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挑釁
㈠ 警察挑釁群眾:要打就來
處置不當你可以投訴,不是你妨害公務的借口。
㈡ 法律有情的例子
案例:
1、鎮江新區大港街道上的五名男子在「毛鬍子」事件中,挑釁並捉弄了兩名年輕女子。這兩個女孩嚇壞了,躲在「毛茸茸的大攤子」里。
攤主戴鴻福(綽號「毛鬍子」)指責下列男子不想被毆打,造成頭部受傷。17歲的小飛被一把刀刺死,他憤怒地用啤酒瓶砸碎了頭。
2010年8月6日,《揚子晚報》在其焦點版上報道了這一事件。文章指出,「毛鬍子」的行為不被認為是一種勇敢的行為,是否可以減輕處罰。這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毛鬍子」的命運引起了全國廣大網民的關注和熱烈討論。
昨天上午,就在案件宣判後,一些網友在鎮江貼出了「毛鬍子」對當地「人民話題」的判斷,整個帖子是「三拖四拖」,但這四個字再次引起鎮江網友的強烈反響。記者注意到,截至昨晚,已有近10000名網民瀏覽和發布。
很多網友認為該判決「可以接受」,並對此表示贊賞。網友「樂道」直截了當地說:「判決合理公正!」網友「紅楓男」理性地說,「應該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判斷,讓勇敢、正直的人感覺更好!」
2、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楊鳳深因非法製造爆炸品用於煙花表演被法院定罪。楊鳳深及其家人拒絕接受判決。他們認為煙花是為了繼承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製造的,不會造成社會危害。他們沒有違法,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2017年12月29日,第二審宣判楊鳳深非法製造炸葯罪,免予刑事處罰。當法律束縛楊鳳深的老年人時,安全與民俗的矛盾已成為公眾討論的熱點。很多人說,盡管楊鳳深免予刑事處罰,但他的定罪本身是荒謬的。
事實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一判決是正當的。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爆炸物,是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葯、爆炸物管理的規定,非法製造爆炸物的犯罪。楊鳳深的「梨花瓶」火葯已達到非法製造炸葯的「定罪門檻」。
但同時,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七十五歲的人有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十七條規定:「輕罪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罰,但是按照不同的情節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改正、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因此,第二審對楊鳳深的判決事實上是合理的,是無可辯駁的。此外,在楊風深之前,浙江也發生過類似的案件,「毒品木偶戲」的繼承人涉嫌因「非法製造炸葯罪」被拘留。當時,地方法院為「毒品木偶戲」在法律監督下理性繼承文化提供了一條道路。
相反,石家莊法院的審理雖然合理合法,但並沒有從以往的案件中有效地吸取教訓,也沒有充分考慮文化和人文情感的特殊性。
(2)執法者挑釁擴展閱讀:
名言
信念是由慾望產生的,因為願意相信會相信,希望會相信,有一種興趣會相信。--斯特林堡
未來是光明和美麗的。熱愛它,向著它前進,為它工作,歡迎它,並盡可能使它成為現實。--謝尼舍夫斯基
把煩惱當作臉上的灰塵,衣服上的灰塵,不驚慌,隨時洗臉,永遠保持清潔,這不是智慧和快樂嗎?對生活的追求,情感的碰撞,進取的熱情,可以藏而不窮,可以靜而不輕。--余秋雨
人贊美我,卻不加痕跡;人們傷害我,卻不減一分錢。--佐久間象山
如果這是一朵玫瑰,它將永遠開花。--歌德
㈢ 對以行為挑釁、軟對抗等不作為、慢作為方式者拒不執行命令屬於哪類阻礙執法
對於那些通過聚眾挑釁,聚眾對抗的行為,應該屬於一種障礙執法,也是一種,對抗法律的行為
㈣ 農民工挑釁罵執法人員屬於犯罪行為
你好,是屬於違法行為,妨礙公務可以對其拘留並外罰金,犯罪還沒那麼嚴重,若有幫助請採納一下。謝謝!!!
