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本執法資格考試
Ⅰ 2019年下半年公安執法資格考試是幾號
2019下半年格證筆試時間為11月2日,公安執法資格面試報名時間為10月10日-13日(其他省份以本省公告為准),面試時間為2020年1月4日-5日。
Ⅱ 凡是公安警察都需要參加執法資格考試嗎
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
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內容包括理論考試和考核兩個部分。理論考試分為資格認證考試和資格審驗考試兩類,資格認證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業務知識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資格審驗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和崗位新增、變化法律業務知識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工作勤績和執法的具體數量、質量,其中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應綜合測算、科學評價。
第五條各級公安政工、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門共同參予。其中:政工部門負責資格審查、考試組織和工作勤績評定等工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考試紀律、違法違紀和重大執法問題查證等工作;教育訓練部門負責師資整合、教材審議、學習培訓等工作;法制部門負責建立考試題庫、編制考卷、執法辦案情況評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門依崗位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Ⅲ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的內容簡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公共科目卷》以考點為中心,逐一列明考綱考點並對其詳細解析。編者嚴格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大綱》的考試內容逐一編寫各考試科目的「考點」及其「詳解」。「考點詳解」部分是本套叢書的精華,是對考試內容全面而精煉的闡釋、解說,是編者多年教學和實踐經驗的積累。這種編寫方式既便於考生學習和備考,有利於提高學習效率,又能夠保證所學內容的准確性和權威性,有利於准確掌握考試內容。
Ⅳ 警察基礎執法資格考試每年幾次
基本級和中級考試5月11日剛剛考完,下半年考高級執法資格
Ⅳ 為什麼公安要通過考試才取得執法資格
【答】:人民警察執法資格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國家對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的文件規定如下:
1、為進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2、公安機關在職人民警察均應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通過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不得執行主辦、審核、審批案件和直接從事公安行政管理等執法活動和任務,但可以在取得資格民警的指導下協助參與案件辦理和進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無論是否取得崗位執法資格,都應當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職責,不得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3、崗位執法資格分為綜合執法、刑事執法、行政執法和交通執法四類。綜合執法類適用於在督察、信訪、指揮中心、法制等部門中從事綜合性公安執法工作的民警。刑事執法類適用於在國保、經偵、刑偵、監管(看守所)、行動技術、禁毒等部門中從事刑事執法工作的民警。行政執法類適用於在治安(派出所)、警衛、特警、出入境、網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民警。交通執法類適用於在交警等部門中從事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民警。
4、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內容包括理論考試和考核兩個部分。理論考試分為資格認證考試和資格審驗考試兩類,資格認證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業務知識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資格審驗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和崗位新增、變化法律業務知識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工作勤績和執法的具體數量、質量,其中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應綜合測算、科學評價。
5、各級公安政工、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門共同參予。其中:政工部門負責資格審查、考試組織和工作勤績評定等工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考試紀律、違法違紀和重大執法問題查證等工作;教育訓練部門負責師資整合、教材審議、學習培訓等工作;法制部門負責建立考試題庫、編制考卷、執法辦案情況評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門依崗位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理論考試前應當組織學習培訓,培訓和考試的內容、學習大綱由市局在省廳要求的基礎上統一編制。
Ⅵ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大綱,哪位知道謝謝!
