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授權審批法

授權審批法

發布時間: 2021-02-10 20:31:27

『壹』 授權法的概念和分類

1.憲法是授權法
各級領導幹部都是手中掌握著一定權力的特殊群體。盡管大家都明白「權力來源於人民」這個淺顯的道理。但權力為什麼一方面來源於人民,另一方面卻又到了領導幹部手中?憲法與此有何關系?對此,首先得從民主政治說起。
憲法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憲法是在一個國家出現了民主事實之後才產生的。作為憲法實踐狀態的憲政,正如毛澤東同志所概括的那樣,是「民主的政治」。而民主簡而言之即人民當家作主。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民主事實,亦即確認了國家主權從「君主主權」向「人民主權」的轉移,確認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從此,君主對於國家的壟斷權被解除,國家的所有權為廣大民眾所分享。
民主政治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有了民主,法治社會才得以建立;一旦抽去民主這塊基石,法治的大廈將會不復存在。民主這塊法治社會的基石,又是依賴於憲法來維護的。憲法直接捍衛著人民大眾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衛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我國憲法庄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區別民主社會與非民主社會的根本標志。換句話說,只有認同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才是民主國家。
既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那麼為什麼領導幹部手中又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呢?這是因為人民的授權。在近現代民族國家,由於疆域廣闊、人口眾多,人民不可能每個人都親自去管理公共事務,所以把手中的一部分權力授予領導幹部,由領導幹部來管理國家的公共事務,而這個授權是通過憲法來實現的。根據憲法的規定,人民先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形成一次授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舉出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官員,賦予他們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這又形成一次授權。所以,我們說憲法是授權法。

正是通過憲法的授權,領導幹部才掌握了大大小小的公共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現代國家方略及其領導人的權力來源法。
2.論述憲法的價值取向

