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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養殖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09 17:10:23

Ⅰ 養殖用地如何申請

農業養殖用地申請流程:

1、計劃養殖者需持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及用地協議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鄉鎮政府牽頭,會同區國土、農業、畜牧、環保等部門及計劃養殖者對項目用地進行現場踏勘。畜牧部門具體審核畜禽養殖場規模布局及畜禽種類是否符合畜牧規劃要求。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鄉鎮政府報區政府審批

3、經區政府批准後,計劃養殖者方可建設生產設施用地,而後經國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初驗符合設計要求的,國土部門向經營者頒發設施農用地備案通知書,計劃養殖者方准建設附屬設施用地。

(1)廈門養殖審批擴展閱讀:

由國土資源部制定全國土地分類」和「對指導育種包括如何處理」規定:農業土地屬於農業用地,建築在其繁殖房間不屬於改變土地利用的行為,從事育種耕地而不是佔用基本農田不再是依法進行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

承包者應當充分尊重其生產經營自主權。在不損害耕作層和養殖條件的前提下,承包者可以自主決定使用該耕地進行養殖。

於康振說,為了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要支持和鼓勵養殖場轉型升級,可持續發展,拆遷不是主要途徑,更不用說唯一途徑。

給予一個過渡時期顯然是不客觀或不現實的,不能簡單地今天要求而明天實現。通過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引導農民發展養殖和養殖循環,提高廢物資源利用能力,實現生產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Ⅱ 養殖用地怎麼審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你的土地是承包的,修建永久性建築可能辦不到建設手續的,各地地方管理不一樣,我也不好多作解釋,你還是到鄉鎮國土所和村建辦區咨詢吧!!!

Ⅲ 養殖用地怎麼審批

養殖用地不需要審批。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專何處理的屬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

Ⅳ 2020年養殖場地如何審批

准備養豬場地的話,這個你要到當地國土局進行相關審批以及到村裡願意把地租給你,或者賣給你。同時你需要注冊相關工商登記備案信息。

Ⅳ 2020年養殖場地如何審批,到什麼地方辦理,審批條件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去辦理,個人審批面積在多少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內500米以上,距離種容畜禽場10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區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詳細內容請參照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
3個人提出用地建養殖場申請。由所屬村委會和鄉鎮政府出具屬於發展養殖業用地的證明材料。
4到土管部門領取相關表格進行如實填寫,再由土管部門和畜牧部門審批後即可建設。

Ⅵ 養殖用地怎樣審批

養殖用地不需要審批。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6)廈門養殖審批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於康震說,對於畜禽養殖場的環保問題,要以支持和鼓勵養殖場轉型升級、可持續發展為主,拆遷不是主要的辦法,更不是唯一的辦法。

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不能簡單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達到,這顯然不客觀,也不現實。要通過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引導養殖場戶發展種養循環、提升糞污資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實現生產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規模豬場拆遷如何保護養殖戶權益?農業部回應






Ⅶ 養殖需要審批手續嗎

看你養多少了 小打小鬧 不用, 大規模養殖肯定要的 意思地手續,一是經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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