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分析全客觀任務二判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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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慶峰訴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這里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包括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生,工傷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於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
原告:楊慶峰。
被告: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錢宗建,該局局長。
第三人:無錫市機關汽車修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國強,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楊慶峰因與被告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無錫市勞動局)發生工傷認定糾紛,向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楊慶峰訴稱:原告於2004年3月進入無錫市市級機關汽車修理所(以下簡稱汽車修理所)從事汽車修理工作。後汽車修理所改制為第三人無錫市機關汽車修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汽車修理公司)。 2004年6月某日,原告與師傅王繼聰拆一輛汽車的拉桿球頭,用榔頭敲打球頭時鐵屑濺入原告左眼中。當時原告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視物有點模糊不清,隨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並沒有特別在意,汽車修理所也沒有及時送原告就醫診治。2006年10月3日,原告左眼突然劇烈疼痛,感到視覺模糊,10月4日左眼即看不到任何東西。原告由父親陪同到醫院診治,確診為陳舊性鐵銹症,經過手術治療,雖然病情趨於穩定,但造成左眼永久性失明。而且,根據醫生的陳述,從醫學的角度看,此類陳舊性鐵銹症如果造成一眼失明,則很有可能會進一步感染發展,導致另一眼的失明。原告於 2006年12月21日向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第三人汽車修理公司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賠償原告因涉案事故受到的損失,並承擔後續治療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應請求工傷保險賠償,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遂於2007年4月9日向被告無錫市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於2007年4月11日以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法定的申請時效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應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而不是被告所稱的事故發生之日。涉案事故雖然發生在2004年6月,但當時傷害結果並沒有實際發生,至2006年10月3日原告眼疾發作時,才是涉案事故傷害發生的時間,2006年10月13日原告在醫院手術後取出鐵屑之時,才是最終確診涉案事故傷害的時間,也是原告得知自己所受傷害系由涉案事故所致的時間。因此,原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應從2006年10月13日醫院確診開始計算。綜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規定。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2007]第00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原告楊慶峰提交以下證據:
1.被告無錫市勞動局作出的[2007]第 00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一份,用以證明無錫市勞動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2.楊慶峰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楊慶峰的身份及其訴訟主體資格;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楊慶峰的申請,調取了該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2號案件卷宗內的以下證據:
1.兩次庭審筆錄以及證人王繼聰、傅生龍、周仁良的當庭證言,用以證明涉案事故發生的情況;
2.楊慶峰的醫療費憑證、出院記錄,用以證明楊慶峰因涉案事故受到的傷害後果、該傷害後果與涉案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楊慶峰為此所支出的醫療費用;
3.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最初對楊慶峰主治醫生王祥群所作的調查筆錄,用以證明楊慶峰眼睛所受傷害在病理上的特殊性,以及鐵屑濺入眼睛後因受傷部位的不同和病人感覺情況的個體差異,可能導致傷害潛伏期,並證明涉案事故與楊慶峰所受傷害之間存在必然聯系;
4.楊慶峰的工資表,用以證明楊慶峰與第三人汽車修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5.企業轉制材料,用以證明汽車修理公司應對涉案事故負責;
6.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用以證明原告就涉案事故提起民事訴訟,被法院依法裁定駁回。
被告無錫市勞動局辯稱:2007年4月 9日,原告楊慶峰以第三人汽車修理公司職工的名義,申請被告對其在2004年6月從事汽車修理工作時發生的事故進行工傷認定。被告受理後,經調查取證,查明原告確於2004年6月在工作中發生事故,但原告直至2007年4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經超過法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故被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於2007年4月11日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楊慶峰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理由如下: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涉案事故發生於2004年6月份,原告於2007年4月9日才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早已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因此,被告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通知書》完全正確。2.原告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的理解是不正確的。這里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是針對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強調的是「日」這一固定的時間點,即事故與傷害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那一日。原告認為應認定 2006年10月13日最終確診之日為涉案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並認為其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從該日起開始計算。其訴訟主張並無法律依據。沒有事故就沒有傷害,事故與傷害密切相關,事故發生之日也就是傷害發生之日,這一時間點應當是固定的,不是隨意可以變動的。《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就是要在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對工傷職工怠於申請工傷認定作出一定的限制,以節約行政管理資源,提高辦事效率,便於勞動保障部門及時、准確地查明案件事實。綜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楊慶峰工傷認定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維持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無錫市勞動局提交以下證據:
