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任命法官
㈠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生成機制是什麼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29條《休庭期》所規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記處每年須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為暑假、聖誕假期、復活節假期。
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權移交前稱為最高法院 ,1997年回歸後因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沖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由兩部份組成: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和處理來自部份專門法院的上訴訴訟,對其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香港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
(1)行政長官任命法官擴展閱讀
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被告人、訴訟各方及上訴人均可親自進行訴訟或延聘律師代表他們進行訴訟。如你負擔得來,可聘請私人執業的律師,否則可申請法律援助。請參閱「怎樣申請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這本小冊子以了解有關詳情。
上述小冊子可向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區民政事務諮詢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民事訴訟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出申請,地址是香港金鍾道66號金鍾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樓。受羈押的被告人如想申請法律援助,應與有關院所的福利主任聯絡。
選擇親自進行訴訟的被告人或訴訟人應在聆訊開始前作好周詳的准備。
㈡ 行政長官職位是干什麼的
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取「特區首長」簡稱為特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現時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其主要責任包括: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簽署、公報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建議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屆(部份)行政長官是董建華。2005年3月12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後,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的行政長官是曾蔭權。他於6月16日成為行政長官補選中的唯一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自動當選,6月21日中央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即日就任,並於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職。
參選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無居留權
·年滿40周歲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不少於1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
產生辦法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第一屆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8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屆特首由同一選舉委員會選出。2005年第2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與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2007第3屆特首選舉內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已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2008年普選立法會的可能。
歷任行政長官
任期 行政長官 籍貫 生卒日期 任職期
1 董建華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 董建華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2(署理)1 曾蔭權 廣東省南海縣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2(署理)2 唐英年 江蘇省無錫市 1952年9月6日- 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2 曾蔭權 廣東省南海縣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註:
1.由2005年3月12日至6月2日期間因行政長官董建華請辭,由當時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
2.由2005年6月2日至6月21日期間因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參選行政長官競選,由當時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署任行政長官。
3.關於其他由於行政長官因公務﹑休假等事故產生的署任期間,並沒有包括在上表內。
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就業規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長官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一個咨詢委員會的意見。
··如前任行政長官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車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前任行政長官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評估,前任行政長官亦會獲提供特別保安服務。
㈢ 香港行政長官這一職位是否屬於公務員或是聘任制公務員
按性質來說行政長官由選民產生 中央任命所以更偏向公務員 但又含有點聘任制 總的來說是公務員
㈣ 香港特首任命制度是怎樣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抄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職位設於1997年7月1日,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屆(部份)行政長官是董建華,2005年3月13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後,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4)行政長官任命法官擴展閱讀:
職務責任
1、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3、簽署、公報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建議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5、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㈤ 香港的法官是怎樣產生的
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
㈥ 香港基本法規定某些高級法官除了需要特首任命外,還需要獲得立法會的支持。立法會是否可以行使否決權
根據基本法復第73條第(7)款制,立法會確實有權同意高級法官的任免,也就可以行使否決權。
提名法官若沒有立法會的同意(在法官不是選舉產生的情況下),則法官和行政長官的關系容易讓人生疑,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沒有立法機關的同意,行政機關的權力就會擴張,而駕馭了司法權力的行政機關則是容易專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