去的二十年裡出現了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這就是,1982年制定的憲法至今已經經歷了三次修正,每次都主要涉及經濟制度的改革。一些人因而對憲法的穩定性產生了懷疑,質問經濟制度是否是憲法必需的內容,憲法是否適合充當一國經濟制度合法化的手段。
與此同時,我們發現許多進步的經濟改革措施是在無視與突破既定的憲法制度的前提下推行的,在一定區域經過一定時間的實踐證明成功以後再通過修改憲法而被合法化。有人樂觀地稱之為「良性違憲」,但遭到批評。
近來,又有人倡導憲法的「司法化」,冀望司法對於違憲的行為提供有效的救濟。可是人們又不能不懷疑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許多的懷疑都關心權力體制,這里我將通過分析中國憲法的價值取向提出一個也許「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論點: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改革時期憲法的司法化(姑且沿用這個提法)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
憲政主義作為一種主義,有其關於憲法的規范性認識。如果說18、19世紀憲政主義可以簡單地等同於自由憲政主義的話,那麼,20世紀憲政主義就變得復雜了。首先,世界范圍內相繼出現了許多社會主義國家,這些國家也都頒布了自己的憲法,它們對於憲法的作用,對於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對於國家權力的定性和分配方式都有自己獨特的認識。同時,西方傳統的自由主義國家進入了「行政國」、「福利國」時代,國家對於傳統的私領域空前地干預,有人驚呼這是憲政的冰紀,有人說這是新憲政主義。社會主義憲法和西方新憲政主義在處境上有一個共同之處:面對貧困。因此,兩者都關心公共福利。但是,前者面對的是前現代的貧困,是普遍的貧困,既有絕對意義上的貧困也有相對意義上的貧困;後者面對的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貧困現象,是部分人的相對貧困--實質不平等。因此,前者的目的是富強,後者的目的是平衡自由與平等;前者選擇了社會主義制度,後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如果說新憲政主義是對自由憲政主義的修正的話,那麼,社會主義憲法則體現了一種完全不同於自由憲政主義的憲法觀。
既然社會主義立憲的目的是富強,那麼,憲法對此能做什麼呢?首先,憲法成為群眾動員的手段,它明確宣告並突出富強的目的,正如西方憲法突出自由或人的尊嚴一樣;其次,憲法使國家對經濟資源的集中控制合法化,經濟制度直接甚至不可避免地成為憲法的重要內容,正如權利法案對於西方憲法一樣。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經濟制度被高度政治化,具有與政治制度同等的重要性甚至更基本的意義。那種對於經濟制度是否要憲法化的懷疑忽視了論辯的制度前提--社會主義--和價值前提--富強。
正因為貧困是我國的根本問題,富強是立憲的根本價值關懷,因此,在社會轉型時期實行的經濟改革措施雖然可能違背憲法規定的某項具體制度,但在價值層面又是符合立憲精神的。「進步--合憲性」的悖論在一定時期是社會經濟改革的內在矛盾,這種矛盾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利益不平衡是社會進步的代價。一味地將改革措施的違憲稱為良性違憲,過於武斷,如果某項經濟改革措施不能有助於國家的富強,那麼,這種違憲難道也是「良性的」?當然,這里有一個判斷機制的問題。我們的作法是事後通過修憲程序來肯定「良性違憲」的改革措施。那麼有沒有可能通過憲法的司法化來完成判斷的任務呢?答曰:不可能。因為一個違背憲法明文規定(比如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立憲精神--對富強的追求,是一個純粹的政治判斷,超越了法律判斷的能力,而且與法律判斷不相容。此時,違憲審查機制一旦建立並運作就會成為社會經濟改革的對立物。
也許有人馬上會舉出西方新憲政主義的相反例子。美國新政時期的一些立法不是也經過違憲審查嗎?最高法院不是最初否定了一些改革措施,後來又通過重新解釋憲法擁護一些新政法案嗎?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美國新政與當代中國改革不可同日而語,中國經濟改革其實就是經濟制度的改革,有時候憲法的某些規定就是改革的對象,某些改革措施甚至與憲法的禁止性規定直接沖突,在一定意義上,經濟改革的試驗過程可以看成修憲的試驗階段;而美國新政措施與憲法的矛盾存在解釋的餘地,可以通過重新解釋憲法得以化解。其次,即便在美國,新政也造成了憲政危機,最後退讓的是最高法院,用中國的政治語言來說,是司法為改革服務了一把。
在中國,由於沒有違憲審查,所以整個改革過程並沒有引發嚴重的憲政危機。中國憲法在20年內經歷了三次修正,這種不穩定性與人們對於經濟改革的認識的發展是一致的,與社會對於改革的認受過程同步。也許三次修正不一定具有必然性,但無論如何,我們無法期待在1982年中國人就一步飛躍到現在的認識水平,具有現在的認受力。面對「穩定需求--改革需求」的矛盾,中國沒有選擇在憲法中完全去掉經濟制度的規定或者一步到位直接規定某種理想的經濟制度的路子,而是選擇了邊改革邊修憲,用憲法穩定改革成果的方式,這是在穩中求變、變中求穩,實得辨證之妙諦。
然則憲法何時能司法化呢?這里我們需要探問憲法司法化的前提。前提是多方面的,除其他因素以外,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要素:對個體自由(和私人財產權)的尊重。只有當個體自由成為國家的首要價值時,憲法的司法化才有必要,同時,維護自由也是司法機關力所勝任的。當富強構成國家壓倒一切的首要目標時,憲法的司法化沒有必要,同時對於國家目的也無能為力。在一個普遍貧困而又憧憬富強的國家,關於公共權力和政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觀念就會與自由憲政主義截然不同。這里需要一個能作出明智判斷和有效行動的政府,必須賦予政府充分的權力來制定並推行經濟政策。最初我們實行計劃經濟,與之相隨的是全權國家。到1970年代末,我們依然面臨嚴重的貧困,於是著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隨著改革的逐步推進,政府權力從某些領域退出,私人領域開始生長。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的設立是一個信號,它告訴世人:在中國,個人自由與私利開始獲得對抗政府的正當性。入世加速了中國經濟的市場化,剝蝕了政府對資源的一部分壟斷和審批權,可以合理預期私領域將得到進一步的拓展。面對「權威--自由」的沖突,我們明顯地擴大了自由,但是,自由的增長取決於它對國家富強的促進作用。目前經濟改革並沒有完成,貧窮落後仍然是我們的主要困憂。在這種情況下,對自由的關心只能停留在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的程度,離憲法的司法化還有一定的距離。當然,對該主題的理論研究可以提前,也是憲法學體系建設不可少的一種努力。

3.」憲法是社會共同體的組織法」,對此如何評述?
就是說憲法是調整個社會團體間的功能分配,管理階層權力配置的共同規范 .社會成員的所有活動都是在憲法的框架下進行!就是憲法協調者所有社會成員的活動!

4.我國修憲的主要特點

《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是對現行憲法部分內容進行的第四次修正。這次修憲,從啟動到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歷時整整一年,工作中體現的幾個主要特點非常明顯。

一、堅持黨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性質及其所處的執政地位決定,修憲工作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同以往三次修憲一樣,這次修憲從啟動到修改建議的形成,始終都是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的。黨中央確定了這次修憲總的原則和工作方針,主持、組織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通過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保證修憲工作的順利完成。修憲全過程的每個環節都體現了黨的執政地位,顯示了黨對修憲工作的領導作用。

二、充分發揚民主

充分發揮民主,是黨領導修憲工作所堅持的一項原則。這一點,在這次修憲過程中體現得更加充分。一是對修憲的具體內容,沒有事先提出方案、劃定范圍,而是先自下而上地廣泛徵求意見。中央修憲小組在南方和北方多次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地方、部門和部分企業負責人、法學專家以及經濟學專家對修憲的意見和建議;在對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修憲初步方案後,進一步在更大的范圍內徵求意見;胡錦濤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座談會,徵求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的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中央修憲小組負責人召開部分理論工作者、法學專家、經濟學家座談會,聽取意見。經過兩下兩上、反復研究,形成修改方案。筆者先後兩次應邀參加座談,對這次修憲的民主氛圍是有深切感受的。二是嚴格按照黨內民主程序辦事,《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到中央政治局,最後經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再由黨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建議》進行了熱烈討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共同意見,形成並全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事實表明:這次修憲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的過程,修憲的內容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

