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評估的執法風險
⑴ 淺析如何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於種種不確定性因素而面臨的各種潛在危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推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正面臨嚴峻考驗,一旦執法時行為不當,就可能會觸犯法律法規,這對地稅部門同樣適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稅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規范執法行為就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就要求地稅部門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細心、耐心,更要專業、專心,遇事要認真分析,嚴格按法律、法規處理,最大限度地規避執法風險。本文列舉了地稅部門當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對其產生的原因進行剖析,提出了防範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一、地稅執法風險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表現 一是稅務登記環節存在漏管戶。管理員對所管轄的區域(如街道、市場等)沒有管理到位,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現象依舊存在。 二是稅款徵收環節不規范的行為引發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如:中小業戶不按規定核稅,少征稅款;由於地稅工作人員計算錯誤,少征稅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如:由於地稅工作人員業務不熟悉,無意識致使納稅人提前繳納稅款。);隨意改變稅種、入庫級次和入庫地點,空轉虛收稅款;擅自設立稅款過渡帳戶;違背稅法規定引稅、買稅賣稅。不規范的稅款徵收行為,使稅收執法機關面臨著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及其他部門檢查後被處罰或直接責任人面臨觸犯刑律的風險。 三是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等執法行為程序上的不規范導致執法風險。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涉稅犯罪案件不移交;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在對納稅人作出補稅或處罰決定時,未能聽取納稅人的陳述,不按程序舉行聽證或未完整地告知訴訟權,以及在未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的情況下就徵收稅款等。這些執法行為的不規范,可直接導致稅收執法機關或稅收執法人員形象受損、信譽降低,甚至要觸犯刑律。同時,這些不規范行為往往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由此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稅務機關也會由於稅務人員執法行為的不規范而遭到敗訴,稅收執法機關將可能承擔執法決定被撤銷或變更,對納稅人進行經濟賠償等不良後果,其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目前,稅收執法工作中所反映出來的,影響最大的稅收執法風險主要存在於這一類不規范的稅收執法行為當中。 四是其他方面的稅收執法行為也會導致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機關或稅收執法人員不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時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致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稅收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迴避,或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在發票審驗過程中,工作不認真,致使納稅人長期違規開具發票;審批、核准項目實地核查時,不認真扎實,致使違法取得相應的資格或權利等。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執法行為,也將導致稅收執法機關可能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二、稅收執法風險產生原因分析 第一,地稅工作人員對當前的執法風險認識不足。地稅系統傳統上以完成稅收任務為目標,只要完成任務就一好遮百丑,客觀上會放鬆對稅收執法風險的防範。 第二,地稅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不高。目前地稅管理隊伍人員執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別是一線執法人員知識結構、能力素質參差不齊,缺乏正確的執法理念、過硬的執法素質和應有的執法敏感度,對當前稅收管理職能轉變的認知能力不足,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傳統管理方式等,具體體現為簡化執法程序、超越執法許可權或行政不作為、亂用自由裁量權、適用法規不當等,造成執法不公。 第三,相關法律法規配套解釋滯後。一些新的法規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及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都存在著某些內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在實際工作中每年有幾十到上百的專門請示就是實例。執法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一些具體案件,定性起來難以准確把握,很難做到依法行政,從而導致行政風險的產生。 三、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第一,提高防範執法風險的意識。當前,全省地稅系統正在進行自上而下的執法檢查,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今後,我們要堅持組織收入與執法檢查並舉,強化執法風險意識,並持之以恆,最大限度的規避執法風險,保護好我們的地稅事業和我們的幹部。 第二,定期組織稅務幹部的執法培訓,提高稅務幹部執法水平。重點推行稅務人員能級制,增強幹部隊伍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採取以訓代學、以考促學以及現場說法、案例剖析等有效方法,鼓勵幹部報考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 ,促進幹部鑽研業務,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進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設。