1.被告作出的[2007]第00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用以證明被告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2.《工傷認定申請表》、原告楊慶峰的工資表、身份證、醫療證明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審核楊慶峰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所依據的材料;
3.被告對原告的調查筆錄,用以證明被告在涉案工傷認定程序中進行了調查並形成相關材料;
4. 《無錫市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單》、涉案《不予受理通知書》交寄郵件清單、送達回執,用以證明被告作出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
第三人汽車修理公司述稱:同意被告無錫市勞動局的答辯意見。
第三人汽車修理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用以證明第三人的法人資格;
2.單位轉制批復,用以證明汽車修理所改制為第三人的情況。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原告楊慶峰於2004年3月進入汽車修理所(該單位於2005年6月因改制變更為第三人汽車修理公司)從事汽車修理工作。2004年6月,原告與其師傅王繼聰共同拆卸一輛汽車的拉桿球頭,王繼聰用榔頭敲打球頭時導致鐵屑濺入原告的左眼中。原告當時感覺左眼疼痛,滴了眼葯水後疼痛緩解,故未去醫院檢查。2006年10月 3日,原告感覺左眼劇烈疼痛,視覺模糊,於同年10月5日到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診療,同年10月11日至13日經醫院手術治療,診斷為:1.左眼外傷性白內障;2.左眼鐵銹沉著綜合症;3.左眼球內附異物。雖經治療,原告的左眼視力明顯減弱。醫生診斷認為楊慶峰左眼所受傷害與涉案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從醫學角度看此類事故傷害可以存在較長的潛伏期。2007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無錫市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於同年4月11日以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規定的申請時效為由,作出了[2007]第00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並於同年4月17日郵寄送達給原告和汽車修理公司。原告不服,於2007年 4月25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通知書》。
另查明:2006年12月21日,原告楊慶峰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無錫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系第三人汽車修理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汽車修理公司,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因涉案事故傷害就醫診療所支出的醫療費人民幣10 718.29元並承擔後續治療費用。案經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民事訴訟,故於2007年4月 26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是: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後果尚未發生,傷害後果發生後經醫生診斷證明確系工傷事故導致的,應當如何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根據本案事實,原告楊慶峰於2004年6月在工作中發生事故,至2006年10月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經醫生診治認為楊慶峰所受傷害確系涉案工傷事故導致。被告無錫市勞動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就是指「事故發生之日」,據此將2004年6月發生涉案工傷事故的時間作為楊慶峰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沒有考慮涉案工傷事故的特殊性,是錯誤的。根據醫生的診斷證明,楊慶峰所受傷害在臨床上稱之為鐵銹沉著綜合症,該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受傷後可能暫時不發生傷害後果,傷害後果的發生可以存在較長的潛伏期。本案中,涉案工傷事故發生兩年多以後,傷害結果才實際發生,在此之前楊慶峰並不知道自己在涉案工傷事故中受到了傷害,當然也就不可能在涉案工傷事故發生後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被告以2004年6月涉案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作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是錯誤的,不利於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案應以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作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楊慶峰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並未超過規定的申請時效,被告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通知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綜上,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7月19日判決:一、撤銷被告無錫市勞動局於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第00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二、被告無錫市勞動局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60日內對原告楊慶峰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無錫市勞動局負擔。
無錫市勞動局不服一審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是針對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強調的是「日」這一固定的時間點,即事故與傷害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那一日。沒有事故就沒有傷害,事故與傷害是密切相關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就是指「事故發生之日」,這一時間點應當是固定的,不是隨意可以變動的。2.上訴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被上訴人楊慶峰工傷認定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3.一審判決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的解釋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維持上訴人於 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第00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上訴人楊慶峰辯稱:上訴人無錫市勞動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就是指「事故發生之日」,是對該規定的誤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事故傷害發生之日」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而不是上訴人所稱的「事故發生之日。」「事故傷害發生」和「事故發生」為兩個明顯不同的概念,事故發生時並不一定同時發生事故傷害,事故對人的傷害也不一定在事故發生當時就明顯表現出來。本案中,被上訴人因涉案工傷事故所受的傷害具有一定的潛伏期和隱蔽性,涉案工傷事故發生當時並未馬上出現傷害後果,直至2006年10月3日被上訴人的眼疾才開始發作,2006年10月13日在醫院手術後取出鐵屑,此時被上訴人才知道自己在涉案工傷事故中受到傷害,才可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故應當認定該時日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並以之作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第三人汽車修理公司述稱:同意上訴人無錫市勞動局的上訴意見。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另查明:
