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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葯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10 21:27:35

Ⅰ 賣獸葯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先到當地縣畜牧局獸葯監察所辦理《獸葯經營許可證》,再持《獸葯經營許可證內》到當地工商部門容申領營業執照即可。

(一)申請條件:

1、與所經營的獸葯相適應的獸葯技術人員;

2、與所經營的獸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3、與所經營的獸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1)漁葯審批擴展閱讀

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辦材料: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2、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必須及時受理,並製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能當場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當場補正的,申請人當場補正後即時受理。無法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並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一次性告知書。

4、因為事項復雜無法當場判斷材料是否齊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通知承辦部門進行審查,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一次性告知書或受理通知書。

Ⅱ 觀賞魚報檢流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6號
出口觀賞魚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觀賞魚的檢疫管理,確保檢疫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口觀賞魚」是指供出口的以觀賞為目的的種用和非種用的海水魚和淡水魚。
第三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觀賞魚的檢疫管理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口觀賞魚的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口檢疫
第四條 觀賞魚出口前,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向飼養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提供出口貿易合同、飼養場出具的《出口觀賞魚供貨證明》(附件1)及相關貿易單據等。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對出口觀賞魚實施檢疫:
(一)輸入國家或地區無特定檢疫要求的,實施臨床檢疫。
(二)輸入國家或地區有特定檢疫要求的,按輸入國家或地區的要求實施檢疫。
輸入國家或地區的特定檢疫要求須由出口公司書面報請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核同意後或與輸入國家或地區檢疫當局協商同意後,檢驗檢疫機構方可接受報檢和實施檢疫。
第六條 經檢疫合格的出口觀賞魚,由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或換證憑單;要求出具檢疫證書的,同時簽發檢疫證書。
第七條 經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出口觀賞魚在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轄區內的中轉包裝場暫養後出口的,由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動物衛生證書》並註明「僅限於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換證或重新報檢用」。貨主或其代理人應持原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入其轄區內的中轉包裝場。
在中轉包裝場停留不足15天出口的,經檢驗檢疫機構現場檢查合格後簽發貨物出境通關單;超過15天的應重新報檢,由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實施檢疫。
第八條 換證憑單、檢疫證書中均應標明出口公司名稱、飼養場或中轉包裝場名稱、地址和注冊編號、出口觀賞魚的品名、數量、規格和包裝箱種類、數量和編號等內容。換證憑單或檢疫證書中應證明出口的觀賞魚經臨床檢疫未發現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臨床症狀;輸入國家或地區有特定檢疫要求的,還應證明符合其特定檢疫要求。
第九條 觀賞魚在出口裝運前,應調入循環過濾水池或清水池貯養,停食3至5天後方可包裝出口。
第十條 出口觀賞魚的內外包裝物應是全新和無破損的。包裝外表應標明出口公司全稱、飼養場名稱和注冊編號、出口觀賞魚的品名、數量、規格和包裝箱編號等內容。來自不同飼養場的出口觀賞魚、不同品種應分開包裝。
出口觀賞魚包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漁業水質標准。輸入國家或地區對包裝用水有特定檢驗項目要求的,應由檢驗檢疫機構按輸入國家或地區的要求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輸入國家或地區對包裝物的消毒方法或葯物有特定要求的,按照該特定要求進行消毒處理;輸入國家或地區無特定要求的,使用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方法和葯物進行消毒處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檢驗檢疫局和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觀賞魚的飼養、中轉包裝場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只有經注冊的觀賞魚飼養場飼養的觀賞魚方可用於出口;只有經注冊的中轉包裝場方可用於出口觀賞魚的中轉存放。
第十二條 從事出口觀賞魚飼養、中轉包裝的飼養、中轉包裝場須符合《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動物衛生基本要求》(附件2)的規定,並向所在地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注冊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口觀賞魚飼養、中轉包裝場應填寫《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注冊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3)一式三份。同一單位所屬的位於不同地點的飼養場或中轉包裝場應分別申請,實行一場一證制度。
申請單位向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所在地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交《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飼養場、中轉包裝場平面圖和照片;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質量管理保證手冊。
(四)觀賞魚進出場、飼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葯、疫苗和衛生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按照《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動物衛生基本要求》的規定對飼養場或中轉包裝場進行考核,抽取魚樣、水樣、飼料樣進行檢疫。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進行綜合評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冊登記,頒發注冊登記證(附件4),並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備案。國家檢驗檢疫局不定期公布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名錄。
注冊登記證有效期5年。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實施檢疫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實行年審和抽查制度,並按照國家局及進口國家或地區的要求定期對飼養場、中轉包裝場場內魚體健康狀況、水質、飼料等進行檢疫監測。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運載出口觀賞魚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包裝物加施檢疫封識或者標志;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開拆或者損毀檢疫封識、標志。
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應嚴格執行觀賞魚的進出場、飼料、用水、疾病防治和消毒用葯、疫苗及衛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記錄表冊和檔案,明確各環節的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如實填寫檢驗檢疫機構制發的《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檢疫監督管理手冊》(附件5)。
第二十條 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不得使用與所飼養的觀賞魚同類的動物(含魚卵和幼體)作為鮮活餌料;其他鮮活餌料必須來自魚病非疫區,並採用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方法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出口觀賞魚飼養場和中轉包裝場從國外引進非種用觀賞魚;從國外引進種用觀賞魚,應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境檢疫證書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從國外引進的觀賞魚須在本場隔離飼養至少6個月,並經檢疫合格後方可與本場的觀賞魚混養。
從國內其他出口觀賞魚注冊飼養場引進魚時,應持調出魚的飼養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明,到引進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引進的觀賞魚經隔離飼養15天並經檢疫合格後,方可與本場其他觀賞魚混養。
第二十二條 出口觀賞魚飼養場從非出口觀賞魚的飼養場引進觀賞魚時,應事先徵得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引進的觀賞魚應隔離飼養3個月並經檢疫合格後,方可與本場魚群混養或用於出口。
嚴禁出口觀賞魚中轉包裝場從非出口觀賞魚飼養場引進觀賞魚及其他任何水生動物。
第二十三條 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進,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注冊登記:
(一)不按規定接受年審的;
(二)年審或抽查不合格的;
(三)填寫《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檢疫監督管理手冊》時弄虛作假的。
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擅自從其他飼養場引進觀賞魚的,取消其注冊登記。出口公司從非注冊的出口觀賞魚飼養場或中轉包裝場組織貨源出口的,在全國范圍內停止接受其報檢。
第二十四條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將被取消注冊登記的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備案。國家檢驗檢疫局不定期公布被取消注冊登記的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名單。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