三、遵循法定程序

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這一規定表明,憲法的修改在程序上有別於一般法律的修改,體現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修憲的嚴肅性。這次修憲同以往三次修憲一樣,都是依照這個法定程序進行的,是嚴格依法辦事的典範。

四、從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出發

現行憲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哪些內容,都要從客觀實際的發展要求出發,是由現階段的國情決定的。我國自1999年3月第三次修憲以來,客觀實際已發生了很大變化。新的形勢要求現行憲法與時俱進,以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因此,再次及時地修憲是必要的。這次修改憲法的內容都是為客觀實際所要求,順應社會主義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比如,馬克思主義同當代中國實際相結合而產生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已經在現實中成為全國人民共同奮斗的思想基礎,理所當然地應當在憲法中確立它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貳』 中國專利法對專利採用怎樣的審批程序

專利審批程序專利局對申請人的專利申請進行審聾, 並批准和授予申請人專利權的全過程。中國的專利審批程序自受 理申請開始至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或復審決定為止,要經過以 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初步審查(形式審查)。主要是查明專利申請是否符 合專利法關於形式要求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①是否履行了祛律 所規定的申請手續。②請求書、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是否使用了規 定的格式,填寫是否符合要求。③申請費是否已經繳納。④申請專 利的發明是否屬於違反法律和道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⑥發 明是否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⑥發明是否明顯不具備實用性。 ⑦委託專利代理機構是否有委託書。對於形式上的缺陷,專利局應 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修改或補正。如果有下列情況,專利局 將予以駁回:發明違反法律、道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申請人無權 申請專利的;屬於依法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發明沒有實用性的; 外國人依中國《專利法》的規定無權在中國申請專利,或未通過代 理機構申請的。 第二階段專利申請的早期公布。中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 請自申請之日起18個月內,除在此期間已經撤回或已被駁回的以 外,一律予以公布,但經申請人請求,也可以提前公布。公布的方 式是在專利公報上登載專利請求書中記載的著錄事項和發明的摘 要。另外還要出版發明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全文單 行本。實行專利申請早期公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相同技術的重復 研究、重復投資和重復申請專利現象的發生,以節省人力、物力和 財力,減少企業和國家的損失。 第三階段實質審查。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專利局應 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其發明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主要是審查 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審查的內容包括:①發明是 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這是實質審查的中心工作。②說 明書、附圖及權利要求書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③申請人是否已經 提交了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④是否符合發明單 一性要求。⑤發明人對申請所作的修改是否超出了原申請的范圍。 ⑥要求優先權的,應對有關優先權的問題進行審查。⑦申請專利的 發明是否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了新的技術方案。 第四階段駁回和復審。實質審查結束後,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 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修改。如經 修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特別是專利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專利將 被駁回:①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不符合規定的。②不符合發明單一 性要求的。③申請人無權申請專利或不能授予專利權的。④專利申 請不符合條件或違反中國法律、道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及屬於 法律規定不授予專利項目的:⑤申請人沒有提供在申請日前與其 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的。⑥對專利申請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請范圍。 申請人如對駁回申請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 復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復審。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 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五階段審查決定和異議程序。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符合規 定的,專利局將作出審查決定並予以公告。自審查決定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就此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異議。申請人 應在收到專利局送交的異議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書面答復。 專利局須對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專利局 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並取消原來的審查決定;如果異議不成立,將 作出授予申請人專利權的決定。

『叄』 法律授權書

授權是指,被委復託人根據制委託人的授權范圍,代表委託人進行工作。在授權范圍內產生的後果和責任,應當由委託人承擔。
如果公司是授權給你工作,只要你是按照公司的業務要求工作,後果當然由公司負責。即由公司承擔責任。當然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事故,看你有沒有過錯,有沒有盡了你的義務,特別是注意義務。

『肆』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否可以將法定職權內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你好。
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一般來說,授權行為因為產生了新的行政主體,或者對被授權行政主體的職權進行了擴充,所以被授權對象的選擇標准往往更為嚴格,具有管理公共事務只能得組織,這只是選擇授權對象的一個必要條件。
而委託行為因為不產生新的行政主體,轉移的也只是行政職權的使用權,所以選擇委託對象時來的比較寬松。如果委託對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那當然沒問題,如果不是這種組織,也可以。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伍』 什麼叫 授權法人

法人就是能夠像獨立的自然人一樣,獨立承擔債務、買賣等民間活動的組織專。要想明白法人屬的含義,需要知道法人的四個特點:①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如行政村(一般稱為「村委會」)、公司、協會等。②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③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④法人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