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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行政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09 04:38:40

㈠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任職條件具體有哪些

項目:保險公司法來律責任人資格核准源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3、《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辦法》。
申請人:保險公司
申報材料:
1、資格審核申請表;
2、擬任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復印件;
3、擬任人學歷證明和專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2、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3、有3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
4、過去2年內未因執業行為違法受到行政處罰;
5、未受過刑事處罰;
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㈡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內容解讀

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業主體積極性——工信部、保監會解讀國務院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相關內容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其中,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等事項,社會關注度高,申報量和審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後受益面較廣。對此,工信部、保監會進行了解讀。
工信部稱,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主要考慮有兩點:一是取消後受益面廣。目前全國有2557家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其中2305家跨地區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按照取消前備案核准管理要求,至少會設立11525家分公司或子公司,辦理71455個備案申請,因此,取消該項審批,企業將減少分支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降低辦事成本。二是隨著技術的進步,工信部開通並且不斷升級改造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一方面逐步實現了在線審批,另一方面著手完善備案、年檢等管理功能,同時,建立信譽記錄管理平台並主動向社會公示。通過這些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能夠實現有效管理。
電信資費涉及千家萬戶。工信部表示,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審批,主要考慮通過市場競爭來進一步推動電信業務資費水平的下降,充分發揮市場「無形的手」對資費的調控作用,全面提高電信市場經濟運行效率。審批取消後,將不斷完善電信資費監測制度和體系,加強對市場資費情況的監測,同時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范企業價格行為,督促企業做好資費網上公示等相關工作,推動企業不斷提高電信資費透明度,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於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工信部稱,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水平、能力和信譽等,主要由市場評判。取消後將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准入門檻,增加市場活力。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抓緊制定出台相關標准,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並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規定》規定,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底,我國保險公估機構有320家,獲得公估從業資格人員7.1萬人。
保監會表示,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許可事項,將相關管理責任移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有利於更好地釋放市場活力,活躍金融市場。下一步將適時修改《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規定》相關規定,明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行業協會將制訂相關配套制度,在資格考試、執業登記、考試系統等方面加強管理,確保政策順利過渡,確保不會因為取消行政許可,降低准入標准,放鬆後續管理。

㈢ 最新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或者價格管理的規定作出修改。隨著行政審批的取消,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保監會下發《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根據保險從業資格最新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跟之前的條款相比,修改後的條款去掉了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這一項,意味著證書已不是入行門檻。不過,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並不意味著門檻降低或者服務質量下降。根據保險從業資格最新規定,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中民保險網也將嚴格按照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執行,對從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務質量。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請問 銀行辦理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是到當地保監局辦理的,不過不能由銀行直接辦理,需要通過與你合作的保險公司去辦理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核准
2007-12-12 【字體:大 中 小】【列印本頁】【關閉窗口】

項目: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核准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申請人:擬從事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材料;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電腦數據盤;

5、被代理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必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2、《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內容由於保險兼業代理人名稱或主營范圍變更而需變更的,應在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事宜。

3、保險兼業代理人因方式合並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在1個月內交回《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㈤ 保監會有規定從事保險行業的人要交500元的保證金嗎

沒有。不需要保證金。
1、保監會從來沒有交保證金一說
以往保監會要求過從業資格考試。所以有的保險公司收考試費。現在這一項也取消了。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2、從業交保證金不符合《勞動法》規定
《勞動法》從沒規定過入職要先給單位交保證金。
有些用人單位收這個錢沒有法律依據。甚至還有騙子冒充公司人員收取保證金斂財。

附錄: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㈥ 保險從業資格取消了嗎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或者價格管理的規定作出修改。隨著行政審批的取消,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取消。

不需要資格考試並不意味著沒有了門檻,也並不意味著銷售和服務質量下降。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下一步,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以保證放開審批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

(6)保監會行政審批擴展閱讀

1999年至2006年保險經紀或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單科考試成績合格人員的有關制度:

1、2004年(含)前單科考試成績失效。

2、2005年至2006年保險經紀或者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考試單科考試成績合格的,在成績有效期內,可以報名參加另一科考試。

(1)參加2005年第一次考試的,成績有效期至2007年6月底;

(2)參加2005年第二次考試的,成績有效期至2007年12月底;