Ⅲ 中國獸葯信息網114網怎樣查詢批准文號

果你知道需要查詢的獸葯產品的批准文號,進入中國獸葯信息網,進入內「數據查詢」(容打開獸葯基礎信息查詢系統),點擊左邊的「獸葯產品批准文號數據」,直接在批准文號欄里輸入批准文號就會得到,關於獲得這個批准文號的獸葯產品的資料。如果你要查詢這款獸葯的信息,就在它前面的小框里打鉤,能得到詳細的資料。
在不知道批准文號的情況下,(前面步驟一樣)依然是進入到「獸葯產品批准文號數據」查詢,在「企業名稱」里和「通用名」里輸入你要查詢的葯物的生產廠家和獸葯產品的通用名就能得到它的批准文號數據。

Ⅳ 搞養殖需要辦理些什麼證件

需要辦理以下證件:

1、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單位和個人開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的生產經營活動;經獸醫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等條件批准後,發給的動物防疫條件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2、環評手續

過不了環評,辦不了養殖場,這個要向當地環保局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養殖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的,要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涉及農田保護區的項目,要出具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水生動物保護的,要出具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的,要出具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3、經營許可證

如果是種畜禽養殖,還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這個證要先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農業部核定。經營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的某些行業必須經過許可,而由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經營的證明,如煙草專賣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

(4)漁葯審批擴展閱讀:

國家對養殖業主要有以下優待政策:

1、能繁母豬飼養補貼政策。

2、能繁母豬保險政策。

3、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扶持政策。

4、生豬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政策。

5、生豬良種補貼政策。

6、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

7、沼氣建設補貼政策。

8、奶牛良種補貼政策。

9、重大動物疫病免費強制免疫政策。

10、養殖業佔地視作農用地,簡化用地審批手續,減免相關稅費。

11、對養殖場(戶)購置大型青貯、牧草收割和飼料加工機械,享受農機購機補貼政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殖業