隨著以電子申報、網上申報為趨勢的多種申報和納稅方式的推廣,稅源專業化管理新模式的逐步到位,進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管理,才能合理分解稅收執法權,優化配置征管資源,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促進的制衡關系。充分利用稅收信息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各種稅收管理軟體,最大化地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減小人為的執法風險。 第四,深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分解監督稅收執法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將稅收的管理權、徵收權、稽查權徹底分離,有效克服傳統稅務管理制度的弊端,明確任務明確責任,增強工作責任心。地稅部門應該結合辦單位地實際,制定出科學有效的實施辦法,分工明確,相互制約,強化監督,是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有效途徑。 第五,充分運用好納稅服務中心這個涉稅平台。集中審批、審核,在提高納稅服務質量的同時,加強在執法程序上的正規化管理,進行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監控,減少在執法程序上的隨意性。 第六,完善考核機制,加大內部執法監督、檢查。加強教育,積極預防稅務職務犯罪。首先,要針對少數地稅幹部廉潔自律的意識不強,遵紀守法的觀念淡薄;其次,強化制約監督。認真落實《兩權監督管理辦法》,將稅收執法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權力分解,並全面查找各個環節的執法風險點,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考核管理;三上加大懲處力度。對貪污、積壓、挪用稅款,收受賄賂,玩忽職守,嚴重瀆職,徇私舞弊,不收或少收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查處,嚴肅處理,增強威懾力,自覺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⑵ 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發現問題如何定性和處理
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不是一回事,雖然同為對企業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檢查,但還是有很大區別。
第一,從納稅評估方面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中《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准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採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辦法》規定,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按照《辦法》規定,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被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
在對評估結果的處理上,《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准並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但對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按照《辦法》規定,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一次。
第二,從稅務稽查方面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1995〕226號)中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解釋,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
《規程》規定,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未具有前述所列行為,但查補稅額在5000元~20000元以上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在幅度內確定);私自印製、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製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其他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
按照《規程》規定,稅務稽查實施前應當向納稅人發出書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需要准備的資料、情況等,但有下列情況不必事先通知: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實施稅務稽查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實施稅務稽查時,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採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和實地稽查等手段進行。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對稽查問題需要處理的,稽查人員要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主要包括如下內容:被處理對象名稱;查結的違法事實及違法所屬期間;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告知申請復議權或者訴訟權;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作出處理決定日期;該處理決定文號;如果有附件,應當載明附件名稱及數量。
在稅務處理決定執行上,稅務執行人員接到上級批準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後,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按照細則關於文書送達的規定,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並監督其執行。被查對象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的規定執行的,稅務執行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對其應當補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證》、《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或者《扣繳稅款通知書》,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後執行。