2006年10月11日至13日,被上訴人楊慶峰在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接受治療,該院醫生經手術從被上訴人的左眼底部取出一鐵屑。2006年10月26日被上訴人出院,醫生作出的診斷結論為:1.左眼外傷性白內障;2.左眼鐵銹沉著綜合症;3.左眼球內附異物。出院時檢查被上訴人的左眼視力為手動30CM,矯正無提高。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仍然是: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後果尚未發生,傷害後果發生後經醫生診斷證明確系工傷事故導致的,應當如何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啟動工傷認定程序的前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規定明確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申請時效及其起算時間,以及受理申請的行政部門。其中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即是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結果也隨即發生,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也就是事故發生之日,故對於「事故傷害發生之日」的理解不會產生歧義。但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結果並未馬上發生,而是潛伏一段時間後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並以之作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
首先,文義解釋是正確理解法律條文的首選方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從字面含義上看,「事故」是對於「傷害」的修飾和限制,即這里的「傷害」是基於工傷事故而發生的,傷害結果與工傷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據此理解,「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就是指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而不是事故發生之日。
其次,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前提,是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已經實際發生。工傷事故發生後,如果傷害後果尚未發生,上述工傷認定申請主體無法預知是否會產生傷害後果、會產生什麼樣的傷害後果,也無法預知傷害後果會引發什麼樣的損失,當然也就無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認定「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即為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而不是工傷事故發生之日。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雖然與民事訴訟時效不同,但在判斷時效起算時間時,應當參照上述關於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在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時,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標准。
根據本案事實,被上訴人楊慶峰於 2004年6月在工作時發生鐵屑濺入左眼的事故,但當時並未實際發生傷害後果,而是直至2006年10月才病情發作,經醫生確診為左眼鐵銹沉著綜合症。根據醫生診斷證明,該病具有潛伏性和隱蔽性,與 2004年6月被上訴人在工作時發生的事故具有因果關系。鑒於涉案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後果尚未實際發生,傷害結果發生後經醫生確診證明確系因涉案工傷事故所致,故本案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傷害後果實際發生之日起算,被上訴人提出涉案工傷認定申請時,尚未超過申請時效。
上訴人無錫市勞動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工傷認定申請的提出沒有時間上的限制,並因此導致浪費國家行政管理資源,影響辦事效率,妨礙勞動保障部門及時、准確地查明事實。上訴人還認為上述規定中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事故發生之日。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如果不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作出時效限制,確實可能造成行政管理資源的浪費,影響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效率,也不利於勞動保障部門及時、准確地查明事實。但是,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更為重要的是充分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如果將事故發生之日作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則勞動保障部門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後果沒有馬上出現的情況下,也無法及時、准確地查明事實,無法作出正確的處理,反而必將造成行政管理資源的浪費,影響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效率,也不利於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綜上,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認定「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就是指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被上訴人楊慶峰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沒有超過申請時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據此,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 (一)項的規定,於2007年10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無錫市勞動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❸ 行政法學的兩個案例分析題,請幫忙解答,謝謝了!
第一題太長木有看。
第二題,人事廳的回答肯定不正確。李某作為工作人員具有公信力的特徵,人事廳必須對王教授負責,之後向李某做出處理決定。
❹ 行政執法考試案例分析題
案例分析題1 李某對開除學籍的處分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某高校學生李某,在考試中嚴重違紀被發現,學校因此對他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但實際上李某一直沒有離校,仍與其他同學一樣在學校學習,學校也同樣收取李某的學費及其他同學須交的費用,而且每年給李某注冊。但到畢業時,學校以李某已被學校開除為由,拒絕發給李某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機關提起復議,主管教育機關審理後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李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訴訟請求?為什麼?