Ⅳ 中國海監和中國漁政分別負責什麼

中國海監(CMS),全稱是中國海監總隊,列入中國國家海洋局(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編制。是國家海洋局領導下、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行政執法隊伍,由國家、省、市、縣四級海監機構共同組成
主要職能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對侵犯海洋權益、非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中國漁政的職責范圍是

(一)研究提出漁業發展戰略、規劃計劃、技術進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議;起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漁業行業管理,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
(三)研究擬定漁業科研、技術推廣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
(四)研究擬定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
(五)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負責漁船、船員、漁業許可和漁業電信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重大的涉外漁業事件。
(六)研究提出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和措施並指導實施。
(七)研究提出水產品加工業發展、水產市場體系建設和促進漁業國際貿易的政策建議。
(八)負責漁業標准化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九)負責水生動植物防疫工作;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葯使用、獸葯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
(十)參與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國際漁業公約和多邊、雙邊漁業協定,組織開展國際漁業交流與合作;負責遠洋漁業規劃、項目審核和協調管理。
(十一)負責提出漁業行業投資計劃建議,組織項目初選,根據授權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項目實施,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二)指導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歸口管理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研究提出漁業救災資金分配建議。
(十三)負責漁業統計和信息發布。
(十四)負責有關單位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五)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Ⅵ 申請綠色食品認證需要些什麼材料

1、《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及《調查表》;

2、資質證明材料;

3、質量控制規范;

4、生產版技術規程;

5、基權地圖、加工廠平面圖、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

6、與產品生產有關的合同、協議,購銷發票,生產、加工記錄;

7、含有綠色食品標志的包裝標簽或設計樣張(非預包裝食品不必提供)。

(6)漁葯審批擴展閱讀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禁止將綠色食品標志用於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後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Ⅶ 養魚都需要什麼手續 歸那個部門管

養魚需要在當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在農業局或水務局)辦理《水域內灘塗養殖許可證》。
辦理條容件:
(一)使用非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
(二)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及重要的洄遊通道養殖;
(三)不得在航道、港池、錨地內從事養殖;
(四)水域權屬明確,符合水域、灘塗養殖規劃要求;
(五)養殖規模、密度符合區域養殖容量的要求;
(六)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符合養殖證規定用途;
(七)養殖品種和生產方式不得危害水域環境;
(八)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肥料;
(九)不得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葯物;
(十)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
(十一)有一定的養殖技術條件;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Ⅷ 所有水產苗種的生產由什麼部門審批