被查對象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決定,在規定的時限內,既不執行也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的,應當由縣以上稅務機關填制《稅務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並移送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協助強制執行對已作行政處理決定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稅務案件,稅務機關應當在移送前將其應繳未繳的稅款、罰款、滯納金追繳入庫;對未作行政處理決定直接由司法機關查處的稅務案件,稅款的追繳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的通知》(高檢會〔1991〕31號)規定執行,定為撤案、免訴和免予刑事處罰的,稅務機關還應當視其違法情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加收滯納金。對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製作《稅務違法案件移送書》,經局長批准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業務公開制度(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3號)中的《稅務稽查業務公開制度(試行)》第二條規定,在稅務稽查執法辦案中,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能公開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項外,都要予以公開。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稽查執法的范圍、職權、依據、程序;受理舉報、控告、申訴和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制度規范;被查對象的法定權利和義務;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的執法規范和紀律規范,對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的途徑和方法;其他應予公開的事項
⑶ 互聯網 稅務下,如何有效防止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過程中,因種種原因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從而受到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責任追究和懲罰的風險。簡言之,就是稅收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國家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引發法律後果,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或行政、民事責任的各種潛在風險的集合。加強稅收執法風險防範和控制是當前稅務機關面臨的重要而緊迫的課題,也是當前規范權力運行、深化稅源專業化改革和懲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當前稅收執法風險存在的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依法治國方略的穩步推進,公民及法人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執法風險。對於基層執法一線的稅務人員來說,稅收執法風險主要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和「六個環節」。
「三個方面」:一是以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為中心的認定管理,如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領購、使用和各類資格認定等;二是日常稅收管理方面,如稅務登記、稅款核定、稅款徵收、稅收減、免、抵、退等;三是稅務檢查(稽查)方面;「六個環節」:一是戶籍管理環節。由於工作疏忽,造成稅種、稅目、適用稅率認定錯誤,導致應征稅款不征少征;應辦未辦稅務登記、虛假停歇業、虛假轉入非正常戶,導致漏征漏管;由於調查核實不到位,導致納稅人房產、土地、車船等稅源基礎信息登記失真;由於責任心不強或其他原因,對注銷戶清算不嚴,導致稅款流失。二是資格認定環節。主要表現為對各種政策性減免稅、抵稅、退稅資格審查、委託代征資格審查、個體工商戶起征點資格審查等,把關不嚴,導致應征未征,不征或少征,甚至給納稅人偷、逃、騙稅大開方便之門。三是發票管理環節。對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認定把關不嚴,對納稅人領用、開具、接受、保管發票情況監管不力。四是核定徵收環節。不能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前提下進行稅種認定、徵收方式認定、應稅所得率核定、雙定戶定額核定不按程序調整或定額偏低隨意核定、其他涉稅事項核實鑒定;對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不能及時進行催報催繳;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等行為時不能及時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等措施,或雖採取了措施,但程序越位缺位。五是評估檢查環節。不能按規定程序開展約談舉證、實地核查;對該轉稽查進一步處理的不及時轉送;對評估發現的問題不採取相應的後續管理措施;涉稅檢查不按程序進行,檢查中徇私或為稅不廉等。六是服務審批環節。納稅服務意識差或業務水平低,不按程序提醒告知;執法方式簡單、粗暴,涉稅審批隨意或審批把關不嚴,甚至徇私謀利,搞權錢交易,故意刁難納稅人,激化征納矛盾等等。
而對於各級稅務領導幹部而言,稅收執法風險則更主要集中存在於兩項重要工作中:一是決定重大事項,二是審批稅務事項。對這兩項工作,各級稅務領導幹部都應該慎重對待。比如,一些地方為圖省事,偏愛對部分企業戶或企業所得稅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但這種徵收方式極易引發較大的執法風險,導致出現不規范或少繳稅款。因此,稅務部門對財務健全的企業,應該全面推行查賬徵收,而且要把查賬徵收作為一項防控風險的重要工作,大力予以推行。還有一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核定和減免稅認定審批上,貌似走了部分程序,實則違反程序,有違公平公正,有違程序正義,形成風險隱患。
二、影響當前稅收執法風險的主要因素分析
引發當前稅收執法風險的主要因素,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從微觀入手找內因,著重從稅務人員自身因素分析;另一方面從宏觀入手找外因,著重從制度機制和環境因素分析。