㈤ 醉酒者挑釁辱罵公安人員然後又被公安人員辱罵該怎麼處理
後嗯辱罵工作人員屬於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嗯,工作人員執法,但是又被公安人員辱罵,公安人員作為一個執法者,是不應該辱罵醉酒者的最固安人員,也違背了一些工作的距離,應該受到懲罰
㈥ 如何理解執法者和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
【摘要】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以及繼續完善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始終以一個裁判者和中立者的身份,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各種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同時,其還以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做出公正的裁決,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秩序,保護了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司法中向來都是公正、透明盒不偏不倚而著稱的。但是,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使我們清楚的看到,在一些案件的裁決結果上,法院的功能到底發揮的如何,其功能到底該如何定位,法院是一個只能依法律條文進行案件裁決的「法律匠」,還是一個可以依據法律精神和法學理論進行案件判斷的司法者。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即司法自由裁量權。近年來,司法自由裁量權越來越受到廣大民眾的關心,同時也受到司法界的關注。因此,筆者結合自己的理論研究和實際的司法工作經驗,對於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以期為該領域的研究提供借鑒。
【關鍵字】司法自由裁量權,必要性,存在的問題,監控措施
一.前言
近年來,我國的司法界開始越來越關注司法自由裁量權。在一些西方的法律學家看來,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是絕對的法官,因為其創造規則。當然這種說法也是有道理的,其從另一面說明,每一個國家或者是社會中的法律是不可能完善到密不透風的地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漏洞,然而事實也是如此,尤其在大陸法系的國家,成文法的彈性就造成了法律統治的欠缺。這就為司法實踐中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創造了可能。對我國來說,受到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權普遍的存在,我們不能對其忽視,同時也不能去消滅或者是遏制這種現象,我們唯一能夠做的就是對司法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的監控,保證期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正確合理的行使,克服其存在的問題。
二.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涵義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1.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內涵
「自由裁量權」一詞是舶來品,這個詞在西方社會具有很多種意思,然而,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意思,那就是司法自由裁量權是一種選擇權。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淵源,我們可以將其追溯到英國衡平法時期。英國的衡平法,首先確立了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當然,對普通法系最為重要的貢獻就是創設了司法自由裁量權,也可以說是審判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作為適用法的過程,是和司法審判活動與生俱來的[1]。自由裁量在我國的法學界以及司法實務中,多被稱為司法自由裁量權。當然司法自由裁量是司法的范疇,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主要有法院及其法官和檢察院及其檢察官。對於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內涵,我國和世界上許多的學者都有著很多的說法,例如有些法律學者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就是一種選擇權,大致的意思就是說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也就是說在司法實務中,法院或者是法官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2]
對司法自由裁量權進行該種定義,具有其合理性,關鍵是該種內涵抓住了司法自由裁量的實質內容,也就是自由的選擇。然而這種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即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圍之內。用我們更為通俗的語言解釋就是說,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遇到了兩種以上可以進行選擇的處理方式時,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精神的解讀做出自由的取捨。當然,筆者認為,所謂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就是司法人員在處理具體的司法案件過程中,享有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自由的去選擇如何認定案件的事實、如何運用證據、如何運用法律去處理一個案件的許可權。
當然,我們應該注意,司法自由裁量權並不是等同於法官的審判自由裁量權,因為司法自由裁量權還包括檢察院及檢察官在司法實務中的運用,但是本文主要是就法院及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權進行分析的。
2.司法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同行政自由裁量權一樣,司法自由裁量權也是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一種客觀的現象。「由於法律規則對社會生活調整的局限性,我們甚至可以說,法律的統治不可避免地蘊含了自由裁量權的存在」[3]。這更加說明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即使是法治社會也是如此。