第條 加強漁業資源保護、增殖、發合理利用發展工養殖保障漁業產者合權益促進漁業持續發展根據《華民共漁業》等關律、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第二條 本省管轄海域內陸水域事養殖捕撈水物、水植物等漁業產及漁業資源繁殖保護必須遵守本辦
第三條 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漁業工作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漁業工作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公安、邊防、海洋、海事、交通、環境保護、土資源、水利、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關漁業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重點漁業水域漁區設置派機構
第五條 漁業監督管理實行統領導級管理機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及家指定由本省管轄海域由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內陸水域漁業由行政區域內關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由關縣級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或者由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事漁業產單位應遵守海交通安全規維護水交通秩序嚴禁航道、港口水域、水源保護區事捕撈養殖產
第七條 各級民政府應加強水域統規劃綜合利用力發展水產品加工業流通業推進產業化經營
鼓勵境內外經濟組織依投資漁業產加強閩台漁業交流與合作鼓勵台灣同胞閩投資漁業產發展名特優水產品及事水產品保鮮、加工等
第八條 縣級民政府應鼓勵漁業科技術研究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提高漁業科技術水平
保護增殖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產進行漁業科技術宣傳、研究、推廣等面作顯著績單位各級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鼓勵單位充利用適於養殖海域內陸水域發展養殖業推廣態養殖
第十條 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同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土利用總體規劃水產資源狀況及增養殖容量要求依編制養殖規劃報同級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養殖規劃確需作調整或者修改應按照原編製程序進行並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水產資源狀況增養殖容量定期進行調查評估並評估結予公布
第十二條 單位使用養殖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海域全民所內陸水域事養殖產應依取養殖證並按照養殖證核定內容進行產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依取海域全民所內陸水域養殖使用權定使用期限內由或者集體承包經營集體所內陸水域由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給或者集體事養殖產實行承包經營發包承包應訂立承包合同
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簽訂承包合同指導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依取海域內陸水域養殖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受律保護並依轉讓、租
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集體所養殖內陸水域或者使用已經確定養殖使用權海域全民所內陸水域應按照關律、規規定許可權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並給予合理補償補償具體辦由省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單位事海域內陸水域養殖應遵守列規定:
()養殖范圍規模符合養殖規劃要求;
(二)違反關標准使用魚葯、餌料、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家或者明令禁止化葯品;
(四)向養殖區傾倒垃圾、棄置廢棄養殖設施;
(五)病死養殖水物、植物及進行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 單位事水產苗種產應向所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申請漁業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除外
符合列條件申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起十五內作批准決定:
()符合苗種繁殖培育總體規劃要求;
(二)所用親體合格源符合要求;
(三)配套培育苗種設施檢驗規范;
(四)經考核合格育苗技術員
第十七條 銷售水產苗種質量應符合家、行業或者標准
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產苗種質量管理定期組織展水產苗種質量檢測並向社公布檢測結
第十八條 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措施發展公害水產品養殖並加強監督管理
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公害水產品產認定並協助做公害水產品認證公害水產品產認定管理辦由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公布
第十九條 漁業產者應按照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標准進行產銷售水產品應符合質量安全標准
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產品產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養殖水域環境、水質狀況水物毒性等監控加強漁業養殖產使用葯物、飼料添加劑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漁業病害、疫病防治工作做漁業病害、疫病監測、防治研究建立漁業病害疫病預報、預警系統應急機制及發布漁業疫情預報發漁業病害疫病應及處置
事海域內陸水域養殖單位養殖場所內發漁業疫病應及採取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擴散並向所鄉級民政府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縣級民政府應根據防洪規劃及防禦台風案要求建立健全養殖產防災減災體系應急機制及發布災害警報並採取防災、減災措施
鼓勵、引導漁業產者參加養殖財產保險建立安全自救等種形式互助保障制度
第二十三條 鼓勵發展遠洋捕撈沿海縣級民政府資金、物資、技術等面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根據捕撈量低於漁業資源增量原則實行捕撈限額制度
家達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其管轄海域捕撈限額總量由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解案報省民政府批准逐級達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江河、湖泊捕撈限額總量及其解案由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報省民政府批准逐級達
捕撈限額總量及其解案應體現公平、公原則配辦配結必須向社公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擁漁業船舶單位必須依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領取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辦理航行簽證簿航行
第二十六條 凡事捕撈業單位應依向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捕撈許證按照捕撈許證規定作業類型、場所、限、漁具數量捕撈限額作業未取捕撈許證事捕撈作業
第二十七條 海洋型拖網、圍網作業捕撈許證由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海洋刺網、張網、耙刺等其作業捕撈許證由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批准發放海洋作業捕撈許證超家達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由省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民政府及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其所轄漁業水域應統規劃採取效措施保護增殖漁業資源
第二十九條 本省重點保護漁業資源品種及其捕標准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漁具捕撈及網目尺寸除家規定外由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公布
第三十條 事捕撈作業單位應依保護漁業資源
各種捕撈作業應主避讓幼魚群捕撈漁獲物幼魚體總量超同品種漁獲物總重量百二十五
禁止采捕家省規定珍貴水物科研究需要采捕依照《華民共野物保護》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進行工放流、增殖水物、水植物內陸水域由關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府制定管理辦跨設區市、縣(市、區)水域管理辦由級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禁漁區、禁漁期依由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及向社公布
第三十三條 事漁業捕撈產單位應依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於增殖保護漁業資源徵收使用具體辦由省民政府根據家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禁止使用鸕鶿、魚籪、目魚籠捕魚敲舟古作業
