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㈠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㈡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般情況下,說明復理由即可撤回行政制復議。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㈢ 怎樣撤回行政復議
現實困惑
陳某所經營的門市因涉嫌經營假冒的汽車防凍液被某縣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陳某不服,向市工商局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在復議期間縣工商局委託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防凍液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防凍液為質量合格的正品。縣工商局向陳某作出道歉,並於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給陳某。陳某決定申請撤回行政復議。那麼,陳某應該如何寫該申請書?
律師答疑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是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依法申請復議後,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之前,基於某種原因向復議機關撤回復議請求的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包括下列基本內容:(1)首部:標題寫「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基本情況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2)正文:先寫明案由和申請復議的時間等,然後提出撤回復議申請的請求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其中,撤回申請的理由可簡明扼要、言簡意賅。(3)尾部及附項:致送復議機關的名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註明申請日期;附項附上相關證據及材料。
本案中,陳某在寫申請書的時候,可以參看以下: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陳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所地:××市××縣×路×號,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省××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於××××年××月××日向××市工商局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復議申請。其理由如下:
××××年××月××日,××縣工商局以銷售假汽車防凍液為由,以×工字第×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後,××縣工商局委託××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防凍液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防凍液為質量合格的真品。××縣工商局遂於××××年××月××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並於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鑒於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並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復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省××市工商局
申請人:陳某
××××年××月××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法理薈萃
撤回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一般為原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也就是說原來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想再申請行政復議了,想把行政復議撤回,因此,二者的申請人應該是一致的。
㈣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還可以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復議申請尚未結束或者不視為復議申請而依法轉送其他行政機關處理
的情形,不應當視為已經受理。在這種情況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復議前置情形之
外,申請人可以在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㈤ 行政復議在什麼情況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5)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撤回復議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二)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才可認定為撤回。
如果申請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復議應當繼續進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
(四)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本案中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也具備了法定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㈥ 行政復議申請,可不可以撤回!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未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撤回復議申請;二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同意撤回復議申請。
申請行政復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申請人可以依法處分自己的這一權利,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但是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也可能影響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是有條件的。
(1)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是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批准。
為了維護行政復議活動的嚴肅性,規定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後,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復議。
㈦ 可以向商標局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嗎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未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撤回復議申請;二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申請人可以依法處分自己的這一權利,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但是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也可能影響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是有條件的。(1)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是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3)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批准。為了維護行政復議活動的嚴肅性,規定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後,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㈧ 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撤回復議申請後,能否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撤回復議申請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申請復議,但如果是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是重新申請復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2、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8)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㈨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還可以行政訴訟
如果不是復議前置的行政行為,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以下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後,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依據《若干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管轄機關在受理申請之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已經受理了申請,應當不予受理該申請,即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了復議申請,同樣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該訴訟。
依據《若干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復議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申請人如果想撤回復議申請,應當在得到復議機關的同意後才可以針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期限起算點是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
(9)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擴展閱讀:
案情簡介:
2011年5月20日,陳某以某市政府、某市國土規劃局為被申請人向某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並將某房地產公司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
陳某以其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為由,要求撤銷某市政府、某市國土規劃局將091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給某開發商的具體行政行為。後陳某自願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某省政府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本案行政復議終止。
法律分析:
(1)《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前述規定,在陳某自願撤回復議申請後,其不得再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行政復議。如何界定是否屬於同一事實和理由,復議機關存在一定自由裁量權。
(2)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法釋[2000]8號)第35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後,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33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前述規定,如本案屬於「行政復議為行政訴訟必經前置程序」,則陳某撤回復議申請後,仍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3)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本案中,陳某申請復議的原因是認為其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根據前述規定,陳某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屬於「行政復議為行政訴訟必經前置程序」。
如陳某撤回復議申請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應以「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為由,不予受理。
結論:
在陳某已主動撤回復議申請的情況下,除非其基於不同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並獲復議機關受理,否則其無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張權利。如陳某仍以其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這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依法應不予受理。
㈩ 如何取消行政復議
關於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撤回復議必需具備以下條件:(一)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二)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才可認定為撤回。如果申請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復議應當繼續進行;(三)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四)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