(一)立法的不完備必然產生司法自由裁量權
國內有一些法律界的學者曾認為法官的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權是在法律未做規定或者是規定有缺失的情況下,法官根據法律的授權,同時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法律精神在合理的范圍內依據公正的原則進行刑事案件的裁判的權力[1]。由此可知,立法的不完善就要求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其實,司法活動就是認定案件事實以及適用法律的一個過程,這個過程肯定存在著法官的自由裁量,出現這種現象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善。通常來說,立法越是詳細、具體,自由裁量權就會越少,反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就較多。
(二)在任何事物面前,人都不是被動的,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也是如此,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就是人在發揮主觀能動性。法律的適用必須要依賴人來操作,就算是再完備詳細的法律,其實施也需要自由裁量。古語有雲: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條文都不可能自主的去對號入座進而處理具體的案件,必須要有辦案人員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去裁量適用。所以,不管立法者對法律的規定是多麼的詳細,只要司法者「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做出決定的過程中擁有判斷和選擇的可能性,就存在著自由裁量權」[3]。司法者往往是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精神,通過自由心證形成內心確信,進而做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案件的裁決是否公正客觀,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司法者的主觀判斷了。
(三)由於立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這就使得法律存在很大的靈活性或者說是有一定的彈性幅度和空間,還有一些模糊的法律語言,這些彈性的條款和模糊語言體現了一種立法技術,這是立法的靈活性以及原則性的結合,這些彈性條款和模糊語言的存在就是立法者授予了司法者以司法自由裁量權。
由此可知,只要有法律或者是法律統治,司法自由裁量權就會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社會同司法自由裁量權並不是矛盾的,司法自由裁量的存在只有程度的大小問題,但是其是必然存在的。
三.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危險性分析
在我國乃至世界上,很多的法律人都對西方的司法中心主義以及司法獨立理論所折服,對於現實司法實務中的一丁點違背公平正義的裁決無法容忍,促使他們不斷的從消極的一面來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危險性。
這些學者認為所謂的司法活動就是多元的主體在多元化的話語結構中為了達成更為妥當性的結果從而對法律的含義進行自由的、民主的重構,這也就是說,法官、律師以及當事人,還包括新聞媒體等的言論自由權以案件為平台就法律規范是什麼,以及該如何解釋進行討論,在保證程序的正當性的基礎上得出具有民主意義的共識。特別是在法律不是十分完備的背景下,司法自由裁量權在正當程序所提供的空間領域和時間順序中擔當者溝通和加工機器的角色,即其在一方面將法律秩序同社會秩序以及職業道德、普通民眾融合起來,另一方面又以國家的名義主持著糾紛並得出符合法理的法律結論。
筆者根據自己的研究,結合相關的理論和實踐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那麼的完美,其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危險性,這些危險性的存在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阻礙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根據筆者的總結,司法自由裁量權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危險性:
1.自由裁量權和分權理論是沖突的
根據憲法以及法律的理論,立法權和司法權是嚴格分離的,法官並沒有創造法律或者法律性質的解釋的權力,應當要求法官將作出法律解釋的權力交給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作出更加權威性的解釋,從而指導法官去處理案件。通過這種分權,就杜絕了法官造法現象的發生,預防司法專橫從而對國家的安全造成威脅,而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就和該理論存在沖突性。[4]
2.削弱對法律至上的信仰並置法院於危險之地
司法自由裁量權實質上就是將法官的個人價值觀以及對法律的理解運用到具體的案件判決中,有將自己的偏好置於法律之上的嫌疑,這將會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正是由於法律規則的不確定性,使得人們認為法官在適用法律上採取一些比較隨心所欲的行為。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里一針見血:「霍姆斯法官曾經寫到,即便是一隻狗也知道被絆一下和被踢一腳之間的不同。我們還要補充一句,如果狗主人為同一件事情時而獎賞時而懲罰,就是一條狗也會不知所措。法律的各種儀式體現(造就)了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所共同奉行的基本前提———相同的案件應當有相同的判決。」[5]
一旦法律不能夠很好的對法官進行約束的時候,權力的正當行使就很難得到證明。自由裁量權過大使得人們認為法官不遵守規則從而對規則進行歪曲,法官的一些個人意見因為沒有參照一定的客觀標准,從而輝顯得模稜兩可,使人們感覺不到法官的中立。[6]