【參考答案】 :
(1)李某起訴應以某高校為被告,訴其拒發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行政訴訟適格被告。本案雖經教育主管機關復議,但復議並未改變學校的決定,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2)能受理。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頒發證照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並代表國家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資格證明)的行政主體,其行為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對此種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案例分析題2 區法院有權受理此案嗎?
某市北區罐頭廠被位於南區的市衛生局委託的人組成的負責北區衛生檢查的衛生檢查隊查出8噸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蘋果罐頭。衛生檢查隊便以市衛生局的名義對該廠罰款2萬元,市衛生局知情後,對該廠作出責令停產2個月的處罰決定,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罐頭廠要求聽證的要求被駁回。該廠不服,以衛生檢查隊和市衛生局為被告向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北區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為什麼?
【參考答案】 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衛生檢查隊的處罰決定是基於市衛生局的授權,其法律後果應由市衛生局承擔。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原告應向該市衛生局所在的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題3 秦某能提出行政訴訟嗎?
秦某經合法程序被小官莊村民選舉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溝鎮黨委、政府通知他去鎮政府開會。會上,鎮黨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統」、農業結構調整不力為由,暫停了他的村委會主任職務,且當場收繳了村委會的公章。接著,鎮黨委、政府指定了村委會負責人,並通過高音喇叭向小官莊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職後閉門10多天,逐條研究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他意識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選舉出來的村主任,任何組織和部門都無權撤他的職。隨後,秦某多次去找鎮領導為自己申辯未果,又多次去台兒庄區人民法院狀告鎮政府,但區法院均未作答復。無奈,秦某把「狀子」遞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法院指定嶧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原告訴稱,被告未經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職務的行為違法,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職務的違法決定,恢復原告的村主任職務,並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自停職以後減少的工資等正常收入損失。被告泥溝鎮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辯狀、交換了有關證據,並稱停止原告村委會主任職務的決定是鎮黨委做出的,原告起訴鎮政府沒有法律依據。且本案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任免行為,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請問: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何者?
(2)本案停職決定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3)市中級法院能否直接管轄本案並自行審理?
(4)設原告在二審期間提出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5)對開庭前交換的證據雙方沒有爭議的,可否不經庭上質證作為定案依據?
(6)原告在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參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鎮政府。鎮黨委不是行政主體,根據「誰主體、誰被告」的規則,其不能成為本案被告。
(2)本案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本案雖表現為人事任免,但並非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因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或內設機構,村委會與鎮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鎮政府依法無權任免村委會主任,村委會的領導成員只能由村民選舉決定。
(3)可以管轄並自行審理。《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2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4)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1
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6)不予接納。《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7條第2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案例分析題4 該案第三人是誰?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關區居民馬某與李某兩家因馬某家響動太大影響鄰里休息發生糾紛。李某與其妻前往馬家詢問引起爭吵,進而發展到毆斗。毆打中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關節處受輕微傷,傷口縫合4針,李某為此住院21天。事後,南關區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機關的名義給予馬某罰款150元的處罰,並責令其賠償李某全部經濟損失的80%,即
204元。馬某對處罰和賠償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請問: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誰?為什麼?
