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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品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09 05:40:32

❶ 進口產品必須標注中國的國家標准(如有)嗎,還是可直接標注生產國標准號,相關法規是什麼謝謝。

1、進口產品執行標准欄必須填寫生產國標准。

2、進口產品必須要有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和出口國第三方的檢測報告。

3、如進口產品生產國標准還嚴於我們的國標,則執行出口國標准即可。

4、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商檢法第七條規定實施檢驗。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國際標准,可以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准。

進出口商品檢驗依照或者參照的技術規范、標准以及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准,應當至少在實施之日6個月前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於實施之日公布。

(1)進口品法規擴展閱讀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 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合同,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簽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放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

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於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

❷ 進口商品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依法監管,按法納稅,接受查驗!
貨物進口,環航報關

❸ 關於進出口的法規都有哪些

國內的有對外貿易法,還有一些外貿相關管理機構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規,稅務、外管、銀行、商檢都有。期待有高人把之前有的搞個歸納。

❹ 進口化妝品無中文標簽適用什麼法律法規

進口化妝復品無中文標簽制適用的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進口化妝品須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取得「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和批准文號,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合格,方准進口。經正規渠道進入國內銷售的進口化妝品,其包裝上應標有產品名稱、原產國或地址、經銷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進口批准文號或備案號、含量、日期標注、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等中文標識。

進口化妝品上面的標簽跟說明什麼的,全是英文或其他國家的文字,但其實,真正在實體店銷售時,所有的進口化妝品都要貼上中文標簽,卡儷緹絲為此還特意去查詢了一些規定,主要有兩條: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限期使用的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20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❺ 食品進出口相關的法律法規

進出口食品有些麻煩,需要食檢的。請參考下面信息:

一、企業報檢要求:
在報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一)《入境貨物報檢單》;

(二)貿易合同、裝箱單、提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三)產地證明、衛生評價資料(原件);

(四)對於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食用性動植物產品,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和生產國(地區)官方機構安全衛生證明(原件);

(五)在進口預包裝食品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滿足下述報檢要求:

1.貨主或其代理人已經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新版《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證書正面底色為綠色)的,可憑證書原件報檢,同時提供證書復印件。

2.貨主或其代理人已經在北京檢驗檢疫局進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並獲得備案編號的,可憑標簽備案號報檢(備案業務詳情見第四條)。

3.貨主或其代理人無國家質檢總局新版《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或未在北京檢驗檢疫局進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的,在報檢時,除應按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與標簽檢驗有關的資料:中文標簽樣張,樣張翻譯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關文件,接受檢驗檢疫。其中中文標簽樣張需按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等相關國家標准要求由企業自行製作。

(六)為控制疫病疫情或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可臨時要求報檢人在申報進口食品時提供其他材料。

一、報檢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須獲得衛生注冊登記資格;

(二)外貿合同(確認書或函電)或信用證(復印件);

(三)申報食品的裝箱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廠檢單(原件);

(五)生產過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在所在轄區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劑;

(六)為控制疫病、疫情或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可臨時要求報檢人在申報出口食品時提供其他材料:進口國(地區)衛生標准、有關國際標准、企業標准、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相關文件等;

(七)外埠食品生產企業的出口
按照產地檢驗原則,出口食品應在生產加工地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需經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發貨人須持有生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處境貨物換證憑單》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查驗,經查驗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換發《處境貨物通關單》放行。

二、檢驗檢疫要求

(一)貨證相符。

(二)不得改換已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

(三)檢驗檢疫機構依據以下規定內容實施檢驗檢疫:

1.與輸入國或地區政府簽定的雙邊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有關條款。

(四)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公告》(2007年第85號)及《出口食品運輸包裝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操作規范》的有關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對所有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食品運輸包裝加施檢驗檢疫標志,-通知通告欄目-《關於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通知關於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通知》。

三、結果評定及出證

(一)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二)經檢驗檢疫查驗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希望上述信息對LZ有所幫助!!!

