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規定舉辦大型
A. 5月1日的新消防法是否有附屬新規定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共7章74條,已於2008年10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訂和頒布實施,對加強我國消防法治建設,推進消防事業科學發展,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需消防許可
新 《消防法》改革了監督管理制度,一是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制度,對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實行備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強了消防監督檢查制度,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職責。三是明確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制度,規定國家對消防產品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對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鑒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四是在明確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時,取消了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行政許可。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弄假要賠償
新《消防法》完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制,規定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執業准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明確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保障社會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范開展。
臨時查封成為強制措施新手段
新《消防法》在繼承現行《消防法》中有關強制措施的基礎上,根據消防執法工作實踐,增加了臨時查封措施。修訂後的《消防法》關於消防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主要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對下列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1)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2)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3)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4)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對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新法增加15種違法行為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種消防違法行為:
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准設計、施工的;
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新《消防法》對這些違法行為都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明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任何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2)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3)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職責:(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任何單位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單位,整改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消防工作政府要承擔的責任
新《消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對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規定的,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公安機關報告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及時核實並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對公安機關報請的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意見,依法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應急救援給群眾最好的保障
新《消防法》進一步強化了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應急救援建設和保障措施,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並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規定了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加強對執法者監督
新《消防法》專門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切實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火災公眾責任險寫入新法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對於利用市場手段平抑火災風險、輔助社會管理具有積極作用,也是國外消防與保險工作的成熟做法。為進一步發揮保險在火災防範、風險管理和災後補償方面的作用,新《消防法》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第一次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寫入法律,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充分運用市場手段化解火災風險。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展、完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拓展保險在社會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會保障機制,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行政處罰力度加大
新《消防法》適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在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作出較大修訂,加大消防行政處罰力度,補充完善了消防行政處罰制度。
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增加了應予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調整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了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6類行政處罰,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行政處罰,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設了拘留處罰,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
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處罰的主體。明確提出《消防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情節嚴重或者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新《消防法》取消了現行《消防法》有關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規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有利於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有利於依法嚴肅查處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更好地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具體規定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以及違反消防法規行為的危害程度,分別規定了罰款處罰的具體數額
B. 〈〈消防法〉〉第二十條是指
消防法第二十條是指: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版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權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C. 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履行哪些消防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製版定滅火權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D. 消防法規定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有誰負責
消防法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專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屬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E.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5)消防法規定舉辦大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分為七章: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四章:滅火救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F. 消防法第二十條大型集會指多少人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專制定滅屬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這個指的是人員超過150人及以上的集會。
G.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具有火災危害的主辦單位必須向哪個部門申報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具有火災危害的主辦單位必須向公安機關申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7)消防法規定舉辦大型擴展閱讀:
火災預防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H. 消防法中規定地方組織活動、會議,多少人以上需報消防部門申報
第十二條復歌舞廳、影劇院、賓制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第十三條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沒有具體人數。
I. 消防法規定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由什麼負責
消防法復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制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J. 新《消防法》規定每隔多久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根據《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7.1.1 建築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設備、組件等,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自系統投入運行後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
在重大的節日,重大的活動前或者期間,應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6.1.4 建築消防設施巡査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部門每周一次,班組(車間)每日上下班檢查;消防安全專職人員每日巡查。一般單位每季至少組織一次。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每2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必須進行一次徹底的檢查,消除遺留的火種。
(10)消防法規定舉辦大型擴展閱讀
1998年版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
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