(2)第三人是誰?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本案中對馬某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的,不可能是南關區某公安派出所,而應是該派出所以南關區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也應由南關區公安分局承擔,所以本案的復議機關是南關區公安分局的上級機關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應是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馬某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公安機關對馬某的處罰裁決直接影響到對李某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李某與被馬某申請復議的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有利害關系,經復議機關批准後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❺ 電大行政管理考試案例分析提答案
案例1 貧困縣的擺譜症 1本案例反映了貧困縣鋪張浪費,沒有根據行政的具體經濟與社會環境,高調消費的行為現象。2擺譜症就是擺闊綽,講排場,愛面子的浮躁做法,這件事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風氣不良,行政道德失范,監督機制不完整,考核體制不健全等。3具體舉措:大力整治官場浮誇風,建立完善科學的績效評估體制,完善幹部作用體制,加強監督,完善監督體系,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整風運動,改造官員的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案例2 GDP數據疑局 1地方政府誇大GDP統計數字,搞政績象現盛行。2主要原因:地方政府操縱數據動機強烈,重復統計計算疊加嚴重造成數字增大3數據的統計作用是為了行政決策的有效實施,有利於經濟的計劃,制定與執行,不當的統計使經濟受損,政策制定不科學,使行政效率低下,欺騙國家與人民。對策:加強統計管理和建立統計質量保障體系,源頭上預防統計誤差,加強統計人員職業道德培訓,進一步完善考核與監督體系,政府統計數據公開透明,接受人民監督。
案例3 消費者維權行動的無奈 1本案例反映了:消費者所買熱水器爆炸,相維護權益但又被高額檢測費嚇退。2 屬於政府的一個下屬部門,承擔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3得不到保障,質量檢測費用太高4可能的舉措:法律上維權保障,建立相應的機構管理維權事宜,加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觀念,完善質量認證體系,從源頭上打擊偽劣產品等。
案例4 廣州不明病毒危機 1政府職能行為的發生是從社會問題著手,解決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發展問題及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問題,但政府還要管理好政府本身的問題,主要決定因素在於社會行政的目標,行政價值,社會問題的影響范圍,可控制度等。2廣州市政府,衛生廳都召開新聞發布會,澄清了非典有關問題,穩定了民心,應對公共危機事件,得到了初步效果,恢復了社會秩序,但仍然需要加強管理,畢竟讓謠言佔領了三天,造成一定的損失,3當公共危機來臨時,如本案例中的衛生事件,政府應當在第一時間解答有關問題,取信於民。
案例5 武陵源規劃困局 1縱向上級關系構成:中央與地方關系,地方政治間縱向關系。橫向上關系構成:競爭與合作,地方政府間處理某一共同問題而形成合作,基於協議而形成合作,以協議的形式而形成合作關系。基本要求,地方服從中央的領導,各地區政府間相互合作,協調發展,為社會主義中國的以展服務。2本案例主要涉及兩大政府,張家界森林公園管理處屬林業部,武陵源區政府屬地方政府部門,武陵源區政府屬地方政府部門負責城市建設規劃,張家界森林公園管理處應服從地方政府整體規劃發展。3各部門不配合會使政府工作不能有效運行,受到阻礙,應加強部門間合作,共同為地方經濟發展做貢獻,而不能就積各自利益面發生沖突。
案例6 浙江「強縣擴權」改革進行中 1政府間行政關系改革,減少行政審批,簡政放權2改革動機就是發展經濟,調動縣級的行政積極性,提高行政效能與效率,動力來源於領導的行政理念與意識,企業社會等經濟發展的需要,財力,權力與利益的佔有欲。3發展趨勢是進一步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環節,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這就是加強法規政策的建設,加強權力的制約與監督。
案例7 村公章集中保管實驗 1上下級的縱向關系 2集中管理,合理但不合法,集中管理印章的目的是為了很好管理,防止村委會濫用公章而違法亂紀,但集中管理不符合印章管理的法律法規。3我國村委會與鎮政府關系,始終是權力的角逐,反控制與控制關系,山西萊西市R鎮將走上規范化的管理,做好合情合理的管理村委會的印章。