如果認為法官也是受規則所約束的,那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會收到外在范圍的限制。這就會出現一個結果,那就是法官的權力是有限的,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正當性就比較容易證明,從而對政治決策者的威脅就減輕了。[7]因此,模糊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只會威脅到司法的獨立,降低司法的權威性。因為「法院在與其他機關對抗中很少取勝。實際上,對於旨在限製法院權力的報復行動,法院往往是脆弱的。因而司法獨立可能因司法能動主義者和挑釁性的判決而受到威脅」[8]。而憲政對我們的要求是要確保法院是一個「危險性最小的部門」(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3.有損新法治理念的確立和生長
特別是在社會的變革時期,廣發人民的價值取向、道德追求呈現多元化和復雜性,人們對於安全感以及秩序感的需求要求新的法治理念的確立。林毓生在其《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一書中深刻指出「經過(五四運動)反傳統思潮的洗禮之後,我們傳統中的各項權威,在我們內心當中,不是完全崩潰,便是已經非常薄弱。當傳統的權威與實質的權威,在以自己為中心的民主社會里失去了權威性的時候,個人只相信『自己』,而『自己』常常只是外界流行的風氣的反映而已」[9]。
所以,為了能夠統一行為模式,我們需要通過規則將選擇出的新的法治理念進行明確,從而避免因為多元化的價值訴求所可能造成的社會的凝聚力降低或者是分裂。在社會的轉型期和變革期,同傳統的文化和理念相斥的新的法治理念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停留在制度的層面,並沒有內化到人民的內心思維結構中。如果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擴大,法官就會因為各種因素從而導致其裁決背離了新的法治理念,這不僅會降低新的法治理念的權威,同時還會由於法官的價值觀以及個性的差異導致法制的不統一。
一個法律制度的轉變本身就是一個十分矛盾的事情,因為法律追求的是穩定性和連續性。如果一個法律制度經歷了急劇的變化,就會隨之出現對法律權威淵源的合法性問題的討論。如果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應該牢固的確立新的法治理念,防止繼續發生的危險。[10]司法自由裁量權就是造成不間斷危險的因素,因為縱然法官不能夠在短期內接受新的法治理念,自由裁量權的缺乏也不會從根本上對新的法治理念的權威性造成破壞。
四.司法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法官對於自由裁量權的認識水平較低。
我國法院的很多法官對於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認識水平較低,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官,他們很少了解什麼是司法自由裁量權、在什麼情況下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對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該注意的問題以及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程度等。這主要是我國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不高,在司法實務中大多照本宣科,在案件的裁決書中沒有法官自己對於該案件的觀點。當然也存在很多法官在司法實務中,完全的司法自由裁量,而缺少對於法律的把握,以至於很多的裁決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的。這是我國司法實務中常見的自由裁量問題,這對於司法的公信力以及司法的權威性造成了重大的影響。
2.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運作不透明,主要反映在裁判文書的製作商
(一)司法裁判文書的結構簡單,不能夠完全的反映整個訴訟活動,包括從案件的起訴、立案審查、辯護、代理等這些過程,顯得過於的簡潔。
(二)司法裁判文書在很大的篇幅上就是羅列法院的觀點,講述法官的觀點,而對於當事人以及辯護人、代理人的觀點沒有做過多的表述,有的甚至不做任何錶述。即使有的法官對他們的意見進行了表述,也只是花了很少的篇幅,只是一筆帶過而已,根本無法體現出法官的專業水平和對案件的自由裁量。
(三)我國的法官在進行案件裁決的時候,特別是在製作判決書的時候,對於案件事實的敘述太過簡單,並且還帶有一定的主觀性色彩,這就顯得司法自由裁量權太過任意,無法體現司法的權威和公正。
(四)在法官製作裁決文書的時候,特別是對於證據的敘述中,大多是用「上述事實、證據確鑿」等這些比較籠統的詞語進行概括,缺少法官對於證據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證據鏈條的剖析,使得當事人及律師在閱讀裁判文書的時候,十分的不理解,這就是法官在運用證據的時候,說理不充分的表現。
(五)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的時候,對於判決的理由部分一直文字較少,這也是我國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理論性較弱使得判決書不具有說服力,同時合議庭對於案件的意見和審結報告都是保密的,使得社會各界特別是當事人無法真正了解到法官的思維以及自由裁量的過程。
3.我國司法界缺乏對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導原則
我國最為基本的法律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但是在大多數的人看來,法律是已經明確的成文的法律規則,這就對法官在司法實務中行使自由裁量權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在司法實務中,至今還沒有出現一個比較詳細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導性原則,從而指導法官正確的行使自由裁量權。
4.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法官難以獨立裁量
在我國的憲法以及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法院依法獨立審理案件。但是,在司法實務中,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很難得到保障,其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和勢力的干擾,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官依法獨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權。
五.完善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有效監控措施分析
1.提升法官的素質,監控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
