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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趨勢

發布時間: 2021-02-09 20:47:12

1. 行政法最基本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行政法最基本的表現形式有:
(1)憲法;
(2)法律。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內范性文件;
(容3)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國務院依憲法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省級政府,省會市政府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
(4)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5)國際條約、協定和法律解釋。

2. 行政法新論的問題:從行政法產生的角度,談我國行政權利的現狀和行政法的發展趨勢

我國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應當說是我國的民主與法治建設同步的,它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分散在集中、從低層次到高層級的逐步發展的過程,其中有兩次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一是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和實施,它從司法監督的角度有力推進了行政程序法制建設,其中有宣言式的規定條款:具體行政行為違背的法定程序的,得以撤銷;二是1996年《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全面行政程序法制建設的開始,《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貢獻在於:在行政訴訟法確立的程序違法無效的原則上,又進一步確立了保障公民權利與促進行政效率相結合的公正、公開原則,規定了告知、陳述、早辯和聽證等程序制度。總體來看,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化的進程逐步加快,並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主要表現在:

1、新憲法為行政程序法律化提供了憲法依據。西方國家的憲法中往往有關於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的規定,這些規定構成這些國家行政程序的根本法律淵源。我國憲法並沒有專門明確規定行政程度的基本原則,但是,憲法中的有些規定卻可以被認為是行政程序法律化的依據。例如,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人民依照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一規定是行政程序法上公開原則、參與原則的憲法依據。

2、制定了一大批行政程序方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國以來,尤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一大批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使行政程序無法可依的狀況有了明顯改善。20世紀80年代以後,行政程序法律化的進程明顯加快,有關國家機關先後制定了《行政法規制度程序暫行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行政復議條例》、《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等。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使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化的覆蓋面大為擴大。

3、某些行政領域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程序制度。雖然目前我國的行政程序制度總體上還比較落後,但從局部看,有些領域的行政程序制度已經相當完備。如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等。以行政處罰以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都作了統一、明確、具體的規定。此外,還制定了大量專門規定特定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這使我國行政處罰程序形成了比較完備的規則體系。

4、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行政程序制度開始得以確立,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化的價值取向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行政程序已不再被單純地看作保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工具,它的控權功能和保護公民權益的功能逐步被立法者所認識,其結果,使得我國行政程序中以控制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益為主要目的、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規則和制度逐步被確立。例如,告知程序、聽證程序、迴避程序、復審程序等。這種變化表明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化逐步向現代化邁進。

5、行政程序制度獲得了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隨著國家法治的發展,行政程序開始獲得獨立的法律地位。例如,《行政訴訟法》明確地將程序合法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三個必要條件之一。《行政處罰法》則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些規定表明,我國行政程序不再是行政實體法的附庸,它已經獲得了獨立的法律地位。盡管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化有了長足的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化的水平還比較低,行政程序法律化還存在諸多問題。

二、完善我國行政法的必要性和趨勢(途徑)

就我國行政法存在的種種問題和不足來看,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應當加以改進和完善;根據行政法學的一般理論和學術界的研究、成果,我國行政程序制度加以改進和完善,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應當加以改進和完善;和世界先進國家相比,我國的行政程序制度也應當加以改進和完善。

(一)完善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是改變我國向來重實體、輕程序這一落後觀念的必要途徑