案例7 「常樂」申辦定點屠宰場受阻記 1本案例涉及的是政企關系現象,政府管理不該管的事情,2常樂是民營企業,肉聯廠是國營企業,貿易局是肉聯廠股東,又是市食品企業公司的主管部門,屠宰辦是政府的一個機構,常樂申請合理,因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國家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屠宰辦不應該存在。
案例8 一個貧困縣的十二個「縣官」 1行政編制管理問題,涉及到職位,職責,人員結構各數額等 2副縣長確實過多,根本原因是政治體制改革不夠深入,貧困地區掛職人數多,升遷困難,官本們思想嚴重等,可能的影響:爭功勞,推責任現象嚴重,互相嫉妒攀比,容易造成資源浪費,人浮於事,機構臃腫等不良現象。3當前副職過多,造成一系列不良結果,是官本位泛濫成災,浪費資源,容易導致腐敗,我們應該建立精簡,效能與統一的政府,減少副職。
案例9 女教師之死誰的錯 1行政領導不力,導致命案發生 2楊某是刑事責任,公安局與司法局局長承擔行政責任 3建立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與約束行政行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迫使相關行政人員及時有效地處理關鍵事件,加強監督與教育。
案例10 城管困局 1行政執行受行政對象的抑制,引發命案慘劇 2李京生工作屬城市市容與治安管理工作,實際上死亡可以避免,因為只是一件不知情的錯誤引發,不至於引發殺人。3教訓與經驗:行政執行中要搞清和了解執行對象的情況,調查研究,深入基層,進行人本管理。
案例11 一場審計風暴 1審計監督報告,引發一系列經濟問題,包括審計主體,對象和內容。2 體制構成包括立法,司法,政黨,審計監察,行政監察,傳媒與公民個人監督體系。3審計部門發動被審計部門的財政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遵守財經法紀和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出評論的審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一種專門活動,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事實依據,促進經濟建設,保障國民經濟穩健發展。
案例12 美國82歲老婦的煩心事 1,材料反映的是82歲老婦過馬路闖紅燈罰14美元。2 不恰當,老婦根本無法在20秒內走過馬路,不實事求是的罰款,但從法律的角度講是合法不合理。3 經驗與啟示:我們的立法與規則應實事求是,滿足大多數的要求,不斷適應變化的要求,遵循客觀規律。
案例13 警察破案招標制的啟動 1本案屬於行政方法創新事件,反映了招標破案的新方法 2,動機是有效快速破案,合理合法, 3 這種做法具有創新性,但需要相關法律政策作後盾,要有效合理合法的進行。
案例14 鎮政府對市縣兩級政府的訴訟 1,本案例反映的是鎮政府對市,縣兩級政府的起訴。 2合法但不合理,因為原本就給了張顯得土地使用權,鎮政府起訴雖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不能勝訴。3 啟示:摸清事件的來由再決定是否實行起訴,不然得不償失,使政府間關系不和諧,造成地方經濟發展受阻。
案例15 防空警報誤響之後 1 市防辦就防空警報誤響向市民道歉,屬行政道德范疇,政府向社會負責,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原則,2 在《海口晚報》發表道歉公告,理由是擾亂了民從的正常生活,影響了市民的正常休息生活時間,3有影響,樹立了人本政府的形象,為人民利益著想,取信於民。4 政府及公務員應當以德行政,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也要從小事做起。
案例16 吉林省試水政府雇員制 1政府人事行政改革,進行政府雇員制改革 2 物色:沒有行政職務和其它福利,有合同限期,打破了公務員終身制,有利於形成合理的競爭,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能力,使公務員制度中的新陳代謝制度發揮得淋漓盡致,但不利於人民隊伍的穩定。3啟示:要勇於改革和善於改革,創新公務員機制,真正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有序,合理,精簡,統一高效的政府。
案例17 H縣預算改革的影響 1本案例反映的是財政預算改革,基本內容是壓縮開支,壓縮會議費,接待費,杜絕預算外批條等。2動力機制是教育經費短缺,上訪的教師與鄉鎮幹部的壓力,領導的決心與人民的監督,優點是節約了開支,解決了部分的棘手問題,公開預算,逐漸提高透明度,缺點燭仍不能解決諸多問題,缺乏民主與監督機制。
案例18 辦公室配置標準的爭議 1辦公室管理包括:人員管理,考勤管理,合同管理,辦公用品采購管理,系統用戶管理 。一般功能有:輔助功能 ,服務功能,協調功能和保障功能。2材料反映的是辦公室配置標準的規定,包括辦公室用品的規格與價格,室內裝修等有關內容。3 動因是節約資源與財政,避免不均等,造成無序以及鋪張浪費。
前言與導論
案例:基於特定目的,對於某項具體的,實際的,具有典型意義的社會事件所作出的客觀而准確的敘述。
行政案例:基於教學與研究的需要,以不同媒介為依託,對具有典型意義的某項具體的,真實的公共行政事件客觀而准確的記敘。
