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法規審查

法規審查

發布時間: 2021-02-09 18:48:45

法規可以由兩央,兩高,一委來要求審查,但是法律由誰來要求審查,或者說由誰來審查公民可以提審查意

根據《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六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七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② 中國為何針對不同的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法律規定適用不同的審查模式(既備案與批准)

1、審來批(批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自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2、備案與批准一般針對不同的法律法規,較為重要的一般採取事前批準的方式,需要更加慎重,經某有權機關進行審查;不那麼重要的、可交由相關部門自己決定的,就可以採取事後備案的方式。

③ 提法規司法解釋的審查要求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間認為對方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④ 通過什麼樣的法律程序可以審查法律,法規的違憲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⑤ 國家行政機關有沒有進行法規備案審查的職能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裡面最高的就是國務院了,其他的行政版機關都屬於國務院管理的下權級,下級怎麼可能有權力審查上級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它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⑥ 審查地方性法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屬於,什麼審查

◆憲法的定義

憲法的特徵(為什麼說憲法是大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與其它普通法相比它的形式上的特點?)

◆憲法是普通法律的基本依據中「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的行為准則」。

選擇題:憲法最高行為的意思是:憲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國公民的間接的行為准則,對不對?

答: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是直接有效,而對公民是間接的行為准則。

◆憲法的本制屬性:

(一)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二)憲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體現。

第二節憲法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近代憲法產生的條件

憲法產生發展的大體脈絡:

1640英國資產階級爆發—1919年之前,這一階段稱為「近代憲法」;1919年之後——現代,這一階段稱為「現代憲法」。

近代憲法和現代憲法的典型區別。

當代憲法的發展的趨勢。

◆英美法三國憲法的產生及其特徵

◆憲法的發展及趨勢(簡答題)(見教材)

◆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新中國憲法的歷史沿革:新中國成立以後制定了四部憲法。

二、為什麼說《共同綱領》是臨時憲法不是正式憲法?

答:憲法的制定權理論上應該是歸屬人民的,操作是特定機關來加以制定的,《共同綱領》不具有這個特點。

三、我國現行憲法的內容和特點。

◆憲法修正案(出題重點,主要是簡答題)

一、現行憲法通過以後,我們分別在什麼時候進行了哪幾次修改?

二、現行憲法通過以後,關於土地承包方面的規定和發展沿革是什麼?

答:分為四個環節:1、1982年現行憲法當中,是不允許土地出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2、在1988年憲法修正案裡面,刪掉了現行憲法中不允許土地出租的規定,允許土地依照法律規定轉讓,這為土地的承包經營打下了堅實的基礎;3、在1993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作為基礎的形式制定下來;4、1999年取消了聯產承包責任制。

三、非公有制經濟成份在現行憲法及此後的發展原則

第三節憲法原則和憲法分類

◆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一)人民主權原則;(二)基本人權原則;(三)法治原則;(四)權力制衡原則。

一、在現代世界各國為什麼都要普遍設立議會?

答:至代近社會以來,主權已經結構性的由君主手中轉移到人民手中,但是人民直接行使主權是不現實的,為此就產生了選舉制度。人民在普遍基礎上選舉代表或議員,組成了議會,然後由議會來行使主掌權力,這就是它的原因。

二、在現今世界各國憲法當中都有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為什麼?

答:為了防止國家權力在行使的過程中,肆無忌憚,致少數人的利益於不顧,因為我們有一個基本的權利。

三、解釋人民主權原則:

答:(1)主權是國家最高權力,人民主權對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2)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3)西方國家在人民主權形式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個人佔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者的主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4)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范中,沒有類同於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的關於人民主權直接規定,但是他們所規定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人民主權原則。

四、在社會主義國家當中,我們關於國家主權的理解與西方國家存在著差別,我們是否承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分工?

解析:權力制衡原則最早是在西方國家提出來的,他們也都是按照這個理念來建構國家制度的。首先我們國家不承認分權制衡原則,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不承認國家機關之間必須的權利分工。我們承認的權力分工的前提是:人民主權不可分割。西方國家認為是可分割的,我們是不可分割的。(疏理清楚就可以了)

⑦ 簡述法律法規審查與用印法規審查的區別

簡述法律法規審查與用印法規審查的區別是本質的不同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