(一)從稅務人員自身因素分析,有如下四點:一是政治思想素質不高,職業道德缺失,事業心和工作責任心不強。一些基層稅務執法人員工作不主動,不盡職,「不作為」極易導致執法過錯;甚至有的隨意執法、濫用職權,這是導致執法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二是政策業務水平和執法水平不高。部分基層一線稅務執法人員平常不深入學習和鑽研稅收業務,既不精通法律法規,又不熟悉稅收、會計知識,既不掌握稅收政策,又不了解企業情況,而是憑感覺、憑經驗、憑關系執法,甚至收「關系稅」、「人情稅」,導致政策執行有偏誤、程序履行有偏差,從而形成稅收執法高風險;三是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依然存在。一些稅務幹部容易在執法程序上出現偏差,違反規定,不按程序操作還不同程度存在,這是產生潛在風險的另一主要原因;四是風險意識、廉潔自律意識、制度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自覺監督相對缺位。部分稅務人員對如何防範執法風險沒有全面系統認識,對於在執法過程中如何避免風險的發生,缺乏有效認知。混淆了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有的甚或打著納稅服務的旗號,行違法之實,將與納稅人的吃請,交往過密視為「改善」征納關系;將執法不嚴、亂開口子、有稅不征視為培植稅源、放水養魚;有的雖清醒知道索賄受賄、吃拿卡要報導致的執法過錯會受到責任追究,但對因執法不當、執法過錯或程序不當引起的執法風險卻缺乏足夠的重視和認知。
(二)從制度機制和環境因素分析,有如下五方面:一是稅收立法層面和制度機制設計方面的缺陷。當前稅收立法與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間仍存在諸多不協調的地方,使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不暢,造成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強,稅法實施效力減弱,大打折扣。此外,稅收立法層級不高,規范性文件居多,法律法規互通性不強,補丁政策、貫徹意見過多,有的規定不具體不明確,操作性不強,造成稅務人員具體執法時容易出現違規操作、過罰失當問題產生,形成執法風險;二是政策原因。具體表現是政策沖突,地方政府幹預過多。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強調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由於對稅收法律規定不了解,往往出台與現行稅法規定相沖突的稅收優惠政策,甚至直接干預稅收執法,導致執法環境復雜化,給稅務人員帶來了執法風險。;三是社會治理因素。目前法治理念還沒有完全深入人心,依法治國的道路依然任重道遠,社會治理距法治社會的目標相距甚遠,還帶著人治社會的濃重色彩,一些人在法與理、法與情等方面還存在模糊認識,人情關還是一道不易過去的坎,說情風仍然還有一定的市場。這也是稅收執法潛在風險的另一個主要成因;四是稅收自由裁量權缺乏監督和濫用。這是一個巨大和潛在的執法風險,若運用不當,將會直接侵害納稅人的權益,同時也會產生極大的風險和影響。五是執法監督缺位,內控防範機制不健全。
三、如何防範和控制稅收執法風險
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對當前穩定稅收幹部隊伍,樹立部門形象,提高征管質量,推進依法治稅等都有著十分重要而緊迫的現實意義。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積極有效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也是依法治稅的要求,更是將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和建設法治中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從制度機制層面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統籌高效的組織運行體系。從目前通行的稅收風險監控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監控過於單一和滯後的問題。以監察、法規和督審等部門的有限力量應對眾多執法人員、各個環節的執法行為,並開展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是相當困難的。而通過計算機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計算機主要監控逾期辦理、應辦未辦等程序容易監控的點,並未全面涵蓋每項業務、各個環節的執法監控點,尤其信息系統無法對虛假信息加以識別,難以對執法行為中的風險開展深層次控制。同時,人工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目前監察、法規和督審多是對稅收管理行為開展人工監督、事後檢查,並且多採用抽查形式,監控面窄、不深入,效果也不明顯。因此,建立統籌高效的稅收風險防範和控制組織體系尤為必要。當務之急是建立以稅收執法權控制為核心,以稅收行政管理權監督為重點的監督考核管理機制。建立稅收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稅收風險防控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負責,分工協作,讓監察和督查內審部門為防控機制建設的組織協調部門,法規和評估風控部門為具體實施部門,負責對稅收管理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控,以實現對稅收執法風險事前預警、過程監控、及時校偏糾錯。
二是建立完備的規范制度體系。首先,完善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提高稅收立法質量,提升稅收法律層級;減少規范性文件制定的隨意性,增強法律依據制定的穩定、統一。其次,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和工作制度,使各項工作都能夠在制度的規范下運行,避免決策時拍腦袋、想當然或「一言堂」。同時,加強上下級溝通,實行雙向監督,既注意多向上級匯報,服從上級監督,也要注重發揚民主決策和接受群眾監督,切實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決策科學民主,監督透明順暢。第三,要進一步理順稅收執法人員崗責體系。根據總局稅源專業化管理要求和稅收管理員制度及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進一步細化基層執法人員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流程和業務規范,明確執法人員在每一個執法環節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實行陽光辦稅,透明執法,將稅收執法權和管理權置於納稅人和社會公眾監督之下,讓權力在「陽光」和監督下運行。
三是建立多層次的防控方法體系。要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內控方法體系。市局層面應作為風險防範和內控機制建設的統籌指揮,以及過程式控制制、結果運用的中樞。同時,各層級應具有相應的內控工作任務,保證內控目標與結果的一致性,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化解的全方位監控機制。通過完善預警體系,不斷加強執法監督。首先,建立預警信息收集體系,拓寬信息渠道。對內,主要依託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執法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平台以及紀檢監察、執法檢查、效能監察、內部審計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外,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熱線和專欄、召開座談會、走訪納稅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時,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形成預警信息監控網路;其次,建立預警信息評價分析體系。對收集到的預警信息進行歸納梳理,設立預警評價指標,區分高、中、低風險和類別,如問題暴露頻率、問題類別及集中度、人員類別及集中度等。通過分析評價預警指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斷稅務人員的執法執紀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第三,建立預警信息運用體系。根據預警信息所反映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有針對性地加強稅收執法工作,將預防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