❻ 什麼是進出口商品的法定檢驗

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是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內定,對規定的進出口商品或有容關的檢驗檢疫事項實施強制性的檢驗檢疫,未經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不準輸入輸出。 法定檢驗檢疫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進出口商品、動植物(或產品)及其運輸設備的安全、衛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際上的有關規定;防止次劣有害商品、動植物(或產品)以及危害人類和環境的病蟲害和傳染病源輸入或輸出,保障生產建設安全和人類健康。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檢疫的范圍包括: (1)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簡稱《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應施衛生檢驗檢疫的進出口食品; (3)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危險貨物運輸設備和工具的安全技術條件的性能和使用鑒定。 (4)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船艙、貨倉、車廂和集裝箱等運載工具。 (5)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物品、動植物等。

❼ 進口的相關法規

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第一條 為完善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貿易真實性」系指進口單位對外支付的或對外承諾的進口付匯,應當用於國際貿易結算、並在規定時間內有對應的貨物報關進口或以其他方式抵補,且有關憑證真實有效。
進口付匯貿易真實性的審核分事前備案和事後到貨報審核查兩部分。
第三條 下列進口付匯,進口單位應事前向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憑外匯局核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及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證辦理開證付匯手續:
1、進口單位不在「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內的(備案類別為「不在名錄」);
2、付匯後90天(不含90天)以內不能到貨報關及超過合同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以上預付貨款的(備案類別為「90天以上到貨」);
3、開立信用證後、見單後、提單日後或承兌日後90天以上以信用證或托收方式付匯及到期後又推延付匯日期的(備案類別分別為「90天以上信用證」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所在地外匯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證付匯的(備案類別為「異地付匯」);
5、付匯或承諾付匯後,所購貨物不運往境內而轉賣第三方的(備案類別為「轉口貿易」);
6、進口單位已被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內的(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7、進口單位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後,所購買的物資直接用於在境外承攬的工程項目的(備案類別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
8、除上述7款外其他採用特別方式的進口付匯(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關聯法規:
第四條 進口單位申請備案時應提供蓋有法人章的申請備案說明函及下列單證:
1、信用證項下,提供進口合同、經外匯指定銀行加蓋業務章確認的90天以上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2、托收項下,提供進口合同、銀行出示的付款通知書(即D/P、D/A單);
3、匯款項下,提供進口合同、商業發票、提單及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4、預付款項下,提供進口合同、形式發票及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款保函;
5、轉口貿易項下,提供進出口合同、開證申請書及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或有關收匯證明;
6、代理進口項下,還需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7、信用證、托收項下推延付款期限的,還需提供核銷專用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8、異地開證付匯的,提供異地分公司設立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委託方與貸款銀行或轉貸款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協議、外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文件;
9、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條 進口單位在付匯地沒有分支機構、沒有工程項目貸款(含代理進口項下委託方項目貸款)、沒有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等的,均不得辦理異地開證付匯類別的備案。
第六條 在辦理異地開證或付匯時,進口單位應事前持備案表到付匯地外匯局辦理確認手續。付匯地外匯局確認無誤並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後,進口單位方可持經確認的備案表及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開證或付匯;外匯指定銀行憑經確認的備案表及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為進口單位辦理開證或付匯手續。
在辦理貨到付匯項下的異地付匯備案時,進口單位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出示有效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外匯局在備案表上記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編號和金額後,將進口貨物報關單退回進口單位。
第七條 在辦理信用證、托收項下推延付匯日期的備案時,進口單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真實性審核手續。所在地外匯局核實貿易真實性後方可簽發進口付匯備案表。
