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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執法公務

發布時間: 2021-02-10 09:53:01

『壹』 涉嫌妨礙公務怎麼量刑

  1. 按我國《刑法》規定,以下行為按妨害公務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版刑、拘役、管權制或者罰金:

    1)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2. 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貳』 妨礙法院執行公務的處罰是什麼,是怎麼回事的

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對妨害公務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叄』 阻礙執行職務罪和妨礙公務罪的區別是什麼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與妨害公務罪二者既有相似點,又有區別。

二者的相似點是都具有阻礙行為,區別主要在於阻礙的行為方式和違法犯罪後果。

一、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方式和違法後果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是指行為人採取吵鬧、謾罵、無理糾纏、侮辱、圍攻、拉扯、撕毀封條、拒不接受檢查等方法,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該阻礙行為沒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屬於違法行為。

一般來講,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認定包括主觀上是否屬於故意,客觀上是否屬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第2款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有: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執法實踐中,公安機關的輔警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協助執法,其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組成部分,阻礙他們的行為也構成阻礙執行職務行為。

二、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方式和犯罪後果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妨害公務屬於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隨機客體。

妨害公務罪的認定要從三方面考慮:

一是犯罪行為必須發生在有權主體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

二是有權機關實施的公務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行為;

三是犯罪主體實施了足以對執行公務產生妨害的暴力脅迫行為。

妨害公務罪中所稱「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

如毆打、傷害、捆綁等。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刑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的處罰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第242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第27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妨礙執法公務擴展閱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肆』 公民妨礙執法者執行公務怎麼處理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回職務,或者答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伍』 妨礙執行公務

首先要跟你說清楚,並不是一切妨礙公務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妨內礙公務罪。如果情節輕容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妨礙公務的行為只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可能受到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陸』 妨礙公務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當事人所採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行為比較嚴重的話,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6)妨礙執法公務擴展閱讀:

阻礙執行公務罪本罪主要特徵:

(1)侵犯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的職務活動。

(2)主觀上出於故意,並具有企圖迫使國家工作人員停止執行職務的目的。

(3)客觀上實施了以捆綁、毆打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加害、損害名譽、揭發隱私等方法相威脅,迫使國家工作人員停止或變更依法應執行的職務的行為。嚴重後果,都置之以重刑。

行為人阻礙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外的其他活動,均不構成本罪。不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執行職務而實施阻礙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柒』 什麼算是妨礙公務執法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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