(3)參加2006年第一次考試的,成績有效期至2008年6月底;

(4)參加2006年第二次考試的,成績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

3、已經通過保險經紀或保險公估從業資格考試《保險原理與實務》一科的,在成績有效期內,可以報名參加《保險經紀實務》或《保險公估實務》的考試。已經通過《保險經紀實務》或《保險公估實務》一科的,在成績有效期內,可以報名參加《保險原理與實務》的考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從業資格

㈦ 保監會為什麼暫停保險代理人考試

因為行業政策調整,未來不需要資格證書也可以從業的。以下內容是互聯網上整理回,本人動手答搬家。一看就明白。給分哦!

從公布施行的13個條款看,此次保險法修正案重點主要集中在取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保險代理、保險經紀等從業人員的資格核准等行政審批事項上。

第一百一十一條
修改前
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前款規定的保險銷售人員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修改後
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修改前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修改後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㈧ 國務院2015年取消哪些行政審批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4項)

1 物業管理師注冊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無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2 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3 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4 期貨交易場所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5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6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7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
8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9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10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1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2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13 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並、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4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15 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准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6 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17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18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19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20 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1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財政部 無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22 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財政部 無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23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24 境外(包括港澳台)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5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6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27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徵增值稅審核 稅務總局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8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9 拍賣行拍賣免徵增值稅貨物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30 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1 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2 營改增後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民政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3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34 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35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 稅務總局 無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36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7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8 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無 《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
39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民政部 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40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民政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41 獸葯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無 《獸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42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43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44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45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19號)
46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47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8 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 取消
49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0 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1 跨區域重點推廣示範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
52 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
53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西部〔2010〕1382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54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20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林護發〔2005〕55號)
55 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2〕13號) 取消
56 國務院批準的用島項目建築物和設施登記核准 國家海洋局 無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島字〔2010〕775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國海島字〔2011〕225號)
57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0〕44號)
58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59 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 教育部 無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
60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61 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 62 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礦產地儲備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28號)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
64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 國土資源部 無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65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66 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關於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3〕72號)
67 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68 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69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70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機構
71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2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3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交通運輸部 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74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7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病原微生物實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76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延期繳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77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減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署稅發〔2012〕437號)
78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79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質檢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80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冊登記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81 國家級裁判員審批 體育總局 無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82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PC)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3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4 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准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5 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6 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7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8 民用航空器地址編碼指配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89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公安部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90 航行港澳船舶證明書核發 公安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1 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公安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9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和第二類精神葯品原料葯定點生產審批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93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94 商用密碼科研單位審批 國家密碼局 無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㈨ 現需要行政審批的資格考試有那些

根據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現將「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中涉及職業資格的項目提取如下:

序 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1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2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3

價格鑒證師注冊
國家發展改革委

4

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注冊
民政部

5

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香港)審批

司法部

6

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澳門)審批

司法部

7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

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8

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執業核准
司法部/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9

公證員執業審批

司法部/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10

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

人事部/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

11

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注冊

建設部

12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13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信息產業部

14

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

信息產業部

15

護士執業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16

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

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17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

18

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檢驗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定

質檢總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9

民用核承壓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核發

環保總局

20

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資格認定

民航總局
民航地區管理局
民航總局授權的機構

21

國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格認定
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22

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
民航總局

23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航行情報人員、氣象人員資格認定

民航總局

24

廣播電視新聞采編人員、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認定

廣電總局

25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

26

執業葯師注冊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27

地震安全性評價人員執業資格核准

中國地震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主管機構

28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證監會

29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總代表資格核准

證監會

30

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及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准
保監會

31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准

保監會

32

保險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保監會

33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保監會

34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保監會

35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保監會

36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保監會

37

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保監會

38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保監會

39

保險公司總公司精算部門、財務會計部門、資金運用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
保監會

40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41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資格核准

保監會

42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葯行政主管部門

㈩ 山東省保監局行政審批

你好,保監局行政監管主要包括:
1.依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依法對轄區內保險機構回、保險中介答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2.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規章,制訂轄區內保險市場監管的相關實施細則、具體辦法和工作措施;
3.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退出等有關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4.負責審查核准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5.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轄區內保險業發展戰略規劃;
6.依法查處轄區內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依法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回答完畢,謝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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