第八條 對外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的進口單位必須是對外簽定進口協議的買方及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收貨人,不得代開信用證或代為付匯。
第九條 外匯指定銀行在議付進口貨款時,若議付單據中因缺少貨權憑證而出現不符點時,銀行不得議付;進口單位也不得授權或要求銀行議付。
第十條 除貨到付匯外,外匯局通過審核、抽查進口單位向外匯局報審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憑證,核查所有進口付匯的貿易真實性。
對貨到付匯項下的進口付匯,外匯指定銀行應對有關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貿易真實性審查,外匯局可對外匯指定銀行的審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在辦理到貨核銷報審時,若進口單位提供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金額與進口付匯額不等時,進口單位須向外匯局逐筆說明情況並提供有效證明,必要時外匯局可向海關等有關部門發函取證及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備案類別為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托收和異地付匯的,口單位應在備案表上的「預計到貨日期」後一個月內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推遲到貨期的應提供有關函電及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 對備案類別為轉口貿易的,外匯局憑銀行出具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書及進出口發票審核進口付匯貿易真實性。
第十四條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本規定同時適用於保稅區企業的進口付匯的貿易真實性審核,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對於經審核,發現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無貿易真實性等違反《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本規定的,外匯局應及時將其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 被外匯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進口單位,不予辦理異地付匯、90天以上遠期信用證和先支後收項下轉口貿易付匯的備案;同時外匯局可指定為其辦理進口開證、付匯手續的外匯指定銀行。
第十七條 各外匯局應按月將「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材料、已查實的偽造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單位的材料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關於下發《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健全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機制,規范操作,保證核銷監管制度的統一執行,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見附件),現發你局遵照執行。
一、進口付匯備案是指外匯局依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外匯、外貿法規等,對進口付匯貿易背景的初步核查,是事後對進口付匯進行統計監測的必要備案、登記程序。除《規定》第三條第六款外,備案不等於審批,不應影響進口單位的正常進口開證、付匯。
二、境內機構向中資銀行申請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一年以下(含一年)遠期信用證時,應事先逐筆向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境內機構向中資銀行申請開立一年以上遠期信用證時,按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管理;中資企業向外資銀行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時,應事先經外匯局批准並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佔用外債指標,事後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外資銀行開立遠期信用證時,應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手續事後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三、進口單位申請辦理信用證、托收項下推延付款期限的備案時,應當提供有效、對應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推延的付匯期最多不超過3個月,並且不得辦理第二次推延。
四、《規定》執行後,先支後收項下轉口貿易的貿易真實性通過進口付匯備案進行審核管理。
五、進口付匯備案類別可視貿易類別及結算方式進行多項選擇。
六、《規定》第三條第7款所指「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指貨款從國內直接向第三國支付,而進口的貨物不運抵境內,運往在境外承攬的承包工程、援外建設等項目。
七、自本文發布之日起,報關「放行日期」早於付匯日90天以上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由外匯局作真實性審查後,才可憑以付匯。
八、備案表使用有效期,指備案表自簽發之日起到銀行憑以開證或付匯的期間,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天。超過有效期的備案表自行作廢,進口單位應及時將其退回有關外匯局注銷。
九、進口單位向外匯局報審時,對於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報關金額少於對外付匯金額的,進口單位應提供提單、關稅及增值稅發票等單據。
外匯局參考同類進口商品同期國際市場價格進行審核,確認其貿易真實後,給予核銷報審,並對低報金額進行登記。
各分局可視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具體的監管措施,及時向轄內的分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及其他相關單位轉發此文,並向進口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❽ 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的進口產品有哪些

