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① 請問有沒有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必然是有的
葯品有《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辦法》
你要找的是哪個行業的不清楚,建議你去各個行業相應的國家最高管理部委的官方在網站或者你們行業最有影響力的行業協會官網去找
② 《安全生產法》對外來相關方安全管理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准,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採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准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3.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並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4.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7.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9.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准,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於2年之內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
10.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十二五」期間要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11.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1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准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准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並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14.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15.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託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託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6.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徵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准。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准,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准。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9.嚴格安全生產准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准作為高危行業企業准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准核准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准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准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0.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依託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並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
21.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採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製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22.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准,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23.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准。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24.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註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25.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要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6.強制淘汰落後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標准、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制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後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27.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後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28.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於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並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31.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③ 如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建立三級聯動政務服務機制
全面實現網上審批
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方面,《意見》明確要求建立三個「清單制度」,即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政府責任清單制度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對行政權力實現「清單之外無權利」,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邊界。同時,針對市場主體自願的投資經營和民商事行為,只要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的領域,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進入。
在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體系建設方面,《意見》要求所有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均納入政務服務平台受理辦理,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服務機制,全面實現網上審批。
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依法決策機制是否健全。《意見》強調各級政府部門全面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省政府將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和標准,把部門論證、公眾參與、民主協商、專家論證、專業機構測評、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序。
同時,要建立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省政府制定《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追責主體、追責范圍、追責方式,對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要加強行政決策案卷管理,實現決策過程全記錄,發生決策失誤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倒查決策責任。
在政府立法制度建設方面,《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審查論證機制,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政府立法事項,由政府法制機構委託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評估。
建設三級信息共享平台
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在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方面,《意見》要求大力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食品葯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領域推行綜合執法,試點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在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標准,細化案件移送程序,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現象。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省、市、縣三級信息共享平台建設,與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平台實現對接。
在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方面,《意見》要求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
審核的重點是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程序是否完備、適用法律是否准確、處罰幅度或強制措施是否適當。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意見》提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專門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同時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方式,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主動監督與受理投訴舉報、事前監督與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是《意見》提出的重要內容。要求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制度,把法律知識考試作為授予行政執法資格的前提條件,把法律素養和依法辦事情況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擴展閱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以學習和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契機,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客觀要求,也是提高政府自身建設和管理水平的現實需要。
參考資料:網路-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
④ 如何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
一、工作目標
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以下簡稱「兩法銜接」)工作相關單位(以下簡稱「各相關單位」)要堅持問題導向,把加強「兩法銜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嚴格執法的要求,精心組織,認真督辦,狠抓落實。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使行政執法人員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相關工作人員熟悉「兩法銜接」工作的有關知識和具體要求,進一步強化依法移送、依法辦案的意識。針對薄弱環節,建立健全銜接工作機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兩法銜接」工作扎實深入開展。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兩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實行「雙召集人」工作機制。區委常委、法制工作分管副區長和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為會議召集人。區委政法委、區府辦、區法院、區檢察院、區政府法制辦、區科委、公安金山分局、區司法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建管委、區環保局、區規劃土地局、區文廣影視局、區衛生計生委、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區農委、區水務局、區交通委、區城管執法局、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法制辦,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區法制辦主任兼任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
(二)發揮聯席會議的溝通協調功能。聯席會議分為工作會議和專題會議。工作會議由召集人牽頭召開,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主要任務是整體性的工作部署和推進情況總結。專題會議由召集人或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召開,主要任務是協商解決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在工作銜接中存在的問題,溝通研究並協調解決銜接工作面上存在的問題。各相關單位要指定1名分管領導和1名聯絡員,負責日常溝通協調、重大案件通報等工作。
(三)拓寬案件線索信息發現渠道。加強線上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利用好「上海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強聯絡員管理,進一步明確執法信息錄入標准等事項,充分發揮平台功能。認真貫徹《本市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平台建設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在本市事中事後綜合監管一體化的基礎上,加強「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平台」中的「兩法銜接」子平台的建設,實現同「上海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對接;行政執法機關要及時錄入執法信息,區政府法制辦要加強督促檢查。同步開展線下執法台賬定期檢查工作,由檢察機關組織專門力量,定期查看區內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台賬,抽樣檢查執法檔案,全面掌握行政處罰案件情況。
(四)健全案件介入咨詢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檢查或者調查過程中,認為案件現場情況復雜,可能涉嫌犯罪並對行政執法人員或相關當事人人身、財產存在較大威脅或者違法證據容易滅失的,應當協商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共同組織調查取證;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也應當主動派員提前介入,引導行政執法機關圍繞案件的定性進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就案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咨詢行政執法機關,受咨詢的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對於重大、緊急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通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立即介入,聯合派員指導。
(五)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經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案件信息先行甄別,認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按照公安機關的材料要求辦理移送手續,並抄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提請復議,也可以建議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建議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後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的立案監督建議,應當依法受理並進行審查。各相關單位要明確主管領導、機構和具體責任人,建立健全相關移送制度和內部工作流程。
(六)加強「兩法銜接」涉刑法條指導。組織、收集、整理行政執法機關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執法依據,與「入罪要件」和刑法條文做好對應,方便相關單位執法及監督工作的開展;同時,負責收集整理相關案例並匯編成冊,用於法制宣傳及法制培訓工作。
(七)嚴格考核追責機制。要完善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機制,健全和細化考核內容,把案件信息錄入情況及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辦案等情況作為重點內容,確保「兩法銜接」工作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區內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擅自以罰代刑、放棄移送義務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應當受理或者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受理或者不立案的,由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由上級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開展「兩法銜接」工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統一思想認識,增強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要根據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專人負責。
(二)緊密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各相關單位要堅持條塊結合、部門聯動、統籌協調,整合已有執法資源和執法手段,發揮刑事威懾效應,重拳出擊,確保「兩法銜接」工作出成果、出成效。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相關單位要做好執法人員及具體移送工作人員教育和培訓工作,要加強「兩法銜接」工作的宣傳報道,通報交流「兩法銜接」工作進展情況和有關經驗。
⑤ 如何深化城管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減少行政執法層級,加強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⑥ 國家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什麼制度
一、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造成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間接原因,則大多是因為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和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如生產經營活動的作業場所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規定;設施、設備、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標准,存在缺陷;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勞動組織不合理;管理人員違章指揮;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等。鑒於生產安全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為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業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單位責任者的責任,也要查清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有違法審批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事故責任者,按照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一章中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在內的行政處分,或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拘留多少天
您這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了吧?
拘留的天數長短跟違反的法律沒有關系。拘留分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看您這情況,你應該是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望採納!
⑧ 十八屆三中全會規定的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措施有哪些
(1)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憲法是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權威。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會忠於、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制度。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准。健全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健全社會普法教育機制,增強全民法治觀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
(2)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減少行政執法層級,加強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3)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
(4)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
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制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5)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⑨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涉及司法行政業務的內容
一,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論述司法行政業務(律師等)發展方向的,主要集中在《決定》的第五部分第(三)、(四)款;
二,具體內容:
五、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
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絕不允許其形成氣候。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葯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