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法規
⑴ 勞動法關於實習期限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版得超過一個權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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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習期的規定,日常所稱的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實習期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試用期,只是日常稱謂不同而已。
另外,在校學生在尚未畢業的情況下,到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的學生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並不等於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於勞動關系。
⑵ 駕駛員實習期有什麼規定
駕駛員實習期的規定如下:
1、駕駛證實習期開車上高速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准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加准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准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注意: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准駕車型駕駛資格。
3、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准駕車型駕駛資格。
其中,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實習期被記滿12分,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准駕車型的,還應當注銷其最高准駕車型駕駛資格。
4、新取得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實習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考試,並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在增加准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准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6、必須懸掛實習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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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證申領地點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1、申請者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2、申請者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寧波地區需暫住證滿3個月才能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駐地提出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二、證件資料
1、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1)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2、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3、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4、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