2005-08-30

以下商品已被我國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進口:
第一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已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鴉片液汁及浸膏(也稱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於清洗劑)。
第二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裝壓縮或液化氣的鋼鐵容器、其他裝壓縮或液化氣的鋼鐵容器、可使用氣體燃料的家用爐灶、可使用氣體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裝裝壓縮、液化氣體鋁容器、蒸發量在900噸/時及以上的發電用鍋爐、蒸發量超過45噸/時的其他水管鍋爐、蒸發量不超過45噸/時的水管鍋爐、未列名蒸汽鍋爐(包括混合式鍋爐)、過熱水鍋爐、家用型熱水鍋爐、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熱水鍋爐、蒸汽鍋爐和過熱水鍋爐的輔助設備、集中供暖用鍋爐的輔助設備、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動力裝置的冷凝器、使用液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使用天然氣的爐用燃燒器、使用其他氣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使用粉狀固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機械加煤機及其機械爐篦、機械出灰器等裝置、礦砂或金屬的焙燒、熔化等熱處理用爐及烘箱、煉焦爐、放射性廢物焚燒爐、未列名非電熱的工業或實驗室用爐及烘箱、未列名磁帶錄音機及其他聲音錄制設備、未列名視頻信號錄制或重放設備、心電圖記錄儀、B型超聲波診斷儀、彩色超聲波診斷儀、未列名超聲波掃描裝置、核磁共振成像裝置、閃爍攝影裝置、病員監護儀、未列名電氣診斷裝置、紫外線及紅外線裝置、注射器(不論是否裝有針頭)、管狀金屬針頭、縫合用針、其他針(導管、插管)及類似品、牙鑽機(可與其他牙科設備組裝在同一底座上)、裝有牙科設備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儀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聽診器、血壓測量儀器及器具、內窺鏡、腎臟透析設備(人工腎)、透熱療法設備、輸血設備、麻醉設備、其他醫療(外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X射線斷層檢查儀、其他牙科用X射線應用設備、其他醫療(外科或獸醫)用X射線應用設備、低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未列名X射線的應用設備、醫用。(或β、γ)射線的應用設備、其他e(或β、γ)射線的應用設備、X射線管、X射線影像增強器、編號9022所列其他設備及零件、電視電子游戲機、投幣式電子游戲機、投幣式其他游戲用品、其他電子游戲機、發動機、車類。
第三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含鉛汽油淤渣(包括含鉛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含砷、汞、鉈及其混合物礦灰與殘渣(用於提取或生產砷、汞、鉈及其化合物)、含有銻(或鈹、鎘、鉻及混合物)礦灰殘渣(用於提取或生產銻、鈹、鎘、鉻及其化合物)、焚化城市垃圾所產生的灰(或渣)、含多氯聯苯(或多溴聯苯)的廢油(包括含多氯三聯苯的廢油)、其他廢油、廢葯物(超過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適於原用途的葯品)、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醫療廢物、廢鹵化物的有機溶劑、其他廢有機溶劑、廢的金屬酸洗液(或液壓油)及制動油(還包括廢的防凍液)、主要含有有機成分的化工廢物(其他化學工業及相關工業的廢物)、其他化工廢物(其他化學工業及其他編號未列明化工副產品及廢物、含有銀或銀化合物的灰(主要用於回收銀)、含其他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的灰(主要用於回收貴金屬)。
第四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人發(不論是否洗滌,包括廢人發)、豬鬃和豬毛的廢料、獾毛及其他制刷用獸毛的廢料、廢馬毛、礦渣(或浮渣)及類似的工業殘渣、瀝青碎石、其他主要含鉛的礦灰及殘渣、主要含銅的礦灰及殘渣、主要含鎢的礦灰及殘渣、含其他金屬及化合物的礦灰及殘渣(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釩大於10%的礦灰及殘渣)、廢輪胎及其切塊、皮革廢渣(或灰渣、淤渣)及粉末、舊衣物、電池廢碎料及廢電池。
第五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空調、放射性廢物焚燒爐、電冰箱、計算機類設備、顯示器、列印機、其他計算機輸入輸出部件及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其他部件、微波爐、電飯鍋、有線電話機、傳真機及電傳打字機、錄像機、放像機及激光視盤機、移動通訊設備、攝像機、攝錄一體機及數字相機、電視機、印刷電路、熱電子管、冷陰極管或光陰極管等、集成電路及微電子組件、、復印機、醫療器械、射線應用設備。

❾ 進口商品在國內銷售有什麼法律法規嗎

WTO的規則是禁止歧視外國商品。中國加入WTO時做了承諾。之後對外貿易經營確實對私人開放了。到今天,經營進口商品,和經營國內商品沒有實質區別。銷售者需要證明來源合法,不是走私商品即可。

❿ 進口保健品的法律法規嗎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指南
一、受理單位、地址、時間
受理單位: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保健食品受理處
地 址:北京市崇文區法華南里11號樓5層
郵 編:100061