行政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有機統一,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就談不上行政實體法律目標的實現,甚至還可能帶來破壞和其它消極的作用。在行政法制建設的起步階段,一般地說,行政程序法往往成煤其實體法的附屬品,行政程序法遠沒有行政實體法發達。但是,隨著行政法治與民主觀念的提高,行政過程中的一切活動,不僅實體上要求合法,而且帶必須在程序上合法。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使其具有與行政實體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違反程序法則,與違反實體法規則一樣,都將影響行政行為效力。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在美國,行政法就是正當的法律程序,行政法就是行政程序法。美國學者認為,「程序法是執行,而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從實際的觀點來看,程序法的重要性超過了實體法。一個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斷的專橫的程序去執行,不能發生良好的效果;一個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個健全的程序去執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在我國,以往往重實體法,輕視程序法,認為行政行為只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上有所不足,責令予以補政即可,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近年來,人們開始重視程序法,認為違反程序也是違法。立法上在規定實體權利義務的同時,作出了適當的程序性規定。其實,從某種意見上說,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如果存在著一些實體規則,但沒有好的程序規則去執行,實體規則定是再漂亮,沒有程序規則來保障,十有八九是執行不好的,相反,即使沒有實體法制,但卻有一個良好的程序法律,我們仍然可以實現理想的目標。為什麼在執法中經常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關鍵是我們的法律缺乏科學合理的程序設定,以致受該實體法律規范調整的人可以尋找很多對策來對付這個法律,致使法律得不到貫徹執行。有時實體法無法解決的問題,通過程序法可以公平合理地解決好。即使沒有一個實體規范,只要有一個好的程序規定,事情仍然可以處理得很好,所以行政程序規范具有獨立存原的價值。

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在很多情況下將會影響相對一方的實體效權益,但也有相當一些行政程序,並不涉及相對一方實體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意味著就沒有權利義務問題。首先,行政機關不履行程序義務,即程序違法,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的問題,就「違法」這一點而言,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並無差別;行政機關違法而不糾正,其危害遠較公民違法要嚴重很多。其次,實際上程序問題也涉及到實體問題。比如,在檢查公民身份證時,公安人員必須首先出示自己的證件,這是表示身份程序。是否表明身份,在很多情況下並不影響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立法者設置這一程序,首先是為了體現執法工作的嚴肅性,也是為了防止假冒,避免社會秩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程序的背後都體現著國家的、社會的某種更高層次的利益。

凡是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同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行政程序制度,是發揮行政程序法功能的基本的主要途徑

各國的行政程序法律由於其價值取向不盡相同,在功能上表現出一定差異。從理論上講,現代行政程序法功能有三種:

一是效率型。以提高行政效率為其基本功能。這種類型的行政程序法律講究比較少的人力、財力來進行行政管理。

二是控制型。以控制行政權力為其基本功能。這種類型的行政程序法律側重於防止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濫用權力。

三是權利保障型。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為其基本功能。這種類型的行政程序法律側重於保護相對各種合法權益,尤其是程序上的權利。

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功能類型應當是以效率為基礎的權利保障型。學術界普遍認為,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應當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兩方面。以提高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識來看,應當保障公民的程序權利。但是,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如果脫離社會利益而過分強調公民權利的保障,就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因此,也要把效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效率型和權利保障型都是非此即彼的思路,並不可取,「並重型」的具體設想是把效率和權利保障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這樣的功能類型既不是完全的效率型,也不是完全的權利保障型,而是介於的選擇。立法者應當從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出發,考慮每個公民的具體利益應當保障到什麼程序。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處理好效率與權利保障的關系,因為效率更多地反映社會利益,而權利保障更多的反映個人利益。處理兩者關系的原則是:以提高效率為范圍,以權利保障為目標,在效率允許范圍內,對權利的保障努力達到「最大化」。

要實現行政程序的上述功能,只有通過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即通過科學的立法,才能構建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只有有了完備的或盡可能完備的程序法,才可能發揮程序法的功能,以保障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實現公共管理職能,同時又最大限度的維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實現社會的正常運轉和社會進步。

(三)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發揮行政程序制度的積極作用,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在行政行為中無處不在的,實體法不通過一定程序,就不可能被實施。為批准某一申請,可以通過幾個部門,蓋幾個章就簡明迅速地完成,也可以蓋上幾十甚至幾百個章,使這一程序成為一個漫長的難以完成的過程。對當事人從事一種行為,可以放任,可以要求備案,也可以要求審批,程序不同,效率也不同;對於審批許可,是規定一個月,還是三個月,直接影響行政效率。程序法的作用,就在於將合理的、即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護公民權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或簡化繁瑣的程序,從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2、制約作用。所謂制約作用是指行政程序法能夠在程序上對行政機關起制約作用,防止其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行政程序法律使行政程序或為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行政程序法律使行政程序成為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行政程序合法,不等於運用實體法也正確;但是,如果行政程序嚴重違法,即使運用實體法正確,也將導致行政行為無效。例如,依照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局批准專利權必須經過三個月的公告期。這是批准專利權行為的行政程序。如果專利局不經過公告程序就給予申請人專利權,那將導致該行為無效,即使申請人的發明實際上已符合專利的條件,還是不能獲得專利權。第地理與腐敗行為等行政違法行為做斗爭的重要手段。行政違法中的失職和濫用職權等行為,大都與行政程序不健全、不規范有關。例如,在公民申請某貳權利的程序中由於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就可以為以權謀私開方便之間。處罰程序中缺少說明理由和聽證程序,就便於濫用職權。行政程序強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都對防止腐敗起積極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將從制度上制止腐敗、違法現象,保證為政清廉。