四是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體系。特別應在考核評議和過錯追究兩個環節,充分考慮和體現稅源專業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稅收執法風險內部控制要求,完成崗責體系中稅收工作可量化指標的標准化設置,對不可量化工作要採取目標責任制。實施責任積分管理,建立責任柔性或彈性追究體系,突出內控的目的不是追究責任而是在於整改和促進工作。通過調整系數,開展縱向、橫向和動態性績效評價,全面真實反映稅收管理和執法水平。要完善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考評辦法,進一步細化考核考評機制,加大考核獎懲力度;要把稅收計劃管理、績效管理與依法治稅有機結合起來,適當弱化稅收收入考核,強化依法治稅考核,將考核重心由數量為主轉化為以質量為主;在考核方式上,改變單純事後考核辦法,建立事前預防機制、事中督查機制,強化過程監控。同時要建立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外部監督機制。通過聘請社會行風監督員、開展稅收執法人員述職述廉或引入第三方評價等活動,促使基層稅收執法人員切身感受到稅收執法風險的現實壓力。
(二)從基層實踐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網路」建設
一是提升稅收業務能力,打造「自身免疫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牢固樹立終生學習理念,採取「個人充電」與「集體充電」相結合的方式,在堅持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時,加強思想政治理論、稅收政策法規和稅收相關法律的學習培訓。按照「打鐵還需自身硬」的標准,堅持「政治過硬,作風優良」和「一崗多能」的原則,在注重提升幹部綜合素質和培養復合型人才能力的同時,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制誘惑能力,築牢「自身免疫網」。
二是提升監控管理能力,鑄造「風險監控網」。提升行業管理能力。根據轄區稅源情況,加強行業稅收管理。加強稅源分析比對,不定期組織召開稅源分析專題會,及時匯集稅源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完善管理措施。加強對零申報戶、稅負異常戶、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納稅戶管理監控、評估「號脈」,採取「解剖麻雀式」重點稽查,查深查透。積極開展稅收清查和聯防聯動,通過稅源管理、評估、稽查等部門相互協作配合,實現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各環節有序銜接,提高稅收管理質效。切實防止有稅不收、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積極鑄造「風險監控網路」。
三是增強公正執法社會認同,完善「社會協稅網」。一方面,加強對地方黨政部門領導的匯報溝通,化解行政干預,尋求理解支持;同時加大對納稅人誠信納稅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大力營造「誠信納稅、公正執法」的良好氛圍,普遍提高全社會的依法納稅水平,降低稅法遵從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構建部門執法協作的協稅護稅網路。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的徵收、管理、服務、評估和稽查各部門的工作銜接機制,提高工作質效;密切與工商、國稅、財政、國土、房管、公安等外部經濟和社會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席會式的協作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建立群眾性協稅護稅組織體系,提高集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私房出租等零散稅收的征管水平,最大限度減少稅收流失,通過建立完善「社會協稅網路」,努力將稅收執法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提升防腐抗變能力,築牢「病毒防護網」。強化教育引導,深入開展廉政警示教育,通過組織集中學習廉政法規、舉辦黨風廉政建設暨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開展黨紀政紀學習教育活動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各種有效形式,對幹部職工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同時著力加強內審督察和執法考核追究力度,築牢思想防線,加固制度防線,教育引導樹立以正確的法制觀念、認真的工作態度、堅定的責任意識、強烈的廉政紀律、熟練的業務技能從事稅收工作,增強拒腐防變意識和抵制誘惑能力,從內部築牢「病毒防護網路」,以在系統內形成不敢貪、不能貪和不願貪的廉潔從稅良好氛圍。
⑷ 如何理解稅收風險與稅收風險管理的概念
稅收風險是抄指國家在組織稅收收入的過程中,限於征稅 手段及稅收制度本身的不足,再加上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造 成的稅收損失。這種狀況下,稅收風險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 稅收風險管理實際上是指稅務機關合理運用各種管理理念和方 法,通過對稅收風險進行識別、等級排序、應對處理過程監督 以及績效評估等,不斷提高納稅遵從度的必要方法。構成稅收 風險的主要方麵包括三個:一是政策風險,即由於復雜經濟活 動和規范的稅收政策之間存在矛盾,從而導致稅收政策存在某 些漏洞;二是執法風險,即由於稅收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不足、 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執法人員內外勾結等,造成執法 混亂,帶來執法層面的風險;三是納稅遵從風險,即納稅人由 於工作失誤或對稅收認識不足,或通過不正當手段惡意不遵從 稅收政策帶來的風險。
稅收風險管理,是稅務機關運用風險管理理論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納稅人稅法遵從狀況的基礎上,針對納稅人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的稅收風險,合理配置稅收管理資源,通過風險提醒、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等風險應對手段,防控稅收風險,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提升稅務機關管理水平的稅收管理活動。
⑸ 稅務局一般處於什麼原因對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
