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參公審批
⑴ 事業單位參公:什麼叫做通過了參公的審核,什麼程序或手續呢我是工勤人員,以後會如何呢。
1、公務員目抄前是凡進必考,目前在公務員隊伍工作的,早在2000年前也參加了轉任考試。當然,除了工勤人員。
2、參公事業單位比較復雜,有一部分是招錄的,可能是工勤人員,也有可能是參公事業編。有一部分是在執行公務員法後考錄的,這一部分肯定是參公事業編。以上幾種人員都是有區別的。拿轉任來說,參公編轉公務員,要麼是副科級實職以上,要麼是經過考錄的,換句話說,招錄的參公事業人員沒有達到一定級別都不能直接轉任公務員。
3、就你這種情況,一是工勤人員也是分級的,你可以走這條路,二是如果你文化程度夠的話,可以參考,三是如果跟領導關系好的話,可以通過變通方式解決編制,不過文憑還是要混一個,考試也是少不了的,只是可以比其他人員都占優勢,比如本單位加分,或者擴大招考比例,縮小招考范圍等。
⑵ 機關事務管理局屬不屬下一步參公改革單位
機關事務管理局不屬於下一步參公改革單位。
什麼是參公改革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主要是指事業單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經省級公務員管理局審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中以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最為典型,也是2007年公務員過渡時第一批被審批過渡為參公事業單位的。其他行政類事業單位,由是根據其承擔的行政職能,部分進行過渡。各地機構設置差異,導致同一事業單位,有的縣區參公,有的不參公。
事業單位改革中,行政類職能全部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失去了參公的依據,今後不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中行政執法單位比特殊,已經明確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也不再參公,但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又對「行政執法公務員」有所表述,待各地實施細則出台後,對行政執法事業單位進行確切定義。
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之後,原參公人員只是暫時保留身份待遇,省考、群團、軍轉等六類參公人員,可以在公務員和黨委機關參公崗位上自由轉任,前提是有空缺行政編制、崗位、職位。
按照《解釋》規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工勤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公,這項政策只是在極少數省份執行。參公事業單位改革,取消參公屬性後,工勤編制參公的,恢復工人身份,保留待遇,重新參與事業單位崗位競聘,按崗位確定待遇和身份。
⑶ 2011年考的公務員,之後調入事業單位,2018年調入的事業單位又整體參公了,公務員任職年限怎樣界定
那應該是會從你2018年參公的時間算起,也就是正式任命現任職務的當年起計算的年限。回
不管是公務員答或者參公人員,或者普通事業人員,通過調動,調整到事業單位任職,雖然也是違規,但卻沒有特別的規定,也是默認可以調動的。
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調整到事業單位工作,除了因違規違紀被處分,取消公務員身份,調整到事業單位任職外,還有比較常見的方式,就是提拔或者重用。因行政部門或者參公單位領導職數限制,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被提拔到事業單位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這種調整非常常見。還有一種是「重用」,即已經是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平級調動到事業單位,任主要負責人或者實職,雖然是平級調動,也算是調整到重要崗位。
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不管以何種方式調整到事業單位工作,其公務員或者參公身份自行消失(副處級以上幹部除外),工資待遇、晉升等都和普通事業單位人員一樣對待。重新進入參公單位或者行政機關時,需要重新審批參公或者公務員身份,其以前的公務員經歷,對重新審批,幾乎沒有什麼幫助,也不比其他新晉人員有任何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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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今後年起,國家是否不再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參公單位審批了。就是今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沒有機會變公務員了
首先,事業單位參公審抄批權力在各個省,以後是否受理要看各個省的事業單位改革具體情況
比如江蘇省在年初發了蘇人社發〔2012〕30號《關於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工作的通知》,現在申報審批工作就正在進行中。
事業單位改革不是五年么,這輪改革之後,劃行政的、劃公益的、轉企業的改革完之後,說不準就真的沒有機會了。
⑸ 事業單位怎麼申請參公管理
由本單位提出意見,國務院委託人事部審批。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提出意見,國務院委託人事部審批;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提出意見,報人事部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人事部備案;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批。
(5)重新參公審批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參公管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2、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3、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照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錄用、職務與級別、工資福利保險等管理規定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⑹ 參公人員登記報批了是不是就穩定了
聽說,省一級只規定了縣級總公務數和參公人員數,至於哪個單位多少人,省里不管,還沒內有實行實名制前只容設定總人數。也就是說,省里只認定登記的人員數核撥國庫工資,至於你縣里那個部門安排多少人是縣里的事,是這么回事嗎?也可以這樣說,已登記的不會裁掉的,是嗎
你聽說的是真的,你理解的也是正確的。超編的情況如果查得緊了,一般都會採取提前退休一批的方法來解決,不會裁人的。
⑺ 以後是否還會審批參公單位
應該不會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裡面已經沒有參公單位這一項。
⑻ 單位通過了參公審批了,但是事業編制的幹部身份,將會怎麼處理
事業編的幹部身份要看職位高低和單位推薦情況考慮是否轉參公編。
1、事業編,和參公編以及行政編(不是一個考試類型),各地考試的時候,事業編是一個考試,參公和行政是一個考試。
2、具體到機關事務管理局,大多數地方的都是參公編制,但是單位是參公編不代表著裡面全是參公編,像機關事務管理局這樣的參公單位里,本身規定的編制中是還有很多很多事業編(專門設有給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司機等工勤人員的事業編,歸屬於機關事務管理局下轄的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名下)。
所以,單位通過參公審批了,正常情況下也只是少部分變成參公編,大部分還應該是事業編。參公編的話,相當於副科以上級別的領導應該是直接轉,相當於科員級別的,估計要重新考或者領導討論決定名單(不是規范的做法)吧,但具體到機關事務管理局,很少會出現等額全部轉的情況。
(8)重新參公審批擴展閱讀:
關於參公管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參考資料:網路-參公事業單位
⑼ 事業單位參公沒有審批是什麼原因
政府部門參公的話一般是人事部門負責的。參公的審批權在省里,沒有審批可能是條件還不夠成熟,畢竟現在申請參公的事業單位很多,省里肯定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還有注意是法律法規授權,省政府沒有頒布法律法規的權力,所以省政府的執法證不能說明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