3、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靠行政實體法予以規定,還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例如,在行政處罰中設置說明理由,聽取意見以至聽證、裁決的順序性程序,就具有避免和減少濫用職權,保障個人和組織法權益的作用。

總之,適應依法治國、建議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必須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我認為,我國盡快制定「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等,並對有關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等作進一步的清理,以備在制定我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時參考。

參考書目:

1、施瓦茨《行政法》群眾出版社

2、林紀東《行政法》

3、趙震江《中國法制四十年》光明日報出版社

4、周旺生《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5、王名楊《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6、王名楊《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7、王名楊《美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8、應松年《行政法新論》中國法制出版社

9、應松年、徐平《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

10、應松年、徐平《涉外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1、羅豪才《行政審判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12、應松年、胡建淼《中外行政訴訟案例述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3、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4、姜明安《行政訴訟與行政執法的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5、張宗厚《法學更新論》雲南人民出版社

3.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

(一)關於行政法概念的幾種觀點

由於行政法是關於行政的法,人們對行政的涵義有多種多樣的理解,對行政法的理解也就必然多種多樣。因此,關於行政法的概念的表述可以說是眾說紛紜。在對行政法概念的眾多表述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法是規定主權行使限度與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機關特定行政內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權力的法。

(4)行政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執行機關適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涵義

對行政法可作如下表述:行政法是法的一個獨立部門,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產生的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表述包括以下兩層涵義:

1、行政法是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一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2、行政法是法的-個獨立部門

(三)行政法的特徵

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其他普通部門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有顯著的不同。

1、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行政法內涵豐富、范圍廣泛、技術性較強。

(2)行政法具有很強的命令、服從性。

(3)行政法律規范的內容易於變動。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行政法律規范數量繁多,表現形式多樣,沒有統一完整的法 典。

(3)行政法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相互交織,往往共存於同一 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調整對象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任何-個部門法律,都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

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在實施國家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單地說,即國家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關系是社會關系,但它不同於一般的社會關系。它的個性是通過它的特徵反映出來的。行政關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從主體上看,在行政關系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即必有一方是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或得到授權的其他組織。否則,就不屬於行政關系。

第二,從內容上看,行政關系的內容都與國家行政權力直接有關。或者說,國家行政權是行政關系的核心。行政關系共實就是國家行政權實施所引起的關系。

第三,從內容處分上看,當事人對行政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不能自由處分。

第四,從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上看,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享有很大的優益權。行政主體的這種主導地位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1)行政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大多取決於行政主體的單方行為,無須以雙方協商一致為產生前提。(2為保證行政關系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對相對人採取直接的強制措施,如行政強制執行,而相對人不具有這種手段。(3)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權過程中享有不少行政特權,而這是相對人所沒有的。

第五,從解決爭議的方式上看,行政主體有處理行政爭議的權力這與民事關系明顯不同。在民事關系中,爭議雙方當事人,無論那--方都無權單方處理糾紛,只能求助於第三者來解決。而行政關系不同,雖然行政主體是爭議的-方當事人,但它有單方處理的權力;即使有的爭議需法院作最終裁決,但行政主體也往往有先置處理權。就是說,行政關系的特徵允許行政主體在-定范圍內"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五)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是平衡法