原因如下:
1、納稅評估是防止虛假納稅申報的有效手段。納稅評估的信息資料不僅包括稅務機關內部採集的信息,還可以通過信息網路,獲取其他經濟管理部門的外部信息。通過掌握稅基和納稅人的資金周轉情況,了解資金的來龍去脈,可以對納稅申報進行監控。
2、納稅評估可以通過信息反饋機制,解決徵收管理中「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納稅評估處於稅款徵收與稅務稽查的中間環節,稅款徵收與稅務稽查的結果,可通過納稅評估反饋到稅務登記、發票管理、行政審批等各個征管環節,既可保證稅收征管各個環節的協調統一,又可剖析問題,區分責任。
3、納稅評估是一個納稅服務過程。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化手段,設置能夠了解和掌握納稅人財務核算和相關經營情況的納稅申報表,並結合審查賬簿報表,可以及時發現並糾正納稅申報中的錯誤與偏差,幫助納稅人提高納稅申報質量;納稅評估通過約談、舉證等方式,可以有效解決納稅人因主觀疏忽或對稅法理解錯誤而產生的涉稅問題,充分體現稅務行政執法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4、為了及時調節國家經濟、體現產業政策,稅收政策處於不斷變化之中,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是對財稅政策的及時更新獲取,以及多種稅收方案優化選擇的結果,利用稅收政策與經濟實際適應度的不斷變化,尋找納稅人在稅收上的利益增長點。
(5)納稅評估的執法風險擴展閱讀
納稅評估特點
1、納稅評估一般在稅務機關工作場所進行。納稅評估的主體是主管稅務機關,由評估專業人員具體實施。客體是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在實施納稅評估時,一般僅限於稅務機關內部,不對客體進行實地稽查。
2、納稅評估的基礎信息資料來源廣泛。納稅評估的信息資料主要來源於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存儲的信息資料,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行政審批、發票、財務核算等資料,以及從銀行、政府機關、行業協會等取得的外部信息數據。
3、納稅評估側重的是事後評估。納稅評估的工作環節一般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期繳納稅款及辦理有關納稅事項之後。
4、納稅評估必須藉助於計算機技術和數理統計學等現代科學手段,對評估客體的各項涉稅指標等進行比較和分析,以揭示其異常波動程度,作為評定納稅人申報稅款是否真實、准確的參照。
5、納稅評估注重評估客體的陳述申辯。在實施評估過程中,由於納稅評估的全面性與信息資料的局限性之間存在差異,評估主體可以通過約談、提供納稅資料的方式,要求評估客體陳述舉證,降低評估誤差,進而提高評估的准確性。
⑹ 如何有效防範和降低稅收執法風險
(一)從制度機制層面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統籌高效的組織運行體系。從目前通行的稅收風險監控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監控過於單一和滯後的問題。以監察、法規和督審等部門的有限力量應對眾多執法人員、各個環節的執法行為,並開展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是相當困難的。而通過計算機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計算機主要監控逾期辦理、應辦未辦等程序容易監控的點,並未全面涵蓋每項業務、各個環節的執法監控點,尤其信息系統無法對虛假信息加以識別,難以對執法行為中的風險開展深層次控制。同時,人工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目前監察、法規和督審多是對稅收管理行為開展人工監督、事後檢查,並且多採用抽查形式,監控面窄、不深入,效果也不明顯。因此,建立統籌高效的稅收風險防範和控制組織體系尤為必要。當務之急是建立以稅收執法權控制為核心,以稅收行政管理權監督為重點的監督考核管理機制。建立稅收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稅收風險防控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負責,分工協作,讓監察和督查內審部門為防控機制建設的組織協調部門,法規和評估風控部門為具體實施部門,負責對稅收管理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控,以實現對稅收執法風險事前預警、過程監控、及時校偏糾錯。
二是建立完備的規范制度體系。首先,完善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提高稅收立法質量,提升稅收法律層級;減少規范性文件制定的隨意性,增強法律依據制定的穩定、統一。其次,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和工作制度,使各項工作都能夠在制度的規范下運行,避免決策時拍腦袋、想當然或「一言堂」。同時,加強上下級溝通,實行雙向監督,既注意多向上級匯報,服從上級監督,也要注重發揚民主決策和接受群眾監督,切實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決策科學民主,監督透明順暢。第三,要進一步理順稅收執法人員崗責體系。根據總局稅源專業化管理要求和稅收管理員制度及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進一步細化基層執法人員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流程和業務規范,明確執法人員在每一個執法環節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實行陽光辦稅,透明執法,將稅收執法權和管理權置於納稅人和社會公眾監督之下,讓權力在「陽光」和監督下運行。
三是建立多層次的防控方法體系。要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內控方法體系。市局層面應作為風險防範和內控機制建設的統籌指揮,以及過程式控制制、結果運用的中樞。同時,各層級應具有相應的內控工作任務,保證內控目標與結果的一致性,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化解的全方位監控機制。通過完善預警體系,不斷加強執法監督。首先,建立預警信息收集體系,拓寬信息渠道。對內,主要依託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執法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平台以及紀檢監察、執法檢查、效能監察、內部審計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外,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熱線和專欄、召開座談會、走訪納稅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時,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形成預警信息監控網路;其次,建立預警信息評價分析體系。對收集到的預警信息進行歸納梳理,設立預警評價指標,區分高、中、低風險和類別,如問題暴露頻率、問題類別及集中度、人員類別及集中度等。通過分析評價預警指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斷稅務人員的執法執紀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第三,建立預警信息運用體系。根據預警信息所反映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有針對性地加強稅收執法工作,將預防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
