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有責任
答案是acd。
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者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B.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根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第三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依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情形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判斷是否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越權執法,擅自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徵收費用或擅自要求管理相對人履行其它義務的;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拒絕、拖延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本機關履行賠償責任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
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輕或免於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主動發現其執法過錯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
第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執法人員匯報事實無嚴重失誤且經上級領導同意的行政行為;
對所作出的錯誤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的;
其它不應追究的。
C.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哪些行為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違法責任
如果執法人員是執抄行公務時,執行後果由上級負責。不是執行公務,則需要承擔責任。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D. 行政執法機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一)戒勉談話、批評教育或者寫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或者離崗培訓;
(三)收回《河南省行政執法證》;
(四)調離執法崗位或者取消執法資格。
上述規定的追究措施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單獨適用或者合並適用。
違反政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 請問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批評教育;
(2)離崗培訓;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5)調離執法崗位;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責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並適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05〕37號)
四、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者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和變更、撤銷等比例較高的,對外部評議中群眾滿意程度較低或者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可以責令行政執法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除依照本意見對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處理外,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依紀應採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序辦理;依法依紀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F. 行政執法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我國目前各地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相關立法中主要採用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有的在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時採用了違法歸責的原則,即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後給予行政賠償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均應被追究行政執法的責任。有的則針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分別採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對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是採取違法歸責的原則,對行政執法人員則採取過錯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造成侵害事實的,就可能被追究行政執法的責任。
G. 什麼是行政執法責任
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據其職能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本機關對外內承擔的行政職權以責任容形式設定,將各項執法的職責和任務進行分解,明確相關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以監督考核為手段,從而形成的行政主體自律、補救和防範等各項制度的總和。實施執法責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各級執法機關的重要議事日程之一;是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重要載體。實施執法責任制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對維護法律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執行具有極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