部門應採取自建或與國家海洋局所屬機構共建的方式,盡早建立省一級海洋預報機構,並逐步向地級市延伸,逐步形成由國家-海區-省級-市級海洋預報機構組成的海洋災害預警報服務系統,使之既能滿足日常業務化工作的需求,又能從容應對海洋突發事件的處置,分工協作、優勢互補,不斷提高海洋災害預報預警的時效性和准確性。個別尚未建立海洋預報機構的地區,省級海洋管理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及時將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與此同時,各級海洋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牽頭組織各涉海部門,及早建立海洋應急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實現海洋應急管理信息資源的共同開發和利用,確保海洋應急決策信息的傳輸暢通,形成多部門協同應對的良好局面。
五、大力開展海洋災害風險評估
做好海洋災害預防工作,必須關口前移,重心下移。作為早期預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災害風險評估和海洋災害區劃直接關繫到海洋應急工作的成效,客觀全面的災害風險評估和海洋災害區劃將有效地降低海洋災害損失。各省級海洋管理部門要抓緊開展海洋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制定完善的海洋災害區劃,並在此基礎上製作風暴潮、海嘯增水淹沒圖,為當地政府選劃災害疏散路線和避難所提供科學依據,確保災害發生時,能夠指揮得當,最大限度降低海洋災害損失。此項工作應在2006年6月底以前報當地政府批准,並抄報國家海洋局。
六、進一步加大抵禦海洋災害的培訓及宣傳教育力度
各單位要積極開展海洋應急專題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海洋災害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應急決策的能力和水平。同時,大力開展面向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利用多種方式和途徑,加大對海洋應急管理政策、預案基本內容和應急救災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普及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的基本知識,努力提高民眾參與海洋應急管理、應對海洋突發災害的綜合能力和素質。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⑦ 我國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有哪些

2003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版;
同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權成立應急預案工作小組;
2004年1月,召開了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制定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會議;
2005年1月26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經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同年11月16日,國務院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2006年1月6日,國務院受權新華社全文播發了《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受權新華社全文播發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6年1月10日起,國務院授權新華社陸續摘要播發五件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九件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006年6月15日,新華社受權發布《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⑧ 化工廠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台賬具體做哪些內容