行政案例特徵:目的性,真實性,客觀性,完整性,開放性,可讀性。
行政案例教學的價值與功能體現在:1加深對行政學基本理論與方法的理解與把握,2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人才,3有得於推動公共行政理論與方法體系的不斷創新,4有助於發現和了解行政活動中存在的種種問題。
第一章 行政環境 影響行政管理的環境因素:行政自然環境,行政社會環境 國際環境
行政管理與行政環境的互動 它們之間雖然也有自然形態的物質,能量與信息的交流,但主要表現為行政環境的需要與行政管理對這種需要的滿足,行政環境的需要是確定行政管理基本任務的客觀依據。1行政管理在行政環境中產生和發展。2行政管理必須與行政環境相適應。3行政管必須滿足行政環境的需要,4能動的利用和改造環境。新世紀行政環境對行政管理的挑戰:1社會轉型對行政管理的挑戰,2經濟全球化對行政管理的挑戰,3信息技術時代對行政管理的挑戰。
第二章,行政價值與目標 行政價值:公共行政體系所追求目標的應然性概括,指行政活動的性質與功能對於行政主體關於活動的絕對超越指向。我國經常出現的行政價值錯位表現在:行政價值主題的地位缺乏,行政負價值對行政正價值的侵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主導價值落旁。
第三章 行政功能與職能 行政職能 是指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法對國家政治和社會事物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具體的功能,管理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基本方向和實質。
行政職能的特點:廣泛性,適應性,執行性,層次性,動態性。
政府職能:政治職能,經濟職能,文化職能 ,社會職能
實施中國政府職能轉變的途徑:1認識政府職能轉變的意義2推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3政治體制改革與行政體制改革同步進行,4抓住政企分開這一現實政治職能轉變的關鍵。
第四章 政府間關系 政府間的關系是指國內各級政府間各地區政府間的關系,它包括縱向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地方各級政府間和橫向的地方各地區政府間關系。政府關系主要由三種關系構成,即權力關系,財政關系與公共行政關系,而利益關系決定著其它三種關系。行政關系的基本構成 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關系,2 地方政府間關系,3非同一政治的部門間關系 4一級政府內部的行政關系。 縱向行政關系的具體構成與主要內容:1構成 :中央與地方關系,地方政府間的縱向關系 2主要內容 政府間權力關系,財政關系,監控關系,縱向政府間的合作關系,
第五章 政府與社會關系 基本原理:政府與社會關系是指政府與市民的關系。政府與市民社會兩者之間即統一又對立,可見在政府與社會之間應建立一種合作關系。政府的職能是政府適應社會需要,為社會提供服務而應具有的職責和功能,為社會服務應是政府職能的價值基石。政府職能分為原生職能和獲得性職能,獲得性職能的變動,意味著政府職能的轉變。
第六章,政府與企業管理 基本原理 企業是經濟生活的微觀組織,是現代社會商品與勞務的提供者以及市場競爭的主體,有權運用其全部財產,依據市場信號獨立的運行與經營決策,而政府職能則是為企業提供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為企業競爭提供服務。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轉軌時期,企政分開要求我們對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關系構建一個新的模式,使政府和企業在國民經濟運行中能找到最佳位置,從而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政府的職能與企業的職能區別在於它主要表現在宏觀層面上,主要負責具有戰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會性的服務,具體看,保證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平衡。
第七章 行政組織與編制管理 行政組織的意義 :1行政組織建設是國家推行政務實現人民志願的工具 2行政組織是政府實施行政管理履行行政職能的前提條件 3 行政組織是影響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 行政組織建設的主要類型 :決策中心 職能機關 輔助機關 派出機關 行政組織設置的依據 :法的依據 職能依據 。行政組織的設置原則:精簡原則 效能原則 統一原則 法治原則 行政機關的編制即行政機關內部機構設置,結構比例和定員等,由於行政編制使用行政經費,擴編就意味著要增加行政經費,而行政經費是由國粗財政承擔,因此要嚴格控制編制。行政組織編制的性質: 政治性 系統性 服務性 行政組織編制的意義:1有利於廉政,勤政,高效 2有利於節省財政開支,3有利於整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第八章 行政領導與責任 行政領導即指國家行政系統中各級各類領導者和行政領導集團通過決策,指揮,監督,協調及控制等職能活動,依法行使其權力,發揮其影響,確定並實現行政目標的過程。行政領導的權力是指行政領導者和領導集團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的執行國家的意志和實現一定的行政目標,依法對其領導對象量行管理控制的能力。
