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報哪裡備案
❶ 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報( )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
❷ 省,直轄市權利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報給國務院批准嗎
不需要。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適合本地的行政區域,版因此不需報全國人權大批准。憲法一百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和批准不同。
❸ 根據憲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後報什麼備案
地方性法規按法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國務院部門規章,由本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方性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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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章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地方性法規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二)地方性法規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處理;
(三)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的,由國務院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四)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或者國務院部門規章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五)規章在制定程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並轉告原報機關處理。
規章的原報機關在接到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有關處理決定或者意見的三十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法制局。
❹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應報什麼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❺ 地方性法規都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嗎
正確,但是還要向國務院備案。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九條 規定: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❻ 求解法的備案制度。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如何確定他的備案機關,有什麼規律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章第九十八條以及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第三條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1、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3、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的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5、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由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6、經濟特區法規由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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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備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的法律性要求。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
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章的電子文本;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制定主體符合規定但報備格式不符合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國務院法制機構對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規章,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是否超越許可權;
2、下位法是否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或者不同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4、規章的規定是否適當;
5、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❼ 省、直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報( ) 備案。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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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❽ 法律法規報批准和備案的區別
批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的區別是: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於企業投資中的中小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審核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的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核准制和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者備案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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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核准和備案統稱項目立項,是立項的三種形式,具體採用哪一種形式立項是根據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決定的。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❾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報備案
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備案
❿ 地方性法規制定後報什麼備案
是的
根據《抄憲法》第100條規定:"省、襲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比如說浙江省出台的交通法規,那麼在出台前就需要幫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