安全標准化管理制度、台帳、記錄及其他資料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根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 》企業應制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含八大危險作業);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可做成一個通用制度,下含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建(構)物安全管理制度、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勞保用品管理制度、消防及應急設施及器材裝備管理制度、監視和測量裝置管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事故報告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煙管理制度(可納入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9)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1、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領導小組)章程;
2、安全責任考核制度(應規定考核職責、頻次、方法、標准、獎懲辦法等);(納入安標績效考核制度中)
3、風險評價程序或指導書;
4、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5、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制度;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7、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8、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
9、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納入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中)
10、承包商管理制度;
11、供應商管理制度;(我公司命名為供方管理程序)
12、變更管理制度;
13、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14、安全標准化績效考核制度;
15、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評審和修訂管理制度;
16、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工作台帳
1、生產設施台帳(設備設施一覽表、重要設備台帳、特種設備台帳、建構築物台帳、安全設施台帳、監視和測量設備校驗台帳);
其中:
(1)設備設施一覽表(欄目設置應包括設備名稱、工藝位號、規格型號、材質、重量、生產廠家、容積、出廠日期、安裝日期、投產日期、圖號、價格等內容)
(2)重要設備台帳(欄目設置應包括設備位號、設備名稱、按涉及的需求重點進行管理的相關因素(劇毒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重要環境因素、特種設備規范、對關聯系統安全環保重要連帶影較大范圍影響)、生產管理及技術要求、實施情況等內容);
(3)特種設備台帳(欄目設置應包括設備名稱、工藝位號、製造單位、出廠編號、使用證編號、設備注冊代號、定檢日期、檢驗結果、復查日期等內容);
(4)建構築物台帳(欄目設置應包括種名稱、位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竣工日期、設計使用年限、佔地面積、結構形式、防火等級等內容);
(5)安全設施台帳(欄目設置應包括種類、名稱、位置、數量、責任人等內容);
(6)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台帳(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防雷防靜電等監視測量設備和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等,設置欄目應包括分類、名稱、安裝位置、規格型號、測量范圍、精度等級、編號、製造單位、檢定周期、檢定結果、復檢日期等內容);
2、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台帳(主要包括防塵、防毒、防暑降溫等設施,如沖淋器、洗眼器等;欄目設置應包括:種類、名稱、位置、校驗、維護日期、更新情況、責任人等內容);
3、防護急救器具台帳(如空氣呼吸器等,欄目設置應包括器材名稱、使用單位、存放位置、數量、保管負責人、領取時間、使用維護情況等內容);
4、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台帳(記錄發放和更換等情況);
5、安全警示標識台帳(包括標識類別、標識名稱、單位、設置地點、設置時間、數量、維護責任人等內容);
6、滅火器材台帳(欄目設置同上);
7、事故台帳(內容包括事故時間、事故類別、傷亡人數、損失大小、事故經過、救援過程、事故教訓、「四不放過」處理等內容);
8、隱患整改台帳(應含隱患名稱、檢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計劃完成日期、整改負責人、整改確認人、確認日期等項目內容);
9、安全檢查台帳(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形式、檢查對象、參加人員、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等內容);
10、各類作業證審批台帳(按作業類別分別設立台帳);
11、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台帳(安全費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安全檢查與評價,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監控,安全技能培訓,應急演練發生的費用等);
12、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台帳(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人廠時間、車間或部門、工種、培訓學時(廠級、車間、班組)、考試績[廠級、車間、班組]);
13、特種作業人員台帳(包括單位、工種、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專業工齡、培訓單位、考核成績含理論和實作、取證時間、復審時間、發證編號等內容);
(三)檔案
1、重大危險源檔案(包括危險物質名稱、數量、性質、位置、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評估報告、檢測報告等);
2、重大隱患檔案(包括重大隱患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評審意見、隱患治理方案(五定)、竣工驗收報告);
3、特種設備檔案(包括特種設備原始資料和檢維修資料、注冊登記證、定期檢驗檢測報告等);
4、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一人一檔,可做成員工安全培訓登記表,包括姓名、身份、培訓時間(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培訓班名稱、培訓內容、舉辦單位、考核成績等內容);
5、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包括名錄(危險物質名稱、數量、性質、位置)、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報告等);
6、承包商檔案(包括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承包商開工前准備的確認和承包商表現評價、續用等資料);
7、供應商檔案(包括供應商資格預審、選擇,供應商續用評價和經常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等資料);
8、化學品檔案(包括1、化學品普查表2、化學品建檔登記表3、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鑒別分類報告(若有)4、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5、非危險品的理化、燃爆數據和危害);
9、職業衛生檔案(包括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2、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3、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4、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結果(報告),5、職業病防護設施台帳,6、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台帳);
10、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包括1、勞動者的職業史和職業中毒危害接觸史,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監測結果,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四)計劃、總結
1、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公司及所有部門均應有計劃,公司的計劃應包括安全投入計劃,當然安全投入計劃也可單列);
2、年度綜合檢修計劃(含安全設施檢維修計劃,計劃應做到「五定」:定檢修方案、檢修人員、安全措施、檢修質量、檢修進度)、檢修方案;
3、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可單列,也可納入安全工作計劃);