二、保健食品審批工作程序
國產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試驗和樣品試制的現場進行核查,組織對樣品進行檢驗。
進口保健食品,由申請人將申報資料和樣品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三、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報資料首頁為申報資料項目目錄,目錄中申報資料項目按《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中「所附資料」順序排列。每項資料加封頁,封頁上註明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右上角註明該項資料名稱。各項資料之間應當使用明顯的區分標志,並標明各項資料名稱或該項資料所在目錄中的序號。整套資料用打孔夾裝訂成冊。
(二)申報資料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中文不得小於宋體小4號字,英文不得小於12號字),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三)除《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報資料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騎縫章(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加蓋所有申請人印章),印章應加蓋在文字處。加蓋的印章應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定,並具法律效力。
(四)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提交聯合申報負責人推薦書。
(五)申報資料中同一內容(如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等)的填寫應前後一致。
(六)產品名稱應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范的規定。
2.反映產品的真實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3.品牌名可以採用產品的注冊商標或其他名稱。
4.通用名應當准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以及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5.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其表述應規范、准確。
6.增補劑型的產品,在命名時應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標明不同的屬性名。
7.進口產品中文名稱應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8.保健食品命名時不得使用下列內容:
(1)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2)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如「高效」、「第×代」;
(3)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外文字母、符號、漢語拼音等(注冊商標除外);
(5)不得使用與功能相關的諧音詞(字);
(6)不得使用人名和地名(注冊商標除外)。
(七)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准、標簽與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中的摘要、關鍵詞及與產品保健功能、安全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
(八)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應按《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和內容逐項順序提供,並附《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原件或復印件)。在提交補充資料時,應將該項目修改後的完整資料一並提供,並註明修改日期,加蓋與原申請人一致的公章。
(九)已受理的產品,申請人提出更改申報資料有關內容的具體要求如下:
1.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試驗報告以及其它可能涉及產品安全和功能的內容不得更改。
2. 除上述內容外,如需更改,申請人應向原受理部門提交書面更改申請,說明更改理由,註明提交的日期,加蓋與原申請人一致的印章。申請人應提供更改後該項目的完整資料。
(十)未獲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注冊的產品,其申報資料及樣品一般不予退還,但已提交的《委託書》、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生產國(或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原件(再注冊產品除外)除外,如需退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不批准意見的3個月內提出書面退還申請。
(十一)新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8份;變更與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6份。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完全一致,應當由原件復制並保持完整、清晰。其中,申請表、質量標准、標簽說明書還應當提供電子版本,且內容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四、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國產/進口)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提供的復印件應清晰、完整,加蓋申請人印章,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三)提供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資料庫中檢索)
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通用名(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與已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報告, 由申請人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資料庫中檢索後自行出具。如:經檢索,「益肝靈片」是已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牌益肝靈片(口服液或膠囊等)」就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名稱。

(四)申請人對他人已取得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由申請人自行做出聲明,並對聲明做出承諾,「如有不實之處,本申請人願負相應法律責任,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五)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未注冊商標的不需提供)
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是指國家商標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未注冊的不需提供。商標使用范圍應包括保健食品,商標注冊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應提供商標注冊人變更文件或申請人可以合法使用該商標的證明文件。

(六)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
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三方面內容,各項內容應分別列出,缺一不可。

(七)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原料和輔料的來源及使用的依據

(八)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三方面內容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

(九)生產工藝簡圖、詳細說明及相關研究資料

(十)產品質量標准(企業標准)和起草說明以及原輔料的質量標准。

(十一)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准及選擇依據。

(十二)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

(十三)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1.產品說明書應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編寫:

××××產品說明書
本品是由××、××為主要原料製成的保健食品,經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具有××的保健功能(註:營養素補充劑無需標「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字樣,只需註明「具有補充××××的保健功能」即可)。
[主要原料]按配方書寫順序列出主要原料、輔料。
[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含量。含量應為確定值。營養素補充劑還應標注最小食用單元的營養素含量。
[保健功能]按申報的保健功能名稱書寫。
[適宜人群]
[不適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應註明。
[規格]標示最小食用單元的凈含量。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凈含量:
(1)液態保健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或ml。
(2)固態與半固態保健食品:用質量,單位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內包裝的制劑,如膠囊(軟膠囊)等,其質量系指內容物的質量。
[保質期]以月為單位計
[貯藏方法]
[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葯物。還應根據產品特性增加註意事項。

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應根據申報的保健功能和產品的特性確定。(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提供該項資料)。
2.產品標簽應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編寫:
產品標簽樣稿編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說明書內容的應與說明書保持一致。

(十四)其它有助於產品評審的資料
1.包括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GMP、HACCP)證明、原料供應證明、原料供銷合同、委託協議、原料檢驗報告或出廠合格證書等證明文件以及產品配方、工藝、功能、安全等有關的研究、參考文獻資料等。
2.提供的外文資料,應譯為規范的中文。

