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問責
Ⅰ 行政問責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區別,具體一點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兩層含義:第一,指行政人員在一定的崗位和職務上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角色義務,即職責;第二,指由於行政人員在沒有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現為受到否定性的批評、懲罰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責任是上述兩個方面的統一或總和。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範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範的效果。
Ⅱ 屬於行政問責的范圍的有
有下列情抄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有令不行、有令不止;
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態度冷漠、作風粗暴;
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暗箱操作、逃避監督;
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因而,應該選擇的是AC兩項吧。
Ⅲ 行政問責制和官員問責制
所謂行政問抄責,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問責制度是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項重要舉措。有權必有責,政府應為其所有行為負責,對因不作為(有權不用)、亂作為(濫用權力)或不當作為(工作過失)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問責制度不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所謂官員問責制,是指對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後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其實質是通過各種形式的責任約束,限制和規范政府權力和官員行為,最終達到權為民所用的目的,是現代政府強化和明確責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種有效的制度。
還是有區別的。
Ⅳ 什麼叫非因問責
問責制是指問責主體對其管轄范圍內各級組織和成員承擔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否定性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Ⅳ 什麼是行政問責案件
所謂行政問責,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1、中央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2、地方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國天津、重慶、海南、長沙、大連、湘潭、廣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了針對不同的問責對象的行政問責規章制度。這些規章既對部門行政首長進行問責,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和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Ⅵ 行政問責是什麼意思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專部門和下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Ⅶ 行政問責是政紀處分嗎
行政問責不是也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黨紀政紀處分也不能代替問責,實行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應根據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問責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7)非行政問責擴展閱讀:
我國在行政問責制的建設方面比較薄弱,行政問責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規,只是散見於一些規定和條例中。改革開放後,為了使問責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徑的同時,中央也在積極加快推進問責制度化的步伐。
1、中央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
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2、地方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國天津、重慶、海南、長沙、大連、湘潭、廣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了針對不同的問責對象的行政問責規章制度。
這些規章既對部門行政首長進行問責,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和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Ⅷ 行政問責的七種形式
行政問責的七種形式如下:
1、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2、誡勉;
3、通報批評;
4、責令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
5、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
6、停職反省;
7、勸其辭職。
拓展資料
行政問責情形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情形包括:
一是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是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是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是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是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是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是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Ⅸ 行政問責與責任追究有何區別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兩層含義:
第一,指行政人員在一定的崗位和職務上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角色義務,即職責;
第二,指由於行政人員在沒有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現為受到否定性的批評、懲罰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責任是上述兩個方面的統一或總和。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範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