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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音像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10 03:05:17

1. 我想出版原創音樂CD,請問需要到哪裡審批什麼流程。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6日新聞出版總署第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柳斌傑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製作、出版、進口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碟(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碟(CD-R、DVD-R等)、可擦寫光碟(CD-RW、DVD-RW等)、軟磁碟、硬磁碟、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第三條 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內容。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動。

第二章 出版單位設立
第六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三)有確定的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范圍;
(四)有2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2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八條 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應當載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資本結構、資金來源及數額,出版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等內容;
(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出版單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可行性論證報告;
(六)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須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後,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將有關變更登記事項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將有關注銷登記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經主管單位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本規定所稱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第十五條 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媒體形態、業務范圍、讀者對象、欄目設置、文種等;
(二)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申請出版配報紙、期刊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還須報送報紙、期刊樣本。
第十六條 經批准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的,須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出版行政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應當於單位設立登記以及有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製作,是指通過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於出版、復制、發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內容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涉及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歷史題材的選題,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選題備案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 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標准書號。同一內容,不同載體形態、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中國標准書號。
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不得使用中國標准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中國標准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第二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准和規范要求。
出版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製作、出版單位的名稱,中國標准書號或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二十五條 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電子出版物名稱、內容簡介、授權方名稱、授權方基本情況介紹等;
(二)申請單位的審讀報告;
(三)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
(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出版物還須提交遊戲主要人物和主要場景圖片資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發行合同及發行機構批發許可證、游戲文字腳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二十七條 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准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八條 已經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級版本,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網游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碟,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後,將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選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載體形態、內容簡介、合作雙方名稱、基本情況、合作方式等,並附擬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有關文字內容、圖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書;
(三)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該電子出版物出版30日內將樣盤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三條 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發放電子出版物中國標准書號和復制委託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四條 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樣品。
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製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發行前,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品。
第三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第三十七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進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進口電子出版物成品,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三十九條 申請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內容簡介、出版者名稱、地址、進口數量等;
(二)主管單位審核意見;
(三)申請單位關於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審讀報告;
(四)進口電子出版物的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
第四十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口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四十一條 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外包裝上應貼有標識,載明批准進口文號及用中文註明的出版者名稱、地址、著作權人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項。

第五章 非賣品管理
第四十二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須向委託方或受託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使用目的、名稱、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載體形式等,並附樣品。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內容限於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業務宣傳、交流、商品介紹等,不得定價,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電子出版物復制委託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載體的印刷標識面及其裝幀的顯著位置應當註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編號分為四段:第一段為方括弧內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圓括弧內的年度,第四段為順序編號。

第六章 委託復制管理
第四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應當委託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六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必須使用復制委託書,並遵守國家關於復制委託書的管理規定。
復制委託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
第四十七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應當保證開具的復制委託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須將開具的復制委託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售本單位的復制委託書。
第四十八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自電子出版物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上交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託書第二聯及樣品。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須將電子出版物復制委託書第四聯保存2年備查。
第四十九條 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經批准獲得電子出版物復制委託書之日起90日內未使用的,須向發放該委託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託書。

第七章 年度核驗
第五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兩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施年度核驗。核驗內容包括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登記項目、設立條件、出版經營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年度核驗,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兩年的總結報告,應當包括執行出版法規的情況、出版業績、資產變化等內容;
(三)兩年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目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五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程序為: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於核驗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年度核驗材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設立條件、開展業務及執行法規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並於該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驗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單位予以登記,並換發《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於核驗年度的3月20日前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五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因違反出版管理法規,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三)經審核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
(四)曾違反出版管理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認真整改,仍存在違法問題的;
(五)長期不能正常開展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暫緩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整改。暫緩年度核驗期滿,對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予以登記;仍未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書面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按照本章規定參加年度核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復制、發行電子出版物;
(六)責令收回電子出版物;
(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整改。
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並抄送違法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並用。
第五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偽造、假冒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准書號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等出版單位未經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屬於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按照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 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出版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一)製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准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條碼及電子出版物復制委託書的。
第五十九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准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依照本規定的要求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經批准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備案的;
(四)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的;
(五)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未經批准進口電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使用中國標准書號或者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准和規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載明有關事項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
(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的,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將樣盤報送備案的;
(六)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
(七)委託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標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的;
(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託未經批准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託書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頒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電子出版物製作、出版、進口活動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 出版一部小說要經過哪些審批程序