法律條文雖然是死的,但是運用法律條文的人是活的。司法自由裁量權能否正確的行使,關鍵要取決於人,主要是法官的職業道德,法官的專業水平以及法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在現代的中國法治社會,要求每一個法官都具有這些素質是不現實的,但是這必須要成為我們努力的方向。「能小能」是一個問題,「應小應」是另外一個問題。法官作為國家的司法執法者,必須要擔當起維護一切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對於有人擔心,一旦是法官在法律之外適用法律會很難控制的說法並不是沒有道理,因此,做好法官的自律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應該太高法官進入的門檻,對於想進入法官行列的人應該在程序上和條件上嚴格把關。
例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參照條件。同時對於那些已經是法官的人,應該建立定期的考核和淘汰機制,對他們形成一種威懾。其次就是要不斷加強法官的業務培訓,提升法官的業務水平。要充分的發揮一些大專院校在法學理論研究方面的有事,將理論研究同實踐相結合,為法官能夠科學的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
2.建立重大案件審判和裁決的聽證制度,確保自由裁量權的公平行使
建立重大案件審判和裁決的聽證制度就是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反對方的意見,從而為正確的裁判創造條件。聽證會制度在我國還僅僅是在行政處罰、立法程序等領域推行,在司法審判領域還沒有出現聽證會制度。在美國等這些西方國家,其司法領域的聽證會制度已經十分的成熟了。其對於一些影響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通常會舉行司法聽證會。司法聽證會制度有利於法院更好的公開審判,使司法能夠更好的接受社會的監督。
但是,筆者在這里需要闡明兩點,一是司法聽證會制度同我國的審判公開制度是有區別的,二者雖然都強調公開性,但是後者只是允許一小部分人對案件進行旁聽並發表一些意見,而前者則要求與會者說話,給那些持有不同意見的人提供闡明觀點的機會,換句話說,司法聽證會制度就在於讓司法者去傾聽。當然,我們還應該考慮到辦案效率的問題,因此,對於聽證會制度,只能夠適用於那些案情重大、影響較大的案件以及需要法官最大限度的運用自有裁量權方可做出裁決的案件。來自公眾的支持是法官對重大疑難案件當機立斷做出裁決的重要推動力,同時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力量。
3.從司法環節上制約自由裁量權的公正行使
如何掌握司法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理程度?對此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適當,司法者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或幅度內,酌情作出合理決定。「法律的適用過程並非是一個簡單的將規則適用於特定事實從而自動產生出某個具體決定的機械過程。」[3]法官決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而應通過對個案的具體審理、法律的具體理解適用,縮小法律與現實之間的距離[2],作出適當的選擇。適當就是合理、准確,合理是對自由裁量權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之合乎世情民意,體現司法正義;准確是對法律規則或原則的理解無誤,自由裁量的結果公正。
(二)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出於正當目的,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本意。司法自由裁量要滿足人們追求「個體化正義」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體現法治社會的公正與正義。司法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結果越接近正義也就越接近其行使的合理程度。司法人員應出於公正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權而排除出於個人非正當目的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杜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無限制的自由選擇,它必須在權利的邊界以內合理行使,超出法律的限制自由裁量權就失去了正義性。大法官道格拉斯說:「當法律使人們免受某些統治者———某些官員、某些官僚無限制的自由裁量權統治之時,法律就到達了最佳狀態———無限自由裁量權是殘酷的統治。它比其它人為的統治手段對自由更具有破壞性。」[11]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司法自由裁量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對於法律的完善,對於糾紛的正確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自由裁量權是法治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司法裁量權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並且司法自由裁量權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在司法實務中有必要加強對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監控和約束,這不僅僅是法治社會法治成熟的標志,同時也是也是一個國家法治健康完備的反映。司法自由裁量權同法治社會並不是矛盾的,也不是一對敵人,其完全可以通過立法的限制以及加強司法的監督來平衡二者的關系,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權適應法治社會,並進而促進法治社會的前進。相信在我國法治社會的明天,司法自由裁量權一定會得到更好的規范,推動司法權威的建立和不斷深化。
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
伍發財律師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1]盧宇容,王明達.論刑事審判中的自由裁量權[J].中外法學,2001,(3).
[2]沈巋.試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權[EB/OL],引自中評網.
[3]王錫鋅.自由裁量與行政正義—閱讀戴維斯《自由裁量的正義》[J].中外法學,2002,(1).
[1]盧宇容,王明達.論刑事審判中的自由裁量權[J].中外法學,2001,(3).