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作為行政法主體一方的行政機關擁有國家權力,是管理者;其相對一方則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擁有國家權力,是被管理者。這就決定了行政法的本質隨著不同時代、不同國度對行政法主體雙方地位的不同規定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現。

行政法發展到今天,一方面,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專橫,保障了公民權利;另一方面,這種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又要求適當擴大行政權、約束公民權。因此,適應這一社會趨勢,現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權法"的窠臼,向著"平衡法"的方向發展。其特徵是行政權既受到控制,又受到保障;公民權既受到保護,又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平衡。

與現代行政法實質上是平衡法相適應,現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論基礎應是"平衡論",即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關系中,二者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當是平衡的,而這一平衡是通過立法、執法和救濟三個動態環節來不斷調整和實現的。立法是公平分配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過程;執法是著重保障行政權,要求公民服從的過程,但也應摻入民主與公正的機制與因素;救濟是著重保障公民權、審查行政行為的過程,但也應注意維護行政權的合法行使,防止公民權濫用。上述立法--執法--救濟的整個發展過程,實質上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權利義務關繫上既對立又統一、既沖突又平衡的矛盾運動過程。正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在執法和救濟兩個具體環節上的差異性和不對等性,保證了其在行政法總體狀態上的對等性和平衡性;也正是這種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在發展規律,構成了現代行政法發展的動力和現代行政法學研究的核心。80年代以來我國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學的迅速發展,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重要行政法律的頒布,充分證明"平衡論''的思想確實貫穿於我國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學的發展過程以及上述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內容之中。

平衡理論的主要內涵。平衡論最基本的主張是:現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個制度設置應該是平衡行政權與公民權以及相應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等社會多元利益。它包括兩方面的意涵:一是立法上權利義務的公平配置;二是以利益衡量方法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解釋與適用過程。根據平衡論的觀點: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是行政法所調整的一對基本矛盾。在總體上實現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平衡,對於實現行政機關與公民義務的平衡,兩者各自權利義務之間的平衡,乃至各方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綜合體現)的平衡,具有基礎性、決定性的意義。

1、行政法的價值導向:平衡論認為,涉入行政法領域的社會多元利益、價值都應當得到尊重和協調。主張在價值沖突中訴諸中庸、平和的制度性解決方案。

2、行政法的研究視角和方法:平衡理論認為,行政法學應當轉移以法院或行政機關為中心的視角,直接以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切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應當強調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配置,而以立法控制或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憲政視野下的制度性保障。

3、行政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平衡論主張,從調整對象的角度界定,行政法的概念應當表述為,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4、行政法關系:平衡理論認為,行政法和民法一樣,均調整平等主體間的關系,並且兩者調整的狀態都應當是一種平等、平衡關系。平衡理論認為,無論在哪個具體的行政法關系中,行政法的權利義務結構都是不對等的,但這種不對等是必要的。

5、行政法治原則:平衡理論認為,權力和權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應當得到同等保護,都需要激勵;同時,權利和權力一樣,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因此應當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約。

6、行政程序法 平衡論認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在於通過規范行政行為的空間和時間的表現形式,制約行政權力的行使,因而其規范應主要限定為行政機關的義務性規范,將更多的程序性權利機制賦予行政相對方。在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上,主張協調、兼顧公正與效率,實現二者的動態平衡。

7、行政法體系 平衡論倡導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層面上建立一種"行政權--公民權"之間的協調模式,認為行政法律制度應當分為兩大類: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的制度和抑制行政權違法行使、濫用的制度。