第二部分 公共科目
考試內容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1、法治的含義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含義 2、依法治國的含義 執法為民的含義 公平正義的含義 服務大局的含義黨的領導的含義依法行政的含義
(二)法律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徵 2、我國的法律形式 3、法律責任的含義 4、我國的立法許可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憲法的概念和特徵 憲法與法律的關系 2、我國國家的根本性質(我國的國體) 3、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 4、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5、公民的政治權、人身權、財產權的內容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7、我國的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許可權 非工作時間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規定 2、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時限 優先通行權和優先徵用權的適用條件 交通管制權的適用條件和審批機關 現場管制權的相關規定 3、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4、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不得擔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5、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的規定 拒絕執行指令的適用條件 6、違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1、警械的定義和種類 武器的定義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則 3、使用警械的條件 4、使用武器的條件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使用武器後的處置程序 5、違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責任 6、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補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對象、適用范圍 2、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原則 3、治安調解 4、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5、收繳、追繳的適用對象 6、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 7、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適用 8、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與數過並罰 9、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1O、不執行行政拘留的適用 1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 12、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13、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14、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 15、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16、治安案件的受理 17、非法證據的排除 18、迴避的適用 19、傳喚與強制傳喚的適用 20、詢問查證時限 21、詢問的基本要求 22、扣押的適用 23、檢查的適用 24、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許可權 25、處罰的折抵 26、作出處罰決定的基本條件 27、處罰前告知的內容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權 28、聽證的適用條件 29、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0、當場處罰的適用條件和基本要求 31、被處罰人的救濟措施 32、處罰的執行 33、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
(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1、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 2、行政案件證據的種類 3、作證義務和證人資格 4、簡易程序的適用 5、行政案件需要調查的內容 6、調查取證的基本要求 7、安全檢查的適用 8、保護性約束措施的適用 9、受案的基本要求 10、傳喚和強制傳喚的適用 11、詢問的地點、時限及基本要求12、勘驗、檢查及住所檢查的適用 13、鑒定、檢測、辨認的適用 14、抽樣取證、證據保全的適用 15、聽證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16、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 17、一事不再罰的適用 18、行政處罰的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 19、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20、行政案件的處理決定 21、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規定 22、涉案財物的管理與處理 23、公安行政處罰的執行 24、結案、終止調查的適用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范圍 2、不予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情形 3、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賠償請求人 4、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程序 6、國家賠償的計算標准
(九)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1、公安機關的性質 2、公安機關的管理體制 3、公安機關內設機構的分類 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的分類
(十)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1、現場督察事項 2、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置措施 3、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適用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刑法的任務 2、罪刑法定原則 3、罪刑相適應原則 4、犯罪的基本概念 5、犯罪構成 6、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概念7、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概念 8、犯罪預備的概念 9、犯罪未遂的概念 10、犯罪中止的概念 11、共同犯罪的概念 12、主犯 13、從犯 14、脅從犯 15、教唆犯 16、單位犯罪的概念 17、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 18、從重、從輕、減輕刑罰的適用 19、累犯的概念 20、自首與立功的概念和適用21、數罪並罰的適用原則 22、追訴時效 23、危害國家安全罪 24、危害公共安全罪 2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6、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 27、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28、強奸罪 29、侮辱罪誹謗罪30、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 31、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 敲詐勒索罪 32、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 33、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貪污罪 34、妨害公務罪 招搖撞騙罪
(十二)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
1、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2、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關系 3、兩審終審制 4、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5、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及其處理6、刑事案件的管轄 7、迴避的適用 8、刑事案件證據的種類9、作證義務和證人資格 10、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概念、適用條件、審批機關 11、期間的計算單位和方法 12、偵查措施的種類 13、訊問、詢問的基本要求 14、刑罰的執行機關
Ⅶ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多少分及格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60分及格
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的內容分為公共科目和警種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為所有民警均需要考試的科目。警種專業科目分為刑事犯罪偵查、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禁毒專業。公安機關上述警種的人民警察需要加考相應的警種專業科目,除此之外的其他警種參加非專業警種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考試內容僅涉及公共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律基本概念、憲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國家賠償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刑法、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共12個考試科目。
刑事犯罪偵查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共2個考試科目。
經濟犯罪偵查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民商法經濟法的基本知識、刑法、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共3個考試科目。
治安管理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槍爆危險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場所管理及大型活動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等9個考試科目。
出入境管理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國籍法、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護照法等6個考試科目。
消防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6個考試科目。
交通管理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5個考試科目。
禁毒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禁毒法、吸毒檢測及吸毒成癮認定的基本法律知識、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等5個考試科目。
關於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的人民警察應當參加何種專業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其執法資格等級考試由誰組織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說,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的人民警察應當參加非專業警種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的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由鐵道部公安局、交通運輸部公安局、民航總局公安局、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海關總署緝私局組織。
Ⅷ 公安基本執法資格考試是按照比例通過的嗎
不是,滿60分通過
Ⅸ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 如何備考
有考試題庫,多做多練,分類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