一本書從選題、組稿、編著或翻譯、編輯審讀、加工到出版發行,要經過許多環節和一系列的具體手續。

出版社一般根據長遠和近期的選題規劃以及當前和潛在的市場需求提出選題,物色合適的著(譯)者,並與著(譯)者簽訂圖書出版合同。著(譯)者根據與出版社協商同意的內容及圖書出版合同中的約定進行編寫或翻譯工作。

除出版社主動向著(譯)者組稿外,著(譯)者也可以主動與出版社聯系,自薦欲著(譯)書稿或自投已寫(譯)好的稿件。我們希望著(譯)者先與出版社聯系並列選後再進行寫作。著(譯)者在聯系信件中,除將本人簡歷和主要情況做一簡要介紹外,應講明撰寫或翻譯該著作的價值和意義,該著作的主要內容和特色,並提出簡要的編寫提綱,以供出版社研究是否列選。對於翻譯著作,除介紹翻譯價值、原著作主要內容和特點外,還應提供該書目錄中譯文和版權頁復印件。對於著(譯)者的自投稿,出版社根據稿件質量和讀者需求情況,決定是否採用。

著(譯)者完成初稿交出版社後,出版社要對稿件進行全面審讀。必要時,出版社將請相關專家或召開審稿會審查書稿。翻譯稿一般要請人校訂,必要時還要看試譯樣稿。決定採用的書稿,即由出版社進行編輯加工及復審和終審,這一階段會對書稿提出需要修改、補充或刪減等意見,著(譯)者應予以配合,認真修改。著(譯)者如有不同意見也可以提出,經協商一致後定稿。如果稿件不符合出版要求,並經反復修改後仍達不到要求,出版社可按合同約定退稿。

完成編輯審稿和加工工作的書稿經裝幀設計後發送排版,在按規定進行校對後,經印刷、裝訂,正式出版。為了保證書稿質量,除需要出版社內各環節密切配合外,特別希望著(譯)者交付符合「齊、清、定」要求的稿件並在著(譯)和出版過程中與出版社很好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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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一本書的問世要經過這樣幾個步驟:
1.選題

編輯通過市場調研提出出版內容選題,經過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出版社社長和總編輯(或出版社選題論證委員會)的三級論證,最終由出版社選題審核委員會審批通過,報省一級新聞出版局批准。

2.選題報批

省一級新聞出版局依據國家《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對出版圖書選題內容進行審批,確保有關選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新聞出版署[1997] 860 號)等法律法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內容,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的選題,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即出版單位須向新聞出版總署專題申報備案,同意後方可出版。

3.組稿、編輯

選題經批准後,出版業務進入編輯環節。

編輯組織稿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直接與作者簽約組織稿件,或委託作者(多為知名學者)代理組織稿件。每一種圖書,都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約定和保護作者和出版社雙方的合作條件和權利。出版社擁有的是著作權人(作者)許可使用的專有出版權。出版合同通常包括著作權人允許出版社對其著作的使用范圍、許可使用年限、出版社向作者支付報酬標准、付酬方式等。合同期限一般在3-10年。

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一般有三種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版稅和一次性付酬。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作品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版稅,指出版者以圖書定價×發行數×版稅率的方式向著作權人付酬;版稅率一般是3%-10%。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質量、篇幅、經濟價值等情況計算一個確定現金數額的報酬,並一次性向著作權人付清。

4.審稿、申報書號

審稿:

審稿是編輯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稿實行三審制,對稿件進行三個級別的審查,即責編初審、編輯室主任復審和社長(總編輯)終審。三審後的書稿按齊、清、定的原則,發送出版社的出版生產部門,進入生產流程。

申報書號:

出版社總編室負責向出版業務部申請分配書號、條碼並向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申請CIP(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數據,即圖書在版編目數據,規定了圖書在版編目數據的內容、選取規則及印刷格式,包括書名、作者、出版社、版本、印張等。

每年12月,出版社將有關書號申請的各項材料,經由省新聞出版局報送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出版總署核定下一年度發給公司的書號數量。新聞出版總署將書號按核定數量經由省新聞出版局發給出版社。出版社按照所得書號數量,填寫ISBN條碼製作申請單,報送國家圖書條碼中心製作相應條碼。出版社也可根據需要,定期、不定期或隨時向省新聞出版局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申請所需數量的書號。