4.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將來的趨勢是什麼

大陸法系
(一)大陸法系的形成
1.什麼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它的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資本主義國家中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系。它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漸發展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不盡相同,大體上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陸法系的形成以羅馬法為基礎
(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也因羅馬法的發達和完備而自願採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採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傢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徵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志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並且由於它採用了嚴格的成文法形式易於傳播,所以19世紀、20世紀後,大陸法系越過歐洲,傳遍世界。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採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一般採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採取演繹法。由於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於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法國近代法的體系是在拿破崙時期確立的,它不僅為後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 法國是西方國家中行政法產生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 1804年《法國民法典》貫徹
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它的出現標志著大陸法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後民法發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 法國的訴訟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 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一) 法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法國封建制時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紀上半葉到18 世紀下半葉持續近1000年的法蘭西王國時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時間的標志, 是公元843年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
至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在法國封建製法形成和發展中, 歷經三個階段, 即
公元9世紀至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 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和公元16 世紀至18 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 基本摧毀了封建制度。 由於法國革命具有徹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論做指導, 所以, 革命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比較系統和完備, 較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 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1799 年拿破崙發動政變上台執政, 在拿破崙統治時期, 為了肯定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 維護私有財產制度, 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消除法律不統一的現象, 拿破崙親自領導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編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們是: 1804年《法國民法典》、 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 1807年《商業法典》、 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這五部法典連同法國憲法, 一起構成法國「六法」體系。法國六法的產生標志著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國的立法活動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僅使法國有了第一部民法、 商法, 而且為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的體系。普通法是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制定法相對應的概念,由於其中的普通法對整個法律制度的影響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美國的法律源於英國傳統,但從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已經對世界的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圍主要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絲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國和中國的香港。英國法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展實現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御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御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於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范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於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後的時間里,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姦。三者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布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王的大臣發布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2、衡平法的興起

導致衡平法興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很多人轉而請求樞密院和國會主持正義,這些糾紛由樞密院中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來處理。在1474年,樞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譽作出判決。隨著案件的不斷增加。該機構終於獨立出來,成為和王室法院並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展起來的法律成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興起主要是適應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要求。同時,也是英王加強統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約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補充

另外,需要專門指出的是,在英國,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發展,最典型的是愛德華一世時期的《大憲章》和三個《威斯敏斯特條例》。以及亨利8世時期的《地產收益權法》。

4、資產階級革命和普通法傳統的正式形成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英國的法律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沖突、妥協和統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爭是國會和君主斗爭的表現。隨著革命的勝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協,協調發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隨著兩個《司法法》的頒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並,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並存的局面一直持續。(2)對教會法院管轄權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會法院對世俗案件的管轄權,成立離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現。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人身保護法》、《統一訴訟程序法》、《普通法訴訟程序法》、《公司法》、《合夥法》、《票據法》、《貨物銷售法》、《侵犯人身法》、《盜竊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標志著議會地位的上升。這種趨勢一直延續到現在。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制定法都是單行法。

(二)美國法的歷史沿革

1、殖民地時期的法律

從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紀,英國法對北美殖民地的影響比較小,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當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紀,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過強制手段推行英國的法律。同時,熟悉英國法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對英國法在北美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國法傳統的形成

1776年,美國獨立後,開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紀,美國的普通法傳統終於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人是英國的移民,語言相通,傳統相通。而且英國法在殖民地時期已經對美國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加上法律學說的傳播。美國最終接受了普通法的傳統。但,美國的法律也表現出不同於英國法的一些特點。如採用了成文憲法,制定法佔有更大的比例。路易絲安那州保留了民法傳統。簡化了訴訟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區分。美國獨立戰爭後,其法律日益脫離英國法,成為普通法系中一個獨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佔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繫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採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一般採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採取演繹法.由於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於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佔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繫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5. 中外行政法歷史發展的比較

