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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行政訴

發布時間: 2021-02-10 13:59:57

A. 行政訴訟,勞動仲裁和訴訟的異同

您好!勞動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異同如下:
不同: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行政特徵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徵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製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先行調解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原則。
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
4.程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5.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復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
6.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
7.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准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沒有全國統一標准,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比如北京為300元;而勞動爭議訴訟受理費則有全國統一標准為:50元。
二者的關系: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後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後,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B. 勞動爭議的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勞動仲裁前置,要先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 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和勞動仲裁有什麼不同

勞動行政部門也就是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主要有六個方面。

1、執法主體不同
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2、法律行為不同
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准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3、工作職責不同
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於「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後果不同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6、執法手段不同
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後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於事後矯正。

D. 對勞動監察部門的限期改正指令書可否行政訴訟

不可訴訟

這涉及到行政指導,所謂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以倡導、示範、建議、咨詢等方式,引導相對人自願配合而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活動。其特點是自願性,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指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因此,行政指導也不具有法效性,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但如果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指導時,通過利益引誘、反復說服教育甚至威脅等方式強迫行政相對人服從的,這種行政指導實際上屬於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是否屬於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答復

(1998年5月17日 [1998]法行字第1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處理<勞動監察指令書>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意見,即: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不屬於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對《關於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的答復(法辦[1998]69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你辦《關於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於《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的適用范圍,《勞動法》和《勞動監察規定》已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不屬於由我院作具體解釋的問題。

二、關於勞動監察決定的強制執行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勞動法》和《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不屬於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履行該指令書確定的義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依照《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處理或者處罰。

三、關於預交申請執行費問題。根據我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申請人預交執行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E. 該怎樣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首先我對受傷者和該企業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做個解釋,你自己對照一下。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不同的關系訴訟是不一樣的。
就你留言所說的,我初步認為應該屬於工傷事故。《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又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你在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但是所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3款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規定。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列規定應當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費用。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賠償。除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你們想從工傷這方面起訴的話,那麼工傷保險賠償程序《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是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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