4、年度職業衛生防治計劃(也可納入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5、安全檢查計劃(每次綜合檢查及專項檢查前,年初應有個總計劃可納入安全工作計劃);
6、班組活動計劃(可每季度制定);
7、隱患整改計劃(方案);
8、公司及所有部門均應有年度工作總結;專項安全活動結束後也應有總結。
(五)應急預案及演練
1、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可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合並,即可做成綜合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
3、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
公司應急預案,應整合成一個有機整體。
小公司的專項應急預案最好是合並到公司綜合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中。
4、應急預案評審記錄;
5、應急預案備案證明(上級部門及協作單位簽收記錄);
6、應急須知向社會告知(如信息卡及發放記錄);
7、應急救援預案培訓記錄;
8、應急演練方案;
9、應急演練記錄;
10、應急演練效果評價報告;
(六)原始記錄
1、安全會議記錄(安委會例會、安全員例會、生產經營調度會等);
2、廠、車間值班記錄;
3、安全目標完成的考核記錄;
4、安全責任考核記錄(安全獎懲原始記錄);
5、作業活動清單;
6、設備設施清單;
7、工作危害分析(JHA)及風險評價表(記錄);
8、安全檢查表分析(SCL)及風險評價表(記錄);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價清單或報告)
9、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10、風險評價結果培訓記錄(以班組為單位組織的,可記入班組活動記錄中);
11、年度風險評價(評審)及風險控制效果評審(檢查)記錄(報告);
12、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報告)記錄;
13、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
14、重大危險源監控記錄;
15、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及更新記錄);
16、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宣傳、培訓記錄(在會議、班組活動記錄中有也可以);
17、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向相關方傳達的記錄;
18、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報告(每年至少次);
19、不符合項原因和責任分析及整改落實情況記錄;
20、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評審記錄;
21、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變更記錄;
22、從業人員(含管理人員)上崗前培訓及年度再教育考試(核)記錄;
23、「四新」培訓考試(核)記錄;
24、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記錄;
25、轉崗、復工二、三級安全教育記錄;
26、外來參觀、學習人員安全須知培訓記錄;
27、外來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記錄(廠級、車間級);
28、班組安全活動記錄;
29、安全培訓教育需求識別記錄(包括所有基層單位);
30、安全培訓教育效果評價報告(記錄);
31、安全設施專人管理(檢查)記錄(可納入安全員檢查表、所在崗位負責人檢查記錄);
32、安全設施檢修記錄;
33、安全閥、壓力表校驗記錄(可製成表格形式,壓力表校驗記錄表應包括名稱、安裝位置、測量范圍、精度等級、編號、製造單位、校驗日期、紅線位置等內容;安全閥校驗記錄應包括安裝位置、安全閥型號、工作壓力、起跳壓力、回座壓力、校驗日期、校驗結果、下次校驗日期等內容);
34、防雷防靜電、易燃有毒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測量校驗記錄(報告);
35、安全聯鎖裝置試驗維護記錄;
36、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承包人承包點安全活動記錄;
37、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年度安全檢查報告;
38、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考核承包人到位情況記錄;
39、檢維修記錄(包括年度(月)綜合檢修計劃、日常檢維修計劃的落實情況);
40、檢維修交出及驗收單;
41、有關管理部門(如安全部門)對檢維修現場檢查記錄;
42、作業許可證存根(包括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破土、臨時用電、盲板抽堵、斷路、登高、起重作業等);
43、作業風險分析記錄(可與作業證記錄合並);
44、承包商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檢查)記錄;
45、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
46、變更(人員、工藝、技術、設施、機構等)申請及驗收表(記錄);
47、應急咨詢服務值班記錄;
48、「一書一簽」培訓記錄;
49、產品「一書一簽」發放記錄;
50、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記錄;
51、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定期校驗及檢查記錄;
52、應急搶險與救援記錄、防護器具使用情況記錄;
53、應急救援器材檢查維護記錄(可放在專櫃中,定期收集存檔);
54、安全警示標志標識檢查維修記錄;
55、各類安全檢查表(記錄);
56、隱患整改通知書;
57、隱患整改驗收及實施效果驗證記錄;
58、安全標准化績效考核記錄。
(七)其它資料
1、安全標准化實施方案及推進過程相關資料;
2、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目標;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承諾書(親筆簽名);
4、企業各級、各類人員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內容有針對性,不能千篇一律);
5、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書面文件;
6、安全管理網路體系框圖;
8、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9、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10、安全費用提取的標准資料;
11、工傷保險繳費憑證;
12、生產設施建設「三同時」文件、建設「六階段」的資料和審查意見;
13、各種報警器、檢測儀器的說明書;
14、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等安全附件的技術資料;
15、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
16、多個承包商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協議(可寫入合同中);
17、生產設施拆除方案、風險評價以及報廢驗收資料;
18、承包商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的資料(入廠證管理、培訓教育管理、各種作業活動相關手續的管理、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管理、安全聯席會議管理、安全檢查管理等);
19、職業危害申報表;
20、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含未遂事故)。
(八)安全檢查表
1、各級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安全檢查表》(檢查表應至少包括檢查項目、檢查標准、檢查方法等)。
安全標志牌使用原則
一、工廠外大門口需要的安全標志牌
1、在有車輛出入的大門需要設置限高、限寬的相關安全標志牌。
2、「禁止吸煙」安全標志牌。
3、根據工廠情況設置安全防護標志。如:「必須戴安全帽」 ,「必須戴防護眼鏡」 ,「必須穿防護鞋」。
二、工廠內部需要的安全標志牌
1、在相關的場所設置警示標志
l 在配電室、開關等場所設置「當心觸電」 。
l 在易發生機械捲入、軋壓、碾壓、剪切等傷害的機械作業車間,設置「當心機械傷人」 。
l 在易造成手部傷害的機械加工車間,設置「當心傷手」 。
l 在鑄造車間及有尖角散料等易造成腳部傷害的車間,設置「當心扎腳」 。
2、在需要採取防護的相關車間門口設置強制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標志。
l 在易發生飛濺的車間,如焊接、切割、機加工等車間,設置「必須戴防護眼鏡」。
l 在雜訊超過85dB的車間,設置「必須戴護耳器」 。
l 在易傷害手部的的作業場所,如易割傷手的機械加工車間,易發生觸電危險的作業點等,設置「必須戴防護手套」 。
l 在易造成腳部砸(刺)傷的車間,設置「必須穿防護鞋」 。
3、用警示條紋帶區分不同的工作場所
l 重要的或危險的生產加工區可用紅黃斑馬帶圈定,並在顯著位置加貼「危險」警示標識,以示說明。
l 一般的工作區或臨時倉儲區等,可用黃黑斑馬帶圈定,加貼「警告」標識。
l 其它區域,如安全通道,OFFICE等區域的警示標識可加貼「注意」「小心」等標識,以示說明。
4、逃生路線及應急設備
l 用圓點和箭頭標出逃生路線的方向。以最近的「出口」為准。
l 用標貼貼於有稜角,坡度,扶手和把手等位置,以顯出層次感。
l 有台階,坡度或易滑的位置,可使用防滑貼加以預防
l 所有「出口」都應在顯著位置加貼「出口」標識(有要求可安裝應急燈或採用熒游標識)
l 在配電房,空壓房等設備室房門上加貼「不準進入」和其它警示標識,以示說明。
l 在所有應急設備旁,如「119」「消火栓」「洗眼站」等,加貼說明標識。
5、管道標志
在各種管道上加貼標簽,標明層次、管道中的介質以及流向。
安全標志材料的選擇
1、在表面不平整,或過分粗糙的牆面,應使用聚丙烯板材。
2、平整表面可採用自粘性不幹膠。