(十五)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的樣品2件
提供的樣品包裝應完整、無損,應貼有標簽,標簽應與申報資料中相應的內容一致。樣品包裝應利於樣品的保存,不易變質、破碎。樣品應在保質期內。

五、進口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除根據使用原料和申報功能的情況按照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生產國(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1.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託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證明文件中的生產企業應為被委託生產企業,同時需提供申請人委託生產的委託書;
2.證明文件中應載明出具文件機構名稱、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該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產品生產國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二)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原件及受委託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委託辦理注冊事務的委託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書出具單位名稱、受委託單位名稱、委託申請注冊產品名稱、委託事項和委託書出具日期;
2.出具委託書的委託方應與申請人名稱完全一致;
3.被委託方再次委託其它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時,應提供申請人的認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譯本,譯文需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三)產品在生產國(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1.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機構的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2.證明文件應當明確標明該產品符合該國家(或地區)法律和相關標准,允許在該國(或地區)生產和銷售,如為只准在該國(或地區)生產,不在該國(地區)銷售,這類產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
3.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四)生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與產品相關的有關標准

(五)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應列於標簽、說明書樣稿項下。

上述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並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後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准(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代理機構名稱(中、英文)應前後一致。
2.證明文件、委託書應為原件,應使用生產國(或地區)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國(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3.證明文件、委託書中載明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4.證明文件、委託書應有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
5.證明文件、委託書應譯為中文,並由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六、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1.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中載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原(輔)料、工藝、食用方法、擴大適宜人群范圍、縮小不適宜人群范圍等可能影響安全、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
2.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
3.申請變更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變更申請並寫明變更事項的具體名稱、理由及依據,註明申請日期,加蓋申請人印章。
4.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5.需提交試驗報告的,試驗報告應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機構出具。

七、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縮小適宜人群范圍,擴大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

(二)改變食用量的變更申請(產品規格不變)

(三)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以及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

(五)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

(六)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改變的備案事項
1.國產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2.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3.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5.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並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5.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申請人名稱和/或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八、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的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1.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中載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原(輔)料、工藝、食用方法、擴大適宜人群范圍、縮小不適宜人群范圍等可能影響安全、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
2.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
3.申請變更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變更申請並寫明變更事項的具體名稱、理由及依據,註明申請日期,加蓋申請人印章。
4.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5.需提交試驗報告的,試驗報告應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機構出具。
6.申請人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變更事宜的,需提供委託原件(委託書應符合新產品申報資料要求中對委託書的要求)。
7.變更的理由和依據,應包括產品生產國(或地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該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8.產品生產國(或地區)批准變更的標簽、說明書(實樣)和質量標准應附中文譯文,並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9.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或境內代理機構的印章。

九、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縮小適宜人群范圍,擴大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

(二)改變食用量的變更申請(產品規格不變)

(三)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

(五)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內部在我國境外改變生產場地的變更申請

(六)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

(七)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名稱改變的備案事項

(八)改變境內代理機構的備案事項

九、國產保健食品境內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一)所有申報資料均應加蓋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印章。
(二)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1.轉讓方將轉讓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准及與產品生產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全權轉讓給受讓方,並指導受讓方生產出連續三批的合格的產品。
2.轉讓方應承諾不再生產和銷售該產品。
(三)技術轉讓合同應清晰、完整,不得塗改,應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衛生許可證及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載明的企業名稱應與受讓方名稱一致,許可范圍應包含申報產品。

十、國產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七)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十一、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一)申請人委託境內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委託書應符合進口產品申報資料要求中有關委託書的要求)。
(二)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的,合同需經受讓方所在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並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十二、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七)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八)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由境外廠商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原件以及受委託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三、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受讓方生產國(地區)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三)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合同。該合同必須經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地中國使領館確認。
(五)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原件以及受委託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七)確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檢驗報告;
(八)受讓方生產的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十四、補發批件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要求補發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原件;因損毀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原件。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補發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繼續使用原批准文號,有效期不變。補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上應當標注原批准日期,並註明「補發」字樣。

十五、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十六、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四)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五年內銷售情況的總結。
(六)五年內消費者對產品反饋情況的總結。
(七)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
註:上述資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再注冊申請時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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