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漁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向漁業水域排放污染物廢棄物排放廢水、廢渣致使漁業水體達漁業水質或者海水水質標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達要求由所縣級民政府責令其停產
第三十六條 重要漁業港灣、漁場、苗種基、養殖區珍貴水物、水植物保護區內進行拆船等污染漁業水域
第三十七條 魚、蝦、蟹洄遊通道建閘、築壩建設單位應委託資質單位進行漁業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漁業資源及漁業態環境嚴重影響建設單位應建造魚設施或者採取其補救措施
第三十八條 沿海圍墾、臨海工程漁業資源影響礦山采關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應徵求同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省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確定重要苗種基養殖場所報省民政府批准向社公布重要苗種基養殖場所圍墾
第三十九條 用於漁業並兼調蓄、灌溉等功能水體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科確定漁業產所需低水位線報同級民政府批准實施乾旱等情形確需保障飲用水、農業灌溉低於低水位線;給養殖者造損失予適補償
第四十條 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沒收漁獲物違所並按照列規定別處罰款:
()內陸水域機漁業船舶處百元至五百元罰款非機漁業船舶(含竹排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二)442千瓦(600馬力)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三)184千瓦(250馬力)442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二千元至萬元罰款;
(四)44.1千瓦(60馬力)184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8.8千瓦(12馬力)44.1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六)8.8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七)海洋非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八)張網作業每張網處二百元至千元罰款;
(九)采捕鰻鱺苗每張網具處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前款規定行情節嚴重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證;情節特別嚴重沒收漁業船舶;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未依取捕撈許證擅自進行捕撈沒收漁獲物違所並按照列規定別處罰款:
()內陸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二百元至千元罰款;非機漁業船舶(含竹排筏)每作業單位處五十元至三百元罰款;
(二)442千瓦(600馬力)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二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三)184千瓦(250馬力)442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五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四)44.1千瓦(60馬力)184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三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五)8.8千瓦(12馬力)44.1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二千元至萬元罰款;
(六)8.8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七)海洋非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二百元至千元罰款
前款規定行情節嚴重並沒收漁具漁業船舶
第四十二條 使用禁用漁具、破壞漁業資源捕撈及違反網目尺寸規定進行捕撈沒收漁獲物違所並按照列規定別處罰款:
()炸魚、毒魚、電魚內陸水域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海洋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敲舟古作業處三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三)使用鸕鶿、魚籪、目魚籠捕魚及其禁用漁具捕撈處二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四)內陸水域使用於規定網目尺寸網具進行捕撈處百元至千元罰款;
(五)海洋使用於規定網目尺寸網具進行捕撈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前款規定行情節嚴重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證;情節特別嚴重沒收漁業船舶;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捕撈許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限漁具數量規定進行捕撈沒收漁獲物違所按照列規定並處罰款:
()內陸非機漁業船舶(含竹排筏)處二十元至百元罰款;
(二)內陸機漁業船舶海洋非機漁業船舶處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三)442千瓦(600馬力)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四)184千瓦(250馬力)442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二千元至萬元罰款;
(五)44.1千瓦(60馬力)184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六)8.8千瓦(12馬力)44.1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七)8.8千瓦海洋機漁業船舶每作業單位處三百元至千元罰款
前款規定行情節嚴重並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第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情節嚴重處千元至萬元罰款;造損失依承擔賠償責任;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第十七條第款規定銷售水產苗種符規定質量標准要求責令停止銷售並苗種作必要技術處理;經技術處理仍符合質量標准要求責令銷毀;拒作技術處理處千元至萬元罰款;造損失依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漁獲物幼魚超規定比例沒收漁獲物違所並按每超公斤幼魚體處五元至十元罰款罰款數額高超五萬元;情節嚴重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證;情節特別嚴重沒收漁業船舶;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造漁業資源損失應給予賠償
違反本辦第三十七條規定漁業資源嚴重影響應給予賠償
賠償費用於增殖、保護漁業資源或者賠償受經濟損失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辦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違反本辦規定行律、規已處罰規定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列情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員依給予行政處;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規定核發許證或者配捕撈限額;
(二)未及發布漁業病害疫情預報、災害警報;
(三)發漁業病害疫病未及處置;
(四)其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
第五十條 本辦自20075月1起施行

Ⅸ 綠色食品認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具備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生態環境質量標准。專

二、農作物種植屬、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三、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質量和衛生標准。

四、產品外包裝必須符合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准,符合綠色食品特定的包裝、裝潢和標簽規定。

(9)漁葯審批擴展閱讀

綠色食品標准:

(一)、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標准

分別對綠色食品產地的空氣質量、農田灌溉水質量、畜禽養殖用水質量、漁業水質量和土壤環境的質量的各項指標、濃度限值做了明確規定。

(二)、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標准

包括兩部分:

(1)、對生產過程中的投入品如農葯、肥料、飲料和食品添加劑等生產資料使用方面的規定。

(2)、針對具體種養殖對象的生產技術規程。

(三)、綠色食品產品標准

對初級農產品和加工產品分別制定相應的感官、理化和生物學要求。

(四)、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包裝及貯運標准

為確保綠色食品產後在包裝運輸中不受污染,制定了相應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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