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暴力執法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拒簽,可找兩個見證人簽字,並對涉案卷煙先行登記保存。
二,當事人暴力阻礙執法,可報警,並告知其後果。
當然這一切的前提必須是文明執法,規范執法。
Ⅱ 與煙草部門執法人員發生爭執的該處什麼處罰啊
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妨礙公務罪,其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專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屬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拘役是一般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羈押一個折抵刑期一日。管制是: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是羈押一個折抵刑期 二日。
Ⅲ 煙草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法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收購煙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數量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三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五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法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製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投機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准運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准運證的,比照刑法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兩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條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製品,依照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製品的,責令退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Ⅳ 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商戶以暴力手段抗拒煙草專賣執法檢查,並打傷1名執法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法律)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回部門有權對本法實施情答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Ⅳ 非法經營煙草罪量刑是根據涉案金額還是所得金額
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商檢會[2003]4號發布,自2003年12月23日起實施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犯罪行為嚴重破壞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2001年以來,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聯合開展了卷煙打假專項行動,取得了顯著成效。同時,在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犯罪案件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適用法律方面的問題。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於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開了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煙草專賣局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了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委刑法室應邀派員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在總結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就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中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廣泛討論並形成了共識。
紀要如下:一、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煙草製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一)關於生產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或者尚未完全銷售行為定罪量刑問題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煙草製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煙草製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偽劣煙草製品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煙草製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生產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無法計算貨值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1、生產偽劣煙用煙絲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2、生產偽劣煙用煙葉數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二)關於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定罪處罰問題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二、關於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三、關於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關於共犯問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製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製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於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製品、非法經營煙草製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的。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關於一罪與數罪問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關於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製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煙草製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關於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十、關於鑒定問題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的鑒定工作,由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根據煙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准進行。
十一、關於煙草製品、卷煙的范圍本紀要所稱煙草製品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本紀要所稱卷煙包括散支煙和成品煙。
Ⅵ 不配合煙草專賣調查取證的可以處以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煙草專賣局在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有關的涉煙違法案件時,有權依法詢問違法嫌疑人;或者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
如,行為人拒絕提供相關材料(含:涉案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卷煙交易記錄有關的台賬、電子數據等涉煙有關證據)、或者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情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等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行為人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第二百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等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以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同時,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法接受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如,持證人拒絕接受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等情形的,煙草專賣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部門規章)第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等規定,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依法被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煙草專賣局將三年內作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行政決定。
Ⅶ 煙草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煙草的處罰: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煙草製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偽劣煙草製品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煙草製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生產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無法計算貨值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生產偽劣煙用煙絲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產偽劣煙用煙葉數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關於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定罪處罰問題
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於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三、關於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關於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 犯罪
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製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製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於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製品、非法經營煙草製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 犯罪
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 犯罪 行為的處罰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
犯罪 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關於一罪與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 犯罪
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關於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製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煙草製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關於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十、關於鑒定問題
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的鑒定工作,由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
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根據煙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准進行。
Ⅷ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遭暴力抗法,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當然可以啊,執法人員正常執法遭遇暴擊反抗就是違法的可以報告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拘留罰款等等