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一、行政審批的項目名稱、性質(一)名稱: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二)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二、設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第一條規定:「各地、市、州(含直轄市下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際稅收業務部門負責向本局所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工作。未設立國際稅收業務部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指定部門負責此項工作,並將所指定部門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第二條規定:「證明申請人需填寫並向具體負責開具證明的部門遞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負責開具證明部門根據申請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協定有關居民的規定標准,在確定申請人符合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條件的情況下,提出處理意見,並由局長簽發。」
⑵ 目前海關系統行政審批事項共有多少項
海關總署共有行政許可10項,海關總署
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如下
[23001]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
[23002]
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准
[23003]
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23004]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23005]
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
[23007]
小型船舶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
[23008]
承運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車輛注冊
[23010]
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
[23017]
保稅物流中心(A型)設立審批
[23018]
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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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國稅部門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有哪些
答: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以下四項: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2.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4.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有以下二十五項:1.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徵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4.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5.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准;6.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7.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8.對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核准;9.對納稅申報方式的核准;10.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11.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1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13.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審批;14.出售普通標准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國家徵用房產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規劃納稅人自行出售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審批;15.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16.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17.公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18.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資格認定及退稅、免徵營業稅審批;19.對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20.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21.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退稅的審批;22.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23.對企業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審批;24.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批;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過國務院四輪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經從100多項減少為20多項。對於這些現行有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還可以繼續精簡,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狀況和稅收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來進一步研究、探討並作出判斷。
⑷ 行政審批事項及變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要求,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開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地質礦產管理的29項。
專欄6-1:國土資源部保留的地質礦產類行政審批事項
1.勘查礦產資源審批;2.開采礦產資源審批;3.地質勘查資質審批;4.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5.地質資料保護登記;6.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資質審批;7.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發掘審批;8.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審批;9.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審批;10.礦產資源規劃審批;11.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確定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審查批准;12.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13.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14.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15.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16.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審批;17.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審核;18.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19.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與儲量登記核准;20.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2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22.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23.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24.國家地質公園命名審批;25.國家礦山公園審批;26.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發展建設總體規劃審查;27.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28.國土資源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認定;29.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2013年以來,國務院取消了17項涉及地質礦產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1項,主要涉及油氣田開發、煤炭生產經營、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審批等。國土資源部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了8項(表6-1),取消礦業權評估師許可認證,將煤炭采礦許可證審批由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表6-1 國務院取消涉及及地質礦產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注①:取消國土資源部審批,保留地方政府審批。
與此同時,國務院還下放了國務院其他部門實施的6項涉及地質礦產管理的行政審批權,主要涉及鉀磷肥、煤礦、稀土等開發項目的核准等。
⑸ 稅收行政審批事項申請表(網上申報)的表格在哪裡下載
到當地稅務局的網站上看看有沒有,沒有的話到納稅大廳找稅務局的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