四是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體系。特別應在考核評議和過錯追究兩個環節,充分考慮和體現稅源專業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稅收執法風險內部控制要求,完成崗責體系中稅收工作可量化指標的標准化設置,對不可量化工作要採取目標責任制。實施責任積分管理,建立責任柔性或彈性追究體系,突出內控的目的不是追究責任而是在於整改和促進工作。通過調整系數,開展縱向、橫向和動態性績效評價,全面真實反映稅收管理和執法水平。要完善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考評辦法,進一步細化考核考評機制,加大考核獎懲力度;要把稅收計劃管理、績效管理與依法治稅有機結合起來,適當弱化稅收收入考核,強化依法治稅考核,將考核重心由數量為主轉化為以質量為主;在考核方式上,改變單純事後考核辦法,建立事前預防機制、事中督查機制,強化過程監控。同時要建立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外部監督機制。通過聘請社會行風監督員、開展稅收執法人員述職述廉或引入第三方評價等活動,促使基層稅收執法人員切身感受到稅收執法風險的現實壓力。
(二)從基層實踐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網路」建設
一是提升稅收業務能力,打造「自身免疫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牢固樹立終生學習理念,採取「個人充電」與「集體充電」相結合的方式,在堅持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時,加強思想政治理論、稅收政策法規和稅收相關法律的學習培訓。按照「打鐵還需自身硬」的標准,堅持「政治過硬,作風優良」和「一崗多能」的原則,在注重提升幹部綜合素質和培養復合型人才能力的同時,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制誘惑能力,築牢「自身免疫網」。
二是提升監控管理能力,鑄造「風險監控網」。提升行業管理能力。根據轄區稅源情況,加強行業稅收管理。加強稅源分析比對,不定期組織召開稅源分析專題會,及時匯集稅源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完善管理措施。加強對零申報戶、稅負異常戶、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納稅戶管理監控、評估「號脈」,採取「解剖麻雀式」重點稽查,查深查透。積極開展稅收清查和聯防聯動,通過稅源管理、評估、稽查等部門相互協作配合,實現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各環節有序銜接,提高稅收管理質效。切實防止有稅不收、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積極鑄造「風險監控網路」。
三是增強公正執法社會認同,完善「社會協稅網」。一方面,加強對地方黨政部門領導的匯報溝通,化解行政干預,尋求理解支持;同時加大對納稅人誠信納稅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大力營造「誠信納稅、公正執法」的良好氛圍,普遍提高全社會的依法納稅水平,降低稅法遵從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構建部門執法協作的協稅護稅網路。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的徵收、管理、服務、評估和稽查各部門的工作銜接機制,提高工作質效;密切與工商、國稅、財政、國土、房管、公安等外部經濟和社會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席會式的協作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建立群眾性協稅護稅組織體系,提高集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私房出租等零散稅收的征管水平,最大限度減少稅收流失,通過建立完善「社會協稅網路」,努力將稅收執法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提升防腐抗變能力,築牢「病毒防護網」。強化教育引導,深入開展廉政警示教育,通過組織集中學習廉政法規、舉辦黨風廉政建設暨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開展黨紀政紀學習教育活動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各種有效形式,對幹部職工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同時著力加強內審督察和執法考核追究力度,築牢思想防線,加固制度防線,教育引導樹立以正確的法制觀念、認真的工作態度、堅定的責任意識、強烈的廉政紀律、熟練的業務技能從事稅收工作,增強拒腐防變意識和抵制誘惑能力,從內部築牢「病毒防護網路」,以在系統內形成不敢貪、不能貪和不願貪的廉潔從稅良好氛圍。
⑺ 納稅評估和日常稅務檢查都是執法行為,這句話怎麼錯了
納稅評估和日常稅務檢查都是執法行為,這句話不一定錯。
納稅評估是內否是執不行為,學術容上和實踐上爭議不一。
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4〕12號)將其作為了執法行為。該通知第一條要求: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實施實地核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反避稅調查、稅務審計、日常檢查等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能不進戶的,或者可進可不進的,均不進戶。
在同一年度內,除涉及稅收違法案件檢查和特殊調查事項外,對同一納稅人不得重復進戶開展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稅務審計;對同一納稅人實施實地核查、反避稅調查、日常檢查時,同一事項原則上不得重復進戶。
⑻ 納稅評估的矛盾
我國納稅評估與《征管法》的矛盾
按《辦法》規定,納稅評估對疑點問題的處理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第二種方式,是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但在實際執行中,是自查補稅還是移送稽查處理沒有明確依據。
對於第一種處理方式,因為納稅評估是案頭審計,一般不進行實地檢查,就無法對納稅人少繳或不繳稅款的行為進行准確定性。雖然補繳了稅款,但納稅人的行為究竟是一般性問題還是有違法嫌疑,沒有使人信服的證據。這裡面很可能有偷稅行為,通過納稅評估補繳了稅款,就逃避了稅收法律責任,沒有受到處罰。這里有幾個例子能說明這個問題。1、《中國稅務》2007年第3期記載,山東省臨沂市某縣一家酒廠2005年申報消費稅94萬元,申報增值稅為零,國稅部門將其列入重點評估調查對象,根據掌握的企業財務及稅收信息數據,採取約談自查,促使企業補償稅款近2000萬元。2、山東省國稅局2006年開展宏觀稅負調查分析,共查補稅款60多億元,其中,僅通過約談一項,企業自查補繳稅款佔查補稅款總額的60%。3、我省某市國稅局2006年共對2182戶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發現有問題461戶,其中只有41戶向移交稽查處理,移交稽查比例只有8.9%。2007年上半年累計納稅評估企業1008戶,評估有問題自查補稅企業371戶,移交稽查企業7 戶。移交稽查企業只佔到有問題的1.8%。