行政領導的功能 :1確立本組織的目標 2組織協調下級的工作 3協調組織與外部的關系,4激勵下屬努力實現組織目標而工作,並對他們的工作及時予以評價和控制 5發現人才,培養人才 啟用人才。行政領導的方式有:強制命令方式 疏導教育方式 物質激勵方式和榜樣示範方式。行政領導的類型分:1集權型 又稱為自決型或獨裁型 2分權型 又稱為民主型或參與型 3放任型 又稱無為而治型 。 行政領導者是指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權力,在行政領導中承擔相應責任,處於領導決策地位的人。其特點是:1工作手段主要是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與監督 2工作對象不僅僅是物質要素,更主要是的非物質信息,即行政信息 3工作性質是腦力勞動,生產性勞動和創造性勞動 4是權力,職位與責任的綜合體。 行政領導就承擔的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 工作責任 。 行政領導都產生方式:選任制 考任制 委任制 聘任制。 行政領導藝術:授權藝術 用人藝術 處事藝術 適時藝術。
第九章 行政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 行政決策是指有權力的組織和個人,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按一定的原則,在系統分析主觀條件的基礎上進行行動設計,評價和選擇的創造性思維活動的過程。行政決策的特點:1其主體是擁有行政權力的組織或個人,2行政決策的結果具有普遍的約束力,3行政決策的內容具有廣泛性,4行政決策的目標具有非盈利性。
行政決策的地位與作用:1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依據2行政決策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全過程 3行政決策從根本上決定著行政管理的成效。 行政決策的原則:信息准確原則 科學預測原則 系統分析原則 對比擇優原則 程序適當原則 民主參與原則。 行政決策的基本程序:1研究調查 ,發現問題 2科學設計,擬定方案 3綜合評價,選擇方案 4實施檢驗,調查完善。
第十章 行政執行動力與阻力 行政執行是指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貫徹落實決策機關發出的決策指令,以實現決策目標活動的過程。協調:指行政領導通過引導,調停,說服的辦法使行政組織,行政人員之間建立想互相協同互相配合的關系。溝通:指行政組織,行政人員之間的意見交換和信息交流,通過溝通達到思想和行動上的協調一致。指揮方式:口頭指揮,書面指揮,現場指揮,會議指揮 。 控制過程基本內容:確立目標,衡量對照,糾正偏差。實際分析我國行政執行的阻力:1決策規范不完善,標准不統一 2行政執法人員對決策和指缺乏認同感和執行的動力,行政指令與大多數執行人員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想抵觸,就有可能出現行政方面的阻力,3行政執行資源不夠充分,人力和物力資源,4執行對象的抑制不合作。
第十一章 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遵紀守法情況實施的監察和督導活動。行政監督的特點:行政監督主體的廣泛性,行政監督對象的特定性,行政監督的法制性。行政監督的原則:確定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公開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經常性原則。行政監督的作用:預防作用,補救作用,改進作用。行政監督的要求:1提高對行政監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行政監督意識 2健全行政機構,加強行政監督人員隊伍建設 3確實保障人大最高權力,充分發揮人大職能作用,堅持黨政分開, 4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第十三章 現代公共行政工具 其特點:系統性 技術性 量化性 主導性 。目標管理:是一種以目標為主線的現代管理方法,即管理都與被管理者共同參與來確定目標,執行目標與評估目標成果的管理制度與方法,以目標為中心,重視成果的管理,注意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目標管理的作用:1有利於行政領導機關加強宏管理 2有利於提高行政工作的整體效應。3有利於提高行政領導及人員的領導能力和素質。4有利於競爭機制引入人事管理,把對人和事的管理結合,充分調動行政人員的積極性創先造性。網路規劃技術是利用網路和形式,把各項行政工作和活動,按先後順序排成一張前後銜接或相互交替的圖群,用於工作方案的設計和控制規劃適度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