在書號獲批後,編輯人員填寫《CIP數據申請表》,再由出版社總編室將《CIP數據申請表》報送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將編制完畢的CIP數據返給出版社,以備印載在圖書上,做為版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5.確定印數和定價

圖書定價和印數由各出版社營銷部連同責任編輯根據市場調研情況分析確定。定價主要參考因素為成本、圖書印數、同類書市場價格及該書目標讀者群的消費能力。印刷數量的確定主要參考成本、定價及對該書銷量的預測,一般每版圖書的印刷數量劃分為四種情況:3,000冊至4,000冊;5,000冊至8,000冊;8,000冊至10,000冊;或10,000冊以上。一般來說,出版社主要採用較少印數、多次印刷策略,以降低出版風險、減少資金佔用,加快周轉。

6.排版和印刷

有關書稿經社長(或總編輯)終審簽發後,由相關出版社之業務部門完成封面設計和版式設計,並負責安排印刷商排版、印刷。出版社將達到印製標準的書稿發送到印刷廠,進行排版及製作清樣,圖書清樣完成後,送出版社出版部進行校對,出版社將校對完的清樣退回印刷廠,印刷廠按出版社所做的改動進行改版,這樣反復三次,行業內稱為「三校」,最後經該書責任核對、責任編輯和出版部主任審定簽字,交社長(或總編輯)簽批,返回印刷企業,進行印製、裝訂。

7.發行和銷售

各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一般採用自辦發行、獨立發行、參加圖書訂貨會等方式銷售。

自辦發行是由出版社與零售書店簽訂協議,一般由出版社將成品書從印刷廠發運到各書店。

獨立發行是由出版社根據資質情況選擇發行商,並與發行商(主要為圖書批發商)訂立批發協議,一般由出版社將成品書從印刷廠運送到批發商的倉庫,批發商將書發送至其下遊客戶,批發商在約定期限內與出版社結清書款。獨立發行方式的優勢在於可以充分利於發行商廣泛的發行渠道和較低的發行成本,且圖書銷售回款有較好的保證。獨立發行又可以分為包銷和經銷,包銷主要以學生課本和暢銷書為主,一般不允許退貨;經銷則是以一般圖書為主,通常允許退貨。

出版社每年定期參加的主要圖書訂貨活動有:全國每年一度最大規模的北京圖書訂貨會、書市,每兩年一次的全國規模的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此外,亦參加各類專業出版社訂貨會、民營書店聯合舉辦的圖書訂貨會以及各種圖書團體采購活動等。近年來,還可以參加每年一度的國際最大圖書展覽——「法蘭克褔國際圖書博覽會」。

出版社營銷部及責任編輯負責策劃、參與圖書市場推廣活動,主要形式有參加全國各大定期新書訂貨活動,在全國各種新書目錄及《中國圖書商報》上發布新書預告,組織作者到零售書店舉辦講座、簽名售書等新書推廣活動,組織書評家發布書評等。

3. 書、音像製品、游戲都怎麼審查

你這個問題挺抄復雜的,簡單說幾句:
1、中國出版物審查程序有一個中間部門——出版社,包括圖書、音像和電子出版社三種;
2、出版社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都是國營的,其上面有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市新聞出版局,這些主管單位是政府機關
3、我國實行事前審批制度,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由出版社對稿件或節目素材進行審核,並提交主管部門備案,但引進版除外,出版社沒有引進版節目的審核權,必須到文化部去報審。譯製片和國外游戲都是引進版節目。
4、文化部沒有對引進版圖書的管轄權,圖書的審核權在新聞出版署(局)

4. 如何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如何辦理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1、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 2、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3、企業章程; 4、資本200萬元的資信證明; 5、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填寫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圖;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中級及復印件一份; 8、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時間20個工作日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各區新辦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書或執照副本原件(增項企業用) 2、驗資報告 3、房產證復印件 4、租賃協議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級職稱圖書發行員證書 7、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增項企業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機,手機,郵編 時間20個工作日 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申請材料 1、申請書,需載明單位名稱、地址、經濟性質等內容;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驗資報告; 4、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和使用證明,營業用房證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 經銷外文原版書籍和音像製品,需要有什麼資質呢對進貨渠道有硬性規定嗎貨品內容需要怎樣的審批

當然,音像製品是特許經營,需要有音像特許經營許可證,這個要報審批的,我們公司就是做音像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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