這個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對稅收違法行為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是要求相關責任人的承擔稅收違法的法律後果。但在納稅評估辦法中,由於未能查證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所以不能定性,依法追究違法責任成了一句空話。納稅評估的對疑點問題的處理方法不符合現行《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不僅損害了稅法的嚴肅性,也增加了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如果把疑點問題都移送稽查環節查證後再處理,可以准確定性,但那樣就不能發揮納稅評估低對抗性、高效率的優勢。
雖然《辦法》第22條作了限制性規定,「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即納稅評估不是一種稅務行政執法行為,只是稅務機關一個內部工作管理規定,是稅務機關的一種內部審計行為,對納稅人沒有稅收執法行為的約束力。雖然有關述規定,但還是不能改變納稅評估的實際操作過程。納稅評估工作處於實際操作與立法精神相背離的尷尬處境。
⑼ 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分析
(一)政策、體制原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自由裁量幅度過大易誘發執法風險。稅收執法的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於執法過程中,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行決定如何適用稅法的權力。目前,部分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過於概括簡約,如在稽查處罰環節,稅務機關對偷稅的,可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0.5-5倍以下的罰款,又如在稅額核定、稅負調整、納稅評估等徵收環節,「自由裁量權」容易被濫用,導致自由裁量幅度過大,容易誘發稅收執法風險。
二是稅務機關內部規定不嚴密易誘發執法風險。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轉或更好地落實好上級精神,稅務機關往往都會結合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內部規定。而這些內部文件,是在特定時期為加強徵收管理而制訂的內部制度,往往只單純地強調稅務人員本身的責任,容易忽視對內部工作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往往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容易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三是稅收執法權力相對集中易產生執法風險。一方面是征、管、查相對獨立,權力相對集中到部門;另一方面,部分崗位權力過於集中,如稽查局負責全系統的稽查工作,雖然其內部實行的是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四崗分離,但由於選案與審理對實施系列的監督制約十分有限,權力仍主要集中在實施崗位,從而容易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四是執法監督力度不夠易產生執法風險。目前,稅務系統的執法監督體制主要以事後監督為主,而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很難發揮應有作用,特別是稅收執法各崗位之間以及執法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缺乏嚴密的相互監督和制約,對稅收執法權力從行政內部加強縱向制約和發揮納稅人對行政權的橫向制約未能完全實現,尚未形成對稅收權力真正有效的制約機制,從而易引發稅收執法風險。
(二)環境因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地方政府幹預容易引發執法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出台一些與現行稅法規定沖突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優惠政策和稅法相沖突的時候,稅務部門往往左右兩難,而產生的執法風險卻由稅務部門獨自承擔。
二是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變增加執法風險。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方式的日新月異,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日趨隱蔽化,增加了稅務部門稅源監控、稅務檢查的難度,從而也增大了稅收執法風險。
三是人情干擾執法增加執法風險。目前,法治理念還沒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納稅人在法與理、法與情等方面還存在模糊認識,說情送禮成為個別納稅人為了少繳稅或逃避稅務處罰慣用的手段。少數意志不堅定的稅務人員因而成為金錢、美色的俘虜,這也是稅收執法風險的一個重要成因。
(三)個人原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風險意識不強。客觀來看,許多稅務幹部具有一定的風險防範意識,知道「貪污受賄」會導致對個人責任的追究,但有些稅務幹部對由於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沒有明確認識,對在執法過程中如何避免風險的發生缺乏有效認知,往往產生「沒有吃拿卡要」就不會有執法風險的錯誤認識。
二是個人私利引發執法風險。一些稅務幹部缺乏法制觀念和廉政意識,在人情、金錢和物質利益的誘惑下,為了一己私利,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系稅。這種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現象,是導致執法風險存在的重要因素。
三是執法質量不高。稅收執法人員自身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其執法風險的高低。而目前還存在少數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業務能力不足,習慣於傳統的工作思維和征管方式,導致稅收執法出現風險。如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的理解上的偏差,以及製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問題,都是執法質量不高的表現。執法人員錯誤的、隨意的、質量不高的執法行為,決定了執法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
四是執法不文明。一些稅務人員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誘使征納雙方矛盾激化,惡化執法環境等,也是引發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