[3]王錫鋅.自由裁量與行政正義—閱讀戴維斯《自由裁量的正義》[J].中外法學,2002,(1).
[4][美]梅利曼.大陸法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39,86.
[5][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北京:三聯書店,1991.49.
[6]Milton Handler,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nti-trust Laws:A Critic』s Viewpoint, Georgia Law Review 1,1967.P350.
[7][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60,79,131,68.
[8][美]彼得?倫斯特洛姆.美國法律詞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44.
[9]林毓生.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M].北京:三聯書店,1996.8-12.
[10][美]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M].北京:中國大網路出版社,1993.18-19.
[3]王錫鋅.自由裁量與行政正義—閱讀戴維斯《自由裁量的正義》[J].中外法學,2002,(1).
[2]沈巋.試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權[EB/OL],引自中評網.
[11]焦南凡.略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J].行政與法,2002,(6)
㈦ 男子盜竊後拜監控:希望快點被抓,他為什麼會這樣
男子盜竊後拜監控:希望快點被抓,他這樣完全是因為他在廠裡面上班,這讓他覺得太累了,所以他想找個地方歇一歇,而監獄有吃有喝的,是個好歇息的地方,所以他就想到了盜竊進監獄的辦法。
對於該男子的想法和行為小編真的是不能理解的,為什麼要以這種方式讓自己歇一歇,他犯了盜竊罪進了監獄後就會留下案底的,這對他自己對他的後代都會有影響的,怎麼他都不在意。
㈧ 法律應該建立在什麼基礎上
人文基礎。優秀的文化和思想,較高的道德素質等。
秩序基礎。法律要實施需要穩定的社會環境,即相對的秩序穩定。
㈨ 治安事件公然挑釁 執法尊嚴為何不再
「派出所」作為黨政機關的執法單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地方,也是維護一方治安和諧的有力保障。但隨著此次事件的爆光,我們不得不深入地進行反思:這種行為是對執法機關的公然挑釁;還是意味著法治社會形同虛設?這些無一不緊扣我們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心弦。隨著國家的富強,百姓的物質生活條件的提高,我國也相繼出台了相關的政策來努力將政府的地位向「服務型政府」轉型。服務群眾,為百姓謀福祉是「服務型政府」的最終目標,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政府放棄了應有的「權治」;更不代表百姓就可以肆意妄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毫無約束。而在此次事件中,悍匪竟敢公然藐視「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和尊嚴,將嚴重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旁若無人地在此上演,此等囂張氣焰為社會公眾所不齒。究其緣由,筆者認為:歸根結底還是我國法治建設尚不完善,法律法規責任追究機制有待完善,執法部門體制建設尚顯不夠。法治建設尚不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彰顯的是一個人的無知與愚昧,更體現的是人性缺少法律約束的放肆和法制社會建設的不完善。「法」作為國家和諧建設的有力武器,是人民福祉,社會和諧,井然有序的保障。完善社會法制建設需要我們個以為公民的參與,更離不開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機制有待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中,犯事人員遲遲得不到應有的處罰和追究;究竟是法律約束的局限,還是執法部門的懈怠?我認為,應從其後者。執法部門懶散、懈怠,早就不是什麼新聞,往往老百姓找執法部門辦事時,他們一貫的懶散性情就體現的淋漓盡致,一拖再拖,不送禮就不辦事的情緒高漲······這些不正是懶散、懈怠的直觀表現嗎?由此看來健全相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機制尤為必要。執法部門體制建設尚顯不夠。正如事件中的派出所所長介紹,事發當時所里的民警都忙各自的事,沒有顧及受害者被打的事情;暫且不討論事實如何,權且認為所長所述為實,但是問題是:為什麼派出所就沒有人值班?難道派出所的所有人員都忙不過來?以至於沒有人員值班巡邏。這只能凸顯我們執法部門內部的體質建設不夠,尚需加強。
㈩ 《無間道2》里,倪永孝要怎麼做才能避免最後的悲劇
看到這個問題,又勾起了曾經的回憶,又重溫了一遍《無間道2》。高超的演技,精彩卓倫的故事情節,真實太贊了。不愧是老一輩的演員,簡直太精彩了。
總之吳鎮宇把這個角色演活了,真的特別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