本人認為,為了更好地比較中外行政法的歷史發展,應該首先了解各自的發展歷史,這是前提所在,然後再分別對中國行政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進行比較。
一、新中國建立以前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在中國產生於民國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條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訴訟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編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質,行政審判權不屬於普通法院,而屬於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國民黨政府頒布了《行政訴訟法》,1945年4月16日又頒布了《行政法院組織法》,這兩個法律規定,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立,專門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它規定行政訴訟有三個步驟,當事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訴願和再訴願,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二、新中國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
新中國行政法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1、行政法的初創階段(1949-1956年)。這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初創階段,沒有制定系統的行政法體系,甚至對行政法的認識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與破壞階段(1957-1977年)。這一時期由於反右運動擴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發,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壞殆盡。
3、行政法的恢復階段(1978-1988年)。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特別是82憲法開始,行政法進入了恢復階段。許多領域的行政法律規范相繼制定,初步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行政案件,這一規定標志著中國行政訴訟制度誕生的。
4、行政法的發展階段(1989年-)。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具有重大意義,確立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機制,給公民的合法權利以切實的保障,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來,行政機關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極大的提高,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中國正朝著「法治國」的目標艱難而穩步地前進著。
三、外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現在人們使用行政法這一概念是指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產物,是在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理論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一、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大陸法系的行政法產生較早,體系完善、理論發達。其特點主要是各國都有兩個法院系統,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兩種法律規則,即公法和私法。法國行政法和德國行政法是其中的傑出代表。但是由於大陸法系各國的歷史不同,在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上也存在差異。
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其特點主要是各國都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普通法院在審理各種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時,適用同一體系的法律規則。
1、英國行政法
在英國沒有明確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所以早期的英國沒有明確的行政法概念。作為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是17世紀下半葉開始出現的,它是資產階級革命和改革的產物。
2、美國行政法
美國行政法受英國行政法的影響產生較晚,美國行政法的產生是同政府積極干預經濟相聯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際貿易委員會被認為是美國行政法的開始。從羅斯福「新政」開始,美國行政法迅速發展,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國行政法上劃時代的法律,該法以美國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為基礎,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歷史發展比較
外國行政法主要分為兩大法系行政法,即為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
1、中國行政法與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
雖然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但中國行政法相對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特別是法國、德國的而言,起步較晚。從產生開始,中國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間接的受到德國行政法的影響。
2、中國行政法與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
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中國行政法研究則起步較早,重視程度也較高。中國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產生於民國初期,而英美法系國家直到19世紀後半葉,其
學者們才開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並逐步建立了理論體系。在英國,作為一門科學,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視是20世紀70年代以後的事情;美國行政法的發展是20世紀30年代以後。
從當代行政法的發展趨勢來看,中外行政法日趨融合。兩大法系互采之長,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圍向廣義演進,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實體法,既包括內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過去上訴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審理,現在,上訴法院專設了行政庭,審理行政案件。大陸法系行政法已經突破公法的范圍,在一些行政領域適用私法,在法德等國,行政私法已成為流行詞,公私法的界限日漸模糊。
參考文獻:
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應松年,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
2、《新編行政法學》,譚宗澤,重慶出版社,2001年。

6. 行政法角度,中國的行政法治之路還有哪些問題亟待解決與完善

首先、我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現行規章多為實體之規定而少程序之規定,對公民義務性規定甚至於權利性規定不少卻缺少公民權利受到侵犯後怎樣予以救濟的法律規定。由憲法到各具體法律規范,我國公民享有若干權利,但這些規定大多過於抽象,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這些權利的救濟往往因為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而陷入真空,如受教育權被侵犯後怎樣予以救濟,我國各部教育法規都沒有明確的司法或行政救濟條文,僅規定學生有權進行申訴,但是申訴之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受理部門及程序,根本解決不了受教育權被侵犯的現實問題。近幾年來,大量受教育權訴訟案件的發生就是最好的明證。在該領域之內,一旦WTO成員方公民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在我國接受教育並發生受教育權被侵犯之時,我國政府該如何應對,畢竟我國受教育權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之規定與WTO規則之規定差距甚大啊。同時與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關於保障個人受教育權的規定也不一致。
其次法律、法規特別是行政規章之間沖突嚴重。「2003年10月22日的《北京晚報》刊登了一篇文章,題目是『法與法撞車我們該聽誰的』再一次講述了『艾滋病疑似患者申請結婚登記』使婚姻登記機關無所適從的故事。涉及到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與《婚姻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互相之間關於結婚登記必要條件之間的沖突;同年10月9日,重慶一名在校大學生申請登記在讓重慶教委尷尬為難之時也揭示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婚姻登記條例》、《婚姻法》之間的沖突。」而涉及入世的法律法規沖突特別是行政規章的沖突早在我國的《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五部分「與貿易有關的只是產權制度」第251條表A、表B,特別是表B第二部分加入時就廢止的四部部門規章,己說明我國目前的法規、規章沖突嚴重,急需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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