安全標牌(標志)的用色標准
明確統一的標志牌是保證用電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但由於導線的眾多,顏色的不統一,在操作時,容易引發電氣事故,所以,要規范操作,保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標志分為顏色標志和圖形標志。顏色標志常用來區分各種不同性質、不同用途的導線,或用來表示某處安全程度。圖形標志一般用來告誡人們不要去接近有危險的場所。為保證安全用電,必須嚴格按有關標准使用顏色標志和圖形標志。我國安全色標採用的標准,基本上與國際標准草案(ISD)相同。一般採用的安全色有以下幾種:
1、紅色:用來標志禁止、停止和消防,如信號燈、信號旗、機器上的緊急停機按鈕等都是用紅色來表示「禁止」的信息。
2、黃色:用來標志注意危險。如「當心觸電」、「注意安全」等。
3、綠色:用來標志安全無事。如「在此工作」、「已接地」等。
4、藍色:用來標志強制執行,如「必須帶安全帽」等。
5、黑色:用來標志圖像、文字元合和警告標志的幾何圖形。
按照規定,為便於識別,防止誤操作,確保運行和檢修人員的安全,採用不同顏色來區別設備特徵。如電氣母線,A相為黃色,B相為綠色,C相為紅色,明敷的接地線塗為黑色。在二次系統中,交流電壓迴路用黃色,交流電流迴路用綠色,信號和警告迴路用白色。

⑨ 我國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有哪些

  1. 關於突發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相關規定散見於各類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之中。現按大類梳理一二。

  2. 安全保護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於原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

  3. 交通救援類: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規定等;

  4. 應急管理類: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5. 醫療衛生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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