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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選址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10 02:18:39

A. 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程序為:
(1)建設用地單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①用地申請報告和建設用地申請表;
②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③所涉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意見;
④用地預審意見;
⑤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上述用地申請及有關材料審查後,擬訂《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應附草簽的出讓合同和地價評估報告)(「一書四方案」),並同時按相關要求提出審查意見,一並於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涉及徵收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規定舉行征地補償及安置方案聽證會,聽證會材料應隨用地申請材料一並上報。
(3)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用地申請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行文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並附報如下附件:
①「一書四方案」;
②有關圖件資料:包括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權屬證書、補充耕地位置圖;
③用地預審意見;
④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⑤有關部門的意見;
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是否壓覆重要礦床報告;
⑦征地補償費預存款到位的證明。
(4)需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應當實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並可根據實際需要採用集中開會審查等方式進行。
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實施具體供地方案時,需要局部調整已經批準的供地方案所確定的用地范圍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現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涉及用地數量增加和多佔用農用地的,可由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訂有關調整方案報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B. 選址意見書的審批許可權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專核發選址意見書;屬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C. 怎樣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之一。內建設單位或個容人辦理選址意見書,應當持申請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保及合理用能登記意見、選址確認圖等有關材料,向建設發展局提出項目用地選址申請。建設發展局規劃科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選址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依據《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規定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辦理流程: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建設項目擬選址位置圖;

3、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意向圖;

4、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提供項目備案文件;

5、需要編制規劃選址研究報告的項目,應提供具有相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的項目選址研究報告;

6、工業項目和建設在生態敏感區的項目,需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7、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與許可有關的其它材料。

受理流程

受理—審批—發證

D. 如何申請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一、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地塊以外,下列建設項目應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1、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二、提交資料:
1、《上海市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區1/2000)地形圖(四份,市局審批項目三份),其中一份地形圖上應用紅色虛線(鉛筆)標明選址意向用地范圍,註明用地戶名和用地面積。市政管線和市政交通工程,還應註明起迄點及經由點的位置和道路、管線等的走向及范圍;
3、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議書或其它有關計劃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屬原址改建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須加送土地、房產權屬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需要使用其它單位土地的,須加送土地使用相關證明(原件一份)(市政工程視情況定);
6、如屬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須加送由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提供的規劃選址論證(原件一份);
7、位於歷史風貌保護區和保護建築的保護范圍及建築控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須加送反映風貌特色的照片或圖片資料(一套);
8、因建設項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三、領取資料: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
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附圖。

E. 哪些用地需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

已批准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佔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准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後,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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