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工作法規
㈠ 機構編制工作包括哪些基本環節
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4個機構編制工作的關鍵環節。貫徹編制就是版法制的要求,權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1)編制工作法規擴展閱讀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
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完善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和組織保障。
㈡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新華網北京3月27日電 中央編辦、監察部日前頒布實施《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監督檢查與加強管理相結合,預防、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管理許可權,履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職責。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與監察機關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互相支持,協作配合。
第五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是:
(一)國務院所屬的行政機構;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機構;
(三)事業單位。
第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地方各項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上級黨委、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限額、行政和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領導職數配備等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六)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審核、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
(七)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和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情況;
(八)機構編制統計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公開其政策規定、業務范圍、審批程序等。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督促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編制和實有人員等情況,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社會公開。
第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展機構編制管理自查自糾,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九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
檢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訂方案;
(二)根據管理許可權報批立項;
(三)發出通知;
(四)組織實施;
(五)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特殊情況下,機構編制檢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檢查活動,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監察機關聯合進行。
第十條 實施機構編制檢查,可以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走訪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許可權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十二條 在調查核實過程中,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辯。
第十三條 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責成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調查核實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並應當進行督辦;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進行督查。
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轉的查核件,應當在60日內報告辦理結果;逾期不能報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應當配合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相關材料,並對調查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凡弄虛作假、妨礙監督檢查以及對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三)予以糾正;
(四)建議財政部門對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
(五)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一)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設立、撤並各類機構,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性質的;
(二)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的;
(三)超編制限額配備人員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或者編制、職數配備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職責范圍和許可權的;
(三)擅自設立、撤並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的;
(四)超職數配備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領導幹部的;
(五)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六)為超編人員核撥經費或者辦理錄用、調任、社會保障等手續的;
(七)統計信息失實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的;
(八)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有本條第(三)、(五)、(六)項行為之一的,可以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一)超機構限額審批機構,超越許可權提高機構規格、加掛機構牌子、變更機構性質或者名稱的;
(二)超編制限額審批編制,或者違反規定擠占、挪用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經過調查核實,認為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責任的,屬於監察對象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不屬於監察對象的,移送任免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監察機關發現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受理機關對舉報人的情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協調配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信息工作,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信息網路。
第二十四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使用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其他機關、團體的監督檢查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編制管理規定事業編制一年不能動兩次編制嗎
列入事業編制管理和列入事業編制是一個意思。都是事業單位編制。只是說法不同罷了
㈣ 衛生部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第六章 附 則
本規定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㈤ 縣級市事業編制平調到地級市工作是根據什麼法規實行
基本沒有這種可能
㈥ 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編制,國家有什麼相關的規定。
一般有文件 有政策才敢這么干吧
㈦ 湖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縣直事業單位如果不是垂直管理的,上級主管局就無權撤銷。根據現行的規定,機構設立、撤銷要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就是編辦辦理。其他單位不得干預機構編制事項。
㈧ 在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轉成正式編制。
在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勞動法沒有規定轉成正式編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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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